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办法(试行) - 上海水利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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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切实加强本市河道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面貌,保障河道防汛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道。
第三条(评定对象)
星级河道评定对象为单条(段)河道,同一条河道分属不同单位管理的,分段进行评定。
第四条(评定标准)
星级河道评定执行《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分水质及环境面貌、河道设施、工程安全、基础工作4类10项。
第五条(星级设定)
星级河道评定设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为900分(含本数,下同)—1000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评定为三星级河道;800分—899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0%),评定为二星级河道;700分—799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60%),评定为一星级河道。
第六条(评定权限)
星级河道评定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星级河道评定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利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利管理处负责市管河道和三星级区管、镇管、村级河道的评定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一、二星级区管、镇管、村级河道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应报市水利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评定时间)
一、二星级河道一年评定一次,三星级河道两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原则上在当年的十一月份开展。
第八条(评定程序)
星级河道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自检、申报、验收等阶段。
第九条(自检)
河道管理单位每年应根据《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对所管辖的河道进行自检,自检符合标准的河道可申报评定星级河道。
第十条(申报)
星级河道评定申报主体为河道管理单位,根据评定权限向市水利管理处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评定星级的河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河道长度大于2公里且河口平均宽度不小于20米;
(二)河道堤防护岸达到设计防御标准;
(三)河道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地表Ⅴ类水标准,河道面洁、有绿。
第十一条(申报等级)
首次申报星级评定的河道,可申报一、二星级。经过验收未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不评定任何等级。
已评定为一、二星级的河道,需提高等级的,按照程序逐级申报。经过验收未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维持原等级。
已获得国家级荣誉的河道,河道管理单位可直接向市水利管理处申请评定三星级河道。
第十二条(验收)
市水利管理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星级评定的河道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标牌和证书)
经过验收合格的星级河道的,由市水务局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准并颁发标牌和证书。标牌和证书的样式由市水务局统一确定。
第十四条(复核)
市水利管理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星级河道的日常管理,根据工作权限开展复核工作,每年抽取不少于10%的星级河道进行复核。
复核结果达不到原评定等级标准的、水质严重恶化或者遇标准内
洪水发生重大险情的,按照星级河道评定权限,取消其原定等级。
因前款规定的情况被取消等级的河道,在两年以内不得再申报星级河道评定,两年以后可按初次申报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申报。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星级河道的复核情况报市水利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社会监督)
星级河道评定过程中,市水利管理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信息在相应的水务网站上进行公示;河道管理单位应将相关信息在河道周边的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市民监督。
第十六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试行)
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试行)
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试行)
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试行)
说明:1、本标准分4类10项。每个单项扣分后最低得分为0分。
2、如出现合理缺项,则此项的得分根据所属类别中其它项目得分的平均水平按比例折算。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或由专家组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