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浙江省医学检查诊疗中心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浙江省医学检查诊疗中心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浙江省医学检查诊疗中心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改革的有效实现途径和载体,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成立浙江省医学检查诊疗中心,现将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工作目标浙江省医学检查诊疗中心以建立起覆盖局域、整合共享人力、技术资源,建设集医学影像、临床检验、病理,以及大型医用设备装备等为一体的医疗服务公共平台为主要目标,有效整合现有医疗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医疗服务整体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近期,以部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装备为切入点,整合厅直属医疗机构的科研、技术、人力、管理、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依托相关医疗机构,建立起若干个医学检查诊疗分中心,实现大型医用设备的共建、共享、共管,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扎实推进医疗资源的整合优化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二、主要职能整合医疗资源,按照集中配置、集中使用和集中管理的原则,指导建立全省性医学影像、临床检验、病理以及大型医用设备装备等分中心;指导各分中心建立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成员间相关事宜;促进各专业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对各分中心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确保医疗安全。
三、组织机构浙江省医学检查诊疗中心在省卫生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心成员名单如下:主任:马伟杭浙江省卫生厅副厅长副主任:徐润龙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申屠正荣浙江省卫生厅规财处处长徐伟伟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成员:严静浙江医院院长叶再元浙江省人民医院院长余传定浙江省肿瘤医院院长柴可群浙江省立同德医院院长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结束——。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临床医学的发展,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医疗机构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医疗机构的科研能力和医疗质量。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的建设。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其内外部的职责分工。
内部职责分工包括研究人员的分工、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等。
研究人员的分工应根据其专长和能力进行合理分配,以确保科研工作的高效进行。
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需要明确项目的目标、时间安排以及人力物力的投入,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外部职责分工包括与其他医疗机构或科研机构的合作、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等。
与其他医疗机构或科研机构的合作可以促进资源的共享和互利共赢,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效率。
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则可以让他们了解科研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他们对科研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度。
其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一套科研伦理体系。
科研伦理是科研工作的基石,对于保障科研工作的正当性和可信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科研伦理体系包括诚信、保密、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等方面。
诚信是科研工作者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应该以真实、客观的态度对待科研数据和结果,并且不得为个人或利益集团谋取私利。
保密是科研工作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对于涉及患者隐私和商业机密的科研项目,需要加强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知情同意是临床研究中的重要内容,患者必须在明确知晓研究目的、方法和利弊的情况下,自愿参与科研项目。
伦理审查是科研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对科研方案的伦理审查,可以保护研究对象的利益和权益,确保科研工作的合法合规。
另外,在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中还需要加强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是确保科研工作高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科研工作的可靠性和可重复性具有重要意义。
质量管理主要包括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两个方面。
质量控制是通过统一的实验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确保科研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临床医学中心工作制度范本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我国临床医学研究水平,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是以临床问题为导向,以提高临床诊疗水平为目标,开展临床研究、技术推广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技创新,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二)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三)坚持服务临床,提高临床诊疗水平;(四)坚持开放合作,促进资源共享。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中心的整体工作。
第五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中心的研究方向、科研项目和成果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设立管理部门,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设备、实验室管理等。
第七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职责:(一)开展临床研究,解决临床问题;(二)推广临床研究成果,提高临床诊疗水平;(三)培养医学人才,提升团队整体实力;(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三、研究与开发第八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根据临床需求,制定研究计划,开展临床研究项目。
第九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注重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确保研究质量。
第十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研究成果进行申报、登记和推广应用。
四、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第十一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提高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加强团队建设,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学人才。
第十三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团队的学术水平。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第十四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十五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心的国际影响力。
六、财务管理第十六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遵守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浙科发基〔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基〔2023〕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打造实验室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标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推进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省科技厅对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六章变更与调整第七章附则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浙江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命定位是支撑国家战略和打造浙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策源地并举的高能级科创平台,主要任务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开展高效率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共享高质量创新资源,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科研实体,遵循“聚焦目标、强化优势、交叉融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机制。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
三、研究工作方案
1.分阶段的研究目标及考核指标(3年期目标和5年期目标)
2.任务分解:突出临床实际需求,研究提出本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点研究任务,针对各具体研究任务进行任务分解并提出任务分工方案。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建设方案
疾病领域
临床专科:
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
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疾病领域或
临床专科
中心主任
姓名
职务
职称
中心联系人
姓名
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一、概述(限1000字)
二、中心建设方案
1.分阶段的建设目标及考核指标(分别列出第一阶段3年建设期目标和第二阶段5年建设期的目标)。
四、普及推广方案
1.分阶段的推广目标及考核指标(3年期目标和5年期目标)。
2.具体实施方案。
中心主任பைடு நூலகம்
意见
签名/盖章:年月日
依托单位
意见
签名/盖章:年月日
主管部门
意见
签名/盖章:年月日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组织和管理,明确中心职责,促进临床医学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心名称:[中心名称]第三条中心性质:非营利性学术研究机构。
第四条中心宗旨:以推动临床医学研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学科学进步为宗旨。
第五条中心地址:[中心地址]第二章中心任务第六条中心主要任务包括:1. 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探索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2. 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推动新技术、新方法的临床应用;3. 提高临床医生的研究能力和临床诊疗水平;4.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5. 为社会提供医学咨询服务。
第三章中心组织机构第七条中心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领导中心发展;2.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分管中心各项业务;3. 顾问委员会: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为研究中心提供咨询和建议;4. 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中心研究计划和项目评审;5. 工作委员会: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工作;6. 分支机构:根据需要设立,负责具体研究项目或业务领域的工作。
第四章中心运作第八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中心全面负责。
第九条中心设立研究基金,用于支持临床医学研究项目。
第十条中心定期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术成果的分享和传播。
第十一条中心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合作,推动临床医学研究的发展。
第五章成员第十二条中心成员分为以下几类:1. 主任;2. 副主任;3. 顾问委员会成员;4. 学术委员会成员;5. 工作委员会成员;6. 分支机构负责人;7. 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助理等。
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三条中心经费来源包括:1. 国家及地方政府资助;2. 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3. 中心自筹资金。
第十四条中心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由中心主任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药监局关于认定第四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通知
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药监局关于认定第四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5.21
•【文号】国科发社〔2019〕177号
•【施行日期】2019.05.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药监
局
关于认定第四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通知
国科发社〔2019〕177号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科技厅(委、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
为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优化临床医学研究组织模式,加快推进卫生与健康领域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国家药监局组织完成了第四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评审工作。
现认定并发布《第四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名单》(见附件)。
请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管部门和各依托单位按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国科发社〔2017〕204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
组织运行和管理保障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第四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名单
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药监局
2019年5月21日。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面向我国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按照我国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整体规划,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建设中心,并联合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覆盖全国主要地区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四条注重中心建设布局的区域平衡,探索推进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部共建中心”)的建设;引导部分重大疾病领域中心建设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鼓励各地方开展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的建设。
第五条对中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多渠道支持、定期页脚内容28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军委后勤保障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二)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四)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五)组建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七条管理部门应集成相关优势资源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
科技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在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享受科研机构优惠政策、干细胞研究基地和项目备案等方面支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军委后勤保障部负责加强军民融合,军队的中心服务于地方,地方的中心支撑军队需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研究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
第八条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和国际临床医学、药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战略专家组成,主要职责:页脚内容28(一)为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二)对各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0日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结合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强化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和公益属性,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围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和治理创新,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到2025年,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更加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为加快卫生健康现代化和促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优质医疗资源扩容计划。
1.超常规推进“医学高峰”建设。
争取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布局浙江。
争取国家级中医类别的医学中心、基地和特色医院达到5个以上。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医学研究中心作为医院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医学研究、试验以及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为了保证临床医学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一、组织架构(1)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成立委员会:负责研究中心的整体管理和决策,由中心主任、副主任、科研人员代表等组成。
(2)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研究工作,管理研究经费等事务。
(3)科研团队:根据研究方向和项目需求,组建临床科研团队。
二、人员管理(1)招聘和录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聘、聘任等方式,录用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研究经验的人员。
(2)人员培训:定期组织科研方法、伦理规范、研究流程等培训课程,提高人员的科研素质。
(3)绩效考核:按照科研项目完成情况、论文发表情况、参与项目获奖等因素,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三、项目管理(1)项目申报:按照科研计划和研究方向,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通过后,进行项目立项。
(2)项目实施:明确项目实施目标、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指定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进展监管。
(3)项目评估:定期评估项目进展,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四、经费管理(1)经费编制:根据研究项目的需求,编制相应的经费预算,明确经费用途和限额。
(2)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经费用途和限额进行支出,做到经费使用合理、经济。
(3)经费监管:建立经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五、数据管理(1)数据采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采用合理的数据采集方法和流程。
(2)数据存储: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3)数据分析:根据研究目的和数据特点,采用适当的统计方法进行数据分析。
六、伦理管理(1)伦理审批:对于涉及人体或动物的研究项目,按照伦理规范,进行伦理审批和备案。
(2)知情同意:确保研究对象或实验动物的知情同意,尊重其权益并保护隐私。
(3)实施监管:严格遵守伦理规范,对违反伦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30•【字号】浙政办发[2000]98号•【施行日期】200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9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浙江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职能。
2.监督实施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
3.负责新药的初审,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4.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医疗机构制剂的许可证。
5.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6.中药监督管理职能。
(二)划入的职能1.涉及作业环境卫生监督监测、职业病防治、从业人员体检等劳动卫生工作由原省劳动厅划入省卫生厅。
2.高级知识分子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对象的审核工作由省人事厅划入省卫生厅。
(三)转变的职能将卫生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及教材编写、考试,科研成果、与卫生相关产品的评审等具体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卫生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制订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地方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审核并监督实施区域卫生规划。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1.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得有严格的人员管理制度呀!就好比一个球队,每个球员都有自己的位置和职责,研究中心的每个人也得清楚自己该干啥。
比如小张负责数据收集,那他就得把这事儿干好,不然整个研究不就乱套啦?2. 经费管理也超级重要呢!这就像家里过日子,得把钱花在刀刃上。
要是乱花钱,那研究还怎么进行下去呀?比如上次买设备,大家可都是精挑细选的呀!3. 实验流程的管理得一丝不苟啊!这就如同搭积木,一步错步步错。
像那次做实验,小王因为一个小疏忽,结果就得重新来,多耽误事儿呀!4. 数据管理得严谨再严谨呀!数据就是研究的生命,要是数据出问题,那不就像大楼没了根基。
还记得那次数据核对,大家紧张得不行呢!5. 安全管理制度不能少哇!这就像开车要系安全带,是对大家的保护。
要是没有安全措施,万一出点事儿咋办?就像那次差点发生的事故,想想都后怕呀!6. 培训制度得跟上呀!大家得不断学习进步才行。
这就像跑步,不前进就会落后。
上次组织的培训,大家都收获满满呢!7. 合作交流制度也得有呀!不能自己闷头干。
就像打开窗户透气,能带来新的思路和方法。
上次和别的中心交流,真的让我们大开眼界!8. 成果管理制度要完善呀!这是对大家努力的肯定。
好比比赛赢了要有奖杯,研究出成果了也得好好管理呀。
那次成果展示,大家多骄傲呀!9. 质量管理制度是关键呀!不能有丝毫马虎。
就像做一件精美的工艺品,得精心打磨。
记得那次为了保证质量,大家加班加点呢!10. 监督制度更是不能马虎呀!这就像有双眼睛盯着,让大家不敢偷懒。
要是没有监督,那不乱套啦?上次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了多好呀!我觉得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真的太重要了,只有把这些制度都落实好,才能让研究中心高效运转,取得更好的成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水平医疗联合体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1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水平医疗联合体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水平医疗联合体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精神,建立“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与“两个高水平”相适应的高水平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推动医疗服务体系高效整合,加快构建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2017年,建立完善有效运行的高水平医联体模式,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依次梯度下沉。
全省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全部参与医联体建设并发挥引领作用,每个设区市建成一定数量有明显成效的高水平医联体。
在“双下沉、两提升”紧密型合作办医的省市级医院与县级医院“1+1”模式医联体的基础上,构建以三级公立医院为核心、联合若干医疗卫生机构的“1+X”模式医联体。
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完善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提升医疗资源整体效益,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占比和县域内就诊率。
到2020年,高水平医联体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保障机制更加健全。
全省所有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参与医联体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广泛参与,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有效提升。
重点培育具有一定规模、学科优势鲜明、区域辐射能力较强的纵向整合型医联体,使医联体成为服务、责任、利益、管理、发展共同体,为患者提供连续服务,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19〕24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19〕2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4月1日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浙江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执行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模板】
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模板】XX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XX省临床医学发展,做好我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划布局、建设运行及管理,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面向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提高我省临床诊疗水平为宗旨,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省内临床诊疗水平领先的医院为主体,以省、市、县(市、区)医院共同参加组成的疾病诊疗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疾病诊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省级科研平台。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中心的建设方向,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诊疗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选择重点诊疗病种,开展相关疾病的临床研究,提高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二)与二、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搭建疾病诊疗协同网络,开展临床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业务培训,带动本领域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的整体提升;(三)加强领军人才和业务骨干的培养,打造一支与学科发展相适应的创新团队。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全省中心的布局规划;(二)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四)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是中心建设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单位中心的申报;(二)负责中心的建设实施,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三)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四)做好中心开展临床研究的条件保障工作。
第六条协同网络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协助中心开展协同研究、成果推广、人才培养和地方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七条申报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的牵头单位必须是省内三级甲等医院,具有省内一流的临床医学研究设施和条件保障,具备病例床位资源优势,在申报领域的临床诊疗水平处于国内先进、省内领先;(二)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临床研究人才团队,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临床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三)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近5年内,在申报领域取得标志性的临床科研成果,牵头主持过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处于省内本领域领先水平;(四)中心按照本领域疾病防治重点和实际需求,搭建覆盖省、市、县(市、区)医院紧密协同的疾病研究协同网络,其中,三级医院不少于5家,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不少于8家;(五)能够对拟申报的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20〕339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请各单位认真开展省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和建设工作,积极推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附件:
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9日
——结束——。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
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
重点专项突出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
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项目。
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以公开竞争性分配为主,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进行科学遴选。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流程、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
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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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命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5号),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面向我省重大高发疾病,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省内临床诊疗技术水平领先的医疗机构为依托,由省、市、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产业创新企业共同参加组成的协同研究网络,是协同开展疾病诊疗技术研究、临床研究成果推广、创新产品研发、人才队伍培养和国内外交流合作的高水平、开放式平台,是打造生命健康世界科技创新高地的有力支撑。
第三条中心布局围绕我省重大高发疾病防治战略需求,注重领域和区域的协调发展,形成重点突出、以点带面、覆盖全省的建设和运行体系。
鼓励各地方开展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
第四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提高临床研究和诊疗技术水平。
紧密围绕中心建设领域疾病诊疗的重大需求,重点开展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应用基础和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平战转化研究等。
(二)提升基层研究能力和医疗水平。
坚持技术下沉和内生造血的精准帮带,协同基层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技术攻关,组织开展临床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开展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搭建数字化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临床医学资源共建共享,提升全省疾病预防与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基层医疗机构研究能力的提高。
(三)对接国家战略部署。
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构建我省临床诊疗技术协同网络,发挥好引领、集成、带动、普及作用,积极创造条件,争创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四)促进健康产业发展。
集聚医学创新资源,在促进临床诊疗技术提高的同时,全方位、多层次推进临床医学和关键产品协同创新,促进我省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企业发展,带动健康产业发展。
第五条中心建设和管理遵循“需求引导、择优遴选、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的建设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作为推进中心建设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其中省科技厅为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为“牵头部门”)。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中心的发展规划。
(二)组建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五)研究决定支持中心建设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等重大决定。
(六)推进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
第七条设区市科技部门,省内设有附属医院的高校,或设有直属医院的省级部门作为中心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荐中心申报。
(二)推进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协助材料报送、检查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临床医学、药品医疗器械、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统计、医学伦理、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战略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一)为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
(二)对各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
(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中心和协同研究网络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牵头研究制定中心建设方案,并负责建设实施。
(二)确定中心主任人选,建立健全中心组织机构。
(三)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四)协调解决中心组建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六)监督检查中心建设运行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七)总结凝练中心建设成果,宣传推广成功经验。
第十条中心的主要职责:(一)设立中心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做好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指导网络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二)按照中心建设任务要求,组织协同研究网络成员单位全面开展临床诊疗技术研究和产品研发。
(三)搭建健康医疗大数据、生物样本资源库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平台。
(四)加强学术交流和产学研用合作,推广应用临床诊疗适宜技术,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组织做好临床诊疗技术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做好协同研究网络和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我省临床医务人员技术水平。
(六)负责协同研究网络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
(七)提出本领域临床研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重点,研究提出诊疗技术规范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供行业主管部门参考。
(八)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协同研究网络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协助中心开展协同研究、成果推广、人才培养和地方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和创建第十二条牵头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目标任务,根据实际需求,研究年度建设规划,牵头部门发布中心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申报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临床诊疗水平领先。
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级甲等医院,具备中心建设特定领域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具有省内一流的临床医学研究设施和条件保障,具备病例床位资源、生物样本资源、伦理审查条件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保障,在申报领域的临床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
(二)人才队伍结构合理。
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临床专家作为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临床研究多学科人才队伍,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临床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带动我省相关学科的发展。
(三)临床科研成果显著。
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取得了标志性成果,近5年内,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处于省内同一领域领先水平,在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位居省内前列,得到同行公认。
(四)成员单位强强联合。
申报中心建设必须联合省内本领域的优势单位,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医疗机构紧密协同的研究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
同时,疾控机构和从事药物研发生产、动物实验、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基因测序、细胞制备等相关单位参加。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研究制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章程》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拟申报的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保障中心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四条依托单位提出中心创建申请,填写《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由归口管理部门推荐上报。
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管理部门积极为申报单位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牵头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一)形式审查。
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二)综合评审。
组织有关专家,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质询答疑等方式,对依托单位进行综合评审。
重点围绕申报单位的科研水平和临床研究能力、保障条件、是否强强联合等工作基础情况,建设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中心建设的组织构架、运行机制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样本库、数据库等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情况,可结合现场考察进行。
第十六条牵头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临床研究发展需求、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以及地域分布等因素,按照立项程序进行研究后择优确定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并向社会公示,对通过公示的中心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发文确认建设。
第十七条经科技部等部委认定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直接纳入中心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对合作共建并按照中心任务开展建设的重大创新载体,择优纳入中心管理体系。
第四章建设运行管理第十九条中心与牵头部门签订《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任务书》,并编制《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经审定后,作为中心的建设管理依据。
第二十条建设期一般为3年,如确有合理原因需延期的,原则上可延期1次,时间不超过1年,并经归口管理部门签署同意后,报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中心的建设和研究工作,中心主任对其依托单位负责。
创建期满后,按照3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为计算届数,任期一般不超过2届。
第二十二条中心应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临床研究,严格遵循伦理审查、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心应根据研究目标和重点任务,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分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
中心设立由国内外同行知名专家组成、不少于7人的学术委员会,对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研究重点及网络建设等提供咨询论证。
第二十四条中心应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有较好的国内外优势资源合作网络,积极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参与中心研究工作,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条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各项财政资金,财政支持经费重点用于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应用和推广,新药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才引进、培养和培训,实现中心建设目标所需关键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等。
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各成员单位合理分配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并开展财政支持经费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牵头部门。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以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重点学科建设、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研究等多种形式支持推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八条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推荐工作,由中心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统筹研究后择优推荐。
第五章绩效评估第二十九条管理部门对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并按照实施建设期满考核、年度绩效自评管理和后续绩效评估分类实施。
第三十条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年度绩效自评工作由依托单位根据要求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第三十一条牵头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绩效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一)评估程序:制定方案、中心自评、评估机构初评、现场考察、管理部门综合评估等。
(二)评估内容:中心组织管理、协同合作、研究成果、成果推广、人才培养、服务水平、建设成效等,重点评估科研能力提升情况、提高疾病治愈率和降低发病率情况以及带动全省基层医疗机构疾病诊疗水平提高、推进健康产业发展情况等。
(三)评估结果:综合定量评估和综合评估意见形成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合格的定量评估得分不低于60分,优秀的不低于80分且比例一般不超过30%。
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评估结果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