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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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概论

第一节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祖师大会第十七届会议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1972年11月16日通过该公约。

·原因:·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

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应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

·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怀变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

·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手段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的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

量。

·回顾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保存和维护世界遗产和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

·考虑到现有关于文化和自然财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

·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

·定义

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

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窑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的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

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

自然与人工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或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殖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要求

本公约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以下几点

·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

·如本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出的机构,则建立一个或几个此类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

·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订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

·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在、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方面的科学研究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3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在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

·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尤其是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考虑到1989年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宜言》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它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承认各社区,尤其是原住民、各群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

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公约的宗旨如下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

4.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要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要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变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异、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又、教育意义或

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式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文化景观”这一词自20世纪20年代起即已普遍应用。索尔,CO.在1925年发表的著作《景观的形态》中,认为文化景观是人类文化作用于自然景观的结果,主张用实际观察地面景色来研究地理特征,通过文化景观来研究文化地理。

·我们通常把人类在地表上的活动的产物叫做文化景观。

·自然风光、田野、建筑、村落、矿、城市、交通工具和道路以及人物和服饰等所构成的文化现象的复合体。

·文化景观是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景观,它反映文化体系的特征和一个地区的地理特征。

·是“人类与大自然的共同杰作”。它们见证了人类社会和居住地在自然限制和或自然环境的影响下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的进化,它们也见证了外部和内部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力量。

·文化景观通常能够反映持续性使用士地的特殊技术,反映了其所处自然环境的局限性和特点,以及与大自然特定的精神关系。保护文化景观有利于将可持续性土地使用技术现代化或增加景观的自然价值。持续性的传统土地使用形式的存在保持了世界大多数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因此,对传统文化景观的保护对保持生物多样性间样有效。

有机演进的景观

它们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这种景观反映了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的净化过程。

1.残骸(或化石)景观,它代表过去某一时间内已经完成的进化过程,其中包括突发性的和渐进式的,然而,它的突出特色在于显著特点仍然存在于该实物上

2.续性景观,它在当今社会与传统的生活方式的密切交融中持续扮演着一种积极的社会角色,演变过程仍在其中,同时它又是历史演变发展的物证

关联性文化景观

将这一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是有理由的,因为这类景观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后者对它来说是没有意义的,甚至是可以忽略的

类别:关联性文化景观、有机进化的景观、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

遗产:世界遗产名录、1992年提出

地理:文化地理、1925年提出

第二节中国文化遗产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志——“中国文化遗产”( China Cutural Heritage,2005年8月16日启用。

2005年12月,国务院确定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文化遗产日”(自2017年起调整设立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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