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农民工工资遇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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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农民工工资遇到的困难
一、建筑施工企业仍然是投诉的焦点。市人社局2004
年1号文件规定,中心城区建筑领域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举报投诉案件,由市局统一受理查处,中心城区以外区域均有各区负责查处,但我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保证金制度不完善、不健全,致使我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难度大。而建筑行业又存在层层转包的现象,工程转包后,普遍存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工资发放表,农民工的工资由小包工头直接发放的问题。有的包工头故意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以套取工程款,有个别的包工头甚至携款而逃。包工头的这些做法往往造成群体性工资拖欠现象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上访等不稳定现象。2009年年底,一帮讨薪的农民工冲进劳动监察大队,他们群情激奋,难抑伤心。据他们说,他们在一工地从事内粉业务,现在活干完了,10余万元工资却不知到哪里去领。工作人员前往工地核查情况,工程是省建某公司承包工程,但工程负责方却根本不认同这些人是他们的工人。原来,该工程层层转包给多家公司,这些人是由一工头带来揽活的,工头不出现,工人们又不能出具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曾在此工地干活。
二、“村村通”、“移民”工程成为新的投诉热点。目前,我区在建筑领域实行了工资保障金制度,而在其他行业,同样也存在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近几年来,路桥建设等工程,特别是“村村通”、“移民”工程,农民工投诉越来越多,已成为一个新的投诉热点。由于“村村通”“移
民”工程大多工程量小,具有相当资质的企业不愿意承包。建设单位在发包过程中,一般没有注重审查包工头的身份,工程大多由懂点技术的小包工头借用建设公司资质进行承包。而这类小包工头一般资金不足,拿到工程款后就挪作他用而不及时支付工资,导致农民工投诉案件增多。有个别包工头多处揽工程,每次都冒用不同建筑公司的资质,一旦工程款到手,就去向不明。
三、企业守法意识不强与农民工维权意识缺乏成为维权的难点。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与农民工维权意识的缺乏和用人单位守法意识不强有很大的关系。在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减少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条件差、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无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臵农民工的权益于不顾,侵害了农民工的正当权益。而大多数农民工特别是建筑领域的农民工维权意识薄弱,一是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全凭与包工头的口头约定,在他们的心目中,他们是在为包工头做事,而非用人单位,以至于工资拖欠后,有的农民工还不知道用工主体是谁,应该投诉哪个用人单位。二是不知道工资应该按月支付,而采取预领生活费,工程完工后再结清工资的办法。而包工头往往从不同的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农民工在投诉时分不清每个单位所欠工资数额,造成争议。三是工资拖欠后,不及时掌握维权凭证,不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他们总是将希望寄托在包工头的良心,等待包工头虚假的承诺,发现没有指望时才想到拿起法律武器。而每当此时,工程项目部可能已经撤
销,包工头或承包商去向不明。即使有的农民工手中保存有包工头的欠条,也是极不规范,不仅没写清项目的地点,就连农民工的名字,出现的大多是“小名”。每当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农民工要保存维权凭证,及时维护合法权益时,而他们却如是说:“我们一个干活儿的,哪里知道那么多!”给维权工作造成很大的难度。
四、农民工维权案件多、争议多,查处难度大。随着城市框架的不断拉大,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案件性质也趋于多样化、复杂化,加之恶意欠薪行为逐年减少,劳动争议案件日趋增多,劳动监察执法维权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受各种因素制约。一是执法力量薄弱。我区现有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仅有7名,按照人社部专职监察员与人口总人数1:8000的标准,我区劳动执法力量远远不够。现有的执法力量只能满足于城区范围内的投诉举报查处工作,对于辖区内所有单位,特别是边缘乡镇,监管不到位。二是办公条件落后,没有独立的举报投诉受理场所,调查取证办案工具短缺,难以适应社会发展要求,致使一些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三是没有办案经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没有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四是执法环境不够宽松,部分企业以招商引资项目为由寻求保护,规避检查。
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