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3]34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12

【实施日期】2013.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洛政办〔201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用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和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及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