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第二版 (16)[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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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课件第二版第十章
法律现代化的重心是法律精神的现代化和法 律制度的现代化。而法律精神的现代化又是 该重心中的关键,具体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不 过是法律精神现代化的反映和必然结果。
只有法律精神的现代化以及在其推动、促进 之下的整个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才是真正意 义上的法律现代化。
三、法律现代化类型
( 一)法律现代化的二分法
化、环境、社会、科技、社会因素和社会规划等。
二、法律现代化的含义
( 一)法律现代化的概念
法律现代化就是指从传统型法律到现代型法 律的转化过程。
( 二)法律现代化的内容
人们常常把法律现代化理解为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即将 法律现代化等同于法制现代化,这是有失偏颇的。法律 现代化包括从精神到器物在内的各个层面的全面现代化 ,具体说包括:法律精神的现代化、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法律技术手段及物质设施的现代化。
第二代国家以德国和俄国为代表,法律现代化以不彻底的政治转型为先导 ,以工业化为主要动力,最终成为帝国主义扩张的工具。
第三代国家以日本和中国为代表,法律现代化以抗拒殖民化和实现工业化 为主要动力,伴随着不彻底的、短暂的和局部的市民革命。
第四代国家是其他在1 9世纪末未能完成工业化的国家。
第二节 法律移植与法律现代化
三、法律现代性悖论
两难的困境:
一方面,形式主义的法学家们认同的现代性的法律是一 个普适的价值体系,并不包含什么特殊的文化和价值体 系,是任何法律发展的必然方向。
另一方面,法人类学家们则是从文化相对主义的视角认 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既然是一种地方性知识,那 就不具有普适的品质和推广的价值。循着这一理路,任 何法律的移植都是荒唐的。
按罗斯托的说法,人类社会发展可分为六个“经
济成长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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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问题与法制系统的权威有关,法制系统,是指 由法庭、警察、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机构和一系 列法律条文及程序构成的制度系统,法制系统在调节 社会关系、解决纠纷冲突、执行财物或资源的分配、 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正是由于法律实践中可能存在这两种悖论问题,所以, 在考察居民服从法律的程度时,就需在探讨合法性问 题时,通常有一个基本假定,即认为人们对正当的、 合理的法律是支持的和愿意遵守的。按照这一假定, 人们服从法律的程度也就取决于法律规则或规范的合 法性。在经验研究中,考察合法性问题是通过向被调 查者询问他们遵守和违反某些法律规则的频率。
作为法律意识的一种,法律信仰并非是普遍的,而是部分 居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识。对于这些居民来说,他们相信法 律,同时也敬畏法律,将法律原则当做神圣的规范而加以 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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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思维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实质上体现为个人是如何与所处
的法律世界发生联系,又是如何评价和判断法律原则 和标准,以及如何认识自己所要采取的行动。这些问 题也就涉及个人对法律认知的形成、变化和发展问题, 即个人法律思维的形成和发展。
程序正义通常与实质正义相对应,实质正义是指法律作用 的结果必须符合正当的、合理的目标。一般来说,程序正 义与实质正义是相互一致的关系,即只要程序符合正义的 原则,就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但是,在有些情况下, 这两者是不完全一致的。因而也就导致在法制实践中出现 对两者可能有所偏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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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的建构,人们对法律原则的服从,不仅是理性选 择的结果,而且也包含人们在情感上对法律的信仰和支持。 至于法律信仰的内涵,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信仰 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 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 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
合法性问题与法制系统的权威有关,法制系统,是指 由法庭、警察、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机构和一系 列法律条文及程序构成的制度系统,法制系统在调节 社会关系、解决纠纷冲突、执行财物或资源的分配、 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正是由于法律实践中可能存在这两种悖论问题,所以, 在考察居民服从法律的程度时,就需在探讨合法性问 题时,通常有一个基本假定,即认为人们对正当的、 合理的法律是支持的和愿意遵守的。按照这一假定, 人们服从法律的程度也就取决于法律规则或规范的合 法性。在经验研究中,考察合法性问题是通过向被调 查者询问他们遵守和违反某些法律规则的频率。
作为法律意识的一种,法律信仰并非是普遍的,而是部分 居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识。对于这些居民来说,他们相信法 律,同时也敬畏法律,将法律原则当做神圣的规范而加以 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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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思维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实质上体现为个人是如何与所处
的法律世界发生联系,又是如何评价和判断法律原则 和标准,以及如何认识自己所要采取的行动。这些问 题也就涉及个人对法律认知的形成、变化和发展问题, 即个人法律思维的形成和发展。
程序正义通常与实质正义相对应,实质正义是指法律作用 的结果必须符合正当的、合理的目标。一般来说,程序正 义与实质正义是相互一致的关系,即只要程序符合正义的 原则,就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但是,在有些情况下, 这两者是不完全一致的。因而也就导致在法制实践中出现 对两者可能有所偏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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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的建构,人们对法律原则的服从,不仅是理性选 择的结果,而且也包含人们在情感上对法律的信仰和支持。 至于法律信仰的内涵,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信仰 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 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 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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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即不能把保险公司与请 求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只理解为正式的侵权法的产物, 而必须按照正式的侵权法与它所适用的环境之间的互 动来理解。
按照侵权法的标准可能只有很少的人能够得到赔偿。 因为大多数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多数请求人 本身是有过错的,所以不应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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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公平
按照正式的侵权法,同样的事实应该同样处理。但是, 行动中的侵权法则对同样的事实做不同样的处理。请 求人与保险公司办事员的谈判、讨价还价,有利于那 些精心策划的请求人,而不利于无经验者、清白的人 和简单的人。它有利于受教育的人、白人和城里人, 而不利于没受教育的人、黑人和乡下人。它有利于有 律师的请求人,而不利于无律师的请求人。虽然,这 类歧视在正式的侵权法中是不允许的,但对谈判的解 决办法的影响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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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从中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的修改看行动中的交通事故法
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长期没有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 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一个是1988年颁 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主要是有关道路交通规则方面的 规定,为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另一个是1991年 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目的主要在于认定交通事 故的责任和赔偿损失。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历经将近两年四审,2003年10 月28日通过中国第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审议的过程中 暴露的许多问题,反映了书本上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现实, 即行动中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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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 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是对一 度盛行的“撞了白撞”一说的彻底否定。
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第一章
社会学家的解释: 斯宾塞:认为社会是一个有体机,人或事物引
起的社会后果就是功能; 马林诺斯基:功能的概念是描述性的,应该利
用功能概念来观察分析社会文化的共同特质, 并发展社会法则; 帕森斯:认为社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故应有 系统地处理行动者在社会情景中的地位与角色 的关系; 默顿:则把功能界定为:研究者所观察到的一 个行动模式或社会结构对其所属之较大社会或 文化体系的客观后果;
法社会学,或称法律社会学 ,是一门社会学与 法学的交叉学科,也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 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社会学分 支学科。
二、法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的关系
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属于社会学 的研究领域。
法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两者的共同点是, 都反对只研究法---规则、法律制度本身, 都强调要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 象,重视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
法社会学中功能论的基本理论架构
( 1)法律与文化、经济等部门共同组成社会有 机整体。
( 2)由于设立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具体的司 法机构,所以法律的结构比较稳定。
( 3)法律系统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 有正功能,也对社会运行有负功能。
( 4)法律的变迁会引导整个社会变迁,社会其 他部分的变迁也会导致法律系统的变迁。
第二节 法社会学的基本视角
功能论和冲突论是社会学理论中最重要的两 个宏观理论,也是社会学考察社会结构、研 究社会现象 ( 包括法律现象)最重要的两 个视角。法律多元化理论和法律现实主义中 的“ 书本中的法”与 “ 行动中的法”则是 法学家创立的理论,也是法社会学研究法律 问题时最常用的视角。
一、功能论的视角
( 3)过程论:“ 法律社会学就是研究法律 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 ”
法社会学-21世纪 (10)[20页]
四、其他解释理论
(三) 从理论上讲,诉讼制度是诉讼产品的加工
厂,诉讼案件和诉讼率就是由这家工厂生 产的,因此,诉讼制度对诉讼的选择和诉 讼率的变化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甚至可 以说,制度的每一个环节,都能产生这种 影响。
四、其他解释理纷解决中 关系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如 果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 选择具有一定影响,那么,关系现状及其 变迁就是解释诉讼率变化的一个因素。但 是,如何解释具有亲密关系或者长期合作 关系的人们之间的互相争讼?对此存在两 种解释。一种是核心关系与边缘关系理论 的解释。另一种是关系具有流动性的解释。
二、民事诉讼率解释的两个现实问题
民事诉讼率的解释问题不仅仅在理论上存在,而且也是一 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在现代社会的具体环境中,这个 问题在以下两个方面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首先,人们发现,在各国现代化(工业化)的进程中,普遍 存在一种现象或趋势,就是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强,诉讼率 越来越高。
其次,人们还发现,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诉讼率存在一定 差异,有时差异十分悬殊。
三、关系理论
一些学者研究提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纠纷 解决方式具有重要影响,是解释诉讼率水平和变 化的一个重要因素。美国学者格鲁克曼(M. Gluckman)提出,人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划分为两类, 即简单关系和复杂关系。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实例 则绝大多数都是相对立的两类关系的不同程度的 混合。对于这种混合的程度,可以用布莱克 (Donald J Black)的“亲密性”或“关系距离”予 以量化或者序列化:诉讼的量与关系距离成正比, 和亲密性成反比。
四、其他解释理论
(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这种解释内在地包含着经济学理论中的需
求模型,其中纠纷解决机制是供给,纠纷 的解决是需求。法院是纠纷解决的常见的 供给者(在西方国家,传统上是主要的供给 者),但是其他方式也可以提供诉讼的替代 产品。在理论上,在需求一定的情况下, 如果替代产品充分可用,对诉讼的购买必 定会减少。
法社会学
斯宾塞 (Herbert Spencer, 1820年4月27日–1903年12月 8日),第一本以社会学为题 目的书是19世纪中期的英国 哲学家 赫伯特· 斯宾塞所著。 所提出一套的学说把进化理 论适者生存应用在社会学上 尤其是教育及阶级斗争。
涂尔干 (Émile Durkheim, 1858-1917 )作为现代社会 学的开拓者,涂尔干一生出 版了大量关于教育、宗教、 自杀和犯罪的论文和专著, 为社会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奠定了坚实基础,为社会学 的独立学科地位的确立做出 了巨大贡献。
第一章 观察法律的另一种视角
一、传统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一)法学的发展历程 古罗马 中世纪 文艺复兴时期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二)特点: 1,观察立场:内部视角
2,服务对象:立法、司法
3,运用的方法:价值分析、语义分析、逻辑推 理
(三)问题 完全没有实效的法律是否还是法律? 国家法是否是法律的唯一形态? 法律是否是一种自给自足的东西?
(一)刑事制裁 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是最正式的、 同时也是最严厉的社会控制方式。 刑事制裁通过控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一方面预防其危害社会,另一方面则彰显 对所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应。
2006年,受刑事司法制度控制的美国 人的数量超过670万,占美国成年人人数的 3.3%。 在美国的一些县,有超过30%的居民在 监狱服刑,在联邦和州的监狱里所有服刑 者中几乎有10%是终身监禁。 在2005年,看守所和监狱花费570亿美 元,警察系统花费820亿美元,而法院系统 花费580亿美元。
(四)积极性控制和消极性控制 积极性控制是指利用奖赏性手段来鼓 励社会成员按照社会规范行事,这些手段 包括物质性奖励和精神性奖励。 消极性控制是指利用惩罚性手段来限 制社会成员不要做一些行为。刑法就是通 过明确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来取得一种禁止 犯罪的威慑力。
(2024年)法社会学课件
21
法律职业与社会角色的互动关系
法律职业对社会角色的塑造
法律职业者通过参与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对社会角色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产生重要 影响。
社会角色对法律职业的认同
社会角色对法律职业的认同程度,决定了法律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认同度高,则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相应提高。
法律职业与社会角色的互动
社会共享性
法律文化是社会成员共同创造和享有的精神财富, 体现了社会成员对法律现象的共同认知和理解。
历史传承性
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 逐渐形成的,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传承性。
规范约束性
法律文化通过法律制度、道德规范等对社会成员的 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16
社会文化对法律文化的影响
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则, 确保社会成员的行为符合 一定的标准,从而维护社 会秩序和稳定。
促进社会公正
法律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 利益,确保社会资源和机 会的公平分配,促进社会 公正。
推动社会进步
法律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 需求,推动社会进步和发 展,如人权保障、环境保 护等。
8
社会对法律的影响
法律职业者与社会角色之间存在紧密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法律职业者需要了解社会角色的 需求和期望,以更好地提供服务;另一方面,社会角色也应尊重和支持法律职业者的工作, 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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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法律变迁与社会变迁
23
法律变迁的动因与过程
01
02
03
04
经济发展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推 动法律制度的变革。
法律对社会变迁的引导
法律制度通过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式引导社会向更加文 明、和谐的方向发展。
法社会学-第二版 (2)[19页]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法社会学(第二版)
主编朱景文 撰稿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冉井富 朱景文 陆益龙 胡水君 郭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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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行动中的法:法律、自由裁量与交易
第八章行动中的离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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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阴影下的交易还是交易阴 影下的审判——美国学者的观点
一、法律阴影下的交易 美国学者芒金(R Mnookin)和康豪斯(L Kornhauser)1979年发表的《法律阴影下的交易: 离婚案件》一文提出,离婚当事人双方不是完全 无依据地进行交易,而是在法律阴影下进行交易。 法律规则调整着有关赡养费、子女的抚养费、婚 姻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监护权的问题。
大多数离婚案件不希望通过法院解决,这是由于双方达成 协议离婚对彼此都有好处: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能避免 风险和不确定性,双方的交易能更好地反映个人的愿望。 同时,双方都不愿意使自己的离婚案件成为法院的一个先 例,也是离婚案件不愿意到法院解决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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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毕竟有一些离婚案件到法院解决,其原因可能 是多方面的:(1)一方希望通过审判惩罚另一方; (2)双方已经失去了最起码的信任,不喜欢通过面 对面的谈判解决纠纷;的风险愿望,促使一方 过高地估计自己在法院胜诉的机会,愿意冒风险; (5)纠纷的对象具有不可分割性,反之,交易的达 成往往以对象的可分割性为前提。
(1)财产压力。在大多数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与经 济上的义务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2)社会压力。在律师当中流行着一种职业观念: 离婚诉讼是创伤,好的律师应使他们在法院外解决, 特别是涉及子女的案件。
(3)感情压力。在各类案件中,离婚案是最浸透个 人感情的案件。因而,许多提出离婚的人不要求任何 东西,只要求尽快结束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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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行动中的法:法律、自由裁量与交易
第八章行动中的离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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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阴影下的交易还是交易阴 影下的审判——美国学者的观点
一、法律阴影下的交易 美国学者芒金(R Mnookin)和康豪斯(L Kornhauser)1979年发表的《法律阴影下的交易: 离婚案件》一文提出,离婚当事人双方不是完全 无依据地进行交易,而是在法律阴影下进行交易。 法律规则调整着有关赡养费、子女的抚养费、婚 姻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监护权的问题。
大多数离婚案件不希望通过法院解决,这是由于双方达成 协议离婚对彼此都有好处: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能避免 风险和不确定性,双方的交易能更好地反映个人的愿望。 同时,双方都不愿意使自己的离婚案件成为法院的一个先 例,也是离婚案件不愿意到法院解决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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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毕竟有一些离婚案件到法院解决,其原因可能 是多方面的:(1)一方希望通过审判惩罚另一方; (2)双方已经失去了最起码的信任,不喜欢通过面 对面的谈判解决纠纷;的风险愿望,促使一方 过高地估计自己在法院胜诉的机会,愿意冒风险; (5)纠纷的对象具有不可分割性,反之,交易的达 成往往以对象的可分割性为前提。
(1)财产压力。在大多数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与经 济上的义务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2)社会压力。在律师当中流行着一种职业观念: 离婚诉讼是创伤,好的律师应使他们在法院外解决, 特别是涉及子女的案件。
(3)感情压力。在各类案件中,离婚案是最浸透个 人感情的案件。因而,许多提出离婚的人不要求任何 东西,只要求尽快结束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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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局部效果和整体效果 按照法律作用的地域范围,法律效果可以分为局部效
果和整体效果。 局部效果指法律对某一地区所产生的效果。 整体效果指法律对全局所产生的效果。 在评价法律效果时,某一地区的效果好,不一定在其
他地区,在全局效果都好。而在全局的效果好,也不 一定在每一个局部地区的效果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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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效果。 正面效果指对作用对象有积极影响的效果。 而负面效果指对作用对象有消极影响的效果。 一般来讲,一项法律既有正面效果,又有负面效果。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在可预期的范围内应该尽量扩大 正面效果,缩小负面效果。 在评价一个法律的效果时,对它的正面效果与负面效 果应该进行综合的、客观的、全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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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个案的效果、对群体的效果和对社会的效果 按照法律作用的对象,法律效果可以分为对个案的效
果、对群体的效果和对社会的效果。 法律对个案的效果指对法律执行的对象的直接的效果,
如剥夺财产、判刑、得到赔偿、受到奖励,等等; 对群体的效果指某项法律的实施对某一特殊群体所产
生的影响,如社会保障法的实施对于下岗职工的生活 水平的影响;对社会的效果指某项法律的实施对整个 社会的影响,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妇女 地位,反对对妇女的歧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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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法律对社会作用研究
第二十章法律效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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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律效果的概念和分类
• 法律效果是法律作用于人们行为的结果。 • 把法的作用分为通过法的执行而发挥的作用和 不通过法的执行而发挥的作用。但是,一般来说, 研究法律效果主要集中在法律执行的效果上。 • 法律效果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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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确定有一个过程: 第一,必须确定现象之间存在相关关系,如果不存在
相关关系,或者相关系数很低,就谈不上因果关系。 第二,在确定了变量之间存在相关关系之后,通过控
制的方法,排除其他变量对该关系的影响,确定相关 的性质。 第三,在排除了其他因素对该关系的影响,证明现象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之后,还需要证明现象之间哪个是 原因,哪个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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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可预测的效果和没有预测的效果 按照法律的可预测性,法律效果可分为可预测的效果
和没有预测的效果。 可预测的效果指与立法者的目的相一致的效果,一般
指正面效果。 而没有预测的效果指立法者没有预期到的效果,一般
指负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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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律效果的测量
法律效果的测量指测量法律作用的结果在多 大程度上达到了法律所预期的目标。这里涉及测 量法律作用的结果和确定法律所预期的目标两个 方面。但是,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许多有争律作用的结果的一般步骤包括:第一,确定某
一特殊的法律规定或判决及其作用的特殊的群体作为 测量的对象;第二,研究在适用该法律规定或判决前 后被测量的群体的行为的变化;第三,确定该行为的 变化是否由于适用该法律规定或判决所引起。 这个程序的关键是第三步,是否能把人们行为的变化 解释为该法律规定实施的结果。 按照社会学的方法,为了从影响人们行为的多种因素 中抽象出法律作用的结果,就需要用对比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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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 按照法律作用的直接性和间接性,法律效果可分为直
接效果和间接效果。 法律的直接效果是指法律执行的直接结果,权利得到
享受,义务得到承担,禁令得到遵守,违法受到制裁。 法律的间接效果指法律执行后对法律作用的直接对象
之外的其他人的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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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研究法律目标必须注意: 第一,区分法律本身的文字中所表现的目标和在这 些文字背后实际要达到的目标; 第二,法律实际要达到的目标在不同的群体、不同 的阶层中可能是不一样的、相互矛盾的; 第三,一项过去通过的法律可能用于达到适用于现 实目的的其他的目标,因此再追求该法律当时的目标 意义已经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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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分析的例证 (一)废除种族隔离的教育制度对白人对待黑人态度
的影响
研究者进行了一项关于废除种族隔离的教育制度效果 的实验,了解黑人白人同班学习如何影响白人学生对 黑人的态度。研究者首先在隔离的情况下测量了白人 对黑人的态度,然后将黑人学生混入白人班级,经过 一定适当的时间之后,再次测量白人学生对黑人的态 度,看看是否发生了变化。但是,这一过程还不足以 确定这两个变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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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法律预期的目标 法律效果的测量要看法律作用的结果是否能达到法律
所预期的目标,必然涉及如何确定立法者的目标问题。 在法社会学中,特别是在经验法社会学中,法律目标 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在有些情况下,法律的预期目标是比较好确定的,在 许多情况下,无论在法律的文本还是在立法准备阶段 的辩论中,都很难确定立法的真正意图。代表不同阶 级、阶层和社会集团利益的立法者在制定某一法律时 的目的可能是相互矛盾的。
四、当前效果和长远效果 按照法律作用的时间范围,法律效果可分为当前效果
和长远效果。 在评价法律效果时,当前效果与长远效果有时也是矛
盾的。当前效果好,不一定长远效果好。而长远效果 好,也不一定当前的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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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正面效果和负面效果 按照对作用对象的好坏,法律效果可分为正面效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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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作用的结果与因果关系的确定过程 测量法律作用的结果,实际上是一个确定法律及其作
用的对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过程。因果关系是相关 关系的一种,即一种现象发生变化是由另一种或多种 现象的变化所引起的。引起某种现象变化的现象是原 因,而被引起变化的现象是结果。 因果关系必须是相关关系,但是相关关系不一定是因 果关系。
果和整体效果。 局部效果指法律对某一地区所产生的效果。 整体效果指法律对全局所产生的效果。 在评价法律效果时,某一地区的效果好,不一定在其
他地区,在全局效果都好。而在全局的效果好,也不 一定在每一个局部地区的效果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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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效果。 正面效果指对作用对象有积极影响的效果。 而负面效果指对作用对象有消极影响的效果。 一般来讲,一项法律既有正面效果,又有负面效果。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在可预期的范围内应该尽量扩大 正面效果,缩小负面效果。 在评价一个法律的效果时,对它的正面效果与负面效 果应该进行综合的、客观的、全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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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个案的效果、对群体的效果和对社会的效果 按照法律作用的对象,法律效果可以分为对个案的效
果、对群体的效果和对社会的效果。 法律对个案的效果指对法律执行的对象的直接的效果,
如剥夺财产、判刑、得到赔偿、受到奖励,等等; 对群体的效果指某项法律的实施对某一特殊群体所产
生的影响,如社会保障法的实施对于下岗职工的生活 水平的影响;对社会的效果指某项法律的实施对整个 社会的影响,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妇女 地位,反对对妇女的歧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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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法律对社会作用研究
第二十章法律效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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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律效果的概念和分类
• 法律效果是法律作用于人们行为的结果。 • 把法的作用分为通过法的执行而发挥的作用和 不通过法的执行而发挥的作用。但是,一般来说, 研究法律效果主要集中在法律执行的效果上。 • 法律效果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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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确定有一个过程: 第一,必须确定现象之间存在相关关系,如果不存在
相关关系,或者相关系数很低,就谈不上因果关系。 第二,在确定了变量之间存在相关关系之后,通过控
制的方法,排除其他变量对该关系的影响,确定相关 的性质。 第三,在排除了其他因素对该关系的影响,证明现象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之后,还需要证明现象之间哪个是 原因,哪个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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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可预测的效果和没有预测的效果 按照法律的可预测性,法律效果可分为可预测的效果
和没有预测的效果。 可预测的效果指与立法者的目的相一致的效果,一般
指正面效果。 而没有预测的效果指立法者没有预期到的效果,一般
指负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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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律效果的测量
法律效果的测量指测量法律作用的结果在多 大程度上达到了法律所预期的目标。这里涉及测 量法律作用的结果和确定法律所预期的目标两个 方面。但是,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许多有争律作用的结果的一般步骤包括:第一,确定某
一特殊的法律规定或判决及其作用的特殊的群体作为 测量的对象;第二,研究在适用该法律规定或判决前 后被测量的群体的行为的变化;第三,确定该行为的 变化是否由于适用该法律规定或判决所引起。 这个程序的关键是第三步,是否能把人们行为的变化 解释为该法律规定实施的结果。 按照社会学的方法,为了从影响人们行为的多种因素 中抽象出法律作用的结果,就需要用对比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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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 按照法律作用的直接性和间接性,法律效果可分为直
接效果和间接效果。 法律的直接效果是指法律执行的直接结果,权利得到
享受,义务得到承担,禁令得到遵守,违法受到制裁。 法律的间接效果指法律执行后对法律作用的直接对象
之外的其他人的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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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研究法律目标必须注意: 第一,区分法律本身的文字中所表现的目标和在这 些文字背后实际要达到的目标; 第二,法律实际要达到的目标在不同的群体、不同 的阶层中可能是不一样的、相互矛盾的; 第三,一项过去通过的法律可能用于达到适用于现 实目的的其他的目标,因此再追求该法律当时的目标 意义已经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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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分析的例证 (一)废除种族隔离的教育制度对白人对待黑人态度
的影响
研究者进行了一项关于废除种族隔离的教育制度效果 的实验,了解黑人白人同班学习如何影响白人学生对 黑人的态度。研究者首先在隔离的情况下测量了白人 对黑人的态度,然后将黑人学生混入白人班级,经过 一定适当的时间之后,再次测量白人学生对黑人的态 度,看看是否发生了变化。但是,这一过程还不足以 确定这两个变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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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法律预期的目标 法律效果的测量要看法律作用的结果是否能达到法律
所预期的目标,必然涉及如何确定立法者的目标问题。 在法社会学中,特别是在经验法社会学中,法律目标 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在有些情况下,法律的预期目标是比较好确定的,在 许多情况下,无论在法律的文本还是在立法准备阶段 的辩论中,都很难确定立法的真正意图。代表不同阶 级、阶层和社会集团利益的立法者在制定某一法律时 的目的可能是相互矛盾的。
四、当前效果和长远效果 按照法律作用的时间范围,法律效果可分为当前效果
和长远效果。 在评价法律效果时,当前效果与长远效果有时也是矛
盾的。当前效果好,不一定长远效果好。而长远效果 好,也不一定当前的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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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正面效果和负面效果 按照对作用对象的好坏,法律效果可分为正面效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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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作用的结果与因果关系的确定过程 测量法律作用的结果,实际上是一个确定法律及其作
用的对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过程。因果关系是相关 关系的一种,即一种现象发生变化是由另一种或多种 现象的变化所引起的。引起某种现象变化的现象是原 因,而被引起变化的现象是结果。 因果关系必须是相关关系,但是相关关系不一定是因 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