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doc 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保障学校正常就业工作秩序,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继续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的方针,遵循“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原则进行。
第三条我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学校有关规定平等就业、自主择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要把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放在长期协调发展的突出地位,始终坚持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坚持以就业指导、拓展就业市场为重点,以规范就业工作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保障,切实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五条各学院应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人才培养过程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在科研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充分挖掘就业信息,结合专业设置有针对性地拓展就业市场。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始终坚持政策公开、信息公开原则,营造廉洁、公平、规范、健康的就业环境。
加强对就业工作的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教育第七条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学院要结合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及社会的需求,加大就业指导力度,充实就业指导内容,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举办就业系列讲座、专题报告会、网上就业指导和就业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在不同层面上广泛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第八条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教育。
从新生入学开始,结合不同年级同学的需要,加强形势、政策的宣传,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生涯教育。
坚持全程化、专业化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职业生涯规划意识和培养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能力。
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 为了更好地为学生提供就业服务,提高学生就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管理。
二、组织机构
2.1 学校设立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就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2.2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 提供就业信息与咨询服务;
- 组织就业指导讲座与培训;
- 建立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 跟踪毕业生就业情况;
- 其他与就业相关的工作。
三、就业服务
3.1 学校为学生提供全面的就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 提供就业信息;
- 组织校园招聘会;
- 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
- 提供求职技巧培训;
- 提供实习机会。
3.2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就业服务活动,提升自身就业竞争力。
四、就业跟踪与评估
4.1 学校定期对毕业生进行就业跟踪,了解其就业情况。
4.2 学校根据就业跟踪结果,对就业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五、附则
5.1 本办法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毕业生就业安置管理办法
毕业生就业安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促进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
二、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成立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就业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就业指导中心是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1、收集、整理、发布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
2、组织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如校园招聘会、专场招聘会等。
3、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包括职业规划、简历制作、面试技巧等方面的指导。
4、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
5、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库,跟踪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三)各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由学院领导、辅导员、专业教师组成。
其主要职责包括:1、开展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教育工作。
2、协助就业指导中心组织本学院毕业生参加各类招聘活动。
3、及时了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意向和就业情况,为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服务。
三、就业信息的收集与发布(一)就业指导中心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定期获取招聘信息。
2、参加各类人才交流会、就业洽谈会,收集招聘信息。
3、利用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等渠道,收集招聘信息。
(二)对收集到的招聘信息,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筛选、审核和整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三)招聘信息通过学校就业信息网、校园公告栏、班级群等渠道及时发布,确保毕业生能够及时获取。
四、就业指导与培训(一)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应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就业竞争力。
(二)就业指导课程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作为必修课程开设,向毕业生传授职业规划、求职技巧、就业政策等方面的知识。
职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职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职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中央及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精神,为了使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协调、有序地开展,让毕业生学以致用、顺利就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机构及其职能学院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制定、对外联系、日常管理及就业指导服务。
各系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的管理、就业指导及完成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布置的工作。
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职责以就业指导服务为中心,拓宽就业市场为重点,使我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
1、资格审查: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的要求,结合学校学籍异动等情况进行毕业生资格的确认和初审,然后按规定日期报湖南省教育厅进行资格审查。
并分省分专业及时通报生源所在省、市。
2、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组织召开毕业生供需见面会: 及时将毕业生基本情况通报给用人单位并征询需求计划,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按有关资料建立资料档案和数据库,邀请用人单位参加我院毕业生供需见面会。
供需见面会采取集中直接见面和网上招聘、大型和小型相结合等多种形式。
集中直接见面以大型供需会和小型专场招聘会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3、信息公布: 对人单位的需求计划、各地方的供需见面会消息、招聘结果等,应利用橱窗、专刊、校园网等及时予以公布。
并保证信息的公开性,招聘的公平性、公正性。
4、就业指导课及咨询:将就业指导课纳入正常教育计划,让学生系统地从就业政策、就业程序、就业心理等方面接受教育,作好求职及就业的充分准备。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学生提供就业咨询服务。
5、签约管理: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签订、校验等作好管理。
毕业就业协议书每生一套,原则上不增发、不补发。
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在用人单位签章后由单位寄达或学生本人送交学生办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章,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及时做好反馈、整理、统计工作。
6、报到证管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湖南省教育厅签发。
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适应教学改革和招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的文件精神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AA市教委、AA市人事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为国家建设需要培养的专门人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促进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教学秩序的稳定,确保学校在社会的信誉和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事关学校生存与发展的一件大事。
全校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工都要树立忧患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发挥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整个教育改革中的龙头作用,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学校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党委和行政的重要议事日程;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院办、党委宣传部、大学生服务中心、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后勤服务集团以及教学院(系)的负责人组成,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和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领导为顾问,指导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校内各级党政部门,互相配合,团结协作,形成由校级领导、职能部门、院(系、部)级领导、辅导员以及专业教师组成的就业工作体系。
发动全校教职员工关心毕业生就业工作,形成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将毕业生就业工作“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和信息化”落在实处。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工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毕业生系具有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制定的现行方针政策为导向,以服务学校建设与发展,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成才为宗旨。
2、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服务社会的义务,毕业生个人志愿要与国家需要相结合,自觉服从国家利益与经济建设大局,学以致用,报效祖国。
3、学校有指导、帮助毕业生就业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必要服务,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4、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5、在就业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应诚实向用人单位介绍学校及自己的情况,充分细致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在充分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就业协议。
6、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共同遵守协议,信守承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不得擅自违约。
7、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就业政策第四条学校支持毕业生结合自己的专业选择适合于自己发展的就业单位,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和国家急需人才的单位、地区就业;支持毕业生升学进一步深造;倡导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五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遵照以下基本政策:1、对于非定向招生的专科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调控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自主选择就业单位;2、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推荐或自荐就业。
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如有工作岗位需求,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推荐;3、选择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不能解决其户口、档案关系的,可选择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或与用人单位协商将户口、档案材料转至相关人事代理机构或托管部门。
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全面完整版)
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全面完整版)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全面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有关就业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第二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和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
强化系部、班主任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责任,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各系部的日常工作中,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程序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为毕业生就业职能部门,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校长、招生就业办主任、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办全体成员、教务科长、学生科长及毕业班班主任为成员。
实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领导,招生就业办组织实施、相关科室参与,毕业班班主任落实的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模式。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
(二)研究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三)听取职能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向学校提出实施教学计划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招生就业办开展工作。
第五条招生就业办工作职责(一)根据上级部门的精神,制定本校就业指导工作有关规定,编制就业工作方案,部署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
(二)开设就业指导课,组织和开展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管理、办理签约手续、编制上报毕业生信息资源情况,毕业生派遣工作。
(四)负责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咨询,就业指导,毕业生思想教育等工作。
(五)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用人单位毕业生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提供信息化服务。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就业新形势,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质量,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有关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全日制学习毕业生就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就业指导中心、人事处、教务处、质管中心、学生处、督查处、技能培训学院、后勤处、校办、财务处、保卫处和二级学院第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四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就业指导中心,由就业指导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督查处处长兼任副主任,就业指导中心主办科员、二级院(系)就业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成员。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总结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沟通、协调、督导、考核和奖惩;处理就业工作相关事务等。
第五条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收集、统计毕业生信息;建设就业服务网;进行就业指导;引进用人单位,组织招聘会,推荐毕业生就业;办理毕业生离校就业手续;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和各类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二级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负责就业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就业工作的学生科长为成员,全面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科,由具体负责就业工作的学生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另确定1-2名职员为办公室成员).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毕业生上好就业、创业课;进行就业、创业指导;审查毕业生就业资格;组织推荐毕业生就业;安排组织毕业典礼;做好就业跟踪服务、毕业生就业证件资料收集等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教学计划制定、毕业生成绩认定、毕业证书(含学历证明)发放和顶岗实习毕业生的学业后续服务等工作(制定教学计划要有利于毕业生及时就业)。
大学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XX大学XX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服务学生、服务社会,完善“以市场为导向、调控、学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加强毕业生就业管理,保障就业工作有序开展,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满意就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在巩固原有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就业新领域、新渠道、新项目;加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辅导与就业创业指导,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西部和各地的医疗卫生系统、公检法系统、政机关、医XX企业、科研和教学单位等重点地区和重要领域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依循各级就业方针政策,履行协议、信守承诺,服务和地方需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大学XX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的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院“一把手”工程,建立学院二级管理体制,成立学院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学院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全面领导学校的就业工作,并对学校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改做出决策,确保就业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七条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处,主要负责对全院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代表学校拓展就业市场,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校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洽谈会、招聘会等;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认真组织全校就业创业指导课,以及为学生毕业、就业、创业提供相关服务;与上级就业部门联系、沟通,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关于就业工作的政策、要求及相关信息;做好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第八条学院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针政策,认真制定本单位就业工作计划、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配合学校开展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积极开拓院系级就业基地,为学生提供及时、丰富、有效的岗位信息,按时、规范完成毕业生资格审查和就业率统计等报送工作,完成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本专科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就业及相关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的方针,努力满足国家建设需要,使毕业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国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其他需要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完善的服务,使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逐步做到专业化。
第六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积极满足国防、军工、科研、教学、高新技术等单位,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党政机关和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的用人需求。
其它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优先满足本系统、本行业的需要,同时努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要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定向培养的本专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应首先满足教育系统的需要。
第七条非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其服务范围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
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定向培养合同就业,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自筹经费研究生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八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教育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其他部委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凡是学校6月份统一派遣的毕业生,学校将于7月份根据其《就业协议书》或《派回原籍申请表》的 档案转移地址将档案寄出。9月1日前,应届毕业生档案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集中分批邮寄,9月1日后学生档案需个人 办理报到证,由就业创业工作处审核密封后自行提取。个人提取档案具体流程如下: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其它推荐材料,毕业生鉴定意见由所在学院审核盖章方 为有效。毕业生持学校统一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推荐材料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六章就业协议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应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规定的时 间内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该协议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即具有 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内容。
第十五条就业指导与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正确处理好国家需要与个人发展的关系,积极投身 基层建设,到祖国最需要地方去工作,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十六条各专业学院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实事求 是地对毕业生做出毕业鉴定。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各专业学院 要认真组织,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综合能力等方面情况做出全面 、客
笫三十一条在派遣过程中遗失确需补办的,由本人填写《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申请表》、学校档案室复印《录 取审批表》,凭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到就业创业工作处盖章审核后办理补办手续。
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
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请保存至2016年7月1日)二○一四年九月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做好我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毕业生就业方针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提高就业率为中心,以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为目标,加强就业指导,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条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原则第三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就业结果公开。
1第六条在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完善“学生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学校促进就业”的就业模式。
第七条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第八条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
第九条学校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公布各层次各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
第十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就业实行管理、监督并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三章就业工作政策第十一条凡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珠海、广州、宁波、大连、厦门以及广东省、江苏省、福建省、浙江省等所辖省、市属的用人单位工作的非本地生源的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应经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在学生毕业前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回家休养。
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生源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用人单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签订就业协议前对学生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的体检为准。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颁发教学[199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方法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激励同学乐观投入职业进展,提高就业质量,加强同学就业服务工作,制定本管理方法。
其次条本管理方法适用于学院本科生和争辩生的就业工作。
第三条学院将通过加强就业指导、供应就业信息和制造就业机会等方式,挂念同学实现抱负的就业。
第四条同学就业工作应遵循诚信、公正、公正的原则。
其次章就业指导第五条学院建立就业指导机构,负责组织和开展同学就业指导工作。
第六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应供应就业指导课程,挂念同学了解就业市场的需求和行业的进展趋势。
第七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应供应就业指导服务,包括个体询问、就业技巧培训和职业规划辅导等。
第八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应定期开展就业讲座和聘请活动,挂念同学了解就业政策和求职技巧。
第1页/共4页第三章就业信息第九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应建立健全同学就业信息系统,供应全面精确的就业信息。
第十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应定期更新就业信息,包括聘请信息、行业动态和就业政策等。
第十一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应供应共性化的就业信息推送服务,挂念同学获得适合自己的就业机会。
第十二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应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乐观了解企业的用人需求并将其反馈给同学。
第四章实习和就业指导第十三条学院鼓舞同学乐观参与实习,并供应实习机会和指导。
第十四条学院实习管理机构应组织和管理同学实习工作,确保同学实习过程的平安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学院实习管理机构应与实习单位建立联系,了解实习单位的需求,供应适合实习需求的同学。
第十六条学院实习管理机构应组织实习讲座和实习阅历共享,挂念同学提升实习力量和就业竞争力。
第五章校内聘请第十七条学院应组织校内聘请活动,为同学供应就业机会和沟通平台。
第十八条校内聘请活动应公正公正,杜绝任何形式的诈骗和虚假宣扬。
第十九条学院应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为同学供应牢靠的就业机会。
第六章就业质量监控其次十条学校应组织就业质量监控工作,了解毕业生就业的结果和满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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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就业工作机构以及职责 (2)就业中心岗位职责 (5)岗位1(主任岗) (5)岗位2(副主任岗) (5)岗位3(科员) (6)岗位4(就业专员) (6)毕业生就业指导 (7)毕业生就业推荐 (7)毕业生就业方式 (8)就业协议 (8)违约 (9)户口、档案托管 (10)出国(出境)留学、工作 (11)就业方案编制 (12)派遣 (12)就业纪律 (13)其它规定 (14)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14)就业指导人员工作制度 (16)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上报制度 (17)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 (19)毕业生资源信息上报制度 (21)缓就业申报审核暂制度 (22)就业指导人员工作制度 (23)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措施和指导服务 (25)总则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十三五”期间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需要结合起来,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别是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鼓励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自主择业为主、学校推荐为辅、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部分,不仅关系到学生个人理想是否得以实现,更是维护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认真做好每一个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是我院“以学生为本,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思想的重要体现。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好坏是衡量我们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与办学成果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学院品牌得到家长承认和社会认可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为规范我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一步提高就业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生。
就业工作机构以及职责第四条我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落实省教育厅要求的“一把手工程”。
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后勤保卫处、院办以及各系(部)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直接对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履行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学院和系两级管理,各系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小组组长为系“一把手”小组成员由系领导和辅导员组成,一般为三到四人。
第六条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接受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
第七条就业指导中心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一)全面统筹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展开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毕业生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学生就业工作研究;(二)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有关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规范毕业生行为;(三)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资料统计工作,并按时将相关数据归口上报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四)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组织展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五)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对签订的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六)按照教育厅的要求编制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七)组织毕业生鉴定,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八)组织开展毕业生的调研活动,就业跟踪服务,负责学院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联系;(九)负责就业报到证的发放与人事档案的收寄;(十)负责毕业生档案信息及就业情况等的其他工作。
(十一)完成主管行政部门和学院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各系毕业生工作小组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全面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二)结合本系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就业指导和毕业生教育活动;(三)广泛收集需求信息,积极开展本系毕业生的推荐工作;(四)按时完成本系毕业生资格审查和信息统计工作(五)预编本系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六)负责本系毕业生的毕业鉴定、离校派遣工作;(七)组织做好本系毕业生的就业跟踪,就业率统计等工作;(八)完成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其它工作;(九)各系负责人为该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分管系领导为主要负责人就业中心岗位职责岗位1(主任岗)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的有关文件,严格执行就业政策,领导全中心人员积极开展工作。
二、主持就业指导中心的全面工作,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的全面工作。
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就业方案;依据国家和省、市的就业政策,制定本校的就业实施意见和办法。
三、协调好各系、部、处、室的工作关系,主动沟通信息,为圆满完成年度就业率而努力工作。
四、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及时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状况,向院领导提供毕业生质量、就业率的可靠信息。
五、负责学院毕业生推荐工作。
六、负责就业经费的管理。
七、参与有关就业方面对外事务的联系。
八、完成学院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岗位2(副主任岗)一、协助主任对部门进行管理,做好上传下达的工作二、协助主任处理好与企业的协作关系,学习企业的先进管理模式。
推进我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三、做好全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督促全室人员履行岗位责任,并组织考核。
岗位3(科员)一、负责学院就业网站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大学生就业网站的数据上报;就业率的统计;二、协助主任完成毕业生推荐和就业方案的落实;三、深入省内外各级人才市场,各用人单位,做好毕业生宣传和推荐工作,不断开辟用人单位,确保每年就业质量和数量的提升;四、负责接待用人单位来校参观、考察和咨询,做好耐心细致的讲解和周到热情的服务工作;五、负责对毕业生离校情况的摸底和分析,为来年制定就业方案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资料;岗位4(就业专员)一、全面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二、结合本系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就业指导和毕业生教育活动;三、广泛收集需求信息,积极开展本系毕业生的推荐工作;四、按时完成本系毕业生资格审查和信息统计工作;五、预编本系毕业生就业方案;六、组织做好本系毕业生的就业跟踪,就业率统计等工作;七、负责本系毕业生的毕业鉴定、离校派遣工作;八、完成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第九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前提,我院的就业指导工作应将以往单一的就业指导向立体化、全程化转变。
就业指导课程体系纳入教学计划内,贯穿学生三年的学习生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式,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增强创业意识,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制定定位清晰的职业生涯规划。
第十条、学院、各系应充分利用政策支持、校友座谈、企业家讲座、择业技巧讲座、人才测评、社会实践等形式,有计划地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毕业生就业推荐第十一条毕业生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方可进行就业推荐(一)修完全部课程,达到规定毕业的学分与成绩条件;(二)结清所有应缴纳的费用;(三)符合毕业要求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毕业生有下列情况者,学院不给予就业推荐(一)未按规定缴清学院的有关费用者;(二)没有达到学院规定的相应专业最低毕业条件者;(三)教务处审核不具备毕业资格者;(四)受警告或者以上处分仍未解除者。
毕业生就业方式第十三条毕业生自主就业为主,学院推荐就业为辅的就业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双互选择“。
就业协议第十四条就业协议是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的基本依据。
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一式四联),(以下简称“协议书”),一个编号对应一名毕业生。
若“协议书”丢失或损毁,必须申请补办新协议书。
毕业生通过不当方法获得新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协议书为一式四份的两方协议。
经学院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录用关系后,须签订协议书。
协议书经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章后即生效,学院只作为签证登记备方案。
协议书签好后用人单位、毕业生、学院各存一份备查。
第十六条就业协议签订后,毕业生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给用人单位及学院就业部门鉴证登记。
就业指导中心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鉴证登记手续,列入就业方案。
违约第十七条毕业生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协议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违约按双方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相互违约,须征得签约单位书面同意,由违约毕业生填写申请和补办毕业生就业协议申请表,报所在系和就业指导中心批准,方可办理违约手续。
毕业生将原协议退回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新的协议书(同时更改原协议书编号)第十九条报考本科的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用人单位。
凡因未告知,而造成违约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接收而造成违约,学院将协助毕业生维护自身的利益。
户口、档案托管第二十一条户口、档案托管、暂缓就业手续、户口、档案管理、及在就业期间落实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等有关规定:(一)为适应我省毕业生就业市场化的要求,缓解就业压力,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根据教育部的精神及广东省教育厅发放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暂缓就业毕业生档案和户口管理问题额通知》规定,对暂未落实单位的省内毕业生,实行暂缓两年就业管理。
暂缓就业期间毕业生的档案由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户口暂留学院两年;(二)需要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应在当年5月31日前,向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签订《协议书》。
学院于当年6月10日前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的毕业生名单按规定的数据库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并一式三份报送《广东省普通高校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毕业生名册》(简称《名册》下同)。
学院凭《名册》集中到学院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缓迁户口手续。
学院于当年7月31日前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档案集中送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三)未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的毕业生,按规定回生源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
自学院规定的毕业生离校之日两周内,学院将毕业生档案寄回生源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学院不再留档。
(四)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的毕业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暂不发就业报到证。
在托管期间内落实单位的,出具《协议书》及地级市人事部门或省直,中央驻粤单位的同意接收函,给予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五)毕业生在档案托管期间,有条件地为其提供相关的就业服务和指导(含指导信息)。
办理档案托管的毕业生凭《协议书》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可优惠享受相关的就业服务和指导。
户口托管的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7月。
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缓就业两年期限内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由本人自行到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哪里户口迁出手续,将户口迁回学生原户口所在地,不得以各种理由将户口空挂在学院集体户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