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的定义及提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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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的定义及提供方式

公共物品是指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公共物品是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

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

通常不具备排他性或(和)竞争性,一旦生产出来就不可能把某些人排除在外的商品称为(纯)公共物品。

所谓商品的排他性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者购买者可以很容易地把他人排斥在获得该商品带来的利益之外;商品的竞争性是指消费商品的数量与生产这一数量的成本有关。

所以,确定是否是公共物品,关键就是看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分类有几种:

第一类是纯公共物品,即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第二类公共物品的特点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可以较轻易地做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形象地称为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

第三类公共物品与俱乐部物品刚好相反,即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称为共同资源或公共池塘资源物品。俱乐部物品和共同资源物品通称为“准公共物品,即不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准公共物品一般具有“拥挤性”的特点,即当消费者的数目增加到某一个值后,就会出现边际成本为正的情况,而不是像纯公共物品,增加一个人的消费,边际成本为零。准公共物品到达“拥挤点”后,每增加一个人,将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效用。公共物品的分类以及准公共物品“拥挤性”的特点为我们探讨公共服务产品的多重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此外,公共物品也可以这样分类:

(1)纯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如国防和灯塔等,通常采用免费提供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

(2)准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局部的排他性。即超过一定的临界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就会消失,拥挤就会出现。准公共物品可以分为两类:

a.公益物品。如义务教育、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公园等

b 公共事业物品,也称自然垄断产品。如电信、电力、自来水、管道、煤气等。

试论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式

摘要:根据社会资源的生产与消费、成本与收益的分析角度,可以将社会资源分为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两类,根据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私有私益、私有

局部公益、公有私益、公有公益等四种类型。拓宽思路,寻找公共物品的供给渠道,对于在实践重解决公共物品供给不足、效益不高的问题是有意义的。

关键词:公共物品排他性竞争性供给方式

根据社会资源的生产与消费、成本与收益的分析角度,可以将社会资源分为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两类:

私人物品,在消费上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消费和生产是可分的,也就是说有可能界定私益物品的产权,在市场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可以降低成本,节约资源。

公共物品则不然,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也就是说,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不可分性,不可能有效地界定产权,而且,在一定范围内,不论消费量的增减,都不会影响公共物品供给的边际成本的变化。在市场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就可能发生问题。这是因为,不能有效的界定产权,就不会有人对此负责,消费具有不可分性,就无法保障公共物品的供给费用征收,同时又会使消费者在消费公共物品时大手大脚,挥霍浪费,于是,公共物品的供给会发生供给不足、供给质量和效率低下等问题。

私益物品和公益物品还可以按照有无可排他性和竞争性做进一步的细分,1)私有私益物品或纯粹的私益物品:面包、鞋子、汽车、理发、书籍等;2)私有局部公益物品或者俱乐部物品:电影院、夜总会、图书馆、收费公路等;3)不可排他(高成本)公有私益物品或公共池塘资源:地下水、地下石油、公共草场资源、福利房等;4)公有公益物品:共同体的和平与安全、国防、区域性灭蚊、治理环境污染、消防、街道、航标灯等。

可见,除了纯粹的私有私益物品,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可以完全按照市场机制来供给外,其他三类都有非市场机制的影子。比如,公有私益物品,在西方经济学那里,最熟悉的例证就是公共池塘资源。私有局部公益物品,被称为俱乐部物品,在有限的范围内实现产权公有和私人消费,比如社区图书馆的图书,存在着消费上的排他性。公有公益物品,可以共同消费,却无法明晰产权。

由此,产生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与渠道问题,公共物品由谁供给,才能解决供给的有效性?二是公共物品的收费方式,涉及到是否应当收费,应当向谁收费,以及应当由谁收费,收费的标准如何确定?三是公共物品的供给对象是谁?是有限的对象,还是无限的对象,如何界定供给对象的资格和标准?四是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式,是无偿供给,还是有偿供给,是直接供给(由公共物品的生产方)还是间接供给?如果考虑到广义上的公共物品有上述三类,那么,还会发生公共物品在供给主体、供给对象、供给方式、供给收费等方面的交叉组合关系,这一组合关系有什么原则和结构?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分三类不同的公益物品,加以探讨。

首先,公有私益物品,其产权属性为公有,从产权形成的来源看,主要有两类公有产权,一种是基于国家法律确定为公有的,宪法、法律对于某些自然资源宣布为国有,如土地、水源、草场等,但从自然资源的形成来看,并不存在公有主体的投资。另一种是公有主体投资形成的,如福利房。所谓私益,是在消费过程中使用权和收益权是独立的,可排他的,确定收费的标准应当是以国家保护和延长公共物品的使用寿命的必需费用为下限,如用于放牧的草场有偿使用,以使用者的消费收益为上限,比如,城镇沿街的福利住房,如果被住户用于经营开发或转租,由于城市级差地租的原因,可能会收到远高于福利公房租金水平的市场收益,如果准许住户对外转租,就应当对住户收取市场价格的租金。由于实际生活中,公有物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往往是相分离的,使用者有着强烈的趋利动机,有可能擅自改变公共物品的用途或进行掠夺性开发利用,造成公共物品的过度损耗和贬值。对此,公有物品的所有者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契约条款,采取法律制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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