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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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几点思考

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义务。以佛山市工商局为例,近年来,全市工商系统高度重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不断加强与移送工作相关法规的学习,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关于移送工作的相关规定,积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系和衔接,有效杜绝了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2006年以来,市局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3宗。回顾近年来的案件移送工作,既有有益尝试,取得了积极效果,也有问题存在,迫切需要解决。

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人员的学习有待进一步加强。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首先必须知道何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然而,有些执法人员却因学习不够,认识不深,不知道相关罪名及构成要件,更无法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和知识上的不足影响了移送工作。

(二)案件移送的规范性和及时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国务院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移送的时限、是否立案、交接手续等作了具体规定,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仅凭工商部门很难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操作,影响了移送工作。

(三)行政执法措施和力度的限制,使许多该移送的案件难以移送。行政执法因为没有对检查场所的搜查权和对相对人的人身强制权,致使行政执法进程中途卡壳和难以继续的情形时有发生。由于措施的局限性,致使有些案子本可达到移送条件,却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印证更严重的违法事实,导致案件不能移送,影响了移送工作。

(四)移送工作监督不够有利、有效。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部门之间的移送工作主要靠协调和配合进行,缺少必要的制约,监督移送工作的主要部门是检察院,由于种种原因,监督还仅仅停留在层面上,不够深入,不够全面,不够到位,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还未真正形成,影响了移送工作的积极有效推进。

二、几点建议

(一)要重视移送工作,预防职务犯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就会放纵违法犯罪,就会形成渎职,就会造成职务犯罪,就会危及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安全,为此,一是要强化每位执法人员的移送意识,拿准了的案子一定要移送,拿不准的案子也要移送,牢固树立“移送不移送是我们的责任,立案不立案是公安机关的责任”的正确观念,切不可越俎代庖,做出违反程序的事情。二是要审理每一起行政案件,首先要看违法事实的数额、情节、后果等是否涉嫌犯罪,然后再具体审议行政案件的有关内容。三是对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追诉

标准的案件,要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了移送,做到移送程序合法,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二)要强化内部监管,严格执行移送程序。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抓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关系,做到不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以罚代刑。要严格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移送程序执行移送工作,对移送的案件,要指定2名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向公安机关附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以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并将上述材料及公安机关函复的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归档装订。

(三)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经常召开座谈会和联席会等方式,做好《行政法》和《刑法》的衔接工作。《行政法》和《刑法》分属不同的范畴,由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机关具体执行。要主动到检察院、法院、公安部门去交流、汇报、沟通,从司法和行政法两个角度做好衔接工作,消除疑问,达成共识,形成纪要,明确具体操作步骤,指导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同时,要加强沟通,规范和完善移送接收手续,及时掌握移送后案件处理结果等反馈信息。移送有关单位接收时应当要求其

以单位名义出具签收函,注明接收材料的具体内容,并开具清单,以避免发生材料遗失而无法分清责任的情况。

(四)要争取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加大案件移送力度。移送案件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一些案情复杂、情节较严重的案子,要在做好踏点和摸底工作的前提下,尽量争取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在工商、公安部门联合的问题上,做好“及时性”和“有效性”文章,运用公安部门的特殊侦查手段,最大限度地挖掘案情,为案件的移送工作打好基础。如:在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过程中,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参与配合、固定证据,确保证据规范到位,使犯罪事实能够顺利查清;对有证据证明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的,依法申请公安机关予以冻结;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不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在依法移交后,工商部门可以及时进行查处,从而形成与公安机关在打击经济违法犯罪中的职能互补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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