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文物保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予印发,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检查是加强文物保护工程事中监管的重要手段。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效果。
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工作,由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参照《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二、工程检查应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特点,合理确定检查频率、时间节点和检查重点。
(一)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应及时开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岗前培训、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设计交底和施工交底、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工程进度、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建筑构架安装等方面内容,每季度核实、汇总辖区内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每年度组织开展检查,强化对工程方案关键技术、设计重大变更的审核、指导和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加强施工前的岗前培训力度,同时做好中期验收、预验收和整改工作,确保每项文物保护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至少检查一次。
(三)省级和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联合开展检查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的通知-文物督发[2011]21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的通知(文物督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已于2011年12月20日经国家文物局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各地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六条各设区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2019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古建中国-开启建筑文化的新纪元!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2019年4月目录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3勘察设计通论9施工通论15监理通论22监理实务26古建筑(设计师)31古建筑(工程师)36石窟寺及石刻(设计师)41石窟寺及石刻(工程师)46古遗址古墓葬(设计师)50古遗址古墓葬(工程师)56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设计师)61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工程师)68壁画(设计师)73壁画(工程师)78保护规划82附件88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2019.041行政法基础1.1法、法律与法律规范1.1.1了解法律本质、作用与法律渊源1.1.2熟悉我国法律体系架构1.2行政法基础知识1.2.1了解行政法学概念与原则1.2.2了解行政法关系主体和行政行为内涵1.2.3熟悉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1.2.4熟悉行政立法的程序与相关知识1.2.5熟悉行政许可的程序与相关知识1.2.6熟悉行政复议的程序与相关知识1.2.7熟悉行政处罚相关知识2我国文物保护法律2.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1.1熟悉受国家保护的文物的分类2.1.2掌握文物的权属类型2.1.3熟悉各级人民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职责2.1.4掌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程序2.1.5熟悉文物保护工作的奖励措施和各类法律责任2.1.6掌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与公布程序及强制性要求2.1.7掌握各类文物保护工程的强制性要求2.1.8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3我国文物保护行政法规3.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1.1掌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专门管理机构等工作的基本要求3.1.2掌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原则和公布程序3.1.3熟悉违法、违规开展文物保护工程的法律责任3.2文物保护其他行政法规3.2.1熟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3.2.2了解《长城保护条例》4我国文物保护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4.1我国文物保护部门规章4.1.1掌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1.2了解《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7年)4.1.3熟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4.1.4熟悉《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1.5了解《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2年)4.2国家文物局规范性文件4.2.1熟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4.2.2熟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4.2.3熟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4.2.4熟悉《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4.2.5熟悉《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2011年)4.2.6熟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1991年)4.2.7熟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4.2.8熟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4.2.9了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2003年)4.2.10了解《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2006年)4.2.11熟悉《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2018年)5文物保护行业政策方针5.1国务院文件与公报5.1.1掌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5.1.2掌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2018年)5.1.3掌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2018年)5.1.4熟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5.1.5熟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1.6熟悉《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年)5.1.7熟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年)5.2国家文物局政策性文件5.2.1掌握《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2017年)5.2.2掌握《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2016年)5.2.3掌握《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通知》(2016年)5.2.4了解《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5.2.5了解《关于加强20世纪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5.2.6了解《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2006年)5.2.7了解《关于加强乡土建筑保护的通知》(2007年)6文物保护工程的行政管理6.1文物保护工程的现行工作框架6.1.1熟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管理办法6.1.2掌握勘察设计方案报批及审批程序6.1.3掌握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程序要求6.1.4掌握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要求6.1.5掌握文物保护工程档案和竣工报告的编写要求6.1.6熟悉文物保护工程经费管理要求6.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6.2.1掌握文物保护工程的分类和定义6.2.2掌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基本程序与基本要求6.2.3掌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与验收工作的程序与基本要求6.2.4熟悉文物保护工程的奖励与处罚机制7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7.1相关法律法规7.1.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1.2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7.1.3熟悉《风景名胜区条例》7.1.4熟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7.1.5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7.1.6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7.1.7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7.1.8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8文物保护专业人员执业准则8.1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的执业准则8.1.1熟悉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8.1.2掌握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注: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和准则均以现行版本为准。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9.22•【文号】文物督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物督发〔2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8月31日国家文物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督察、督办各类文物安全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文物安全案件包括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的下列案件:(一)盗窃、盗掘、抢劫、走私等文物犯罪案件;(二)火灾事故;(三)文物安全责任事故;(四)其他文物安全案件。
第四条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开展文物安全案件信息收集与舆情监控工作。
对从以下途径获知并需由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的文物安全案件,及时填写《文物安全案件登记表》:(一)在文物安全检查或者专项督察中发现的;(二)相关部门转办的;(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四)通过舆情收集的;(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六)其他途径获知的。
第六条对已登记的文物安全案件,及时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由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限时上报。
对未按《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要求时限上报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的,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要求查清和说明未报原因,并再次提出限时办理要求。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3.09•【文号】文物督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物督发〔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2023年,全国文物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安全工作部署要求,强化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深入排查整治文物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协同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持续提升文物安全防范水平和应急能力,文物安全形势整体趋稳。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文物执法巡查和违法案件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文物执法巡查,依法查处各类文物行政违法案件338起,其中按简易程序改正处理24起,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314起;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3起,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7起,其他178起。
国家文物局直接督办文物行政违法案件144起,督促地方拆除违法建设39起,行政处罚32起,责令改正73起,行政追责137人;重点督办河北邯郸文物违法建设、山西忻州明长城罗圈堡违法建设、贵州遵义回山乡革命委员会旧址遭擅自拆除、甘肃张掖文物建筑遭擅自拆除等文物违法案件。
(二)文物安全检查和案件事故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检查文物博物馆单位63万余处,督促整改安全隐患7万余项。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和事故72起,其中盗掘案件50起,盗窃案件8起,火灾事故5起,其他事故9起。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的通知(文物办函[2005]219号)[精选五篇]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的通知(文物办函[2005]219号)[精选五篇]第一篇: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的通知(文物办函[2005]219号)【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发布文号】文物办函[2005]219号【发布日期】2005-03-16 【生效日期】2005-03-16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的通知(文物办函[2005]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北京鲁迅博物馆:近年来,各地加大《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加强了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文物保护法律法规逐步得到贯彻和落实。
但是,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现象时有发生,使文物保护单位甚至世界文化遗产遭到严重损毁或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
同时,有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履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针对上述问题,依据《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
现将2005年度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督察范围: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博物馆。
二、督察重点内容:(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否有改变管理体制情况;是否存在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现象;是否存在租赁、承包、转让给个人、社会或企业单位经营的情况;保护管理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四有”建设情况;防火、防盗安全设施达标等情况。
(二)重点博物馆:安全保卫机构建立情况;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设置藏品档案及备案情况;防火、防盗安全设施达标等情况。
三、督察方法及时间:我局已拟出各省接受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的单位名单(名单附后),请各单位在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填写由我局印发的《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博物馆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后),同时写出自查报告,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于5月底前一并报告我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12.15•【文号】文物督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物督发〔202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11月16日国家文物局第2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2020年12月15日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物博物馆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和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文物安全工作。
第四条有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无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集体所有不可移动文物所属的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私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临时文物库房、临时文物陈列展览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考古发掘项目、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业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文物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物办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本局各司室、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健全落实文物行政部门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我局制定了《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局2021年1月4日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惩治文物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中负责统计管理和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健全文物领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健全文物统计管理体制,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进一步提高文物领域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建立文物领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员工作责任体系。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履行指导责任,本部门领导班子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7.04.13•【文号】文物保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0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文物局2007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我局决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请你局(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四月十三日附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颁发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审定结果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
甲级资质的年检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二、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甲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2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5项以上一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物办发[2005]14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物办发[2005]14号)局机关各司(室)、处:为规范国家文物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和监督其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和《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制定了《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文物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和监督其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和《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文物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是指国家文物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以实施行政许可为由擅自收取费用的;(十一)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二)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日期:2015-08-17浏览次数: 656字号:[ 大中小 ]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职责,及时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涉嫌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应由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文物违法行为信息,依法开展的受理、核查与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便民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文物违法行为。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保障举报人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安全。
举报人应保证举报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虚假举报。
故意虚构或歪曲事实,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指导全国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受理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馆藏一级文物,以及涉嫌损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并予督办、转办,对重大案件线索组织调查核实。
国家文物局设立文物违法举报中心,承担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的具体工作,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受理涉及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馆藏珍贵文物,以及涉嫌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并予督办、转办。
对重大案件线索组织调查核实。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受理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以及涉嫌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并组织调查处理。
第八条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受理、核查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建立信函、电话、网络等多种举报受理渠道,并主动对社会公开。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5.08.10•【文号】文物督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督发〔201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现将《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2015年8月10日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职责,及时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涉嫌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应由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文物违法行为信息,依法开展的受理、核查与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便民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文物违法行为。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保障举报人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安全。
举报人应保证举报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虚假举报。
故意虚构或歪曲事实,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指导全国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受理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馆藏一级文物,以及涉嫌损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并予督办、转办,对重大案件线索组织调查核实。
国家文物局设立文物违法举报中心,承担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的具体工作,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受理涉及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馆藏珍贵文物,以及涉嫌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并予督办、转办。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办法(试行)》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8.12.26•【文号】文物督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物督发〔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12月18日国家文物局第2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2018年12月26日附件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办法(试行)(报审稿)第一条为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文物安全责任,规范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文物安全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一种行政监督措施。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文物局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约谈。
第三条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直接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约谈:(一)发生重大文物违法行为或者文物安全事故的;(二)文物违法问题突出,或者连续多次发生文物违法案件的;(三)对文物违法问题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查处不力的;(四)发生公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威胁文物安全的;(五)对国家文物局重点督办案件落实不到位的;(六)其他需要国家文物局进行约谈的。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督察司负责约谈工作的统筹管理。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约谈申请,报局领导批准后,按下列要求实施:(一)向被约谈方发出约谈书面通知,并提前送达被约谈方,约谈通知应当载明主持约谈部门、被约谈方、约谈参加单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地点等。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6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监督,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工程检查)。
第三条工程检查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工程检查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工程效果和质量、工程资料、工地安全等。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包括:申报审批、招标投标与合同、技术交底、工程组织管理、项目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人员到岗到位和岗前培训情况、工程检查结论、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等。
(二)工程效果和质量包括:技术方案落实情况,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传统工艺使用和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情况;施工技术、工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情况,施工材料和构件检验检测情况,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实体质量评定情况,隐蔽工程质量情况,外部观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评价等。
(三)工程资料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如技术方案、施工图、概预算)、施工(如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审批、管理等方面技术类和经济类文件。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状况,拆除、更换的构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试验过程,隐蔽工程等,应保留影像档案资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规范执行、安全防护设备配置、文物及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五条工程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工程检查部门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组人员。
(二)工程检查部门制订检查计划。
(三)现场查验。
检查组查看工程现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并接受质询。
(四)召开检查工作会议。
检查组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开展工程技术、程序的合规性核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5.13•【文号】文物督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物督发〔20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5月12日国家文物局第8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2020年5月13日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实施中的文物修缮、迁移和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安全检查、督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协调配合,将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检查内容。
第四条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专人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监管责任人。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督察。
国家文物局对各省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督察,对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进行专项督察。
第五条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下列情况进行安全检查、督察:(一)安全直接责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情况;(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三)安全风险评估清单及对应的防控措施;(四)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器材配置及消防通道设置情况;(五)施工现场文物本体及雕塑、雕刻、壁画、彩画等安全防护措施;(六)施工方法与施工技术安全及保障情况;(七)施工设施、设备和机具安全性能,脚手架搭建、洞口设置、临边与高空作业等安全防护情况;(八)施工现场用电、动火审批及安全管理情况;(九)施工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等区域设置和分隔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十)施工现场可燃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情况;(十一)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十二)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措施情况,施工现场安全警示宣传情况;(十三)安全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十四)其他安全管理情况。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8.06.27•【文号】文物政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物政发〔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进一步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工作,为地方各级文物部门开展认定工作提供指导,我局组织编制了《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并经2018年6月19日第18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试行期三年。
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在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国家文物局2018年6月27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指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四条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进行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开展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意义评估。
确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应当以地面、地下、水下遗存为依据。
确定不可移动文物时代,应当运用文物、考古证据,并结合文献记载;不能判定确切年代的,可以认定为某一世纪上、中、下叶、某一朝代或者某一考古学文化早、中、晚期。
在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过程中,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不能独立作为依据。
国家文物局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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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物鉴定与鉴赏》2020年第10期
近日,国家文物局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貫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举一反三,汲取火灾等安全事故教训,针对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强化文物安全检查督察工作的重要监管措施。
《办法》对文物行政部门检查督察职责、检查督察内容与方式、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纪律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管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办法》规定,对安全责任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防护设施配置管理、现场安全施工作业、危险物品管理、文物安全防护措施、日常安全巡查、安全教育培训等14项内容,实施检查督察。
为确保检查督察工作实效,《办法》规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可查询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和有关档案资料,进入施工现场实地检查核实,检验施工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安全性能与运行情况,通过应急演练现场检验应急处置能力,或者组织专业机构实施专业安全评估和检测。
要求文物行政部门对检查情况制作检查记录,记入安全检查台账,建立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清单,照单跟踪督办。
《办法》规定,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采取重点督察、专项督察或者联合督察等方式,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督察。
对检查督察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文物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酿成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和文物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文物督函〔2024〕880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行政处罚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函〔2024〕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天津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文物行政处罚行为,提升文物行政执法质量,国家文物局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案卷评查工作。
各地要把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等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以及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十佳案卷”“优秀案卷”在推进文物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文物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宣传和总结,指导地方规范文物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完善文物行政执法程序,提升文物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进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认真组织报送。
国家文物局设立案卷评查工作办公室,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此次案卷评查工作,认真组织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送案卷。
请于2024年8月10日前将案卷报送至评查工作办公室,各省份案卷报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未报送案卷的省份要向国家文物局书面说明情况。
三、严格审核把关。
案卷应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初选并审核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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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天津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12月26日国家文物局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
国家文物局
2019年12月26日
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督促地方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责任,规范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察,是指国家文物局监督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依法处理文物违法案件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督察并指导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文物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违法案件;
(二)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严重破坏其历史风貌的违法案件;
(三)拆除或者擅自迁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案件;
(四)擅自修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案件;
(五)擅自原址重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案件;
(六)公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文物违法案件;
(七)其他重大文物违法案件。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根据违法案件所涉文物的级别、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违法后果,确定是否督办或者转办。
确定督办的案件,应印发《国家文物局行政执法督办单》,提出督办意见。
省级文物行政
部门或者执法机构原则上应现场督办,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结果。
确定转办的案件,应印发《国家文物局行政执法转办单》。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上报结果。
督办意见落实不到位、未按期反馈或者转办事项未及时办理的,国家文物局视情况印发《国家文物局行政执法催办单》,提出催办要求。
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文物违法案件,国家文物局可以派员现场督察。
第五条确需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督察的文物违法案件,国家文物局将案件情况通报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提出工作建议,联合开展督察工作。
第六条案情重大或者需要多部门协调处理的文物违法案件,经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致函相关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督促办理建议。
第七条《国家文物局行政执法督办单》、《国家文物局行政执法转办单》应当载明接收主体、所涉文物情况、反映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督办意见或者转办要求、报告时限等事项,并加盖国家文物局行政执法督察专用章。
第八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执法机构在收到国家文物局督办、转办、催办单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文物局报告以下情况:
(一)经核查,不构成违法案件的,阐明理由和依据;构成违法案件的,说明案件涉及文物的基本情况、办理单位、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法律法规依据、办理情况、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二)案件已办结的,说明案件办理结果;案件尚未办结的,说明办理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三)涉及责令改正的,提出具体改正措施和工作安排;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五)所报告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案情复杂无法按期报告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前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报告期限。
第九条对文物违法案件督察要求落实不力的,国家文物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二)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
(三)向纪委监委通报;
(四)向社会公开曝光。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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