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京政办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2日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是负责本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举办市属医院的职责划给北京市医院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责。
将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组织制定本市食品安全标准、负责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转变的职责。
1.按照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强化对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的职责,加强卫生发展规划、资格准入、规范标准、服务监管等行业管理。
2.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健康促进、老年卫生、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
3.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康复、护理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参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北京地区卫生资源,拟订区域卫生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18日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4年6月25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含中医)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机构许可工作。
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示。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卫生计生委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卫生计生委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京卫规划字[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7.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卫生计生委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京卫规划字[2014]6号)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央和市委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委对深化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委党委会研究决定,成立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同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26号)精神,我委深化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构成与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保持一致,两个领导小组采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式运行,不再另行通知。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组成的原则是:现任市卫生计生委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
今后如有人员变动,按上述原则调整,一般不另行通知。
市卫生计生委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以下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北京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和任务要求;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及其专项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职责范围内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任务落实、统筹推进、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按照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研究协调和组织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涉及市卫生计生委职责的重要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改革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统一部署重大改革措施或全市性改革试点;指导、督促检查和考评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机关及部门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等。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成立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成立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京卫医字[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成立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京卫医字[2014]18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三级医院:为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和京蒙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决定成立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组长:方来英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副组长:毛羽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屠志涛市中医管理局局长成员:XXX 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孔京生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人事处副处长罗香葆市卫生计生委财务处处长黄春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主任路明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邹建荣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处长郗淑艳市卫生计生委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处处长琚文胜市卫生计生委宣传中心主任赵建宏市中医管理局医政处处长主要职责:研究确定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开展;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统筹安排相关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政医管处。
主任:路明市卫生计生委医管处处长(兼)副主任:谷颖市卫生计生委财务处副处长齐士明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副处长荣志清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副处长王欣市中医管理局医政处副处长成员: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干部人事处、财务处、应急办、医政医管处、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处、基层卫生处、宣传中心、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医政处有关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研究起草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与制度;组织实施支援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组织实施对口支援工作评估和督导检查;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落实重点任务。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超声医学质量控制和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超声医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与北京市药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6]16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27【实施日期】2016.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超声医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与北京市药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京卫医字[2016]167号)各三级医院:为落实《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医〔2016〕55号),完善超声医学诊疗活动和药事管理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体系,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北京市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京卫医字〔2012〕4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精神,市卫生计生委决定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和程序,成立北京市超声医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与北京市药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均简称质控中心),任期4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控中心的基本条件(一)三级甲等综合或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强,在北京市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北京市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等;(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五)有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团队,开展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并进行工作效果评价;(六)申请单位科室近三年在核心期刊发表医学专业论文不少于10篇(含10篇);(七)申请单位科室五年内未发生一级且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或未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二、质控中心主任的基本条件(一)职业道德高尚,在本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编在岗,身体健康,有开展质控中心工作的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二)熟悉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评价技能;(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海关•【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教委、公安分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隶属海关,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医疗美容违法行为,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保障医疗美容行业安全稳定,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教委、市商务局、北京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推进社会共治等,加强医疗机构(特别是医疗美容机构)及生活美容场所的自觉守法意识,严厉打击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场所及个人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持续整治各类涉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首都医疗服务行业市场秩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任务(一)强化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按要求认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及时报告自查整改情况;要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首位,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京卫医[2017]22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10.25【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医[2017]228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北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9月7日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保障本办法顺利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执业机构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把医师注册工作提高到深化医改、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高度,认真学习医师执业注册等医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促进医师合理流动、自我管理、依法执业等工作。
鼓励高年资医师向基层医疗机构下沉,强化分级诊疗制度的执行。
二、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执业机构和医师应按照医师注册的政策规定,各负其责,保证医师注册工作顺利开展和良好运行。
同时,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医师个人要加强自律,机构要加强对医师注册管理,避免出现医师注册监管的漏洞,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师和机构诊疗行为、注册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理。
三、加强信息公开,强化诚信意识,逐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执业机构要各司其职,强化信息公开和信息通报,及时将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注册、备案、注销注册及行政处罚、医师定期考核等信息进行更新,将医师在注册和执业监管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做好记录,纳入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医师职业信用体系。
四、严格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医师应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并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级别(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类别开展诊疗活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6]21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2.09【实施日期】2016.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6]214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委、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缓解我市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问题,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委、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中医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
为做好本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落实责任,把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健康中国建设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部门实际,制定完善配套措施。
各区要调查分析辖区内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状况,加强分级诊疗能力建设和儿科服务能力,及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89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级,简称市药监局)。
市药监局是负责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市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并监督实施质量规范,牵头负责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三)依法负责本市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药品以及非处方药物目录的初审工作,参与地方药物政策、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四)负责实施中药、民族药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3•【字号】京卫基层字(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4.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5)5号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涉农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相关直属单位,机关相关处室: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4号)、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2014?27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结合原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卫基层〔2013〕5号)和市卫生计生委成立后相关组织机构和人员调整情况,市卫生计生委决定成立北京市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
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新农合基础性作用,实现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转换,增进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提高参合人员的受益水平,有利于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有利于推动分级诊疗,各区县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将此文转发至统筹区域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附件:北京市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及职责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4月13日附件北京市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及职责一、领导小组组长:毛羽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吕一平市医院管理局副局长禹震市中医管理局副局长副组长:臧萝茜市卫生计生委信息统计处处长邹建荣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处长郗淑艳市卫生计生委康复护理处处长路明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孔京生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人事处副处长赵建宏市中医管理局医政处处长温淑兰市医院管理局办公室主任谷水市医院管理局医疗护理处处长张文中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主任刘钢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主任李汝斌市新农合服务管理中心主任成员:李朝俊市卫生计生委信息统计处调研员李君念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副处长吴娅市卫生计生委康复护理处副处长齐士明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副处长智利平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人事处副处长王欣市中医管理局医政处副处长张斌市医院管理局办公室副调研员刘婉莹市医院管理局医疗护理处副处长谢学勤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副主任张国红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纪京平市新农合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君念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副处长副主任:宗保国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调研员纪京平市新农合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成员:胡传兵市卫生计生委信息统计处主任科员朱文伟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主任科员杨凯市卫生计生委康复护理处主任科员陆珊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主任科员王宗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人事处副调研员赵玉海市中医管理局医政处主任科员杨建朝市医院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科员刘立飞市医院管理局医疗护理处主任科员郭默宁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统计室主任史森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建设部副主任兰丽娜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质管科长俞金枝市新农合服务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政策,制定本市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全面领导本市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根据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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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2013〕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京办发〔2013〕19号)和《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组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函》(编综函字〔2013〕296号),市政府决定:设立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负责对本市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2日
——结束——。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讲班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讲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讲班的通知有关食品企业:为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贯彻,促进食品企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理解,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预防医学会举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系列宣讲活动,聚焦经常使用、遇到问题较多的标准,邀请专家对标准进行解读,并针对问题现场交流。
于2017年8月30日举办食品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标准宣讲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讲内容(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二、宣讲地点北京万商花园酒店B座七层多功能厅(地址:石景山区银河大街一号,电话:68681199)三、宣讲时间8月30日(星期三),为期一天,8月30日上午9:00—9:30报到。
四、参加人员相关食品企业中标准管理负责人1名,本期共300人。
五、其他事宜(一)请于8月28日前将参会人员回执电子版发至*******************,请参加人员提前研读3个标准,积极参加现场交流。
(二)联系人:刘枫向世进(三)联系电话:64407288(四)费用:宣讲班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主办方支付。
附件:参加宣讲班回执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18日附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整合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京食药监[2016]3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05
【实施日期】2016.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
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食药监〔2016〕39号)
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结合《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
就做好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场所行政许可及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落实要求
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减少重复监。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与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京卫食品字[2017]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5.17
【实施日期】2017.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要点
的通知
(京卫食品字[2017]8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医院:
现将《2017年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落实相关工作。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17日
2017年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要点
2017年要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全国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会议精神,突出问题导向,以食品安全相关“十三五”规划为指引,进一步完善工作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与服务能力,更好发挥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一、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
加快推进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信息平台建设,坚持开放、共享的原则,做到科学、高效、实用、安全,与上级部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互联互通。
2017年解决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报告与医院信息系统的衔接;实现风险监测数据的即时分析;按照新备案办法,完成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系统升级,增加食品安全标准查询比对、指导解答等标准管理内容。
鼓励各区建立符合互联互通要求的区级信息系统。
二、提高食品安全标准服务能力
(一)扩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培训新。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阳光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阳光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阳光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配送企业: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药械〔2015〕40号)要求,为规范药品阳光采购平台管理,确保药品购销信息真实有效,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采购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阳光采购平台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医疗机构须认真做好网上订购、到货确认等工作,积极推进药品库房管理系统与采购平台信息对接,到货确认时间应不超过到货后的3个工作日。
做好对配送药品包装情况、响应速度、库存信息维护情况等供货评价。
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将定期向市医院管理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医疗机构归属单位通报医疗机构网上订购、到货确认和供货评价情况。
二、配送企业须准确维护本企业药品库存状态并动态更新,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特别是对新加入药品网采的体量小的医疗机构(如门诊部、医务室等),并按配送时限等要求完成药品配送和发货信息回传工作。
同时应及时维护、更新交易系统内的配送企业黄页,便于医疗机构及时联系。
配送企业库存维护状况、订单响应等情况,将纳入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综合管理系统评价体系,采购平台将根据评价情况予以公示,并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市医院管理局和各区卫生计生委应充分发挥阳光采购监管平台作用,掌握所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并对采购工作进行监测、指导和评价。
对网上采购、到货确认、供货评价、备案采购、采购品种数量及价格的变化等情况实行重点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预警、处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3•【字号】京政办发[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3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京办发〔2013〕1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9号),设立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是负责本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统称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市政府直属机构,挂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划入的职责。
1.将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的职责、市药监局的职责、市质监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市工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市卫生局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将市质监局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将市质监局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并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二)增加的职责。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第一批远程会诊中心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第一批远程会诊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第一批远程会诊中心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为落实《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的重点任务》(京卫医2016〔113〕号)要求,我委下发了《关于申报北京市远程会诊中心成员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医〔2017〕60号),在各具备条件的医院申报和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我委经研究确定成立北京市第一批远程会诊中心。
为做好北京市远程会诊中心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一批远程会诊中心名单(一)市级临床会诊中心1.内科(四类慢病)临床会诊中心高血压: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糖尿病:中日友好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冠心病: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脑血管病: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陆军总医院。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7]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3.22【实施日期】2017.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7]52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做好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工作,建立权责明确、监管有力的医疗机构综合监管机制,保障改革平稳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本市建立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医疗机构综合监管联席工作机制。
各部门按照“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依各自法定职责进行医疗机构监管,并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和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相关行业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建立辖区医疗机构综合监管机制。
二、开展专项监督行动市卫生计生委围绕医药分开改革工作的重点任务和时间安排,牵头成立市级联合检查组。
检查组围绕医疗服务、药品供应保障、价格与收费、宣传培训、医院管理等重点内容确定监督检查要点,在医疗机构自查和行业内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抽查的形式开展专项监督。
监督对象为全市参加医分开改革的医疗机构。
三、持续加大监管力度。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京卫食品字[2017]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农业局【发布日期】2017.03.16【实施日期】2017.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京卫食品字[2017]4号)各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农业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级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的强制性要求,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技术保障。
标准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实施的前提是正确理解标准。
为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解答、跟踪评价等工作,使其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强化政府监管执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履行职责,促进标准实施《食品安全法》分别赋予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及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指导解答、跟踪评价等职责,各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宣传培训、指导解答、跟踪评价等工作,帮助、督促食品安全标准使用者正确理解标准,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实施。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加强宣传培训,正确理解标准(一)分工协作,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培训。
标准实施的关键主体是标准使用者,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检验人员、监管人员,食品安全标准培训要聚焦培训对象,分级分类进行,坚持问题导向,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设立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站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设立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设立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站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体系,更好发挥社会各方力量的作用,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实施,服务食品安全标准使用者,我委将在具有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能力的技术机构、社会组织、食品企业设立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站(以下简称“标准工作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标准工作站任务在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下,在北京市疾控中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标准秘书处”)指导下,标准工作站提供以下服务:(一)食品安全标准咨询;(二)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三)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四)食品安全标准信息交流;(五)市卫生计生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标准工作站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具有熟悉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使用、研究等相关技术人员,在某食品行业、食品相关产品行业具有一定声誉度或者组织能力,积极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
三、标准工作站管理(一)所在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或技术特色,积极支持标准工作站开展工作,至少有一名单位领导负责标准工作站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明确业务骨干人员为工作人员,做好标准服务工作。
(二)自愿承担标准工作站的工作,市卫生计生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采取委托、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标准工作站相应经费支持;标准工作站开展工作不向服务对象收费。
(三)市卫生计生委和市疾控中心(标准秘书处)加强对标准工作站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标准培训指导,及时传达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政策及相关信息,遴选标准工作站专家加入市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团队,支持标准工作站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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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北京市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京卫科教字[2017]2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北京市干细胞临床
研究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京卫科教字[2017]20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5〕48号)要求,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组建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
北京市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由干细胞基础及临床相关专业、干细胞制剂制备和质量控制等领域15位专家组成。
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专家委员会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和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领导下,承担北京地区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项目备案技术初审,开展监督检查,为管理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推动干细胞临床研究规范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名单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