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行为管理系统运营商可行性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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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M上网行为管理系统运营商可行性建议书1运营商上网行为管理系统

可行性建议书(旁路接入方案)

2009年8月18日

目录

一.背景(3)

1. 互联网的现状(3)

2. 法律法规要求(4)

3. 运营商面临的问题(6)

4运营商的市场前景(6)

二.网络现状(8)

1. 网络拓扑:(此处为简化的、抽象的运营商网络,具体依实际网络而定)(8)

2. 网络描述:(8)

三. 问题分析及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8)

1.问题分析(8)

2.方案实施后预期的效果(9)

四、网络改造方案(10)

1.设备选型(10)

2.方案拓扑图(11)

3.方案描述(11)

3.1旁路接入,不增加网络节点,保护网络稳定,保护现有投资(12) 3.2记录用户的上网行为,能够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12)

3.3提供针对非法网络行为的报警功能(12)

3.4识别并屏蔽非法站点(12)

3.5提供数据流量统计管理(12)

3.6帮助网络优化及系统信息整理(13)

3.7达到净化网络的目的(13)

五.方案特点(13)

六. 服务支持体系(14)

1.售前技术支持服务(14)

2.售前客户度身订制服务(14)

3.售后培训服务(15)

3.1免费培训(15)

3.2培训人数3~4人(15)

3.3培训内容(15)

一.背景

1. 互联网的现状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深入发展,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一部分。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巨大便利的同时,由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安全威胁也日趋严重;复杂的互联网使用环境也带给网络管理者法律、安全等问题。互联网使用管理的缺失正让我们日益面对更多的道德、文化、法律以及使用者身心健康的问题;由此对互联网管理,上网行为规范,提高网络利用率等方面提出了迫切的需要。

在日常的网络应用中常见的存在如下问题:

1.互联网应用复杂,在网络上黄赌毒、反政府、邪教犯罪、分裂国家等反面内容盛

行,而保持网络环境的纯净是网络运营商或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对社会和网络使

用者应尽的义务。

2.网络应用复杂多样,既有基于端口的应用,也有基于协议的应用,再加上应用的

不可预见性,这都给网络管理者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

3.应用的多样性导致合法应用难以定义,以BBS论坛为例:正常情况下,

BBS论坛

是一个很好的交流平台,在这里身处天南地北的人被网络这根纽带紧紧的连接在

了一起,通过这个平台,人们可以互相学习,互相帮助,这种状况无论是管理部

门或是普通民众乐于见到的;但总有那么一部分人,利用这些合法的网络资源进

行非法活动:黄赌毒、反政府、邪教犯罪等等非法活动总会在某些时候出现,极

大的污染了网络环境。

4.难以对非法网络活动进行有效取证。互联网的开放性以及管理的不足,也给了非

法的网络活动以可趁之机:在一个开放的互联网中,没有任何一个管理部门能够

对所有互联网的使用者进行规范,管理部门只能将非法的互联网行为定位到一个

大致的公网IP上,而无法准确定位到实际责任人上面;而这种非法使用互联网

的状况一旦出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一般很难查到非法活动的直接责任人,

此时互联者将会负对应的管理责任,严重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5.现有的针对互联网管理的设备只具有2~4层的包检测能力,无法深层次识别互

联网数据,更无从谈起分析其内容并加以管理控制了,这就从技术以及现有条件

上影响到互联网管理的有效性。

6.网络带宽滥用。

2. 法律法规要求

目前在我国已有多部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使用进行管理,从国家到地方各部门,都对互联网的应用审计进行了一些严格的要求。尤其是2008年以来,互联网的非法活动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由此引出了七部委联合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的行动。当前,全国性的网络规范性发文有国务院签署的第292号国务院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82号令)、信产部颁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等。其它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命令、管理办法等依具体地区而定,在这里就不再详细列举了。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对互联网提出更加清晰管理规定的公安部第82号令。

2.1、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其它全国性的互联网管理规定还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里面,明确规定了一些网络行

为规范,以下是《办法》的几条具体要求: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章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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