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企业联网监管对外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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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监管电子账册恢复、暂停、终止执行

联网监管电子账册恢复、暂停、终止执行
咨询电话
0755-27848557
监督电话
0
联网监管电子账册恢复、暂停、终止执行业务办理流程图
联网监管电子账册恢复、暂停、终止执行
对外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JGBS-LW01-DZZC1
事项名称
联网监管电子账册恢复、暂停、终止执行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号)
六、联网企业属于《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其他情形或涉嫌走私违规已立案调查的,主管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缴纳风险担保金或提供银行担保;联网企业不缴纳风险担保金或不提供银行担保的,主管海关对其电子底账设置为停账状态,待联网企业办理海关相关手续或按要求整改后予以恢复。
七、联网企业由于身份识别卡丢失而申请停账的,主管海关可为其办理停账手续。
八、联网企业已不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的,主管海关相应注销其电子底账。
实施机构
南头海关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申请条件
联网监管企业已设立电子账册。
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报告。(原件扫描电子版,1份)
办理流程
详见办理流程图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办理网址:)
到办理现场次数

审查标准
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审查企业申请是否符合规定。
通办范围
深圳关区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快递物流

办理地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三路28号

服务业重点企业联网直报操作指南-PPT课件

服务业重点企业联网直报操作指南-PPT课件

在浏览器端直接通过域名或ip地址登录 zb1.hb.stats zb3.hb.stats/dr 221.232.129.59 221.232.129.54/dr
3
1、门户网站
首页:
4
1、门户网站
点击专用链接图标:“企业一套表网上直报”
5
1、门户网站
一套表登录界面
20
3、企业填报
报表报送 暂存 审核 上报 导入 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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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填报
报表报送、查询
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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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填报
报表报送、查询
审核 核实性审核关系:
对审核不通过问题,可以填写上报说明
强制性审核关系:
业填报
报表报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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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份认证系统
注意! 重新申请证书的情况:
① 用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正常情况下,用户可每三年重新 申请一次证书; ② 企业名称、法人代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需重新安装证书; ③ 计算机发生故障,导致原证书文件损坏时,需重新安装证 书; ④ 原安装证书的计算机硬件或操作系统更换时,需重新安装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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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份认证系统
安全认证
第一步:
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企业一套表系统首页,输入用户名、密 码后,点击“登录”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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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份认证系统
安全认证
第二步: 点击“登录”后,系统会弹出“选择数字证书”选择框,选 中联网直报企业一套表系统登录证书,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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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份认证系统
安全认证
服务业重点企业联网直报操作指南
武汉市统计局 服务业处 2019年3月
1
内容概要
1. 门户网站
域名地址 界面

互联网+监管平台的工作办理流程

互联网+监管平台的工作办理流程

互联网+监管平台的工作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1. 信息采集:监管部门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经营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
III
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检查实施清单 编码要求
1 使用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的编码规则、使用和维护。 本部分适用于各级“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检查实施清单的编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监管事项编码示例 ......................................................... 9 A.1 监管事项主项编码示例 ........................................................................................... 9 A.2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示例 ........................................................................................... 9 A.3 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实施编码示例 ................................................................. 10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0113-2003 分类与编码通用术语 C0109.1-2018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实施清单 第1部分:编码要求 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国发〔2018〕6号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2018〕7号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

许可证统一管理平台企业端操作手册

许可证统一管理平台企业端操作手册

许可证统一管理平台(企业端)操作手册2018年老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密码找回 常见问题背景说明 许可证统一管理平台(企业端)、进口、出口、自动进口(含机电和非机电)、两用物项进出口、农产品关税配额、化肥关税配额、纺织品产地证等系统于2018年7月30日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请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登录。

7月30日起,可通过原登录口登录10次,超过10次后原登录口将自动关闭,关闭后请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登录。

老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密码找回 常见问题背景说明 推荐使用浏览器IE10 IE9老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密码找回 常见问题背景说明 背景说明-登录变化分类说明详细说明登录地址变化 现登录地址:https:///loginCorp.html 。

用户权限优化对企业用户权限进行整合,企业一次登录可办理多个许可证业务。

优化依据:对同一家企业、同一把电子钥匙的权限进行合并。

例:同一家企业,同一把电子钥匙,申请钥匙时开通了办理出口、进口许可证的权限,现登录商务部统一平台后可直接办理出口、进口业务。

登录用户名 机电产品进口单证统一平台用户名:机电系统原用户名进口、出口、非机电、两用物项、农产品、化肥、纺织品产地证统一平台用户名:企业13位进出口企业代码-原系统用户名 登录密码原系统密码。

注意:对用户权限进行了优化,若是同一家企业,同一把电子钥匙,有办理出口、进口许可证权限,但出口、进口密码不一样,首次登录商务部统一平台时输入出口或进口密码均可登录,登录后按照要求重新输入密码,重新输入后的密码是今后登录商务部统一平台的唯一密码,请务必牢记。

完成登录后,企业可在商务部统一平台办理出口、进口业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系统登录说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应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系统使用同一把电子钥匙,已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应用权限的用户,请直接使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应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商务部统一平台办理许可证相关业务。

企业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实务操作

企业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实务操作

企业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实务操作1. 简介企业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的一种金融监管工具,用于对企业的出口收入、结汇等进行联网核查。

本文档将介绍企业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的实务操作,帮助用户快速上手使用该系统。

2. 登录与注册要使用企业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首先需要进行注册和登录操作。

以下是具体步骤:2.1 注册1.打开系统网站,并点击注册按钮。

2.填写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等。

3.提交注册申请,并等待系统审核。

2.2 登录1.打开系统网站,并点击登录按钮。

2.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3.点击登录按钮进行登录。

3. 新建核查任务在成功登录企业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后,用户可以新建核查任务以对企业的出口收入、结汇情况进行核查。

3.1 填写任务信息1.点击系统菜单中的“新建任务”选项。

2.填写任务信息,包括任务名称、任务描述、参与核查的企业等。

3.确认填写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3.2 上传核查文件1.在下一步页面,点击“选择文件”按钮,选择要进行核查的文件。

2.系统会自动识别文件格式,并显示在页面上。

3.确认文件无误后,点击“上传”。

3.3 提交任务1.在上传文件后,系统会展示核查的详细信息,包括文件名、文件大小等。

2.检查核查信息是否正确,如有问题可返回重新上传或编辑。

3.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任务”。

4. 查看核查结果提交任务后,用户可以查看核查结果以了解企业的出口收入、结汇情况。

4.1 查看任务列表1.在系统菜单中选择“任务管理”选项。

2.系统会展示用户已提交的任务列表。

3.点击相应任务名称,即可查看提交的任务详情。

4.2 查看核查报告1.在任务详情页面,点击“查看核查报告”按钮。

2.系统会生成核查报告,并以页面形式展示。

3.用户可以查看报告中的核查结果以及相关统计信息。

5. 导出核查报告除了在系统中查看核查报告,用户还可以将报告导出为文件,以便进行保存或分享。

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分包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66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分包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66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分包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分包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认证机构:为规范认证机构分包认证业务管理,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开展分包认证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分包认证业务是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境外认证机构的部分认证业务。

开展分包的应是为满足中国出口贸易所需的特殊认证项目。

二、认证机构开展分包认证业务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认证机构可通过“认证认可行政审批在线服务系统”或质检总局政务大厅等方式提交分包申请,分包认证业务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从国家认监委网站行政审批专栏或认可监管部子网站获得。

三、认证机构开展的分包认证业务应为境外认证机构获相应国际组织直接授权的认证业务,或者是获得相关政府或认可机构直接指定、承认或认可的认证业务。

四、一个境外认证机构的同一认证项目只能外包给一个认证机构。

五、申请从事分包业务的认证机构应当首先取得相应认证领域的从业批准,并具备分包认证业务的条件和技术能力。

六、开展分包认证业务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有效措施,约束获得分包认证证书的企业组织如实宣传分包认证结果、正确使用分包认证标志,不得将分包认证结果在与出口贸易无关的国内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宣传或使用。

七、获批准开展的分包认证业务不得向其他认证机构转包。

八、认证机构开展分包认证业务应遵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确定的行为规范,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结束——。

认证操作指南

认证操作指南

一、认证目标本指南旨在提供一份全面的认证指导,帮助申请人了解认证流程、认证要求、资料准备、认证周期、认证标准、认证策略、认证费用、推荐认证机构及取证后的产品监管和证书维护等方面的信息,保证产品在开发阶段的合规合法,高效完成产品认证。

二、常规认证介绍1、CCC认证2、节能认证: GB/T 32910.3;GB 408793、泰尔认证4、CE认证50V~1000V,直流电压在75V~1500V之5、CB认证6、UL认证认证标志三、通用认证流程1、标准推荐2、认证程序2.1 认证需求确认2.1.1 新开发设计的产品或投入市场的产品,由海外销售部门根据产品销售区域,提出相关的认证要求,并通过OA系统递交《产品认证及第三方委托测试申请表》,经直属领导批准后到认证工程师处;2.1.2 认证工程师收到申请流程后,组织研发部和对应需求部门制定认证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及产品族的生命周期,规划认证实施方案(包括不限于产品认证种类、意向认证机构、认证周期和认证费用等),上报至研发总监出审批;2.1.3 认证相关方案批准后,由研发项目经理准备产品相关产品资料(包含不限于产品铭牌、说明书,外观照片、使用环境等);由认证工程师确认各机构报价并完成最终机构认定后,向认定机构递交认证申请表及产品资料。

3、测试与评估3.1 由研发项目组根据机构要求制作相应数量的样机,并进行内部预测试,需要保证送样样机的状态能够达到认证相关要求。

3.2 根据机构要求,由研发项目经理收集个项目组成员的产品设计资料(例如:爆炸图、接线图、原理图、器件规格书、关键器件清单等),并由项目经理协助认证工程师完成审核工作后,外发至第三方机构。

3.3 样品开始测试后,由认证工程师实时关注产品认证状态,及时协调项目组成员回复机构相关疑问。

3.4 认证过程中出现不合格项目是,认证工程师要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排除测试误差等问题,并及时通知项目组成员制定整改方案,并全程跟进整改过程:1)认证工程师必须与机构及时沟通,准确掌握整改要求的相关信息;2)认证工程要积极争取机构相关的人员的支持,并做好配合工作;3)认证工程师需要参与整改方案的制定,必要时邀请机构人员线上或线下参与方案制定;4)必要时,认证工程师要协调安排,带领研发相关人员到机构进行现场沟通及整改。

CA认证及网上办事大厅客户端软件技术服务指南

CA认证及网上办事大厅客户端软件技术服务指南

CA认证及网上办事大厅客户端软件技术服务指南CA证书政府机构或企业开发的业务系统大多是基于互联网的,需要通过广泛的、开放的互联网进行数据传输。

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由于互联网的广泛性、开放性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例如:用户身份认证、信息的机密性、信息的完整性、信息的不可抵赖性等。

宁波财税局开发的网上办事大厅(客户端)、网上申报、个税全员申报、机打发票等互联网应用系统,涉及企业财务数据和国家财政收入等机密信息,因此,需要确保互联网数据传输的安全。

根据业界实践经验,使用CA证书是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选择。

使用CA证书将确保用户身份真实性和互联网数据安全性根据国家电子签名法,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企业可以不再向财税局报送纸质报表(注:开始执行时间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定)宁波财税网上办事大厅(客户端)网上办事大厅(客户端)是市财税局推出的集纳税申报、财务报表、个税全员申报、所得税年报、机打发票等各种财税业务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终端,是所有企业涉税信息的统一出入口。

“客户端”避免了使用网页申报容易碰到的诸多不稳定因素(如浏览器不兼容、本地操作被拦截、大数据量处理网络超时等),解决了企业端涉税软件统一管理和服务的问题,为广大纳税企业提供一体化、方便、安全的办税平台。

实现了所有涉税软件的整合,功能齐全,提供“一站式”服务所有功能均采用CA认证技术,确保身份真实和数据传输安全最大程度的便利企业使用CA证书报送各种具备法律效力的信息随着纸质报表的取消,真正实现“足不出户”享受办税服务CA认证及网上办事大厅客户端企业使用流程使用培训培训视频,登录网站,学习CA证书及客户端操作要点企业申请办理CA证书,参见“附列资料一:CA证书办理须知”初次安装已经获取安装文件的企业,按税局通知时间完成客户端软件安装CA证书安装步骤具体说明参见“新手入门-(3)CA驱动程序安装”培训现场未领取安装文件的企业,可到财税局网站自行下载:下载地址:CA验证登录已经完成客户端(含CA驱动)安装的企业,在领取CA证书“U盾”之后,应在正式启用前验证通过CA证书能正常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客户端),具体操作步骤参见“新手入门-(4)CA验证登录步骤说明”。

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已于2006年5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六年六月十四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第三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二)在海关注册;(三)属于生产型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实施联网监管的,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对其实施联网监管。

第五条联网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数据前,应当进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身份认证。

第六条联网企业应当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所需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清单及对应的商品编号报送主管海关,必要时还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确认商品编号所需的相关资料。

主管海关应当根据监管需要,按照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计量单位等条件,将联网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底账备案的项号级商品进行归并或者拆分,建立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联网企业应当在料件进口、成品出口前,分别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的备案、变更手续。

联网企业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单耗备案、变更手续。

第八条海关应当根据联网企业报送备案的资料建立电子底账,对联网企业实施电子底账管理。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5年第82号令《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认证咨询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规定,《办法》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为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1.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地质监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和文书格式,办理所辖区域内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

为了及时了解、汇总和掌握各地审批工作情况,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管、指导和协调,请各地质监部门在每个季度开始的10日内,将上季度审批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以及认证咨询机构的变动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

2.审批文件的使用《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认证咨询机构批准通知书》和《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等申请、审批文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批准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批准书》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见附件2)。

各地质监部门按实际需求向国家认监委申领。

各地质监部门要做好《批准书》保管、发放和登记等工作。

每次申领时,应将上次使用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批准书》编号保留各地质监部门的识别字母,作为唯一识别,其他编制方法不变。

此前认证咨询机构持有的带有其他识别字母的《批准书》,待期满换证时,按照统一的识别编号重新换发。

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属地化服务管理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属地化服务管理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属地化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二零一二年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属地化服务活动,依据《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国密局[2009]7号)、《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务外网[2011]1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属地化服务(以下简称属地化服务),是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电子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直属注册服务机构和省注册服务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属地化服务、应用及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认证办负责属地化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认证办直属注册服务机构和各省注册服务机构负责电子认证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服务机构第五条通过认证办合规性审查并取得授牌的省注册服务机构可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开展属地化服务。

第六条开展属地化服务的省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及专职的技术和服务人员。

第七条省注册服务机构应具有与属地化服务相适应的运行服务、应用支持和安全保障等机制。

第八条认证办除直属注册服务机构外,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仅授权一家省级省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属地化服务。

第九条省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属地化服务相关工作,接受认证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服务应用第十条省注册服务机构依照《电子政务外网数字证书中心数字证书鉴证管理规范》进行属地化服务的受理和办理;依照《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数字证书中心服务管理规范》进行属地化服务的证书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服务应用中,数字证书中心负责中央部委、行业等垂直业务中央用户的电子认证服务;省注册服务机构负责中央部委、行业等垂直业务的所属行政区域的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二条省注册服务机构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开展属地化服务,不得跨区域开展电子认证服务。

“互联网+海关”关企合作平台用户手册

“互联网+海关”关企合作平台用户手册

“互联网+海关”关企合作平台用户操作手册目录第一篇前言 (2)第二篇使用须知 (3)门户网站 (3)系统环境 (3)第三篇关企合作平台介绍 (4)功能简介 (4)术语定义 (4)重要提醒 (4)第四篇进入或退出系统 (6)第五篇操作说明 (8)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 (8)第二章报关企业行政许可 (15)第三章公示异议 (18)第一篇前言为满足海关大监管体系建设要求和海关企业管理作业规范化要求,根据海关总署H2010信息化工程的部署,电子口岸将原分散在多个系统中的企业管理的各类功能集成到一个统一的系统中,建设了海关关企合作平台系统,使其作为企业的互联网作业门户,可动态掌握企业自身在海关的注册信息,便于及时办理相关变更、延续、换证、分类业务,向海关报送文件资料;同时海关可以通过系统向企业发布公告、通知,接受企业业务咨询,实现关企良好沟通互动。

“互联网+海关”关企合作平台依托中国电子口岸平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企业管理模块,或“关企合作平台”提交满足海关企管部门要求的海关通用资质的标准化单证和电子信息,实现共享数据信息、实施职能管理,优化企业资质管理流程。

第二篇使用须知门户网站互联网+海关:/关企合作平台:/jcf/系统环境•操作系统Windows 7或10(32位或64位操作系统均可)不推荐windows XP 系统•浏览器Chrome 20 及以上版本若用户使用windows 7 及以上操作系统(推荐使用Chrome 50及以上版本)若用户使用windows XP 系统(推荐使用Chrome 26 版本的浏览器)IE 9 及以上版本(推荐使用IE 10或11 版本)第三篇关企合作平台介绍功能简介本系统提供企业注册登记、报关企业行政许可、公示异议等功能。

实现国际贸易企业通过互联网+海关一点接入,一次性提交满足口岸监管部门要求的资质备案信息,各管理部门按照确定的规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互联网+海关”关企合作平台反馈。

认证认可活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认证认可活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认证认可活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1. 对于认证认可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对相关机构、部门和个人的调查核实。

2. 为确保认证认可活动的公正性和可靠性,监督检查会对认证认可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评估。

3. 监督检查将关注认证认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执行认证认可工作。

4. 监督检查将检查认证认可机构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实力和设施条件来进行认证认可操作。

5. 监督检查将评估认证认可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分工,确保其能够独立执行认证认可工作。

6. 监督检查将核实认证认可机构的推广和宣传活动,确保其在市场竞争中秉持诚信原则。

7. 监督检查将检查认证认可机构是否保持公平、公正和保密的原则来处理认证认可申请。

8. 监督检查将评估认证认可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其有效地监控和评估认证认可活动。

9. 监督检查将对认证认可机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确保其能够持续提供高质量的认证认可服务。

10. 监督检查将评估认证认可机构的审核程序和评定规则,确保其能够科学、客观地评估申请者的能力。

11. 监督检查将关注认证认可机构是否按照标准和规定对认证认可结果进行及时公告。

12. 监督检查将检查认证认可机构是否保持与国际认证认可组织的联系和交流,确保其与国际接轨。

13. 监督检查将对认证认可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确保其经济稳健,面向市场运作。

14. 监督检查将检查认证认可机构是否及时对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处理,保障权益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15. 监督检查将评估认证认可机构的追溯制度和记录管理,确保其对认证认可活动有准确的记录。

16. 监督检查将核实认证认可机构的文件和数据管理,确保其对相关信息的存储和保护。

17. 监督检查将评估认证认可机构是否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自评,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运作。

18. 监督检查将对认证认可机构的新业务开发和项目管理进行审查,以促进其持续创新和发展。

19. 监督检查将评估认证认可机构是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问题。

认证监管工作指导手册

认证监管工作指导手册

认证监管工作指导手册第一部分:认证监管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一、认证监管的定义认证监管是指国家或地区对产品、服务、企业等进行认证、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它是保障公众利益和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认证监管的重要性认证监管对于保障公众利益、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认证监管,可以有效地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部分:认证监管的主要内容和程序一、认证监管的主要内容1. 产品认证:对产品的安全、性能、环保等方面进行认证,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服务认证:对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认证,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服务质量。

3. 企业认证:对企业的管理体系、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认证,提升企业竞争力和产品质量。

二、认证监管的程序1. 申请认证:企业或个人向相关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提交相关资料和信息。

2. 审查评估: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评估和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3. 发放认证:认证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服务或企业进行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第三部分:认证监管的实施要求和方法一、认证监管的实施要求1. 依法依规:认证监管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认证标准进行认证管理。

2. 公正公平:认证监管应当注重公正公平,对申请者一视同仁,不偏袒不褒贬。

3. 专业严谨:认证监管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严谨态度,确保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认证监管的实施方法1. 建立健全体系:建立完善的认证监管体系和机构,确保认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2. 风险评估控制:加强风险评估和控制,对高风险产品、服务和企业加强监管和检查。

3. 宣传教育培训:加强认证监管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企业和公众的认证意识和水平。

第四部分:认证监管的改进和提升一、认证监管的改进1. 制定完善政策:加强认证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不断改进认证管理制度和标准。

企业网上申请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操作流程

企业网上申请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操作流程

企业网上申请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操作流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在进行出口收汇的业务过程中,逐渐向网上申请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方式转变。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企业网上申请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操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工作1.登录银行系统:企业需准备好网上银行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并登录到银行的官方网站。

3.设置用户角色:企业通过银行系统设置用户角色,以确定不同员工的权限范围,例如录入员、审核员、复核员等。

4.设定出口收汇限额: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出口收汇限额,一般为企业注册资本的1倍或5倍。

二、申请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步骤1.登录系统:企业员工使用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到银行的官方网站。

2.选择业务类型:在银行系统的主菜单中选择“出口收款”或相关业务。

3.申请出口收汇联网核查: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编号、收款方名称、收款人账号、外汇币种、收汇金额等,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4.核查申请提交:确认填写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将申请提交给银行系统。

6.审核结果通知:审核员在初审完成后,会将审核结果通知给企业。

如果通过审核,企业可以继续进行下一步操作;如果未通过审核,审核员会注明原因,企业可以根据提示重新修改申请。

7.录入银行账号:审核通过后,企业需在银行系统中录入收汇账号。

收汇账号可以是企业自有账户,也可以是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8.提交核查申请:确认收款账号无误后,企业员工再次提交核查申请给银行系统。

9.核查结果通知:银行系统将核查结果通知给企业。

如果核查通过,出口收汇将会顺利进行;如果核查未通过,银行会有具体说明原因,并指导企业进行调整和改正。

10.收款操作:企业在收到核查通过的结果通知后,可以通过银行系统进行出口收汇的收款操作。

三、后期操作1.资金管理:企业需要妥善管理收到的出口收汇款项,包括将其划入企业的经营账户,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等。

2.报表生成与归档:企业可以通过银行系统生成相关的报表,如收汇核查报表等,并进行归档保存。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外网操作手册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外网操作手册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外网操作手册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青海省)部门用户手册东软集团编制二〇一六年一月目录1说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是根据国办发[2014]59号文件和国办发[2015]12号文件要求,为实现“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目标而建设的跨部门平台。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两部分组成。

中央平台包括互联网门户网站和业务系统两部分,其中,门户网站依托互联网建设,向申报单位提供项目申报、信息服务、监管公示等功能;业务系统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包括并联审批、项目监管、电子监察和综合管理等功能。

本手册的使用对象为各部门用户,为部门用户在中央平台完成项目办理信息和项目监管信息的录入、相关信息的查询以及信息维护提供操作指引。

目前,中央平台在部门间试运行,期间系统功能将进一步完善,平台操作界面如有微调,我们将及时更新用户手册。

2系统简介2.1 中央平台的组成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央平台)由互联网和政务外网两部分组成,门户网站包括申报服务、信息服务、监管公示等,其中申报服务包括统一受理项目申请、统一反馈审批结果、提供办理事项清单、提供办事指南、在线查询办理进度、上报建设情况报告等;信息服务包括新闻资讯、政策法规、统计信息等;监管公示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及名录、异常纪录、黑名单、部门办件情况统计等。

政务外网业务系统包括并联审批系统、项目监管系统、电子监察系统、综合管理系统等,主要实现项目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信息共享、明确办理时限,临期超期预警,催督办、建设情况报告审查、记录异常信息和黑名单信息、维护本部门相关审批事项和办事指南、维护本部门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和名录等。

平台组成结构如下图所示:2.2 业务流程中央平台首先实现中央核准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报,部门间信息共享,后续将逐步实现所有非涉密投资项目的“平台受理、并联办理、依责监管、全程监察”。

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入网办理程序

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入网办理程序

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入网办理程序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

其入网办理程序也是企业参与监管的重要步骤。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入网办理程序,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该程序的操作流程。

首先,企业需要进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官网。

在官网的首页上,点击右上角的“注册”按钮,进入到注册页。

注册页需要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邮箱等等。

填写完成后,需要通过手机验证码和邮箱验证码的方式进行验证,完成企业账号的注册。

注册完成后,企业需要登录到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平台。

在平台的首页上,点击右上角的“入网申请”按钮,进入到入网申请页。

入网申请页需要企业填写的内容比较多,包括企业的基本资料、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经营范围、负责人信息、生产设备情况、产品信息等等。

这些信息都需要真实、准确地填写,以便后续的审核。

在填写完入网申请后,企业需要上传相关的证照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等。

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上传的证照材料也会有所不同。

完成了入网申请和上传证照材料后,企业需要等待监管部门的审核。

审核周期大概在15个工作日左右。

如果审核通过,则企业就可以正式进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并开始上传产品信息。

在上传产品信息时,企业需要先在监管平台上建立产品档案。

建立产品档案的过程中,需要填写产品的基本信息、生产厂家信息、生产日期、检验检测信息、质量标准等等。

同时,还需要上传相关的证照材料,例如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质量合格证等等。

建立好产品档案后,企业就可以将实际生产的产品录入到平台中了。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平台上上传的产品信息一旦被监管部门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就有可能会被下架或被纳入“不合格名单”。

因此,企业需要注意自己上传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总的来说,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入网办理程序比较繁琐,需要企业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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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
(二)在海关注册;
(三)属于生产型企业。
申请材料
企业联网监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内部生产管理软件、关务软件使用情况,近三年守法情况,是否符合联网监管条件等。(原件扫描电子版,1份)
办理流程
详见办理流程图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办理网址:)
结果名称
《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
结果样本
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你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对你单位加工贸易实施联网监管。
(关印)
年 月 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申请条件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认证企业联网监管对外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JGBS-LW01-SSLWJG01
事项名称
认证企业联网监管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
第二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第三条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
(二)在海关注册;
(三)属于生产型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实施机构
南头海关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海关审核完毕。2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关(处)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
5.是否具备必要的计算机联网监管程序开发和维护能力;
6.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账、货是否分开管理。
通办范围
深圳关区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快递物流

办理地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三路2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咨询电话
0755-27848557
监督电话
12360
认证企业联网监管业务办理流程图
到办理现场次数

审查标准
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审查企业申请是否符合规定。包括:
1.是否对采购、生产、仓库、财务、销售等经营业务实施全程计算机管理;
2.内部管理是否规范,能否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可靠和具备海关核查功能的数据;
3.是否有走私、违规、欠税或其他瞒骗等信誉不良记录;
4.年生产加工能力、加工生产周期、最大周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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