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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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规定,固定资产的范围暂按下列标准确定:

1.业务技术专用设备,如医疗仪器、设备、教学模具、实验仪器等,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耐用时间一年以上者。

2.其他设备,如锅炉、水塔、空调、制冷机、水泵、电话总机、汽车、家具、被服等,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耐用时间一年以上者。

3.各类专业图书及重要杂志。

第二条医院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八类:

1.房屋及建筑物: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及各种附属设施,如中央空调、电梯、水塔、蓄水池等。

2.贵重仪器、设备:指业务技术设备中单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如X光机、B超、CT、高级实验分析仪器等。

3.一般专业设备:指业务技术专用设备中单价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800元(含800元)以上的医疗器械、教学模具、实验仪器等。

4.家具:各种桌、椅、凳、沙发、床、橱、柜等。

5.被服装具:各种棉毛、绒和人造纤织品等。

6.交通工具:指机动和非机动的车辆等交通工具,如汽车、自行车、三轮车、推车等。

7.图书:指各类专业图书和重要杂志。包括:医疗专业、管理专业、

财务专业、基建专业,水、电、汽、暖专业图书等以及重要杂志。

8.其他设备:不属于以上各类范围的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其他设备。其中,单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列其他贵重设备。如锅炉、洗衣机、烘干机、电子计算机、电子打字机、复印机等。单价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800元(含800元)以上的列入其他设备中的一般设各,如炊事机械、电扇、电视机、普通打字机、空调、录像机、计算器、消防设备等。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1998年11月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把上述的八大类合并为五大类:(1)房屋及建筑物;(2)专业设备;(3)一般设备;(4)图书;(5)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条总务科负责1、4、5、6、8项的财产管理,设备科负责第2、3项的财产管理,医教科负责第7项的财产管理。

第四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由院领导、总务科、设备科、医教科、财务科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总务、设备、医教、财务科为固定资产具体管理机构,在固定资产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院各科室应指定一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

第七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解释、修改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执行,组织检查、经验交流和评比活动,负责大型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和固定资产的调配。在规定权限内检查、鉴定、审批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

第八条总务、设备、医教科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增添计划的编报、采购、保管、发放、调配、维修、报损、报废、审批、申报、负责管理范围内的财产清查。财产的清查,一般情况下,每年可组织部分项目的抽查,三年普查一次。对清查的盈、亏,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填报盈、亏表,经批准后及时调整有关账户。财务科要负责固定资产总账控制和分类核算,并参加固定资产清查、检查、监督工作。总务、设备科要设分类明细账,仓库要设明细账和财产分布卡。月底账账、账物要进行核对,发现差错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纠正,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九条科室财产管理员,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查、盘点工作,保管财产卡。遇有丢失、损坏或需要修理,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督促做好大型设备的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等情况的记录。

第十条新建房屋及建筑物,按基本建设管理和有关程序报批。大型项目需经管理小组讨论论证。工程竣工后,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工程决算,需经财务科审核或送有关部门专门审核。总务科根据工程决算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证,一式三份,基建、总务科各留一份人账,一份交财务科入账。扩、改建工程在5000元以上的项目完工验收审核后,应增加原值。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包括订做、加工)必须按采购计划执行。属于专控商品和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的,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购买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设备,应经管理小组论证。购入财产,

需经验收、采购和科室负责人签章办理入库手续,由领用科室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外单位或个人赠送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医疗技术设备和其他设备分别交设备科、总务科,参照市场价格或估价填制入库单,由有关科室办理领用手续领用。

第十三条新增的固定资产入库后,各科室领用时,应填写“财产物资出库单”一式三联,经主管科室的负责人签章同意后,一联交保管室用以发放、登记库存账。一联交各库会计,凭以记录分类明细账,一联交财务科,登记总账。各领用科室应设固定资产明细卡,在领用时,由发放人员登记。明细卡一式二份,仓库留一份,各科室留一份。各科室在领用设备时,应对设备进行调试、检查,看其性能是否符合要求,设备是否完好,如性能不合要求,零件不全或破损,应由管理部门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调换、修复或退货。

第十四条领用仪器、设备单价在2000元(含)以上的,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定位置和规定工作量,并按台建立档案,记录安装、维修、故障、移动、使用日志。房屋、建筑物完工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竣工、水、电、暖、气、管道图纸及维修、拆迁等资料,应列入档案管理,图书杂志应建立明细账。按图书管理规定编写目录、卡片。其他固定资产也应定名、定量、定位、定人管理。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要实行定额控制,如久用破损,应以旧换新。使用科室如遇积压,应及时办理退还入库手续,不得自行转让给其他科室。

第十五条对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设备、仪器的使用,要加强

维护、保养,延长寿命,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确需报损报废的,应详细填制清单,报告报损、报废的原因,经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检查、鉴定、审批,报批同意后才能销账。其残值变卖收入,应交财务科人账。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审批权限暂定为:专用设备单台原值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一般设备单台原值5000元(含 5000元)以上的,需经管理小组制定,报经卫生厅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专用设备单台原值 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一般设备单台原值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需经管理小组鉴定,组长(分管院长)审批,其余的由分管科室科长审批。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应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财务科和固定资产的主管科室要经常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进行综合或单项分析,对内部使用的设备,主要考核利用率,看使用是否合理。对外开放的设备,主要考核设备利用率和诊断正确率等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纳入科室的考核范围进行检查、评比。对管理制度健全,使用合理,注意保养,延长使用年限,提高使用效率,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室和个人,年终应给予适当奖励。对管理不善,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财产损失,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直至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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