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办法(试行) - 上海水利管理处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沪水务〔2014〕1052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4〕1052号各有关单位:2014年10月22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2014年10月29日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水利建设工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完善市场管理和惩戒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利建设工程中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良行为的记录管理。
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安全不良行为、质量不良行为和合同失信行为三类。
安全不良行为、质量不良行为主要指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行为;合同失信行为主要指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是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行为的申诉调查及记录。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中心站)负责受监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质量不良行为的收集、核实、报送工作;市属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合同失信行为的收集、核实、报送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22年度上海市河道管理养护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22年度上海市河道管理养护工作
考核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3.06.30
•【字号】沪水务〔2023〕431号
•【施行日期】2023.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22年度上海市河道管理养护工作考核结
果的通报
沪水务〔2023〕431号
各区水务局:
根据《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和《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有关规定,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组成市级考核小组对各区2022年度河道管理养护工作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区
中心城区:静安区、长宁区
涉农区:闵行区、青浦区、金山区
(考核分数均在95分以上,2024年河道管理养护市补资金上浮2%。
)
二、考核等级为“合格”的区
中心城区:徐汇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
涉农区:嘉定区、松江区、崇明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奉贤区
希望各区水务局认真总结经验,主动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加强河道监管,督促养护单位落实“四项责任”,深入推进河道精细化管理,持续改善河道水环境面貌。
特此通报。
上海市水务局
2023年6月30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
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0.11.03
•【字号】沪水务〔2020〕826号
•【施行日期】2020.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
评分细则》的通知
沪水务〔2020〕826号
各区水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区养护实效,结合本市河湖管理养护工作实际,对《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评分细则》(沪水务〔2019〕33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0年11月3日
备注:1.中心城区得分为:(一项得分+二项得分+四项得分)/81×100+第五项实际得分。
2.其他分项中,奖励分项和扣减分项在实得分折合成百分制后再进行加减。
上海市水务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本市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本市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09.12•【字号】沪水务〔2019〕1036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本市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19〕1036号各区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促进乡村地区水环境面貌实现根本性好转,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切实加强本市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9年9月12日关于切实加强本市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指导意见乡村河湖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工作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任务。
本市村级河道整治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为进一步规范乡村河湖治理与保护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乡村地区水环境面貌实现根本性好转,结合本市乡村水利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顺应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期待,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乡村河湖治理和保护为主攻方向,以消除河湖劣Ⅴ类水体为阶段目标,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水域岸线并治,着力解决乡村河湖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
创新规划理念,实践科学发展,在《上海市河道规划设计导则》的指导下,合理编制乡村河湖治理和保护方案,注重与土地利用、村庄布局等规划相衔接,注重河湖面貌与区域环境相协调,在规划的引领和指导下全面推进乡村河湖综合治理。
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上海水务海洋
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上海水务海洋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条文说明目录1 总则............................................................. - 1 -2 巡查及监测....................................................... - 2 -2.1 一般规定 ..................................................... - 2 -2.2 堤防护岸巡查 ................................................. - 2 - 2.4 水面及河床巡查 ............................................... - 2 - 2.5 河道绿化巡查 ................................................. - 3 - 2.6 河道附属设施巡查 ............................................. - 3 - 2.7 堤防护岸监测 ................................................. - 3 - 2.8 水位及河床监测 ............................................... - 3 -2.9 水质监测 ..................................................... - 4 -3.堤防护岸维修养护.................................................. - 5 - 3.1 土堤 ......................................................... - 5 -3.2 硬质护岸 ..................................................... - 5 -3.3 柔性护坡 ..................................................... - 5 -3.4防汛闸门....................................................... - 6 -4 防汛通道维修养护................................................. - 7 -5 河床维修养护..................................................... - 8 - 5.1 河床保护 ..................................................... - 8 -5.2 河床疏浚 ..................................................... - 8 -6 河道绿化维修养护................................................. - 9 - 6.1 区域划分 ..................................................... - 9 -6.2 养护基本要求 ................................................. - 9 -6.4 养护标准 ..................................................... - 9 -7 附属设施维修养护................................................ - 11 - 7.3 河道标牌 .................................................... - 11 -8 河道保洁........................................................ - 12 -8.1 水域保洁 .................................................... - 12 -9 水质维护与生态修复.............................................. - 13 -11 档案管理....................................................... - 14 -1 总则1.0.1 为加强本市河道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促进该项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河道维修养护作业水平和质量,保障河道设施完整,改善水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等有关规定,在总结2004年颁布的《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试行)》执行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成本规程。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沪水务〔2019〕337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9〕337号各区水务局(建委)、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提高河湖管理养护水平,改善河湖水环境面貌,我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了《上海市河道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沪水务〔2015〕88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4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第三章考核等级及结果运用第四章附则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提高河湖管理养护水平,改善河湖水环境面貌,围绕河湖“污水零排放、两岸无违建、水域无垃圾、河底少淤积、绿化全覆盖、水质不恶化”的目标,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态维护、水质保护、绿化养护、岸线管护、河面清护、河床修护等六个方面。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区水务局(建委)。
第五条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组成市级考核小组,组织开展市级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养护管理、养护成效、轮疏管理、资金管理、其他等五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一)养护管理1.组织管理。
考核河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业检查及考核、第三方质量监管落实等情况。
2.配置要求。
考核是否按要求落实设施养护单位、河湖设施养护单位满足《上海市河湖维修养护作业基本配置要求》等情况。
《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的通各有关单位:经2017年4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批准为上海市水务局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统一编号为SSH/Z 10008- 2017,自2017年5月2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7年5月2日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2017年5月2日印发1防汛通道应满足防汛抢险、维修养护及日常管理的物资运输和人员交通的需要。
2按规划整治的河道,原则上要求两岸新建防汛通道的宽度不小于6m。
3防汛通道路面、路基的技术标准应满足汛期防汛抢险及日常养护管理车辆的通行要求。
农村地区的防汛通道如考虑作为乡村道路使用的, 可参照农村道路建设相应标准进行设计。
4防汛通道上的跨河桥梁荷载应结合所在道路等级、交通量合理确定,桥梁形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X水质监测2.3.24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应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水质全程跟踪监测。
2.3.25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应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及《地表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的要求,结合河道特征,合理布设水质监测断面,选取影响河道水质的主要项目开展监测,明确监测频次。
2.4实施计划2.4.1结合河道的等级、河道污染程度以及河道周边的摸底调查等情况,制定河道综合整治的总体方案。
根据整治项目的难易程度,明确河道综合整治完成的时间节点要求。
2.4.2根据河道综合整治的总体方案,应明确各整治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及时间节点。
2.5验收考核2.5.1河道综合整治项目中涉及水质、满意度、生物多样性等指标的考核应按《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关于加快本市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和《上海市河道生态治理设计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2.5.2河道综合整治完成后,公众调查评议满意率应达到90%以上。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2.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第三章河道利用第四章河道保护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汊)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河湖管理养护考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河湖管理养护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沪水务〔2020〕162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河湖管理养护考核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0〕162号各区水务局,市戒毒管理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水务〔2019〕250号)、《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沪水务〔2019〕337号)精神,经研究,定于2020年4月开展2019年度河湖管理养护考核工作,请各单位按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0年3月31日联系人:蔡至旨联系方式:63515566-6662、133****9177传真:63216429邮箱:****************附件2019年度上海市河湖管理养护考核工作方案一、考核项目2019年度河湖管理养护工作情况。
二、考核依据及内容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水务〔2019〕250号)、《上海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沪水务〔2019〕337号)的要求,对本市河湖养护管理、养护成效、河道轮疏、资金管理等工作进行考核。
三、考核对象各区水务局,市戒毒管理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四、考核小组组成市级考核小组由市河长办、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组成。
考核工作具体由市水利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五、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内业检查、区区互查与集中汇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内业检查由市级考核小组采取集中检查的方式进行。
中心城区须准备区级层面资料;郊区须准备区级层面资料和2个镇级层面资料,市戒毒管理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准备相关资料。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沪水务〔2017〕813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沪水务〔2017〕813号各区水务局,中心城区建管委,市堤防处、水文总站,市滩涂造地公司:根据《上海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沪水务〔2015〕788号),市水务局定于2017年7月中旬,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以下简称考核年度)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开展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各区水务局、中心城区建管委、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上海市水文总站、上海市滩涂造地有限公司。
二、考核时间2017年7月中旬,具体时间由考核组电话通知。
三、考核内容(一)区水务局、中心城区建管委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详见附件1)和项目考核(详见附件2)两部分。
(二)市堤防处、市水文总站、市滩涂造地有限公司按照项目考核开展。
四、有关要求(一)各被考核单位要按照《上海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好对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考核工作,并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报送市水务局。
(二)各被考核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进行动员部署,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相关资料提前准备并分类造册,积极配合考核组开展工作。
(三)各被考核单位统计梳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形成《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清单》(详见附件3),同时填写《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联系人反馈表》(详见附件4),于2016年7月10日前报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
附件:1.2016-2017年度上海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分细则2.2016-2017年度上海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评分细则3.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清单4.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联系人反馈表上海市水务局2017年6月30日。
上海市内陆河流及水系水质常规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7.1 断面水质达标评价 7.1.1 单项指标达标评价
单项水质指标达标评价用达标率衡量,达标率的计算方法见公式(4):
ri
=
ai si
…………………………(4)
式中:
ri ——第 i 个监测断面单项水质指标的达标率;
ai ——评价时间内达到水环境功能区目标的单项指标评价数据个数; si ——评价时间内单项指标的评价数据总个数。 7.1.2 综合水质达标评价 综合水质达标评价用综合水质达标率衡量。首先计算断面的综合水质标识指数,如果综合水质标识 指数中的X4为0,则断面综合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目标;如果综合水质标识指数中的X4大于0,则断 面综合水质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目标。断面综合水质达标率的计算方法见公式(5):
4ii前言为了建立上海市统一的河流及水系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体系并确保水质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直观性和规范化为上海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污染控制对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规范
上海市内陆河流及水系水质常规评价 技术规范(试行)
Specifications on routine water quality assessment of inland rivers and watershed in Shanghai
式中:
C ——河流或水系各监测断面某单项指标评价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i —— 河流或水系的水质监测断面编号; n —— 河流或水系监测断面总数;
Ci ——河流或水系第 i 个监测断面上某单项水质指标的评价数据。
6.2.2 综合水质级别评价
…………………………(2)
河流及水系综合水质的级别判断方法是:首先依据公式(3)计算河流或水系的综合水质指数,再 依据表1评价河流及水系的综合水质级别。
闵行水务年鉴
闵行水务年鉴【概况】闵行区共有市、区、镇、村四级河道2875条,总长1215公里,水面积2382万平方米(不包括黄浦江、苏州河),水面积率达6.96 %。
河道保洁主要是由分布在各镇、街道13个河道保洁社、2006名河道保洁人员负责,保洁率100%。
区管雨、污水管道1277公里,其中雨水管道519公里,污水管道758公里,区管雨、污水泵站34座,其中雨水(立交)泵站21座,污水泵站13座。
全区日用水量84万吨,每日污水收集处理62万吨,污水收集处理率为82%。
管辖区域内堤防设施总长为108.45公里,分布在黄浦江及苏州河。
【机构改革】根据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需要,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区水务局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
(1)规划管理科更名为规划科(审批科),增挂审批科牌子。
规划科(审批科)主要职能为:负责全区水务规划及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水务各类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负责水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负责全区水务科技、标准化、信息化工作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审批科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水务窗口办公,负责水务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批。
(2)建设管理科更名为水利科。
主要职能为:负责水利设施的建设、管理、监督指导工程建设规范程序工作。
(3)综合管理科更名为供排水科,主要职能为:负责排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区供水行业管理;负责与市有关部门协调地方供水相关工作。
根据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需要,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决定,建立上海市闵行区水资源管理中心全民事业单位,主要工作职责为:负责本区水资源的管理及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污水处理运行年度计划;负责污水处理、污水输送全过程的调度和控制;负责对本区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协调、指导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根据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需要,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决定,闵行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更名为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增挂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牌子。
人人参与星级河道
人人参与星级河道(宣传提纲)草稿一、为什么要创建星级河道为切实加强本区河道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大力改善水环境面貌,保障河道防汛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通过星级河道的创评工作,积累样板典型,以点带面,积极推广,营造"人水和谐"的良好氛围;通过河道管理养护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障浦东历年河道建设成果,使优美的水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民生、经济”。
打造星级河道确保原有河道水系不受损坏打造星级河为河道管理提供样板打造星级为河道绿化养护管理做出亮点二、创建星级河道标准1、水质及环境面貌:河道水质主要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河道管理范围内无新增违章搭建;河面及陆域保持清洁,无杂物;河道范围内种植绿化,品种搭配合理;结合环境要求建设园林建筑小品,亲水平台等,美化河道景观。
2、河道设施:河床底高程、底宽、边坡均达到设计标准。
堤防护岸达到设计防御标准,工程外观质量良好。
有能满足防汛和日常管理要求的防汛通道,防汛道路路面保持完好、畅通。
潮(拍)门、里程桩、宣传标牌等设施齐全、规范、安全。
3、工程安全:在设计防御标准内,不发生堤防溃决、防汛墙或驳岸挡墙倒塌、河水漫溢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障碍物、建筑物的数量、位置、设障单位等情况清楚;及时提出清障方案并完成清障任务;无新设障现象。
4、基础工作:河道整治、管理、日常维修养护资料齐全。
三、怎样创建星级河道分三个阶段进行1、宣传发动阶段:学习创建星级河道标准实地考察创建单位先进经验,认真听取多方面意见。
2、准备阶段:摸清明华港现状,在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后搞好一个预设计。
3、实施阶段:在按图施工中听取多方意见局部更改。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水资源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表》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水资源管理”工
作考核评分细则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5.08.14
•【字号】沪水务〔2015〕846号
•【施行日期】2015.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水资源管理”工作考核
评分细则表》的通知
沪水务〔2015〕8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特大型取用水户:
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度水资源管理考核工作,在指标考核不变的基础上,根据2015年度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安排,对工作考核作部分调整,形成2015年度“水资源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表,现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附件:1.2015年度“水资源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表——区政府(中心城区)
2.2015年度“水资源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表——区(县)政府(郊区)
3.2015年度“水资源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表——特大型取用水户
上海市水务局
2015年8月14日
附件1
2015年度“水资源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表——区政府(中心城区)
附件2
2015年度“水资源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表——区(县)政府(郊区)
附件3
2015年度“水资源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表――特大型取用水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4]252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4〕252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4年3月31日上海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管理,提高前期工作质量,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2〕109号)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审查的、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征地动迁费用)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以下简称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活动。
前期工作成果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并负责发布质量评价通报;市水务局可以委托咨询评估单位具体承担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项目法人对其提交的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负总责;成果编制单位对其成果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评价内容)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包括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两个阶段。
符合性评价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技术性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符合性评价概念)符合性评价是市水务局或者其委托的咨询评估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对前期工作成果的完整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评价,提出符合性评价意见。
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办法(试行) - 上海水利管理处
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切实加强本市河道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面貌,保障河道防汛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道。
第三条(评定对象)星级河道评定对象为单条(段)河道,同一条河道分属不同单位管理的,分段进行评定。
第四条(评定标准)星级河道评定执行《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分水质及环境面貌、河道设施、工程安全、基础工作4类10项。
第五条(星级设定)星级河道评定设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实行1000分制。
考核结果为900分(含本数,下同)—1000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评定为三星级河道;800分—899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0%),评定为二星级河道;700分—799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60%),评定为一星级河道。
第六条(评定权限)星级河道评定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星级河道评定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利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利管理处负责市管河道和三星级区管、镇管、村级河道的评定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一、二星级区管、镇管、村级河道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应报市水利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评定时间)一、二星级河道一年评定一次,三星级河道两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原则上在当年的十一月份开展。
第八条(评定程序)星级河道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自检、申报、验收等阶段。
第九条(自检)河道管理单位每年应根据《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对所管辖的河道进行自检,自检符合标准的河道可申报评定星级河道。
第十条(申报)星级河道评定申报主体为河道管理单位,根据评定权限向市水利管理处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河道等级划分办法 颁布日期
河道等级划分办法颁布日期:1994.02.21 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内部试行)(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通知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多目标综合利用,使河道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河道。
跨国河道和国际边界河道不适用本办法。
河道内的航道等级按交通部门有关航道标准划定。
第三条河道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河道的自然规模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
(表见后)第四条河道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
在河道分级指标表中满足(1)和(2)项或(1)和(3)项者,可划分为相应等级;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满足(4)、(5)、(6)项之一,且(1)、(2)或(1)、(3)项不低于下一个等级指标者,可划为相应等级。
第五条河道等级划分程序:一、二、三级河道由水利部认定;四、五级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认定。
各河道均由主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划出重要河段和一般河段。
第六条具备某种特殊条件的河道(段),可由水利部直接认定其等级。
第七条河道划分等级后,可因情况变化而变更其等级,其变更程序同等五条。
河道分级指标表┌───┬───────────────────────────────────┐│ 级│ 分级指标││ ├──────┬──────────────────────┬─────┤│ │流域面积│ 影响范围│可能开发的││ │ (万km2) ├─────┬─────┬────┬─────┤ 水力资源││ 别│ (1) │耕地(万亩)│ 人口│城市│交通及工矿│ (万kW) ││ │ │ │ (万人) │ │企业│ (6) ││ │ │ (2) │ (3) │ (4) │ (5) │ │├───┼──────┼─────┼─────┼────┼─────┼─────┤│一│ >5.0 │ >500 │ >500 │特大│ 特别重要│ >500 │├───┼──────┼─────┼─────┼────┼─────┼─────┤│二│ 1~5 │ 100~500│100~500 │ 大│ 重要│ 100~500│├───┼──────┼─────┼─────┼────┼─────┼─────┤│三│ 0.1~1 │ 30~100 │30~lOO │中等│ 中等│ 10~100 │├───┼──────┼─────┼─────┼────┼─────┼─────┤│四│0.01~0.1 │ <30 │ <30 │ 小│ 一般│ <lO │├───┼──────┼─────┼─────┼────┼─────┼─────┤│五│ <0.01 │ │ │ │ │ │└───┴──────┴─────┴─────┴────┴─────┴─────┘注:1.影响范围中耕地及人口,指一事实上标准洪水可能淹没范围;城市、交通及工矿企业指洪水淹没严重或供水中断对生活、生产产生严重影响的。
上海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附件:上海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巩固中小河道整治成果,完善长效管理养护机制,确保公共财政对中小河道管理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县)、镇(乡)、村管河道养护管理工作绩效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平、规范化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对象为各区(县)水务局(建委)。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基础工作、资金保障、组织管理、管理绩效及突发事件处置等五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一)基础工作各区(县)年度计划和管理信息报送情况。
(二)资金保障各区(县)、镇级财政资金配套政策、到位情况及资金专款专用原则的落实情况。
(三)管理措施各区(县)实施细则制定情况;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情况、养护工作监管情况;日常工作资料记录和归档情况和养护工作总结评价制度建设情况。
(四)管理绩效区、镇、村管河道设施养护覆盖情况、设施完好情况、日常养护工作抽查情况;“星级河道”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市级以上与河道设施养护管理有关的集体或个人立功受奖情况;“三件”(投诉件、来访件、批复件)和水务热线处理情况。
(五)突发事件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情况;季节性有害水生植物打捞情况。
第六条各项考核内容评分标准依照附表一上海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考核评分细则。
水域保洁、陆域保洁、护栏、防汛通道、护坡和绿化等6种设施的养护标准,执行《上海市河道养护定额》、《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相关标准。
第七条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市水利管理处及各区(县)水务局组成市级考核小组,负责本市中小河道养护管理绩效的考核工作。
各区(县)可组织相应考核机构负责本区(县)的考核工作(考核细则见附表一)。
第八条考核采取平时测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平时测评由市水利管理处负责,一是组织各区县政风行风监督员根据养护标准要求,对本区县中小河道养护管理情况进行书面评价,结果计入年度管理绩效考核总评分(测评内容详见附表二);二是对各区县六项设施养护管理情况实施不定期巡查,巡查结果于年终统一汇总,并递交给市级考核小组。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65号1 总则1。
1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
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2。
1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
3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
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2。
6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
7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普陀区2019年度星级河道评定结果通报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普陀区2019年度
星级河道评定结果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6.05
•【字号】普建委〔2020〕34号
•【施行日期】2020.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普陀区2019年度星级河
道评定结果通报
上海市水务局:
为不断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河道管理养护工作,提升河道水环境质量,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按照《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方法〉和〈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的通知》(沪水务〔2016〕20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普陀区实际情况,拟申报朝阳河(朝阳泵站-真北支路)为三星级河道。
朝阳河是区管河道,本次创建河段为朝阳泵站-真北支路,长2880.85米,河口宽16-18米,水域面积46196.5494平方米。
现有设施量情况:护岸5280米、护栏5100米、防汛通道4810米、乔木1230平方米、灌木4200平方米,总体生态景观宜人。
朝阳河于2013年成功申创为二星级河道。
经过有效管理,河道水质及环境面貌突出,河道设施齐全、质量良好,工程安全达标,基础资料齐全。
根据《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朝阳河自评均达到三星级,现申报朝阳河为三星级河道。
妥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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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切实加强本市河道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面貌,保障河道防汛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道。
第三条(评定对象)
星级河道评定对象为单条(段)河道,同一条河道分属不同单位管理的,分段进行评定。
第四条(评定标准)
星级河道评定执行《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分水质及环境面貌、河道设施、工程安全、基础工作4类10项。
第五条(星级设定)
星级河道评定设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实行1000分制。
考核结果为900分(含本数,下同)—1000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评定为三星级河道;800分—899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0%),评定为二星级河道;700分—799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60%),评定为一星级河道。
第六条(评定权限)
星级河道评定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星级河道评定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利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利管理处负责市管河道和三星级区管、镇管、村级河道的评定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一、二星级区管、镇管、村级河道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应报市水利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评定时间)
一、二星级河道一年评定一次,三星级河道两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原则上在当年的十一月份开展。
第八条(评定程序)
星级河道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自检、申报、验收等阶段。
第九条(自检)
河道管理单位每年应根据《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对所管辖的河道进行自检,自检符合标准的河道可申报评定星级河道。
第十条(申报)
星级河道评定申报主体为河道管理单位,根据评定权限向市水利管理处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申报评定星级的河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河道长度大于2公里且河口平均宽度不小于20米;
(二)河道堤防护岸达到设计防御标准;
(三)河道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地表Ⅴ类水标准,河道面洁、有绿。
第十一条(申报等级)
首次申报星级评定的河道,可申报一、二星级。
经过验收未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不评定任何等级。
已评定为一、二星级的河道,需提高等级的,按照程序逐级申报。
经过验收未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维持原等级。
已获得国家级荣誉的河道,河道管理单位可直接向市水利管理处申请评定三星级河道。
第十二条(验收)
市水利管理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星级评定的河道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标牌和证书)
经过验收合格的星级河道的,由市水务局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准并颁发标牌和证书。
标牌和证书的样式由市水务局统一确定。
第十四条(复核)
市水利管理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星级河道的日常管理,根据工作权限开展复核工作,每年抽取不少于10%的星级河道进行复核。
复核结果达不到原评定等级标准的、水质严重恶化或者遇标准内
洪水发生重大险情的,按照星级河道评定权限,取消其原定等级。
因前款规定的情况被取消等级的河道,在两年以内不得再申报星级河道评定,两年以后可按初次申报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申报。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星级河道的复核情况报市水利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社会监督)
星级河道评定过程中,市水利管理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信息在相应的水务网站上进行公示;河道管理单位应将相关信息在河道周边的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市民监督。
第十六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试行)
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试行)
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试行)
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试行)
说明:1、本标准分4类10项。
每个单项扣分后最低得分为0分。
2、如出现合理缺项,则此项的得分根据所属类别中其它项目得分的平均水平按比例折算。
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或由专家组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