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及银行票据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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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方法

□刘献利

商业汇票不仅可作为支付、流通和结算工具,而且实际常常被用作重要的融资工具。这一便捷的金融工具也常为社会上不法分子所觊觎。笔者在对基层商业银行近两年来票据业务发展情况的调查中发现存在的“十五”大问题,应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一)通过贷款和贴现资金充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形成“贷款资金作保证金——承兑——贴现——保证金——再承兑——贴现”的怪圈,并成为银行扩大存贷款和票据业务规模的一条捷径。在上述方式不断循环的过程中,企业信用不断膨胀,银行的信贷泡沫也由此产生。

(二)利用银行承兑汇票置换资产、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掩盖不良资产,对于无力支付到期票据款项的企业,继续为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用贴现资金归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

(三)随意放大银行信用,超规定限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为了逃避上级行对其授权限额的规定,有的基层行采取拆分等违规手法,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拆成几笔签发。有的基层行擅自放宽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或放松抵押担保的条件,为一些资信度不符合规定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四)在目前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抑制部分行业投资过热的政策下,对国家明令禁止的“五小工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逃避宏观调控、变相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五)关联企业串通,套取银行信用。主要表现:集团公司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由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持票申请贴现,贴现资金直接或间接回流给出票人。此类票据业务大都缺乏真实的贸易背景,实际为集团公司融资,套取银行信用。

(六)企业虚构合同,伪造增值税发票,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这种方式多表现为贴现申请人(收款方)与前手(付款方)之间无真实贸易背景,虚签交易合同,伪造增值税发票,对增值税发票进行挖补、粘贴、复制,达到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和骗取贴现资金的目的。

(七)部分银行与企业相互勾结,联手“包装”票据。为了逃避监管和套取人民银行再贴现资金,银行与一些企业相互勾结,进行票据“包装”,即由银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与其有信贷关系、信用度较好的企业,由这些企业提供与该

汇票无关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到银行办理贴现后,再将资金转回到真正的贴现企业账户之内。

(八)部分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对一些大客户办理贴现的票据放松审查,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只注重汇票本身的真实性,放松对企业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的审查,甚至对贴现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的票据,也违规授理其贴现业务。导致为大量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了贴现,大量贴现资金用于非生产经营领域,有的资金甚至流入股票证券市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票据市场秩序。

(九)部分银行为不符合票据使用主体范畴的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在企业仅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统一收款收据甚至用款申请书等情况下就为其办理贴现业务,违背了我国票据融资仅限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企业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十)部分银行为了承揽业务,逆程序操作。一是在办理贴现时仅进行电话查询就办理贴现,如某银行为某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收到查复书的日期比办理贴现的日期晚。二是对部分企业自签自贴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与商品交易合同无法对应、增值税发票金额不足等情况下办理贴现。

(十一)部分银行员工责任心不强,审查不够仔细和不规范操作。一是为无效的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如为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办理贴现和为背书不连续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二是银行对商品交易合同审查也不够严格,部分商品交易合同不够规范。如某银行为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存在涂改情况。

(十二)违规降低贴现利率。银行在经营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为了争抢票据,展开恶性竞争,随意降低贴现利率,有的银行将贴现利率降到低于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利率,扰乱了正常的利率市场秩序。

(十三)违反结算纪律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贴现业务。部分银行为一些没有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办理贴现;有的银行违规将贴现资金转入企业在证券公司开设的账户,有的银行将贴现资金转入投资公司账户;有的银行则将贴现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等等。

(十四)部分商业银行与票据掮客内外勾结,在办理贴现时为其提供贴现利率、资金划转等多项优惠条件,为其不法经营提供方便,从中收取回扣、好处费;有的银行采取降低贴现利率、压低账内贴现利息收入、账外收取好处费,私设“小金库”;有的银行职工则利用工作之便,以自己或其亲属名义成立“票据皮包公司”,充当票据掮客,非法经营票据业务,从中牟取暴利。

(十五)账外经营票据业务。部分银行账外为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签发融资类票据;有的银行将收取的保证金不入大账核算,设置账外账户用于发放贷款;有的银行与证券公司私下签订协议,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向证券公司融资等等。

二、种种违规屡禁屡现的原因

(一)稽核监督不到位、内控制度在落实中走样。如果认真、经常、细致地进行检查,票据案件就不会发生这么多。可现在内控制度这样多,现代化手段这样高,投入这样大,而账、款、制度却变成了“豆腐渣”,不堪一击,形同虚设。

(二)银行在票据案件发生后不是积极、及时报案,而是尽量内部自救、内部处理和消化,也是案件越来越大的原因。一旦涉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程序复杂,执法成本较高,而银行损失也未必能挽回。有些领导害怕追究责任,不敢负责任也是案件多发的原因。

(三)利益驱动。办理票据业务,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可观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可不断地派生出其他利益:贴现转保证金带动存款、贷款的双重增长;转换中利息差价的获得;票据资产扩大了贷款规模,从而降低不良贷款率;通过票据业务的买入卖出,提早实现利息收入。受利益的诱惑,银行便可能铤而走险。

(四)工作指标的重压。指标就是指挥棒,很多银行对客户经理的业绩考核指标不仅包括存贷款,还包括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因此银行客户经理提供给企业的往往是一整套融资方案,并优先考虑个人业务量的完成情况。而对于由业务量增长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没有建立相应的事前、事中、事后票据风险防范的内控制度,票据前台受理的审验检查和事后的跟踪调查流于形式,助长了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

(五)我国现行票据业务的法规制度滞后和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首先,法律的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现行的票据法制体系中,《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过于笼统,难以覆盖票据市场的各个方面,其中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有关规定还不是很完善,尤其是对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中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少,均未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不好操作。

其次,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大多是针对银行的,各种法规约束商业银行责任和义务的多,相比较而言,对企业违规行为则比较宽容,对恶意贴现、使用假资料来套取银行信用、将票据资金使用在非生产经营领域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缺少违规企业的票据市场退出制度,对这部分企业的通报制度也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使企业对违规的后果认识不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违规行为。

再次,随着票据业务的发展,有些条款已经不再适用于现在的情况,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实施细则。如票据业务中企业当事人的准入退出制度、票据融资的管理、各种票据交易行为的管理、票据信用评估、票据交易的价格约定、资金清算、票据业务的风险准备金等制度都需要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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