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及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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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营,减少车辆交通事故和车辆丢失给公司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
2.使用范围:
公司配置机动车辆的部室和人员。
3.职责:
公司机动车辆统一参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成支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总务部负责办理保险业务,财务部负责公司内部保险费用的结算。
4.工作内容:
4.1总务部按每部机动车辆的保险期限办理续保工作,保单由总务部集中保管。
4.2公司机动车辆统一参保的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车辆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6项;如增加其他保险项目,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续保前通知总务部办理增保业务。
4.3公司机动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盗抢丢失后,责任人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服务电话95518或理赔科62372445),并配合交管、保险人员的调查。责任人不得隐瞒、谎报事故原因,以免影响公司的保险信誉和理赔工作。总务部配合责任人及时办理各项理赔手续。4.4公司各部室机动车辆的保险费用,总务部每月汇总一次,交财务部结算。
4.5机动车辆保险费用表总务部存档保管,以备查询。本办法由总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