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收征管法修订解读及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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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收征管法修订解读及难点解析

2016税收征管法修订解读及难点解析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三)顺应信息化发展态势
➢ 确立信息化思维,从前瞻性出发,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 ➢ 完善纳税人识别号等制度,以有效归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预留制度空间; ➢明确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 ➢赋予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相关应用系统以及到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等机构检查纳税人涉税信息的 权力。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
框 架
第 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章 凭证管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章 申报纳税
第六章 税额确认
第七章 税款追征
第八章 税务检查
2021/3/12
YOUR TEXT (四)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
充实 纳税人
权利
引入 税收利息
降低 处罚标准
放宽 纳税人 诉权
建立 税收争议 调解机制
引进 预约裁定
制度
(四)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 引入预约裁定
2021/3/12
(五)实现与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
税收征管法
宪法性法律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刑法
诉讼法
(六)规范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 1.确立基本征管程序 • 自行申报是税收征管的基石 • 税额确认是税收征管的核心环节 • 税款追征是税额确认的后续处理
2021/3/12
(六)规范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 • 税务检查是征管程序的通用手段 争议处理是税收征管的救济渠道 2.合理设计时效 3.证明责任的分配

新政解析: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赶快关注吧!将获得更多财税36号的重要解析)

新政解析: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赶快关注吧!将获得更多财税36号的重要解析)

新政解析: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赶快关注吧!将获得更多财税36号的重要解析)赶快添加吧!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问题导读本次营改增方案中为何仍称“试点”?楼继伟部长解释,原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造成一定扭曲,包括企业行为和财务方面的扭曲,因此改革中采取了不少过渡措施,全面推开后是一种全面的试点。

一、纳税人的相关规定中国境内有偿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及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改增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全新的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1994年随着《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施行而诞生的,很多人一直认为混合销售就只一个定义,而认真的去看,又会发现,混合销售又分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各自的定义是相反的。

增值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特别规定的行为,是指纳税人的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为,该类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2016年税收新政策汇总解读

2016年税收新政策汇总解读

2016年税收新政策汇总解读2016年,国家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新政。

优惠范围再增广、力度再加大、办税手续再简化……这些税收新政从不同角度与层面出发,多维度地体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功效,为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环境、助力民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选取了部分新政为大家详细解读。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税收有新优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再加大南京某体育运动学校是一家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拥有一所体育场馆。

场馆除了日常体育教学使用外,还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满足周边市民体育活动的需要。

近日,该学校财务人员到秦淮地税局反映,体育场馆维护费用、管理成本高,对外开放取得的收入大都用在了场馆的维护和管理上。

学校想知道在这方面有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2015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文件规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二)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三)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如果体育场馆符合上述要求,经向税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即可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免征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进一步解释: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受益的看似是该体育运动学校,但不难看出国家出台该政策的深意,旨在鼓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且场馆取得的收入需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因此,符合条件的纳税主体可享受免征优惠,利用了税收的调节杠杆原理,加大体育场馆有效降低税收成本的力度,能够更好地为民服务。

2016年最新税收政策解读及汇算清缴重大事项调整

2016年最新税收政策解读及汇算清缴重大事项调整
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年度内完工进度 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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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
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
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简易计税 预交、交纳 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使用
转让金融商品应 交纳、负差 正差纳税
交增值税
抵税
代扣代交增值税 交纳
扣缴
金融商品转让增值 税核算
境外支付扣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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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
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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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
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新政:不含税价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
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doc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
规定的公告.docx
时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
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docx

例:某企业或个人将成本是10万元技术成果评估为
1000万元投资到A公司,增值990万元暂不纳税。A公司
按1000万元无形资产核算摊销,合计抵税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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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 所得税退税有关政策解读: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可以 追溯调整并申请退税。

新《税收征管法》存在的十二个问题

新《税收征管法》存在的十二个问题

新《税收征管法》存在的十二个问题2001年4 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终于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其修订之处多达80 余处,因此,可以说是比较大人一次修改。

与原来的《税收征管法》相比,修订后的新法显然有了很大程度上的完善。

但从新法颁行来五六个月的实践情况看,《税收征管法》依然存在很多的缺陷:第一,新法所规定的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时间不尽合理。

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分析这一规定,我们会发现,从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可能会需要两个月的时间。

这样,经营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了一个“时间差”,形成税收管理“真空地带”。

比如说某个纳税人2001年5月11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并正式开业,取得应税收入,那么无论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还是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亦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纳税人都应该在6 月10日前缴纳欺其5 月份的应纳税款。

但是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该纳税人可以在6 月11 日才进行有效的税务登记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在7 月11日才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

如此,纳税人 5 月份发生的纳税义务完全可以在8 月10 日之前才缴纳入库。

税款入库时间整整延迟了两个月。

实际上,由于新《税收征管法》的这一规定,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之间实际上已经产生了冲突,这一冲突虽然不是很明显的条文的直接冲突,但是依然会对税收征管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新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很不合理。

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这一规定似乎隐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办理税务登记证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前提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论述当前税收征收管理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述当前税收征收管理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述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税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好几年了。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为人们提供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的标准和社会规范,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税务人员恪尽职守,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保护自身权利,社会各界及有关方面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必须遵守的规范,是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方略的重要保证。

实践证明,征管法对于保证税务机关依法组织收入、依法治理税务干部队伍、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总体上看,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贯彻比较顺利,较好地解决了税收征管中的绝大多数问题。

但由于我国纳税对象的多样性、经济事务的复杂性、新生事物的发展性、国际环境的开放性,势必造成征管法在施行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问题。

笔者现就贯彻征管法中的一些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对策,供大家参考和商榷。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存在的问题从《税收征收管理法》总体结构、具体内容、逻辑关系来看,其力求达到结构清楚、语言简洁、操作便利、责任明确,但仔细推敲整篇法律,仍能看出一些问题。

(一)税务登记方面1、关于注销税务登记问题。

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时间,第六十条规定了违反税务登记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粗一看,结构严谨,规定具体,但却没有在整体上形成一个封闭的链条。

通观征管法及其细则,对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重视不够,虽说也对不按时注销税务登记作了进行罚款的规定,但形同虚设。

从各地征管实践看,由于征管法没有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作为以后重新进行税务登记的必备条件,所以众多纳税人自然关门溜之大吉。

人都跑了,对谁罚款?现在各级税务机关存在的大量非正常户和欠税就充分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

2、关于亮证经营问题。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但无论是法还是细则均没有对违反此条如何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现行征管法难点问题及发展方向的探讨

现行征管法难点问题及发展方向的探讨

三、现行征管法的难点问题及修改情况

(一)修订征管法的基本要求 1.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及原则、目标 指导思想 原则 目标
2.修改着力解决的问题

(1)确定纳税人在征管法中的申报主体地位; (2)为纳税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3)强化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能力; (4)理清税务机关内部岗位、职责、流程; (5)为确立现代高效科学的征管体制提供法律支持; (6)为税收管理信息化提供法律保障; (7)为有关税法的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准备
2.纳税主体问题

(1)举例分析 案例.doc (2)修改后的征管法对连带纳税人的规定: 一是引入“连带纳税人”的概念 二是引入“第二次纳税人”的概念 三是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向股东追缴 欠税制度 案例.doc 四是考虑了公司解散后税收债务的承担问题
3.修正申报问题
(1)举例说明存在问题案例.doc (2)增加修正申报的条款 一是规定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 二是规定更正或补充申报的法律责任
(二)现行征管法修改的必要性

1、经济和社会形式的发展 2、现行征管法存在多种问题 3、社会各界的要求
多种情况促成了征管法修订工作的启动

(1)07年3月,委托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与征管司共 同调研征管法的实施情况; (2)07年6月,在总局网站发通告,公开征求修改意 见和建议; (3)07年11月,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报立法项目; (4)08年6月13日,“《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启动 会议”在税务总局召开; (5) 2008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十一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征管法被列入第一类立 法项目 。
二、现行征管法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疑难问题解析

税收征管法疑难问题解析

税收征管法疑难问题解析税收征管法疑难问题解析税收管理的重要性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M·伯德提出:“税收是一门强调可行性的学问。

理论上最完美的税制,如果其所表示的意图在实践中被歪曲,就可能变成蹩脚的税制〔参见理查德伯德、米尔卡卡萨内格拉德韩舍尔编,朱忠译《开展改革中国家的税收管理》〕”“无论是对于那些关心税收增加在恢复宏观经济平衡中所起的关键作用的人,还是关心税收政策及其对经济的总体影响的人,税收管理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

税收管理对于决定实际的〔或有效的〕税收制度,而不是法定的税收制度,起着关键作用。

事实上,开展中国家的税收政策专家越来越确信没有管理制度变化的政策是空洞无效的。

必须确保税收政策的变化与管理能力相协调。

实际上,开展中国家的税收管理就是税收政策。

”一、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的范围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所有的纳税人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两类: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

1.税务登记证:〔1〕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即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机关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也要办理税务登记。

〔2〕其他单位批准的单位和个人。

如卫生,民政。

2.临时税务登记证:〔1〕取得临时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2〕承包、承租的单位和个人;〔3〕外国企业在境内承揽工程等。

应办而未办工商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要照章纳税。

外出经营的一律实行报验登记。

〔二〕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的识别号为行政区位码加组织机构代码〔15位〕。

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加2位序号。

〔三〕税务登记中与有关部门的配合1.工商部门。

15条,工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细那么11条。

2.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配合。

3.与组织代码机构及经济普查的配合。

〔四〕2006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几个重点立法问题探析

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几个重点立法问题探析

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几个重点立法问题探析【摘要】本文认为新一轮《税收征管法》法律条款的修订完善的重点应该着眼如下几个方面:健全涉税信息为基础的管理制度、建立纳税评定为重点的税收确定制度、构建税收强制征收制度、强化税收稽查制度为重点的税收检查制度、健全制裁偷漏税的处罚制度、降低税收救济门槛为重点的救济制度六个方面。

【关键词】修订《税收征管法》;现代税收征管制度;税收检查制度;税收救济《税收征管法》是一部税收征管程序的法律,它对于保障国家税收征收,保护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以及调整纳税人和征税机关的关系,以及改善税收征管良好的环境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现实施的税收征管法逐步暴露出一些弊端。

现实迫切需要立法机关对实施的《税收征管理法》不适应现实征管工作的法律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把《税收征管法》纳入重点修订法律工作任务中。

本文认为新一轮《税收征管法》法律条款的修订完善的重点应该着眼如下几个方面:一、完善以涉税信息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涉税信息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是税务机关顺利开展税收征管的前提,正如俗话所说的: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为了能科学高效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首先我们必须在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中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修订《税收征管法》中应该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工作过程中,有获取涉税信息的权力,但是也应该同时明确规定获取的涉税权力的使用范围和违反权力使用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纳税人有承担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

向税务机构报告如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向境外转移资产、使用大额现金等情形的涉税信息。

第三,因现实操作时常常遇到第三方不按《税收征管法》规定提供涉税信息,所以应该在修订《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第三方(如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关)有履行向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时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如果第三方不切实履行义务,应该在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修订解读对税务征管行为的规范与监督

税收征管法修订解读对税务征管行为的规范与监督

大象版一年级科学(下册)期末总复习及答案班级:姓名:题序一二三四五总分得分一、选择题。

1、我们吃西瓜时,用到的感官是()。

A.眼睛B.舌头C.鼻子和舌头2、我们种的塑料花()长出新叶。

A.会B.不会3、大树的影子在北面,那么太阳在大树的()面。

A.南B.东C.西4、蜗牛分泌的黏液的作用是()。

A.留下记号B.保护身体C.攻击敌人5、蒲公英的种子是靠()传播的。

A.风力B.流水C.动物6、用相同的物体作为测量工具,测得的结果可以相互比较吗?()A.可以B.不可以C.不确定7、上下楼梯要靠()行。

A.左B.中C.右8、下面的动物没有脚的是()。

A.B.C.9、下列活动不会用到尺子的是()。

A.测量身高B.测量体重C.测量腰围10、主要属于古代的交通工具的是()。

A.马车B.汽车C.火车二、判断题。

1、饮料瓶里分别放入沙子和石子,用力摇晃,发出的声音相同。

()2、我们可以无限制的开采自然物制造人工物,不会产生影响。

()3、有时我们可以通过掂量感觉出物体的轻重。

()4、水的颜色随着容器颜色的变化而变化。

()5、放大镜是由镜框、镜片、镜柄组成的。

()6、用纸带测量时,必需拉直纸带。

()7、彩虹出现在雨天后,雨水停了一定能看见彩虹。

()8、我们可以通过花、叶、茎的形状、颜色等来认识植物。

()9、辨别不同的液体,要按照一闻、二看、三尝的顺序来辨别。

()10、用拃测量时需要将大拇指和中指打开。

()三、连线题。

1、连线题。

舌耳眼鼻手四、描述水是什么样的。

五、画一画(长的画“√”;短的画“〇”;高的画“√”,矮的画“〇”)。

参考答案一、选择题。

1、C2、B3、A4、B5、A6、A7、C8、B9、B10、A二、判断题。

1、×2、×3、√4、×5、√6、√7、×8、√9、×10、×三、连线题。

1、四、描述水是什么样的。

1、五、画一画(长的画“√”;短的画“〇”;高的画“√”,矮的画“〇”)。

《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几个重点问题探析

《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几个重点问题探析

心要素。目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金流监控不力的原因不是税务部门不努力与无
能,而是缺乏法律的支持。对偷逃税监控不力,不仅仅造成税源的流失,更主要
的是对合法纳税的人产生不公平,长此以往,将进一步形成对法律的不敬与不遵 从、对法律秩序缺乏信心与敬仰的社会心理,国民丧失追求正义、公平的向心 力、意志力。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法治的推进,国民理性意识的提升,追求 公平正义的法律秩序的情感和意志不断升华,对资金流监控的可能性技术条件、 社会心理条件逐步形成。立法主要解决银行账户的实名制、税务机关能够比较便 利地监控纳税人银行账户资金流的动态状况及严格控制现金流这三个方面的问 题。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 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 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 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 嘛! 四、税款核定征收的处理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税务机 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税款的核定征收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但从税收执法实 践来看,最困扰税务机关执法效果的问题是当出现纳税人故意不设置账簿,或者 故意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账目混乱导致难以查账,或者
行法的扭曲。例如,税务机关一旦发现纳税人偷税,就立即作出定性决定、追缴
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税务机关面对纳税人,在
处理过程中没有一定的缓解程序,导致在实际执法中难以执行。如果发现纳税人 偷税,是否可以规定先由税务机关催缴,只要纳税人愿意按照规定缴纳税款、滞 纳金,就可以不予处罚以及不移送司法机关。 三、关于资金流的监控问题 本文认为,目前影响我国税收征管质量,出现偷逃税严重的情形,最主要的原 因就是对资金流的监控不力。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对税源的监控主要依靠以下三种 方式:一是以票管税。这是延续多年的一种管理方式。这种方式过去具有一定的 效果,至今也还在发挥其管理的效能。但这种方式比较原始和粗糙,不但跟不上 形势发展的要求,也造成合法经营企业的不便利甚至不公平。二是需要投入大量 的人力进行监控。过去的税收专管员制度、现行的税收管理员制度,都比较强调 这种“人海”战术,这也是我国税务部门人员较多、征收成本较高的原因之一。 这种监控方式过去、现在都在运用,但效果并不明显。三是税务检查。这一制度 相对比较科学与合理,但目前的情况是因种种原因,税务检查的影响力、威慑 力、对税收征管的促进力都不是很理想。对税源监控的最大难度是信息的对称问 题,而目前的税源监控方式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对税源监控而言,应了 解的核心信息是经营的业绩,而资金流的状况又是反映经营业绩和纳税能力的核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若干建议要点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若干建议要点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若干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1992年经七大通过后历经两次大的修订,于200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税收征管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一、税收征管程序和纳税人分类管理方面。

《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征管的相关程序,包括从征收管理角度设置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报缴程序,从税务行政执法角度对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保全、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税务检查、代位权与撤销权等权利进行制约的程序等,从整个税收征管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双重需要上重新设计程序规则系统,力求使之完整、协调、规范、失效合理、明确,可操作性强,这些程序规则应当直接在《税收征管法》中而不是在《实施细则》中加以规范。

1、纳税申报方式的法律协调和下位法的延伸。

《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申报方式的权利, 而《细则》第三十条规定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 这里上下阶位法律规定不完全一致。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一, 《征管法》第二十六条中只概括为“其他方式”, 应该列举。

第二, 《细则》应规定简易申报程序、简并征期的期限等具体程序规定。

2、《税收征管法》规范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等征管措施的法律缺失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技术的进步, 税收征管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提高和完善, 当前税收征管实务中已经着手实施的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预约定价等征管措施, 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纳税服务的重要性也逐步凸现,对于提高征管质量和纳税遵从度起到了重大作用, 因此有必要鼓励和提倡加强对这些措施的运用。

建议将这些措施上升到法律层次, 明确其法律地位,增设相关条款,可以包含其法律地位、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为该项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若干建议要点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若干建议要点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若干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1992年经七大通过后历经两次大的修订,于200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税收征管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一、税收征管程序和纳税人分类管理方面。

《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征管的相关程序,包括从征收管理角度设置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报缴程序,从税务行政执法角度对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保全、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税务检查、代位权与撤销权等权利进行制约的程序等,从整个税收征管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双重需要上重新设计程序规则系统,力求使之完整、协调、规范、失效合理、明确,可操作性强,这些程序规则应当直接在《税收征管法》中而不是在《实施细则》中加以规范。

1、纳税申报方式的法律协调和下位法的延伸。

《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申报方式的权利, 而《细则》第三十条规定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 这里上下阶位法律规定不完全一致。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一, 《征管法》第二十六条中只概括为“其他方式”, 应该列举。

第二, 《细则》应规定简易申报程序、简并征期的期限等具体程序规定。

2、《税收征管法》规范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等征管措施的法律缺失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技术的进步, 税收征管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提高和完善, 当前税收征管实务中已经着手实施的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预约定价等征管措施, 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纳税服务的重要性也逐步凸现,对于提高征管质量和纳税遵从度起到了重大作用, 因此有必要鼓励和提倡加强对这些措施的运用。

建议将这些措施上升到法律层次, 明确其法律地位,增设相关条款,可以包含其法律地位、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为该项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税收征管法》)⾃2001年5⽉1⽇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七年了。

从总体上看,新《税收征管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基本上体现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税”的治税思想要求,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了具体规范,确保了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性和前瞻性,加快了我国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的进程。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基层税务机关在执⾏中遇到了⼀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下⾯店铺⼩编就带⼤家去了解⼀下《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法》尚未解决的⼀些税收征管⽼问题1、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从税法体系上看,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承担的法律职能与其实际地位不相匹配。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既承担了程序法的功能,⼜有实体法的功能。

因此,我们建议对现⾏税收征管法的实体部分、体制部分等内容作适当删减,在税收管理程序⽅⾯尽量规定明确,不留盲区;同时加快制定出台税收基本法及其他单⾏税收法律,使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税收执法刚性不强。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部分强制性条款刚性不强,赋予权⼒不够,税务部门执法⼿段较为软弱。

从⽬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对违法⾏为除加收滞纳⾦、罚款外,只能提请司法部门⾏使刑事查处权,⼯商部门⾏使吊销营业执照权,⾦融部门⾏使扣款权、冻结存款权等。

因此,我们建议建⽴独⽴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赋予税务稽查⼀定的侦察权;必要时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建⽴⼀⽀懂税法、精财会的税务警察队伍,可对特定对象搜查住所、限制⼈⾝⾃由,使税务执法有坚强的后盾,从组织上保证对违法⾏为有⾜够的震慑⼒。

3、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制度尚不健全。

新法规定了纳税⼈对相关的纳税资料如会计账簿、凭证等应该妥善保管,但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资料如税务登记资料、票证管理资料、纳税⼈的申报及相应的税款征收资料、税务稽查资料、税务⾏政复议及⾏政诉讼资料、税收计会统资料等如何保管没有进⾏相应规范,有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福建国税2016.12解答营改增的36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福建国税2016.12解答营改增的36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福建国税2016.12解答营改增的36个热点和难点问题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逾期缴销需要罚款吗?答: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逾期缴销属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2.我公司向A子公司借款,再将该借款借给B子公司,这样是否属于统借统还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规定:“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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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征管法பைடு நூலகம்订的目标
(三)顺应信息化发展态势 国家高度重视税收信息化工作,税制改革呼唤加快信息化
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倒逼税收信息化进程,都为推进税
收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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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框 架
征求意见稿 第 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税务登记 凭证管理 信息披露 申报纳税 税额确认 税款追征
税务检查
法律责任 争议处理 附 则
由原六章94条改为十一章139条:修63条、增48条、删3条、净增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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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顺应信息化发展态势
确立信息化思维,从前瞻性出发,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 化手段; 完善纳税人识别号等制度,以有效归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预留制度空间; 明确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 赋予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相关应用系统以及到网络交易平台、网络 交易支付服务等机构检查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权力。
(三)夯实税制改革的征管基础
1. 明确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性地位 2. 构建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识别号、资料保管、检查、强制、先税后证 )
3. 建立税款预设优先受偿权制度
2016/10/5
YOUR (四)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 TEXT
充实 纳税人 权利 引入 税收利息 建立 税收争议 调解机制 降低 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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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 纳税人 诉权
引进 预约裁定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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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
引入预约裁定
201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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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现与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
宪法性法律 行政法
民商法
• 税务检查是征管程序的通用手段 争议处理是税收征管的救济渠道 2.合理设计时效
3.证明责任的分配
201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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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201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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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税收征管制度现代化
落实税收法定 ? 符合税收征管规律
顺应信息化发展态势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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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法治是通向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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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修订解读
王明世
2016/10/5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主要内容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三、税收征管法的重大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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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提升纳税人识别号的地位 (二)增强涉税信息的获取能力
(三)夯实税制改革的征管基础
(四)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
(五)实现与税收相关法律衔接
(六)规范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
201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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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识别号的法律地位
• 概念 • 国外做法借鉴
首要标志是法制化。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
组成部分。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也应当经由法律 即税收征管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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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二)符合税收征管规律
税收征管本身有一定的运行的规律,税制和经济决定 税源,税收征管决定税收。各税收征管程序之间具有内 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较为明晰的征纳职责和征 管流程可以有效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 度。
税收征管法
经济法 刑法 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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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范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
1.确立基本征管程序 • 自行申报是税收征管的基石 • 税额确认是税收征管的核心环节
• 税款追征是税额确认的后续处理
201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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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范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
• 全面深化改革
• 建设法治政府
• 创新社会治理
201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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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代化
政府管理现 代化
税收现代化
征管现 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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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三、税收征管法的重大修改内容
• 编码规则
• “三证合一”
2016/10/5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二)增强税务机关信息获取能力
“信息披露” • • • • 纳税人自行申报 第三方提交 支付方提供 金融机构提供

• •
网络平台提供
政府部门共享 代理提供
201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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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四)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实践与现代税收管理还有一定的差距,
应当抓住当前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契机,建立起符合现代税收管 理制度。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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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三、税收征管法的重大修改内容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征管法
第 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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