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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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类)什么是海上保险?

(金融保险类)什么是海上保险?

第二十章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第一节概述海上保险包括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及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财产保险的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船舶、货物、运费等。

责任保险的标的: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to a third person),包括碰撞责任、管货责任等。

1 海上保险合同(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概述1.1 定义(《海商法》):指保险人(Insurer)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TheInsured)遭受保险事故(The Perils Insured)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的合同。

1.2 特点:1.2.1 双务有偿性●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

1.2.2 损害补偿性●被保险人不能通过投保而赢利。

1.2.3 符合性合同●保险人可以选择保险险别,但对具体保险条款不能作任意修改,只能用附加条款(Additional Clause)的形式作补充。

●对于符合性合同的具体条款,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对接受条款的一方有利的解释。

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各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具体规定我国《海商法》:2.1 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

注意:●一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致的;但在保险合同转让(Transfer)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分开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2024年全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24年全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全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条款概述1.1 保险范围1.2 保险责任1.3 保险期间1.4 保险金额1.5 保险费用第二条:被保险货物2.1 货物的描述2.2 货物的价值2.3 货物的装载和卸载2.4 货物的保管和保护第三条:保险责任3.1 运输途中的损失和损坏3.2 运输途中的延迟和延误3.3 运输途中的偷窃和抢劫3.4 运输途中的火灾和爆炸3.5 运输途中的其他意外事件第四条:排除事项4.1 货物的自然损耗和磨损4.2 货物的质量问题4.3 货物的包装不当4.4 战争和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第五条:索赔和理赔5.1 索赔通知5.2 理赔程序5.3 理赔资料和要求5.4 理赔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六条: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6.1 保险公司的权利6.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7.1 合同的生效时间7.2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争议解决的地点和法院第九条:合同的修改和补充9.1 合同的修改9.2 合同的补充第十条:合同的适用法律10.1 合同的适用法律10.2 法律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释和说明11.1 合同的解释原则11.2 合同的说明方式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12.1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息12.2 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则13.1 合同的附件13.2 合同的续保条款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双方约定的保密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概述1.1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货物运输,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在运输途中因遭受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迟的情况。

1.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运输途中的损失和损坏;(2)运输途中的延迟和延误;(3)运输途中的偷窃和抢劫;(4)运输途中的火灾和爆炸;(5)运输途中的其他意外事件。

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范本

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范本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范本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1.2 保险人1.3 被保险人1.4 货物1.5 运输1.6 保险期间1.7 保险金额1.8 保险费用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范围2.2 保险事故2.3 保险赔偿2.4 保险责任的限制第三条保险条款3.1 货物损失3.2 货物损坏3.3 货物延误3.4 其他风险第四条保险金额与赔偿计算4.2 赔偿计算方法第五条保险费用支付5.1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5.2 保险费用的退还第六条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保险合同的变更6.2 保险合同的解除第七条保险合同的转让7.1 保险合同的转让条件7.2 保险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八条保险事故的申报与处理8.1 事故申报的条件与时间8.2 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第九条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的方式9.2 争议解决的地点与法院第十条保险合同的效力10.1 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保险合同的失效条件第十一条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1.1 保险人的权利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2.1 被保险人的权利12.2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十三条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3.1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13.2 货物运输合同的监督第十四条合同的附则14.1 合同的修订14.2 合同的终止14.3 合同的继承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术语解释1.2 保险人: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批准,具有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经营权的保险公司。

1.3 被保险人: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本合同,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支付保险费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1.4 货物:指被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承保的,在运输过程中的一切动产。

1.5 运输:指货物从装货地点出发,通过陆路、水路、铁路、航空等各种方式,运往目的地的过程。

1.6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货物开始运输之时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时止。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海上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对海上财产及其利益进行损失赔款等方式的保险形式。

海上保险的案例分析如下:案例一:船舶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损害某码头公司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其码头设施的安全。

一天,一艘货船因为航行速度过快,造成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严重的损害。

码头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保险公司的核实,确认该损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码头公司赔付了相应的损失金额,帮助码头公司进行设施修复和重建工作。

案例二:货船货物丢失事件一家进出口公司将数百吨货物运送到国外的目的地,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货物运输时的风险。

然而,货船在途中遭遇海上风暴,导致货物丢失。

进出口公司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文件。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后,确认货物确实在运输过程中丢失。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赔款,帮助其承担货物丢失的损失。

案例三:船只损坏事故一艘渔船在出海捕捞时不慎与其他渔船相撞,导致船只发生严重损坏,无法继续工作。

船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船只损坏的照片和描述。

保险公司派出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事故的经过和程度。

经过核实,保险公司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船主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帮助其修复和维护船只。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海上保险在保障海上财产及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应的保障,一旦发生损失或事故,及时支付赔款帮助被保险人渡过难关,确保海上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赔款支付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021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精选试题)

2021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精选试题)

海上保险-海上保险1、调整保险人、托运人和承运人三者之间在货损责任上关系的国际公约是()A.《维斯比规则》B.《约克.安特卫普规则》C.《1906年船舶碰撞公约》D.《北京理算规则》2、下列属于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的是()A.单独海损的分摊原则B.船舶抵押贷款C.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D.劳合社3、下列风险中属于一般外来风险的是()A.地震、偷窃、战争B.偷窃、串味、短量C.洪水、海啸、雨淋D.受潮、雨淋、舱面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船舶保险中承保的船舶是()。

A.科学考察船B.军舰C.缉私船D.客货船5、南京某陶瓷进出口公司将一批价值1500万美元的古董,从南京运往美国,要求在2个月内分批运完。

选择最佳的投保方式为()。

A.流动保险B.总括保险C.逐笔保险D.预约保险6、下列对施救费用构成条件叙述错误的是()。

A.对保险标的进行施救可以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受让人或其他人B.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标的物遭受的损失C.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是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D.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7、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A.保险标的本身B.保险利益C.保险责任D.保险损失8、CFR价格条件中,不属于卖方的责任有()。

A.办出口手续,领取出口许可证B.租船,订舱C.办理保险D.承担装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9、一张“已装船提单”,其签发日期正确的是()。

A.货物于5月28日送交给船公司保管B.货物于6月1日开始装船C.货物于6月3日全部装完D.货轮于6月5日起航10、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对其所承运货物应负的最低限度责任,一是提供适航船舶,另一项责任是()。

A.妥善管理货物B.供应品要备足C.船员配备要齐全D.货舱要适货11、同国际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我国海运货物基本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也采用()的原则。

A.“门到门”B.“桌到桌”C.“仓至仓”D.“港到港”12、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负赔偿责任的损失是()A.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B.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C.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D.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13、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从()之日起计算。

英国海上保险法

英国海上保险法

英国海上保险法(一九0六年)第一条海上保险契约,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蒙受海上损害,即海事冒验所发生之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及数额负责赔偿之契约。

第二条(一)海上保险契约得因明订条款,或者商业习惯,扩展其范围,凡被保险人与海程有关之内河或者陆地危险均得受该契约之保障。

(二)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者在其他类似海事冒险时,凡投保海上保险者,本法在可能范围内均应适用,但除本条所规定者外,关于海上保险以外之保险法律不发生影响。

第三条(一)所有海事冒险,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订立海上保险契约。

(二)下列各款均属海事冒险情节。

甲、船舶货物或者其他动产有蒙受海上危险可能者,是项财产在本法即称之“受保财产”。

乙、收益、运费、客票、佣金、利得、或者其他金钱利益或者垫款,借贷,或者日用开支等项,因“受保财产”蒙受海上危险可能发生影响者。

丙、“受保财产”之所有人,利书关系人或者负责人,因海上危险对第三者发生赔偿责任可能者。

海上危险指称因航海所发生之一切危险,比如海难、火烧、兵灾海盗、流氓、窃盗、捕获、拘捕、禁止与君王人民之扣押,投弃,船员有意行为,或者其他保险契约所注明之危险。

保险利益第四条(一)以赌博为目的而订立之海上保险契约,应为无效。

(二)凡海上保险契约,有下列情节者应认为赌博契约:甲、被保险人无本法规定之保险利益者;或者在订约时,无取得是项利益之希望者。

乙、保险契约订有下列或者其他类订条款者,比如“不管有无利害关系”,“除本契约外无须再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保险人并无捞救利益”。

但因捞救无望而于契约内载有是项注明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一)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

(二)凡关于海事冒险或者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者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者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缺失时,或者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者赔偿,即称之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一)在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人关于标的物固无发生利益关系之必要,但在标的物发生灭失时,被保险人务必享有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复习题

海上保险复习题

海上保险复习题海上保险复习题海上保险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形式,它涉及到海上货物和船只的保护。

对于海上贸易来说,保险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它可以帮助商人减少风险,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

下面是一些关于海上保险的复习题,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个领域。

1. 什么是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是指商业保险中涉及到海上货物和船只的保护。

它主要包括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两个方面。

货物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而船舶保险则是指保险人对船只的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

2. 海上保险的作用是什么?海上保险的作用主要是帮助商人减少风险,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

在海上贸易中,货物和船只往往会面临各种风险,如海盗袭击、自然灾害、货物损坏等。

海上保险可以为商人提供经济保障,一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赔偿,减轻商人的经济负担。

3. 海上保险的种类有哪些?海上保险的种类主要包括全险、平安险和战争险。

全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和船只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自然灾害、海盗袭击等。

平安险是指保险人只对货物和船只的特定风险进行赔偿,如火灾、碰撞等。

战争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和船只在战争期间的损失进行赔偿。

4. 海上保险的投保流程是什么?海上保险的投保流程包括投保申请、核保、承保和赔付。

商人在购买保险前需要填写投保申请表,提供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核保,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

一旦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商人需要支付保险费用。

在保险期间,如果发生损失,商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5. 海上保险中的重要条款有哪些?海上保险中的重要条款包括投保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和赔偿方式等。

投保金额是指商人在购买保险时所确定的货物或船只的价值,它决定了保险费用的多少。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商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金额,商人需要自行承担。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商人需要在保险期限内及时续保。

赔偿方式是指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赔付的方式,可以是现金赔付或修复货物等。

1海上保险概述

1海上保险概述


共同海损的认定先考虑数字规则中的规定;当数字规则 没有规定时,再参照字母规则中的规定。
共同海损理算的采用

目前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均由民间组织制定,其适
用须以当事人的约定选择为前提的。

我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
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
该法的规定。
国际公约

《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我国1994年加入。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我国1993年加入。
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1977年生效。 我国未加入,但是很多做法采用。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汉堡规则》 :1978年通过,1992年生效。我国未加
入。

鹿特丹规则 : 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 合同公约》简称。 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举行签 字仪式, 将取代现有的3个国际公约,适用整个航程集装

运费分类

普通班轮运费---运送他人货物

运费按支付方式

预付运费—装运港----货运险 到付运费---目的港----运费保险(船东或营 运人为被保险人)

租船运费---船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船合同运 送自己货物的租船费用。---租船运费保险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格术语

熟悉国际运输种类
掌握海上保险的种类(重点定义)
1.1 海上保险定义与特征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Concept of Marine Insurance )
俗称水险,是指以同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 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海上保险的特征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doc 25)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doc 25)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doc 25)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1906年颁布,1907年1月1日实施)第一条海上保险契约,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蒙受海上损害,即海事冒验所发生之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及数额负责赔偿之契约。

第二条(一)海上保险契约得因明订条款,或商业习惯,扩展其范围,凡被保险人与海程有关之内河或陆地危险均得受该契约之保障。

(二)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在其他类似海事冒险时,凡投保海上保险者,本法在可能范围内均应适用,但除本条所规定者外,对于海上保险以外之保险法律不发生影响。

第四条(一)以赌博为目的而订立之海上保险契约,应为无效。

(二)凡海上保险契约,有下列情节者应认为赌博契约:甲、被保险人无本法规定之保险利益者;或在订约时,无取得是项利益之希望者。

乙、保险契约订有下列或其他类订条款者,例如“无论有无利害关系”,“除本契约外无须再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保险人并无捞救利益”。

但因捞救无望而于契约内载有是项注明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一)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

(二) 凡对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赔偿,即称为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一)在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人对于标的物固无发生利益关系之必要,但在标的物发生灭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

标的物之保险,系以“危险之有无”为条件者,虽然灭失发生后,始取得利益时,仍得请求损害赔偿,但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险人明知已灭失,而保险人不知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如在灭失发生时并无保险利益者,无论其嗣后行为若何,均不能取得保险利益。

第七条(一)属于消灭性之利益得为保险,其属于本来之利益亦得为保险。

(二)例如货物承买人,虽因货物迟延交付,或其他原因,得拒收货物。

或将危险责任加诸原售主时,仍有保险利益,得为保险。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章 保险理赔【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章 保险理赔【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 保险理赔一、名词解释1.近因答: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2.代位追偿答:代位追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3.理赔答: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处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的行为。

理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①保险理赔能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

②保险理赔能及时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安定其生活,促进社会生产顺利进行与社会生活的安定,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

③保险理赔还可以发现和检验展业承保工作的质量。

保险理赔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保险经营方针,提高理赔质量,保险理赔应遵循以下原则:①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②实事求是的原则;③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4.损余处理答:损余处理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受损的财产会有一定的残值,如果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其残值应归保险人所有,或是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残值部分;如果按部分损失赔偿,保险人可将损余财产折价给被保险人以充抵赔偿金额。

5.权利代位答: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最终版)

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最终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最终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2 保险责任1.3 保险金额1.4 保险费用2. 投保货物2.1 货物种类2.2 货物价值2.3 货物数量2.4 货物包装3. 运输方式3.1 运输工具3.2 运输路线3.3 运输期限3.4 运输公司4. 保险期间4.1 保险开始日期4.2 保险结束日期4.3 保险期限4.4 保险续约5. 保险理赔5.1 理赔条件5.2 理赔流程5.3 理赔材料5.4 理赔金额6.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变更条件6.2 解除条件6.3 变更和解除的程序6.4 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7. 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仲裁机构7.3 诉讼管辖7.4 法律适用8. 保险合同的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8.3 违约赔偿9. 保险合同的附则9.1 合同生效9.2 合同终止9.3 合同的保管9.4 合同的复制10. 保险合同的附件10.1 投保单10.2 保险单10.3 货物清单10.4 其他相关文件11. 保险合同的签订地点和日期 11.1 签订地点11.2 签订日期12. 保险合同的双方信息12.1 投保人信息12.2 保险公司信息13. 保险合同的金额和币种13.1 保险金额13.2 币种14. 保险合同的签字盖章14.1 投保人签字14.2 保险公司签字盖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1.1 运输途中货物遭受海难、火灾、爆炸、盗抢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1.1.2 运输途中货物因自然灾害(如台风、海啸、地震等)造成的损失;1.1.3 运输途中货物因container损坏、沉没、失踪等造成的损失;1.1.4 运输途中货物因运输延迟导致的损失;1.1.5 运输途中货物因 customs 查验导致的损失。

1746英国海上保险法

1746英国海上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为了明确海上保险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海上保险,是指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而遭受的损失或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英国境内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以及在英国境外签订但保险标的物位于英国境内的海上保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海上保险事项所订立的协议。

第四条保险标的海上保险的标的可以是船舶、货物、运费、保险利益等。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内容第五条保险合同的要素海上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被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保险标的的名称、种类、数量、价值;(三)保险金额;(四)保险期间;(五)保险责任范围;(六)保险费;(七)赔偿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海上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一)火灾、爆炸、触礁、搁浅、沉没、碰撞、海盗、战争、叛乱、盗窃、恶意破坏等;(二)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第七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约定价值确定。

第八条保险费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间等因素计算确定。

第九条赔偿方式赔偿方式包括现金赔偿、修复赔偿、替换赔偿等,具体方式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三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效力海上保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保险事故的处理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告知被保险人发现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鉴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有权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十四条保险赔偿的申请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险合同;(二)保险事故证明;(三)损失清单;(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保险赔偿的支付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被保险人赔偿申请和材料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支付赔偿。

第一章(海上保险学)

第一章(海上保险学)

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第一节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一、海上保险的概念俗称水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1、海上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不同(1)承保的标的主要是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海上财产(2)承保的事故是指与航海有关的危险,即承担海洋危险。

2、海上保险的定义它是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引起的经济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与补偿的一种保险3、发展保障范围海上内河、陆上、空中种类船舶、货物、运费海上固定设施保险标的物质财产相关的非物质的利益、责任二、海上保险的特点l、承保风险的综合性2、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3、承保对象的多变性4、险别、险种的多样性5、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三、海上保险的作用(一)补偿经济损失(二)加强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三)促进防灾防损,起到减少损失的作用(四)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为国家节省外汇资金附,简介贸易价格术语:1.贸易价格术语2.常用价格术语与海上保险的关系(1)FOB(Free on Board)装船港船上交货“每吨30000英镑FOB上海”☆买方办理保险(2)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每吨10000马克CIF汉堡”☆卖方办理保险(3)CFR(Cost and Freight)也称成本加运费价格条件☆买方办理保险第二节海上保险的发展历史一、海上保险的起源(一)共同海损起源说公元前916年的罗第安海商法中正式规定:“凡是由于减轻船舶载重量而抛弃入海的货物,如果是为全体利益损失的,应当由全体分摊偿还。

”后形成“一人为众,众为一人”(One for all,a11 for one)的原则。

这一原则一直沿用到今天的共同海损规则中。

(二)船舶抵押借款(Bottomry Loans)制度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借款制度。

当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时,要付出比一般贷款利率高的多的利息,条件是以本次出海的船舶作为抵押。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2020)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2020)

2020 年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The role of the contract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and to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are not(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精品合同 / Word 文档 / 文字可改2020 年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责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2024年海上保险市场分析现状

2024年海上保险市场分析现状

2024年海上保险市场分析现状简介海上保险市场是指针对航运、海洋工程等海上风险提供保险服务的市场。

随着全球贸易的增长和海洋经济的发展,海上保险市场正逐渐成为保险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海上保险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未来发展趋势。

市场规模根据行业数据,海上保险市场在过去几年中得到了快速发展。

据统计,2018年全球海上保险市场总规模超过1000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5%。

其中,亚太地区表现最为突出,市场规模增长迅速,占据了全球市场的40%以上。

市场结构海上保险市场主要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组成。

保险公司是提供保险服务的主体,再保险公司则承担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散。

经纪公司在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

目前,全球海上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大型跨国保险公司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

市场需求海上保险市场的需求主要来自于航运、海洋工程、能源开发等行业。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提高,航运业务持续发展,为海上保险市场提供了巨大的需求。

此外,随着海洋工程和能源勘探的不断推进,对海上保险的需求也在增加。

市场竞争海上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主要体现在保费定价和产品创新方面。

保险公司争夺客户通常通过降低保费、提供灵活的保险条款和增加服务内容等方式来实现。

此外,保险公司还通过技术创新,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自身竞争力。

市场挑战海上保险市场在面临一些挑战的同时也迎来了新的机遇。

一方面,全球贸易摩擦和地缘政治风险加剧,增加了海上保险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科技创新和环境意识的增强也为海上保险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

市场发展趋势未来,海上保险市场将继续面临挑战和机遇。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技术的应用,海上保险市场将进一步实现信息化、智能化。

同时,随着全球海洋经济的发展,海上保险的需求也将持续增加。

总结海上保险市场在过去几年中取得了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市场竞争也逐渐加剧,保险公司需要通过创新和技术升级来提高竞争力。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1906年《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第1条:海上保险的定义(Marine insurance defined)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与海上冒险有关的海上灭失,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第2条海陆混合风险(Mixed sea and land risks)2(1)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may, by its express terms, or by a usage of trade, be extended so as to protect the assured against losses on inland water or on any land risk which may be incidental to any sea voyage(2) Where a ship in course of building, or the launch of a ship, or any adventure analogous to a marine adventure, is covered by a policy in the form of a marine polic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in so far as applicable, shall apply thereto;but, except by this section provided, nothing in this Act shall alter or affect any rule of law applicable to any contract of insurance other than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as by this Act defined (1)海上保险合同,得用明示条款或经由某种贸易习惯,扩展保障被保险人在与海上航程有关的内河或任何陆地风险中的损失。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一、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的定义第一条海上保险契约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受到海上损失,即海事冒险所发生的损失时,应依约定的条款和数额,赔偿被保险人的契约。

海陆混合风险第二条(一)海上保险契约得按订明的条款或贸易惯例,扩展其范围,凡被保险人员在与海上航程有关的内河或陆上风险所引起的损失,均受该项契约的保障。

(二)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在其他类似的海事冒险方面,凡投保海上保险者,本法的条款在可能的范围内均应适用;但除本条款所规定者外,本法不应变更或影响为本法所载明的海上保险契约以外的其他保险契约所适用的任何法规。

海事冒险和海上灾难的定义第三条(一)按本法的规定,凡合法的海事冒险,均可订立海上保险契约。

(二)下列各项均属于海事冒险情节:(a)任何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有可能蒙受海上灾难者,这类财产在本法称为“可保财产”;(b)收益或运费,客票、佣金、利润,或其他金钱利益,或预付款项,借贷,或日用开支等项,由于可保财产蒙受海上灾难而可能遭受影响者;(c)可保财产的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或负责人,因海上灾难而对第三者发生赔偿责任者。

“海上灾难”是指来自航海或在航海中易于发生的灾难,例如:海难、火灾、战争灾难、海盗、流氓、盗窃、捕获、扣留、禁制,以及对君主和人民的扣留、投弃、船长船员不法行为等其他类似的灾难,或保险契约所指明的灾难。

二、可保权益打赌或赌情性的契约无效第四条(一)以赌情为目的而订立的海上保险契约,应作为无效。

(二)凡海上保险契约有下列情节者,应视为赌情或打赌的契约;(a)被保险人无本法规定的可保权益者,或在订约时,无取得此项利益的希望者。

(b)保险契约订有下列或其他类似条款者,例如:“不论有无利害关系”、“除本保险单外无须再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保险人无捞救利益”。

如果不存在捞救的可能性,而契约内证明保险人无捞救利益者,仍可投保。

可保权益的定义第五条(一)按本法的规定,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害关系的人,均得认为有可保权益。

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及答案(2)

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及答案(2)

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及答案(2)1、海上保险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环节(多选题)A. 要约B. 承诺C. 转让D. 解除E. 终止试题答案:A,B2、海上保险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环节(多选题)A. 要约B. 承诺C. 转让D. 解除E. 终止试题答案:A,B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3、世界上目前被认为是最早的一张保单出现在()(单选题)A. 1335年B. 1384年C. 1393年D. 1347年试题答案:D4、CIF合同的货物在装船后因火灾被焚,应由()(单选题)A. 卖方负担损失B. 卖方请求保险公司赔偿C. 买方请求保险公司赔偿D. 买方负担损失并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试题答案:D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5、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应承担义务的主要规定有()(多选题)A. 及时提货、尽快报损,保留向责任方追偿权B. 合理施救,减少损失,不作为放弃委付表示C. 内容变更,通知加费,以使保险单继续有效D. 备全单证,办妥手续,以供保险人定损结案E. 船舶互撞,通报责任,相助保险人抗辩船方试题答案:A,B,C,D,E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6、预约保险与流动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预约保险没有约定的()(单选题)A. 分项保险金额B. 总保险金额C. 保险费率D. 保险范围试题答案:B7、“每公吨10000加拿大元CIF多伦多,这里的多伦多是()(单选题)A. 起运地B. 起运港C. 目的地D. 目的港试题答案:D8、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这一义务包括的内容有()(多选题)A. 适人B. 适货C. 适航D. 适船E. 适行试题答案:A,B,C,D9、海运提单是()(多选题)A. 运输合同B. 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C. 提货凭证D. 可抵押的单据E. 物权凭证试题答案:A,B,C,D,E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10、我国海商法所指船舶的是()(多选题)A. 大吧号万吨客轮B. 浮船坞C. 船锚D. 海鹰号缉私船E. 体育运动船试题答案:A,B11、在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平安险中,保险人负责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的前提条件是()(单选题)A. 损失发生于货物装卸或转运时B. 损失发生于海运途中C. 损失发生于运输中的任何阶段D. 损失发生于陆运途中试题答案:A12、海上货运险以预约保险方式来承保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不及时申报每批发运的货物,保险人通常在货物发生损失后采用()方式来计算赔款(单选题)A. 不定值保险B. 定值保险C. 第一危险方式D. 比例责任制试题答案:A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13、长风号货轮载货从厦门港驶往旧金山,航行途中机舱起火,船长基于船货的共同安全,采取紧急措施,引海水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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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第一节概述海上保险包括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及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财产保险的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船舶、货物、运费等。

责任保险的标的: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to a third person),包括碰撞责任、管货责任等。

1 海上保险合同(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概述1.1 定义(《海商法》):指保险人(Insurer)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TheInsured)遭受保险事故(The Perils Insured)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的合同。

1.2 特点:1.2.1 双务有偿性●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

1.2.2 损害补偿性●被保险人不能通过投保而赢利。

1.2.3 符合性合同●保险人可以选择保险险别,但对具体保险条款不能作任意修改,只能用附加条款(Additional Clause)的形式作补充。

●对于符合性合同的具体条款,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对接受条款的一方有利的解释。

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各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具体规定我国《海商法》:2.1 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

注意:●一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致的;但在保险合同转让(Transfer)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分开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2.2 保险标的●包括财产和责任。

2.3 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定义: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价值一般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Actual Value)。

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约定的保险价值可以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不一致。

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保险合同中未注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有形(Tangible)保险标的责任险的保险价值:不得超过有形保险标的本身的保险价值。

2.4 保险金额(The Insured Amount)定义: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注意事项:●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可低于保险价值。

几种常见的保险: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Under Insurance):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Over Insurance):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

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投保人就同一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

注意:●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事实通知各保险人。

●各保险人按各自的保险金额按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2.6 保险事故范围保险事故(The Perils Insured):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基于支付保险金的任何海上事故。

注意事项:●保险事故可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

●保险事故的范围因保险险别的不同而不同。

●中国:船舶保险包括全损险和一切险;货物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投保附加险。

2.7 除外责任定义: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事故或风险。

依据:法定的或约定的。

《海商法》的法定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行市变化;●货物的自然特征或包装不当;●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船舶的自然锈损。

2.8 保险责任期间定义:从保险责任的发生到终止。

分类:航次保险(V oyage Insurance)和定期保险(Time Insurance)。

注意事项:●货物的保险一般为航次保险,责任期间为“仓对仓”;●船舶航次保险:空船的责任期间为起始港解缆或起锚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装载货物的船舶的责任期间从装货到卸货。

●定期保险责任期限届满时船舶仍在航行中(包括在避难港或中途港)或处于危险中,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保险责任期限可延长到被保险船舶抵达本航次目的港。

3 保险标的注意: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3.1 船舶●包括船壳(Hull)、船机(Machinery)和属具。

3.2 货物●应是商品,但甲板货和活动物可能会被排除。

个人物品及给养品不是商品。

3.3 期得利益●一般指到付运费和商品销售后的期得利润。

3.4 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to the Third Person)●定义:因被保险人的责任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特点:可能属于财产保险,亦有可能属于责任保险。

例:在英美法(Common Law)下,船舶碰撞责任3/4属于财产保险,1/4属于责任保险。

4 再保险(Reinsurance)●定义: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保险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险人投保的行为。

●注意:再保险有时是强制的例:中国《保险法》第99条规定: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签定和履行的基本原则1 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1.1 如实告知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或当时,被保险人应将自己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风险有关的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供后者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

●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或当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1.2 及时通知义务●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风险的变化或保险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

1.3 履行保证义务●保证分明示保证(Express Warranty)和默示保证(ImpliedWarranty)两种。

●明示保证: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证。

●默示保证:法律、惯例或行业所公认的保证,如船舶适航、不绕航、合法经营等。

注意:船舶定期保险条件下,开航当时船舶不适航,如被保险人不知道,保险人仍应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切实履行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或当时所作出的承诺,包括作为(Action)和不作为(Omission),除非违背保证是有法律依据的。

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哪怕违背保证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Causative Link)。

●被保险人一旦违背保证,因及时通知保险人,供其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修改承保条件或提高保险费率。

2 可保利益原则(Doctrine of Insurable Interest)●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 近因原则(Doctrine of Proximate Cause)●近因或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中最直接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

●只有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事故直接造成的,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理赔时遵循“因果关系”原则。

4 代位求偿原则(Doctrine of Subrogation)●代位求偿的定义: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权益转让书”(Letter of Subrogation):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出具的,用于确认受到保险赔偿金及将其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的凭据。

●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保险人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不论故意或过失):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前,保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的行为无效。

第三节船舶保险合同(H&M Insurance Contract)1 概述1.1 分类:●按保险期限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按承保的风险范围分:全损险和一切险1.2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1996)●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1996)●船舶保险条款(1986)--适用于远洋船舶●船舶战争险、罢工险条款(1986)--适用于远洋船舶第四节船舶保赔保险(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1 概述船舶保赔保险由船东互保协会(Shipowner’s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or P&I Club)承担。

船东互保协会的会员:船东。

●会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承保的范围一般为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风险;●能为会员船舶提供财务担保;●除油污责任(限额为5亿美元)外,互保协会的责任为无限责任。

2 承保范围●根据各船东互保协会的章程而定。

3 附加保赔保险主要包括:●船东战争险互保协会●联运保赔协会(Through Transportation Club or TT CLUB)●会员包括:船东,承租人,多式联运经营人(MTO),无船承运人(Nvocc),集装箱码头、堆场经营人,集装箱出租人,仓库经营人等。

●承租人保赔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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