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
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对国际合同法律实践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冲突规则以及相关法律制度。
二、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自治原则合同自治原则是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该原则认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在美国,合同自治原则得到司法实践的广泛认可。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根据该原则,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应考虑合同与特定国家的法律、经济、文化等因素的联系,选择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外国法律违反美国公共秩序时,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该法律。
美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外国法律是否违反美国公共秩序。
三、美国涉外合同的冲突规则1. 约束说约束说认为,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具有约束力,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在美国,约束说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得到广泛认可。
2. 确认说确认说认为,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得到法院的确认,但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突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在美国,确认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
3. 灵活适用说灵活适用说认为,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灵活适用冲突规则。
在美国,灵活适用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
四、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制度1. 《美国统一冲突法重述》(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美国统一冲突法重述》是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该重述总结了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冲突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
2. 《美国对外贸易法》(United States Foreign Trade Regulations)《美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了美国对外贸易的法律制度,包括涉外合同的审批、监管等方面。
英美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1)

英美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1)[摘要] 英美法系属判例法,普通法与衡平法是其两大支柱。
就合同法而言,英美法的传统合同理论的基石系普通法上之对价理论,随社会变迁,以对价为基础的合同理论时有见肘,甚至造成不公平现象。
为弥补传统合同理论之不足,衡平法上发展出“允诺禁反言”原则,完善了英美合同法理论。
“允诺禁反言”原则与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制度有相似之处,但更多的是不同,并有互补之作用。
我国主要承袭大陆法系,借鉴英美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实可丰富我国合同法理论,也可在司法实务中贯彻公平正义。
[关键词] 合同法、允诺禁反言、缔约过失责任、借鉴大凡人们参与私法生活,期能补生活资源之不足,缘此而缔结合同,相互交换、互为买卖,最重者为“重然诺”,以诚信为本。
但亦有轻信诺之人,率而废约,致他人未能达其缔约目的,且常有损失。
此态样既不利于社会经济之发展,也不利于当事人之保护,亦与公平正义之私法理念相悖。
此种情形,在英美合同法上,传统对价理论或有为之束手,因而睿智之法学家创设“允诺禁反言”制度,裨能补对价理论之不足。
一、英美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传统英美合同理论之基石为对价理论。
所谓对价,即“有价值之约因乃由契约当事人各方,为迫使对方实现其行为或履行其诺言作出许诺之行为或牺牲,或只为购买或换取对方许诺而支付之代价者”。
[1]简言之,业已成立的合同在生效过程中能够用以支持当事人之间有互为给付义务者,用一句十分通俗的话就是“我给你是为了你给了我的关系”。
约因是英美法系中合同成立的重要要件,无对价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迁发展,新的社会价值观的形成,对价交换理论对合同范围及合同责任的限制的弊端日益突出。
“允诺禁反言”原则正是适时应变、顺应实现实质正义、公平的社会观念发展起来的,由此使长期受对价交换理论排斥的信任、公平等因素重新受到了重视。
所谓“允诺禁反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论美国判决要约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⑤ See Rule 68.Offer of Judgment(b) Unaccepted Offer.Anunaccepted offer is considered with drawn,but it does not preclude a later offer. Evidence of an unaccepted offer is not admissible in a proceeding to determine costs.
* 本文系 2017 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僵尸企业的退出障碍及优化研究——以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完善为中心”(项目 编号:2017ZDYY05)阶段性成果。同时也是 2018 年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难之破解——兼论摸索证 明的可行性”(项目编号:2018XZXS-014)、2019 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科研创新项目“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事由的分层化与司法适用” (项目编号:FXY2019026)阶段性成果。
合同法法中的Consideration约因或对价

Williams v. Roffey Bros &Nicholls Ltd
The defendant contractors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to refurbish a block of flats. They sub-contracted the carpentry work to the claimant for price of 2000 pound. The claimant ran into financial difficulties after having completed part of the work. The cause of his difficulties was partly attributable to the fact that he had underpriced the job and partly because of his own inability to supervise his workforce. It was in the interest of the defendants to ensure that the claimant completed the work on time because if, as a result of delay or non-performance by the claimant, the defendants were late in completing the work and they would incur liability to their employers. So the defendants agreed to pay an extra 10300 to ensure that the work was completed on time. The claimant subsequently finished eight more flats but defendant only paid 1500. The claimant sued to the court.
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

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作者:————————————————————————————————日期: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法律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于月红(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约因作为允诺可强制执行的标尺,是英美合同法中合同生效的一个核心要素。
约因在检验一项允诺的可强制执行性问题上,主要是通过约因的多种适用规则来实现的。
综合约因的本质,约因的适用规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规则:约因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约因相对性规则、过去的约因非约因规则、履行既存义务约因无效规则。
关键词:约因;互惠约因;约因相对性;第三人权利;适用规则中图分类号:DF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3-0135-09一、约因的内涵约因(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上非正式允诺得以强制执行的多种理由的集合表达,作为区分那些在普通法中认为不值得保护和制裁的允诺的标尺。
约因是法律为了给允诺赋予一个体系化的符合市场公正理念的价值标准,是普通法上合同的效力基石。
在英美合同法中,约因主要有两种涵义。
一种是“获益——受损”论,认为约因或者是一方当事人所获得的某种利益、好处或者权利,或者是他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某种损害、损失或承担的某种责任。
第二种是“交易互惠约因论”,即认为约因是一项允诺的交换因素。
两种涵义尽管对约因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官面临一个允诺可否执行的问题时,宏观的约因理论并不能解决具体的各种问题,约因的生命力则是通过在鲜活多样的判例中通过约因的具体适用展示出来。
因此,对约因在检验一项允诺的可强制执行性问题上,最为重要的是把握约因的适用规则。
二、约因的具体适用规则(一)约因必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1.约因必须充分规则:交易公正之底线“约因必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 consideration must be sufficient but in need not be ade-quate)是约因理论适用的首要规则。
论英美合同法的精神及其对中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启示

不仅是对普通法偏爱经验的一种总结,更是向哈佛法学院这一法律形式主义的大本营和兰代尔等 整编合同法的形式主义思潮吹响的讨伐号角。⑨ 英美法还对民法典这样的抽象的东西存有普遍怀 疑甚至是反感,认为这是对经验和常识的背叛,是走向了讲究逻辑的极端。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 或律师而非法学家才是英美法律体系的真正代表。
一、英美合同法的实用主义精神
“精神 (spirit)” 一词通常用来描绘生活中最为中心的、难以捉摸的力量。③ 法的精神向来是 法律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话题。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以名著 《论法的精神》 开启民智,为现代民 主政治奠基,在法律与政体、法律与自然地理、法律与宗教习俗等各种因素的关系中探究法的精 神。④ 后世的诸民主共和国纷纷强 调 个人 的 自 由与 平等,强 调 国 家 权 力 分 权 与 制 衡,也 都 是 在 此 法的精神指引下的社会进步。近代比较法学的核心概念 “法系” 也同样是以 “精神” 这一关键 词加以界定。比较法正是基于法律的精神、传统、样态的同与不同,才将西方国家法律区分并归 类为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⑤ 且其迄今仍有很强的说明力。
广东社会科学 2020年第 3期
论英美合同法的精神 及其对中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启示
刘承韪
[摘 要]英美合同法精神是英美合同法的气质与灵魂,它既与普通法精神一脉相承,又兼具合同
法服务于市场交易实践的部门法色彩。实用主义精神、灵活性精神和市场交易法精神是英美合同法的 三大精神气质。尤其是与强调理性主义和法律确定性的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合同法相比较,英美合同 法的此种精神更是自成一脉、别具风采,也引领了国际商事游戏规则的制定与统一。改革开放之后的 中国合同法亦受到英美合同法的深刻影响,英美合同法对于中国合同法的改进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 提醒我们当下的民法典合同编也要重视实践经验的力量,强调灵活开放性的品格,秉持市场交易法的 属性,在法典通过之后的解释适用中不断发展完善。要充分理解和有效解释中国合同法并紧跟世界合 同法发展的形势与潮流,以英美合同法精神作为观察窗口,是必要且有益的。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预约合同5篇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预约合同5篇篇1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将来一定的行为或事件达成协议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预约合同的内容和要素都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法律体系、立法依据、合同要素、法律效力等方面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预约合同进行比较分析。
一、大陆法系中的预约合同大陆法系是以法典为主要依据的法律体系,其主要代表国家为法国和德国。
在大陆法系中,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将来一定的事项达成协议,要求一方或双方在未来完成某些行为或事件的一种合同。
在大陆法系中,预约合同通常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便可据此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大陆法系中,预约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形式等。
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否则合同也可能被视为无效。
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道德。
合同的形式则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而定,有些国家规定预约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有些国家则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大陆法系中的预约合同,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便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大陆法系中的法官通常会根据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意思和公平原则来判断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
二、英美法系中的预约合同英美法系是以判例法为主要依据的法律体系,其主要代表国家为英国和美国。
在英美法系中,预约合同通常被称为“意向书”或“谅解书”,指双方当事人就将来一定的事项达成协议,但仅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在未来进一步签订正式的合同才能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
英美法系中的预约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目的等。
在英美法系中,预约合同并不要求严格的形式,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或书面约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在意向书中就某些重要条款达成了协议,且双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确定的,那么该意向书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论约因在英美法系赠与合同中的作用【最新法学论文】

学号: ************ 分类号: D923硕士学位论文论约因在英美法系赠与合同中的作用研究生姓名:乔秀菲指导教师:(教授)学科门类:法学专业名称:法律硕士 (法学)论文提交日期:2012年3月30日烟台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烟台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约因是英美契约法中所特有的一个概念,对于合同的效力确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无约因无合同,合同效力的有无就取决与约因的存在与否,但是随着历史的演变和商业贸易习惯的发展,约因理论的弊端开始显现出来,尤其是在无约因的赠与允诺中,受赠人的法律权利因为约因理论的形式上的限制而难以得到保护,约因理论的特例开始出现并发展开来,20世纪一场约因存废之争风生水起双足鼎立,本文从英美法中赠与允诺入手,介绍了约因传统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剖析其对赠与允诺效力的影响,在其薄弱之处发掘约因例外规则的发展,根据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融合趋势,简要介绍约因理论对我国赠与合同的影响。
关键词:约因;赠与允诺;赠与;允诺禁反言AbstractAbout the American contract law because of the peculiar to a concept, to determin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have a vital role, so-called because there is no contract is about, the validity of a contract for it depends on for existence about or not, but with the evolution of history and commerce habit of development, because of the abuse of the theory about began to appear, especially in the absence of the promise of a gift for about, to the donee's legal rights because of the theory of about in the form of the limit and hard to get the protection, about a special case of the theory of began to appear and development to open, and 20 century about because a abolished or wind double sufficient tripartite confrontation, this paper, from the promise of a gift in common law,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traditional theory about for the prod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nd analyzes the effect of the donator promised, the effect of a weak spot in the excav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about exception, according to the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fusion tendency,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theory of about the effect of a gift contract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consideration; gift promise; girt; promissory estoppel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引言 (1)第一章英美法系赠与允诺概述 (2)第一节赠与和赠与允诺 (2)一、赠与的定义和合法要件 (2)二、赠与的分类 (4)第二节赠与允诺 (7)一、赠与允诺的分类 (7)二、赠与允诺的补救措施 (8)第二章约因对赠与合同的影响 (10)第一节约因概述 (10)一、约因的定义和产生 (10)二、约因的规则 (11)第二节约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1)一、约因在合同中的功能和作用 (11)二、约因对赠与允诺的效力影响 (13)第三节约因的例外和衰落 (15)一、约因的例外 (15)二、允诺禁反言原则的产生与适用 (16)三、约因理论的衰落 (19)第三章英美法系约因理论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 (21)参考文献 (23)致谢 (24)引言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以约因为中心的契约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以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为中心,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封闭的相对关系。
对英美侵权法近因关系认定规则的认识

对英美侵权法近因关系认定规则的认识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causation),直到现在仍然一直被中外学者和法官视为不解之法学难题。
在英美法系,尽管没有成文的侵权行为法典,但学说与司法实践均将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但是,究竟以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去公正地认定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争论和近半个世纪的沉寂之后,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批评的那样,“该说的已经说了,不该说的也已经说了”,可因果关系的标准“仍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
”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Cause in Fact),二为法律上的原因(Legal Cause),也称为近因(Proximate Cause)。
其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是分为两个步骤的,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涉及客观事实问题,即从客观事实的上找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
一般而言,所有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的事实,都被作为该结果事实上的原因。
但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要使侵害人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之外,还需具备法律上的原因。
此处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的上原因”这一术语并未被英美法院广泛接受,习惯上仍然称为“近因”。
按照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认定的两分法的思维方式,其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也包括对于事实因果关系认定的规则和对于近因关系认定的规则,一般来说,对于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主要有必要条件规则(But-For-Test)和实质要素规则(Material Element or Substantial Factor Rule)。
对于近因关系的认定规则主要有直接结果(direct consequence)规则和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规则。
论英美合同法的显失公平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论英美合同法的显失公平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英美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是指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明显偏向一方,
对另一方造成不公平的影响。
这些条款可能是过于苛刻的限制、不合理的
赔偿责任、不公正的争议解决方式等。
为了保护弱势方的利益,英美合同
法规定了显失公平制度,使得这些不公平的条款在法律上无效。
显失公平
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于,我国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在一些合同中,
强势方往往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将不公平的条款强加于弱势方,导致
弱势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我国应该借鉴英美合同法的显失公平制度,加强对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监管,保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我
国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借鉴英美合同法的经验:1.加强对合同条款的
审查。
我国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合同审查机制,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审查,
发现不公平条款及时予以纠正。
2.强化对不公平条款的惩罚。
我国应该加
大对违反显失公平制度的惩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起到震
慑作用。
3.增加弱势方的权利保护。
我国应该加强对弱势方的权利保护,
为其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使其在合同中的地位得到提升。
总之,英美合
同法的显失公平制度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我国应该加
强对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监管,保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法的健
康发展。
英美契约法论

英美契约法论在英美法系中,契约法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领域。
契约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其内容可以是商业交易、租赁、劳动合同等。
契约法则是通过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契约关系,保障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一、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契约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由和平等。
在英美法系中,个人的自由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因此,契约法也应该遵循这个原则。
合同必须是自愿的、平等的、有意义的,并要满足法律的规定。
另外,契约法还要求各方应该诚信履行合同,保证契约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二、契约法中的主要原则1. 合同效力原则在契约法中,合同效力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合同效力意味着合同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各方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赔。
2.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意味着各方在签署合同时具有自由意志和自主权利。
在契约法中,这个原则要求合同应该是自愿达成的,并且没有任何不当行为或者强制行为干扰合同的签署过程。
合同应该基于各方自己的意愿,不得挑战或限制自由选择。
3. 修改合同原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合同的内容需要经常调整和修改。
在契约法中,修改合同原则允许各方就合同的内容进行重新协商和修改。
但是修改必须是自愿的,并且双方应该达成一致意见。
4. 诚信原则在契约法中,诚信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它要求各方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必须保持诚实和守信。
如果有一方欺骗或者隐瞒某些事实,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
三、契约法的实践意义契约法的实践意义非常重要。
在商业和贸易领域,契约法可以帮助各方规范签署和执行合同。
它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商家欺诈行为。
在劳动合同领域,契约法可以帮助雇主和工人彼此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平稳和稳定。
对世界各地的企业来说,了解英美契约法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因为英美契约法在商业和贸易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和适用范围。
只有了解契约法,才能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多优势和机会。
英美契约法读书笔记

关于约因(Consideration)valuable consideration"may consist either in some right,interest,profit,or benefit accruing to the one party ,or some forbearance,detriment,loss,or responsibility given,suffered,or undertaken by the other".Bolton v Maddon L.R.9 Q.B.55(1873)美国法大抵继承了英国之约因观念,惟其所强调者,在于约因须经“交易磋商”(bargain for )之过程及受约人“法律上权益受损”(legal detriment)之要素。
故约定人以自己之许诺,而对受约人交换自己或第三人之相对承诺或为某种作为、不作为(权力之不行使或行为之容忍)或者法律关系之创设、变更或消灭时(同条第三项、第四项),始可认为具有“约因”。
Lord Pollock对约因所下之定义:“一方之行为,或容忍或所为之诺言,乃换取对方诺言之代价,此项诺言既有对价关系,自属有效。
”(注:Pollock,Principles of Contract(13th ed.)at 133. 其原文定义为:An actor forbearance of one partyor the promise thereof, is theprice for which the promise of the other is brought, and thepromise thus given for value is enforceable。
Pollock 之此一定义在1915 年英国最高法院于Dunlop Pneumatic Tyre Co. , Ltd.VSelfridge & Co., Ltd.(1915)All E.R.Rep.333判决时加以引用并确认。
英美合同法

Section 3. Acceptance 承诺
An acceptance is a manifestation of willingness to be bound by the terms of an offer made in a manner invited or required by the offer. 按照要约的要求明确表示自愿受要约条款约 束的意思表示是承诺。
1. Requirement of Consideration
早期的对价源于, 早期的对价源于,一物对一物 (quid pro quo) 从法律上看, 从法律上看,一项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 当事人得到某种权利、利益或好处, 当事人得到某种权利、利益或好处,或者另 一方当事人做出某种容忍、承受某种损害、 一方当事人做出某种容忍、承受某种损害、 损失,或者承担某种责任。 损失,或者承担某种责任。
2、EMBRY V. HARGADIAN, 、 MCKITTRICK DRY GOODS CO.
EMBRY V. HARGADIAN, MCKITTRICK DRY GOODS CO. 一案确立了一个原则,法 一案确立了一个原则, 判断一方的意向不是看他本人到底怎么想, 官判断一方的意向不是看他本人到底怎么想, 而是看处在对方位置的一个理性人 person)从一方的言行中所得出 (reasonable person)从一方的言行中所得出 的结论。 的结论。
Chris Turner, Contract Law:
An agreement between two parties by which both are bound in law and which can therefore be enforced in a court or other equivalent forum.
谈谈美国合同法中的要约【精选资料】

谈谈美国合同法中的要约一、双方构成合同的意向要想构成合同,双方必须有合意才能达成协议。
协议的构成要有要约与承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的一方称为承诺人。
然而,合同法中的合意,英文的表述有二种,一种是,meetingofthemind,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标的及其他条款主观及客观上双方意见表示趋于一致而订立合同。
一种表示为为mutualasse n n ts,指双方当事人对于于标的及其他条款在客观上上双方趋于一致而缔结合同同。
当事人对于标的或其它它条款在主观上可能尚有小小部分不同的意见或不明了了存在,然而并不妨碍双方方当事人间对合同成立效果果,两者之间存在差异。
合同的客观理论,由于订订立合同的双方又不是法院院是意向中mindre a a der的读者,那么订立立合同的双方认为合同的条条款存在是很重要的,而不不是一方的主观愿望,双方方认为合同的一方的愿望就就被认为是客观的,而不是是主观的。
对一方愿望的客客观检测,大多数情况下,,一方意指:一个通情达理理的人在另一方的位置得出出他的用意的客观表明。
例如:A对B说:“我将我我的房子卖给你1000美美元”。
B 说:“好,生意意做成了。
”实际上这房子子的价值远远超过10000美元,A拒绝做这笔生意意。
B上诉了。
如果B能说说明A的话或A的知识缺乏乏商人的敏锐,导致B合理理的认为A的要约是很严肃肃的,法院将认为A有构成成合同的意愿。
即使A明确确地证明那不过是个玩笑。
从另一个角度讲,在B B的位置上的人们合理地认认为A仅仅是开个玩笑,,,法院将认为A没有订立合合同的意愿,将构不成合同同。
同样地,如果A能证证明B知道A仅是开个玩笑笑那么双方就没有合意,即即使对B来说没有不合理的的原因认为A仅仅是开个玩玩笑,合同也不成立。
这是是因为B应有这个认识,他他实际上知道A的意图,这这种认识是合情合理的。
如如果B知道,那A仅仅是开开个玩笑,双方没有合意,,也就构不成合同。
英美契约法论

英美契约法论引言契约法是指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是商业和民事领域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英美契约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对于英美两国商业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英美契约法进行论述,包括其历史背景、主要特点以及对商业活动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英美契约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欧洲,当时的商业活动开始复苏,人们需要一种能够规范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英国,普通法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司法体系逐渐形成,并在契约领域得到应用。
而在美国,则是基于英国普通法体系建立了自己独特的契约法体系。
二、主要特点1. 契约自由原则英美契约法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内容和签订方式,并有权自愿放弃某些权利或承担某些义务。
这种自由原则为商业活动提供了灵活性和创新性,使得合同关系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2. 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英美契约法强调合同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诚实地履行承诺,并且应按照合同精神进行交易。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能受到法律制裁,从而维护了契约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3. 口头契约的有效性英美契约法承认口头契约的有效性。
尽管书面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更常见,但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达成有效契约。
这一特点使得商业交易更加便捷和快速,并且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
4. 合理解释与公平交易英美契约法强调对合同条款进行合理解释,并倡导公平交易。
根据这一原则,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意图和合同背景来解释争议条款,并确保交易双方在合同中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
这种灵活的解释方式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契约关系的稳定性。
三、对商业活动的影响英美契约法对商业活动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为商业交易提供了一种稳定和可靠的法律框架,使得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权利和义务,降低了交易风险。
其次,契约自由原则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商业活动更加灵活和公平,并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
英美法中准合同制度及其启示

英美法中准合同制度及其启示摘要:准合同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的三大债的来源之一,发挥着重大作用,而大陆法系并无相关概念及其制度。
我国正在修订民法典,在不制定债法总则的情况下,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都由特定的部门法规定,而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该如何处置暂无定论。
本文意在探寻分析准合同制度在英美债法中发挥的作用,以期为我国债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些许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准合同债法;英美法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引言2017年3月15日,我国首部民法总则正式通过,其中债法是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制订我国民法典的过程中,围绕着是否设立债法总则展开了激烈探讨,随后,有关机构表示,作为债的主要来源的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已经有独立的部门法约束,债法主要组成部分已经被肢解,因而,没有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暂时不会出台债法总则。
但是,如何处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与合同之债以及侵权之债之间的关系?假定不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进一步规定,那么整个民法体系中,则仅有民法总则第118条进行释义。
众所周知,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已经成为为债法三大支柱之一,短短28个字的条文,远远不能满足实务中对这二者的调整。
那么我们该如何协调几大债之间关系的适用?为此,本文就英美法系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探究,分析其法律适用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启示。
二、英美法中准合同制度及其主要内容评述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曾描述说,某些债务的渊源并非来自于合同但是却和合同所生之债类似,债务人承担一种“准来自合同”的义务。
因此,他认为债务可以分为三种: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和不可分的其他各种债务。
随后该概念逐渐被解释为某些债的渊源并流入其他国家。
传统英美法系坚守“无救济则无权利”的准则,不当得利的概念便孕育了准合同这一概念的“种子”。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多数人基于意思自治经过一系列行为联络在一起,并且在彼此之间产生某些的法律关系。
债的发生并不以合同的存在为必要前提,债的产生源自于物的给付行为,这种给付行为使得无权拥有一笔钱或物的人负有支付、返回的义务。
约因

参见:杨桢 教授(台湾东吴大学法学士,澳大利亚Monash大学法学硕士,澳大利亚庞德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哈佛大学访问学者)英美契约法专题研究系列讲座。、
如果广告要求人做一种行为,而且没有商量的余地,那么广告可能就成了要约了。从约因角度来看,要有当事人一方获得利益或者受到损害,这个老太太原本不必吃药,结果却按要求每天都按时吃药,造成了生活的不便,且吃药对身体也不好。所以从法律上讲,老太太收到了损害(detriment),而药厂也得到了好处,他通过广告自吹自擂,会增加销售量,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所以要付钱。
案例2:一个药厂在报纸上刊登了一则防治感冒的药品广告,写明任何人每天吃3次,吃药2周,如果仍然感冒,药厂就支付1000英镑。一个老太太吃药后仍然得了感冒,于是就要求药厂支付1000英镑。而被告抗辩说:第一,英美法中广告是要约的约因,而不是要约,不能据以广告加以承诺然后要求赔偿;第二,你吃药并没有通知我,我不知道你在吃我的药。最后药厂败诉,要支付1000英镑。
约因在英美合同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约因的有无对判断合同的效力尤为关键。“无约因即无合同”甚至成为英美合同法的金科玉律。当然,在英美法发展史上尤其是到20世纪,约因如此地位有所下降,尤其是富勒发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后。
下面据说被称为其经典定义:
A valuable consideration, in the sense of the law, may consist either in some right, interest, profit or benefit accruing to the one party, or some forbearance, detriment, loss or responsibility given, suffered or undertaken by the other.[Currie v. Misa,10 Exch.162(1875).]
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是现代世界上主要的法系之一。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在法律适用、法律体系、法律渊源等方面具有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从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法律体系、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1. 案例法适用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以案例法为主要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会查阅相关的案例,以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
这种案例法适用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先例。
先例是指过去的案例对后续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与案件相似的前案判决。
(2)案例法具有溯及力。
即新案例对过去未决案件具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即使过去的案件尚未判决,新案例的判决结果也会对过去未决案件产生影响。
(3)案例法具有灵活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对先例进行解释和适用,以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
2. 普遍法适用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还体现在普遍法的适用上。
普遍法是指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典、刑法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普遍法的规定,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3. 司法审查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还包括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种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有权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三、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1. 刑法体系英美法系的刑法体系以犯罪和刑罚为主要内容。
在刑法体系中,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刑罚分为监禁、罚金、缓刑等。
刑法体系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构成要件明确。
英美法系的刑法体系对犯罪构成要件有明确的规定,如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等。
(2)刑罚种类多样。
英美法系的刑法体系对刑罚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如监禁、罚金、缓刑等。
(3)刑罚与犯罪相适应。
英美法系的刑法体系强调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即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契约精神美利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契约精神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之一,它源于英国普通法传统,并在美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契约精神强调合同的自愿性、平等性和履行性,体现了法治、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本文将从契约精神的定义、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契约法、契约精神在美国法律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契约精神的定义契约精神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基于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协议并履行协议的意愿和行动。
契约精神强调合同的自由、公平和正义,要求合同当事人遵守承诺,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契约法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美国合同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基于自愿达成协议,不得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
(2)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双方在合同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4)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合同法的立法体系美国合同法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次。
联邦法主要包括《统一商法典》(UCC)和《美国法典》等。
州法则根据各州的具体情况制定。
四、契约精神在美国法律实践中的应用1. 民事诉讼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契约精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原告有权根据合同条款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2)被告有权根据合同条款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履行合同义务。
(3)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商法领域在美国商法领域,契约精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法强调合同的自由、平等和诚实信用,要求合同当事人遵守承诺。
(2)商法中的《统一商法典》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契约精神的实现。
(3)商法领域中的信用证、担保、保理等业务,都体现了契约精神的要求。
3. 公法领域在美国公法领域,契约精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关系,如税收、社会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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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作者:————————————————————————————————日期: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法律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于月红(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约因作为允诺可强制执行的标尺,是英美合同法中合同生效的一个核心要素。
约因在检验一项允诺的可强制执行性问题上,主要是通过约因的多种适用规则来实现的。
综合约因的本质,约因的适用规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规则:约因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约因相对性规则、过去的约因非约因规则、履行既存义务约因无效规则。
关键词:约因;互惠约因;约因相对性;第三人权利;适用规则中图分类号:DF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3-0135-09一、约因的内涵约因(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上非正式允诺得以强制执行的多种理由的集合表达,作为区分那些在普通法中认为不值得保护和制裁的允诺的标尺。
约因是法律为了给允诺赋予一个体系化的符合市场公正理念的价值标准,是普通法上合同的效力基石。
在英美合同法中,约因主要有两种涵义。
一种是“获益——受损”论,认为约因或者是一方当事人所获得的某种利益、好处或者权利,或者是他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某种损害、损失或承担的某种责任。
第二种是“交易互惠约因论”,即认为约因是一项允诺的交换因素。
两种涵义尽管对约因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官面临一个允诺可否执行的问题时,宏观的约因理论并不能解决具体的各种问题,约因的生命力则是通过在鲜活多样的判例中通过约因的具体适用展示出来。
因此,对约因在检验一项允诺的可强制执行性问题上,最为重要的是把握约因的适用规则。
二、约因的具体适用规则(一)约因必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1.约因必须充分规则:交易公正之底线“约因必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 consideration must be sufficient but in need not be ade-quate)是约因理论适用的首要规则。
其中,约因必须充分是指受诺人对于允诺人的允诺提供了有价值的东西(something of value)作为回报。
此处,作为允诺执行的约因这个有价值的东西要求其不仅具有事实上的价值,而且也应当在法律上是有价值的。
“约因必须充分”要求约因与允诺形成法律上的交换关系。
这里蕴含了一个朴素的正义观念。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中将正义分为不同的类型,对于出于意愿的交往,必须符合“交换公正”的伦理性。
交换公正要求当事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一方接受另一方所提供的物品时必须支付对等的东西作为交换之物的补偿。
托马斯·阿奎那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思想之上又将出于意愿的交易行为区分为践行交换公正的行为与践行慷慨德性的行为。
交换公正德性要求当事人进行交换是为了交换对方当事人提供对等的东西作为补偿,而慷慨德性则表明作出允诺提供某物的允诺人不是为了换取对方某种东西作为补偿,而是纯粹为了使对方受益,这种无偿行为彰显的是允诺人践行自己慷慨的德性。
因此,要求“约因必须充分”是符合正义哲学思想的。
所谓约因必须具有经济价值(must be of economic value)指的是一个行为、容忍或允诺对允诺人具有事实上的功能性。
实践中,法院要判断一个允诺是否存在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补偿物并且对约因的经济价值进行精准的计算是非常困难的。
尤其是对所谓的“道德约因”是否认可的问题,这点在英美合同法的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
例如,依照交易理论,基于爱和感情(natural love and affection)以及其他纯粹的情感性动机将不能构成充分而合格的约因,此种允诺将不能得到执行。
2.约因无须等价规则:交易本质——意思自治“约因必须充分规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必须是有价值的,但法律并不关注交换的实际价值是否对等。
“对价无须对等规则”则认为自愿交易中对于交易的物品是否具有同等的价值或客观上价值是否相当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最终的交易是有法律意义的,并且在当事人看来其交易是自愿公正的。
英美法之所以尊奉约因的“无须等价”规则,源于英美国家对自由主义的市场交易观念的推崇和自由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信赖。
“交易活动,贵在当事人能透过其自主意愿而获得其期望得到之物作为补偿,因此,交易标的之价值如何,亦宜由当事人自主判断。
至于是否是一桩公平之买卖(good deal),法院则无权质疑。
”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79条便明确规定:如果符合约因的要件,则对下列事项并无要求:(a)对允诺人是一项获利、利益或便利,或者对受诺人是一项损失、损害或不利;或(b)交换的价值相等;或(c)“义务的相互性”。
“约因无须等价”的一个极端情形就是“名义约因”(niminal consideration),也被称为“胡椒子规则”(the peppercom rule)。
名义约因即“一粒胡椒子(一分钱)也可以构成一个良好的有效的约因”。
“名义约因”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但是该规则的存在也造成了实践中当事人为规避无偿允诺的不可执行性而滥用“名义约因”规则之现象。
当事人通过提供价值微乎其微的东西作为允诺的约因,使得原本不可执行的允诺可以执行,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约因对交易公正进行控制的功能。
因此,自20世纪以来,名义约因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批判和质疑。
为了解决名义约因与交换价值适当之间的问题,英国法院在1991年的Westminster City Council v.Duke of Westminster一案的判决中指出:任何实质价值——超过5英镑的价值——其支付或允诺支付都可防止交易中名义约因的产生。
(二)约因的相对性规则:须由受诺人发出“约因须由受诺人发出”指的是只有收到允诺的人在提供了该允诺的约因之后,受诺人才可以诉请执行该允诺。
这个规则与英美法上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doctrine of privity of con-tract)密切相关。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不得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施加合同义务;非合同当事人不得以合同为诉求要求强制执行,即便该第三人是合同的受益人。
在英美法上,多数学者认为,合同的相对性与“约因必须来自受诺人”密切相关。
“约因须受诺人发出规则”具体包含以下两层意思:第一,唯有受诺人才有权向允诺人提供约因;第二,只有提供了约因的受诺人才有权诉请法院要求允诺人执行允诺。
前者限定了约因的提供者,后者是限定允诺的执行人。
在只有允诺人和受诺人的合同结构里,约因的相对性规则践行不是什么难事,复杂的情况是,在合同中出现涉及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时,此时如何理解“约因须由受诺人发出”就比较复杂。
1.约因必须来自受诺人19世纪,英国普通法法官开始对约因原则的适用进行整顿,并对普通法中传统的交易性约因进行保护。
19世纪初期兴起的要约——承诺规则导致人们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辨别和重视,由此也形成了一个观念:合同只是对当事人有效。
即合同相对性原理。
在此思维模式下,英国法官开始严格限制合同第三方受益人的诉讼权利,强调约因必须是由受诺人发出的。
其理由在于:大多数情况下,第三方受益人都是无偿的受益者,没有为允诺提供任何约因,而普通法一般不允许无偿受益者提起合同诉讼,所以第三方受益人也不得享受这种特权。
换言之,一个人只能强制执行针对他本人的且他本人提供了充分约因的允诺。
1833年的Price v.Easton一案是“约因相对性规则”的典型判例。
在该案中,Price欠原告13英镑,其同意为被告工作,而被告又允诺将Price的工资支付给原告。
但后来被告并未履行该诺言。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那13英镑,因为原告本人并没有向被告的允诺提供约因。
随后的Tweddle v.Atkinson一案进一步确立了“约因必须来自受诺人”的规则。
2.约因无须提供给允诺人约因必须由受诺人发出,但是并不要求接受约因的人是允诺人。
因为:第一,约因可以不包括允诺人的利益,而只是受诺人的损害。
在“获益——受损”约因论中,损害和利益只要具备其中之一便可构成充分的约因。
因此,当受诺人没有向允诺人提供利益对价之时,只要存在对受诺人的损害,也可以构成充分的约因。
第二,“获益——受损”约因论认可了“约因可以是应允诺人的要求提供给第三人的利益”,所以约因有时也就无需提供给允诺人。
例如1873年的Bolton v.Madden一案就是典型的向第三人提供利益构成约因的例子:原被告都是一项慈善基金的捐赠人,并且都有权投票决定其基金的使用方案。
在一次投票会议中,原告应被告要求将其票投给被告选定的一个申请人,被告则允诺下次投票中支持原告。
后来,被告并未履行诺言,原告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的允诺。
法院最终认为:原告已经依照被告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了利益,足以构成充分有效的约因,所以被告也应当履行自己的允诺。
后来,合同法上发展出“第三人利益合同”则是对“约因无须提供给允诺人”规则的进一步理论总结。
3.“约因须由受诺人发出规则”的新发展:美国互惠交易约因论与英国《第三人权利法》(1999年)的变革(1)美国互惠约因论对“约因相对性规则”的变革从19世纪末开始,在世界经济形势和全球交易环境的新发展下,古典契约理论受到了新经验主义和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挑战。
其中,合同相对性理论的新发展被誉为20世纪合同法变革的里程碑之一。
与之相应的,约因相对性规则也有所软化。
在美国许多州的判例中,逐渐突破约因相对性规则的限制,采取了对债权受益人进行救济的措施。
例如,1918年的纽约州法院审理的Seaver v.Ranson一案正式确立了捐赠受益人的权利。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丈夫允诺妻子对她侄女进行赠与,侄女的受益权应当得到保证。
侄女可以单独起诉姨父要求其兑现允诺。
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大部分的美国法院都拒绝接受“约因须来自受益人”的规则。
美国《合同法第一次重述》规定捐赠受益人在很多情形下有权获得救济。
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在于商业便利,也获得美国法院的权威判例的支持。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02条(意向的或临时的受益人)规定,“(1)除非允诺人与受诺人另有约定,若他们认可针对受益人的履行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愿,该受益人为意向受益人。
针对受益人的履行包括:(a)允诺的履行将满足受诺人对受益人支付金钱的义务;(b)合同表明受诺人打算给付受益人允诺履行本身所包括的利益。
(2)附带受益人是指非合同意向的受益人。
”此外,《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90条(合理招致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规定:“如果允诺人可合理期待他的允诺将诱使相对人或第三人为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相对人或第三人实际为了特定的作为与不作为,若只有该允诺的强制执行才能避免不公正结果的发生,则该允诺具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