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期末考试法学概论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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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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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法学概论》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法学发展的前提:1、立法的广泛开展与成文法的出现;2、职业法学者阶级的形成。

2、马克思法学的特点(根本之处):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3、法学可分为:1、法理学;2、部门法;3、外国法学;4、国际法;5、法律史学;6、比较法学;7、边缘法学。

4、原始社会的规范一般是习惯;5、法律产生的2个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6、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7、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制定的《汉莫拉比法典》8、我国第1部成文法是《法经》,对中国有影响的法典是《唐律》9、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及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共同意志;10、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11、法律具有:1、阶级性;2、社会性。

法律的本质就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2、法律规范不等同于法律条文,他们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13、法系主要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14、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渗透,一方面法律积极维护道德,另一方面道德替法律辩护。

15、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彻底废除旧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

16、守法的主体有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

17、法律的效力:1、空间效率;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

18、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世界上国家的结构形式有两种:单一制和联邦制,我国是单一制。

20、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最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

21、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直接反映了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反映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最本质联系,构成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22、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及权利。

23、全国人大:任期5年,是最高权力机关,职权:1修宪和监督;2制定修改法律;3选举、罢免国家领导人;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5应当由其行使的其他职权。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导言什么是法学?法学,亦称法律科学。

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前科的总和。

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一)法的本质?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3)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四)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一)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权限法的制定权限:即立法权限,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机关分别能够制定什么级别和种类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范围。

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1)法律制定的权限2)行政法规制定的权限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的权限4)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5)关于授权立法(二)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以规范性文件为其主要渊源。

(1)规范性文件的种类1、宪法: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2、法律3、行政法规和规章4、军事法规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什么是地方政府规章、哪里可制定、分几类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大一法学概论第六版知识点

大一法学概论第六版知识点

大一法学概论第六版知识点法学概论作为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是培养学生法学思维和法学素养的重要基础。

大一法学概论第六版作为该课程的教材,涵盖了广泛而深入的法学知识。

本文将围绕该教材的知识点展开论述,介绍其中的重点内容和相关概念。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和规则的体现,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大一法学概论第六版通过对法律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引导学生了解法律的本质属性、形式和功能。

同时,对法律与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进行区分,使学生能够准确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位置和作用。

二、法律的分类法律的分类是法学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大一法学概论第六版系统地介绍了法律的分类方法和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

其中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律、刑法律、民法律、商法律等。

通过对各个领域法律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学生可以初步了解不同法律的特点和作用。

三、法律的形成与实施法律的形成与实施是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大一法学概论第六版详细讲解了法律的形成过程和实施方式。

涉及到的内容包括法律的立法、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

通过对不同法律形成机制和实施方式的介绍,学生可以了解法律的权威性来源以及法律的适用和实施过程。

四、法律责任和法律权利法律责任和法律权利是法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大一法学概论第六版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而法律权利包括公民权利、权属权利等。

通过对这些概念和相关案例的解读,学生可以初步了解法律对个人和社会的约束和保护作用。

五、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学术规范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独特的研究方法和学术规范。

大一法学概论第六版对法学研究的方法和学术规范进行了介绍。

涉及到的内容包括法学的归纳与演绎、实证与规范等研究方法,以及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等方面。

通过培养和引导学生遵守学术规范,提高法学研究水平和素养。

总之,大一法学概论第六版作为一本权威的法学教材,涵盖了广泛而深入的法学知识。

法学概论知识点总结

法学概论知识点总结

法学概论知识点总结法学概论是一门基础性的法学必修课,其内容包括法学本身的历史、文化、理论、制度以及实践,对于了解法学和法律制度,进行法律思维训练与形成法律思想观念,以及进行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法学概论的知识点进行总结,供同学们参考学习。

一、法学概论1.学的定义及其基本内容法学是一门研究社会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包括对法律本身的研究、法律的运用以及法律的实施等多种形式,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学的哲学基础、法的系统理论和历史、社会法的思想及其实践、政治法的形成及其实践、宪法的理论及其历史、民商法的理论和历史、诉讼法的研究以及其它相关法学问题。

2.学从业者法学从业者是指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例如律师、公证员、司法警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公务员、法院研究人员及法学教育工作者等。

他们要具备法学和法律实践的知识,同时要能够综合分析和运用法律,并能在法治环境下工作。

二、法学的原理和方法1.的基本原理a)法类派:法的本质是人民的自愿行为,人民行为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

b)法类派:法的本质是国家机关依据宪法以及政府机关根据法律制定的规范,它以宪法为基础、以政府权利为核心,人民在它面前只有义务而无权利。

c)派:法的本质是神的命令,是神的旨意的体现,法是不可抗拒的、有约束力的,人们只有服从接受,毋须有任何争议。

d)然学派:法的本质是自然的规律,它不受任何人的制定,是一种自发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并具有影响力的行为规范,它反映了自然秩序本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2.律科学方法a)律原理方法:根据法律及其原理,按照当事人意图、客观事实以及历史情况等,通过比较、分析及推理等手段,加以判断应用条款。

b)律历史方法:根据法律的历史发展,查阅法律历史资料,对过去的法律制度进行考究,以求找出法律的发展规律,以及构建新的理论系统。

c)论证明方法:根据法律理论的法律规范性,通过所研究的案例事实及相关的法理思想,以及法律的前提条件,从合理的角度出发,用辩证的方法来审查和分析法律的正确性,并判断其合理性。

法学概论知识点最佳,最省钱排版,重点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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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一节法律的起源一、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

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

奴隶制的出现。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

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

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

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

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

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二、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一、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二、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三、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法学概论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重点整理

法概重点整理一、1—16章,除了第8章没讲单选10*1’多选10*1’判断10*1’二、1、4、5、7、11、12、13、14章名词解释5*4’=20简答题5*6’=30三、案例题2*10’=20(一道为12章合同法,另一道为公司或合伙企业9或10章)试卷总体概况:20% 法理学(1-7章)+80%经济法(9-16章)具体案例例题:大家可以到公邮wlzy.123@ 查看,密码wlzy1234(Ps:具体估题稍后根据老师所画重点与案例资料推出)第二部分50分的题出题范围: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1、法具有哪些基本特征?(P2-P3)①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③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④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我国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P8-P9)(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除宪法以外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规定权限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规章。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我国法的渊源还包括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3、法律关系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P18-P19)(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

法学概论总复习重点

法学概论总复习重点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第五节法律的要素、渊源和分类1、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元素或基本成分。

法律的三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2、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3、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4、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7)法系: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也称普通法系。

5、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6、义务性规范:指规定人们必须一定行为的规范。

7、授权性规范:指规定人们自行抉择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原则是党和国家在主义初级阶段奉行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和合理的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法学概论第01_111组】重点总结

【法学概论第01_111组】重点总结

法学概论总结版【01组】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00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一社会现象。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到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和奴隶制的出现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002.原始社会中最典型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是稍后时期形成的氏族。

氏族最重要的权利机关是全体成员参加的氏族会议事会。

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

003.法律产生的五大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004.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从一个低级向高级的演进过程。

法律的具体类型有四种:奴隶制的法律、封建制的法律、资产阶级的法律、社会主义的法律。

其中,资产阶级的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是:[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

005.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法律的五大特征:[1]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006.法律三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其中,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核心部分)、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007.法律原则的分类:以所属的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可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008. 法律的三大功能: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功能009. 依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法律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其中,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法学概论》 1-6章节高频简答题考点总结

《法学概论》 1-6章节高频简答题考点总结

《法学概论》1-6章节高频简答题考点总结(考试时简答题一般没有标准答案,只要言之有理即可得分,因此理解型记忆就行,不要死记硬背。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简述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其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答:一、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二、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2.简述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有哪些?答: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有如下几点:(1)法律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简述划分法律历史类型的依据有哪些?答:划分法律历史类型的依据有:(1)法律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

(2)法律体现的阶级意志。

4.简述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有哪些?答: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有:(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法律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

5. 简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什么?答: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有:(1)存在的时间不同。

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2)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

(3)实施方法不同。

法律借助国家强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实施却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

(4)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中,一般没有固定形式。

(5)在一国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6.简述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答: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有:(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定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定法制原则。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第一篇:《法学概论》重点内容社二精英敢闯敢拼法学概论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要素: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客体(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制裁: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因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法律责任: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

这里指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或法律形式:1.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

4.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

5.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性法律文件。

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6.民族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其基本制度由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

8.我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一般属于国际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条约和公约等,对我国也具有约束力。

法律解释: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我国的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划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宪法的修改:1949《共同纲领》-1954-1975-1978-198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权4.人身自由权:包括①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③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④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①劳动的权力和义务②休息权③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④物质帮助权7.文化教育权力和自由8.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0.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领导人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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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法学概论考试重点1、法的基本特征14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17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

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18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

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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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考试重点1、法得基本特征 14法得基本特征就是法所独具得并以此区别于其她上层建筑现象得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就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它向人们提供得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得特征,即在相同得条件下,一项法得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得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得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在众多得行为规范中,只有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

制定与认可就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得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得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得权利与义务。

2、法得渊源即法得表现形式 17作为行为规范得法,必须由特定得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得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得效力。

这种用以表现法得规范得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得渊源或法得形式。

从历史上瞧,法得渊源就是多种多样得,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国家机关制定得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就是国家认可得不具备文字形式得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就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与颁布得具有普遍约束力得行为规范得文件,亦即通常所说得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得不具备文字形式得习惯,即通常所说得习惯法或不成文法。

判例也就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得著作或宗教得经典,都可以成为法得渊源。

3、法系 18一般认为,凡就是在内容上与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得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得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

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与英国法系外,其余得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得概念。

大陆法系就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得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就是指中世纪以来得英国法律与效仿英国法律传统得各国法律。

法学概论期末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期末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复习资料(试点班)一、名词解释1.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和家庭形式,即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女人只能有一个丈夫,无论男女都不允许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

2.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且符合我国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

3.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

5.继承:是指依法将死者的个人财产转归有权接受此项财产的人所有的制度。

6.转继承: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咋继承开始后,分割遗产之前死亡,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承。

7.遗嘱:是公民生前所作出的对其死亡后所遗留的个人财产和其他个人事务如何处理的意思表示。

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表示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

9.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要约提出的条件,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有实质性改变的,是一种新的要约。

10.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1.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因为这些活动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

12.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13.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4.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5.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16.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17.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不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法学概论-全章重点内容

法学概论-全章重点内容

法学概论导论一、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研究法律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法律的本质,特征,形式和作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各种法律规范,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

三、法学——是法律学或者法律科学的简称。

有两三千年的历史。

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独具的特点: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最根本之处。

四、为什么说,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实现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呢?1.马克思主义法学即无产阶级法学,而无产阶级是人类历史最先进最有前途的阶级,它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致的,因而只有它才能敢于揭示客观真理;2.马克思主义法学建立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础上,这就为揭示法律的规律性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3.无产阶级只有科学地揭示法律的规律性,才能自觉地、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为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服务。

五、对法律的比较研究:比较研究的对象可以是不同历史类型——社会主义类型和资产阶级类型;不同法系——英国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或她们的某一部门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

六、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问,是人们对整个世界(包括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根本观点的体系。

经济学——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研究。

因此,法学与社会学之间必然存在密切的联系和内容上的交叉。

她们研究的角度和所提供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不同的,而她们的结论往往是互为补充的。

政治学——国家和法律毕竟上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各有自己的饿特点和发展规律。

法学和政治学是从各自的研究对象出发去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的。

伦理学——以道德为其研究对象,而法律从来就同道德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互相作用。

互相影响、互相补充,成为阶级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两类最重要的社会规范。

七、学习法学的方法和意义:1.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2.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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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概复习、法的概念与特征概念: 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 一、法就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 具有国家的意志性。

三、法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 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具有普遍性。

五、法就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六、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概念: 权利与义务就是法的最核心的内容与要素, 就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与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 就是法最基本的范畴。

权利与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权利的概念: ①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与利益; ②就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 ③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 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手段。

权利的特征: ① 权利得到国家的认可与保障; ② 权利的行使具有自主决定性; ③ 权利总就是与利益相联系;④ 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

权利的内容:由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部分构成, 其中,自由权就是基础,请求权就是实体内容,诉权就是保障手段。

义务的概念: ①它就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 ②它就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 ③它就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

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 一个就是主动的,一个就是受动的。

(2)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总就是相等的。

(3)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与权利的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 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

(4)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 在历史上就是变化着的。

三、法律关系概念: 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1) 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合法的关系;(2) 法律关系就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 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3) 法律关系就是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1) 主体,即权利的享有者与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与非法人单位、国家。

(2) 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上的规定只就是“应有的” 、“一般性”的规定, 通过特定主体体现为具体的“实有的” 、“个别化”的权利与义务。

(3) 客体, 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四、法律责任概念: 就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种类: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②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归责原则: ①因果联系原则; ②责任法定原则; ③公正原则; ④合理性原则。

五、宪法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就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p,25)特征: 1)宪法就是国家的根本法;2) 宪法就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 宪法就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4) 宪法就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5) 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六、正当防卫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 5 个(1) 发生不法侵害行为;(2) 不法行为正在进行;(3) 为保护合法权益;(4) 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5)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权( 特殊防卫): 参见《刑法》20 条的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七、犯罪未遂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条件:①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

②犯罪未得逞。

③犯罪未得逞就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犯罪中止概念: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条件:时间性( 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性( 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客观性、有效性。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损害的, 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

九、自首: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十、数罪并罚概念:一人犯数罪, 分别定罪量刑后, 按一定原则处罚。

原则:(1) 吸收原则:数刑中有一个最高刑就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2) 限制加重原则: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3) 相加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适用的情况: (1)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按上述原则处理。

(2) 执行中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3) 执行中犯新罪:“先减后并”。

(p74)十一、缓刑:(1) 缓刑概念:就是一种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2) 缓刑的执行(P、74 ) 。

十二、侦查概念: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诉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与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行为:(1) 讯问犯罪嫌疑人。

(2) 询问证人与被害人。

(3) 勘验、检查。

(4) 搜查。

(5) 扣押物证、书证。

(6) 鉴定。

(7) 通缉。

十三、拘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执行的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p116)十四、逮捕:指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由法院决定, 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较长时间地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有法定的羁押期限。

(p117)十五、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 以决定就是否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

十六、提起公诉:经过审查, 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即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的, 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则应作出起诉决定,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p122)十七、第二审程序概念:指根据上诉或抗诉,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未生效判决或者裁定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一) 上诉与抗诉1、上诉:指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时, 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2、抗诉:指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 在法定期间内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就是10 日, 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就是 5 日。

( 二) 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1、审理原则:(1) 全面审理原则。

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2) 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相结合原则。

(3) 上诉不加刑原则。

审判被告人或者她的法定代理人等人上诉的案件, 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但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 不受该原则的限制。

2、二审审理后的处理: ( 1)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

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概念:指法院、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并重新审理的程序。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就是否重审由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2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的已生效的判决与裁定,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3 )最高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与裁定,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4 )最高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与裁定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提起重审的原因:(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错误;(2) 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相互矛盾;(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4) 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等行为。

3、重审规则:( 1)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再审; (2) 法院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按照原来的一审或者二审程序重新审判。

(3) 重审结果: 维持原判; 撤销原判并予以改判。

十九、有限责任公司:( 就是人合性公司;50 人以下;最低注册资本 3 万元。

)概念:(p、255)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 1)设立条件: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 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 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 公司章程(3) 股东的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 公司的设立登记: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十、一人有限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10 万元; 要求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区分。

)概念: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条件:(1)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万元;(2) 一个自然人不能投资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 在公司登记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法律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债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就是依约定或法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p161~162) 二十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排斥她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 1)就是权利人对物的权利;(2) 就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3) 就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4) 就是排她性的权利。

二十三、财产保全概念:为保证将来判决得以全部执行,法院在诉讼中或诉讼前对当事人诉争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种类:①诉中财产保全:起诉以后,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②诉前财产保全:起诉以前,必须提供担保。

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4) 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她方法。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做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十四、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1、两审终审制度:但最高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与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公开审判制度:公开的内容包括审判的过程与审判的内容。

例外:P、2863、合议制度:只有基层法院与它的派出法庭才能适用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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