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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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

第一节概述

海上保险包括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及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财产保险的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船舶、货物、运费等。

责任保险的标的: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to a third person),包括碰撞责任、管货责任等。

1 海上保险合同(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概述

1.1 定义(《海商法》):指保险人(Insurer)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The

Insured)遭受保险事故(The Perils Insured)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的合同。

1.2 特点:

1.2.1 双务有偿性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一旦发生保

险事故,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

1.2.2 损害补偿性

●被保险人不能通过投保而赢利。

1.2.3 符合性合同

●保险人可以选择保险险别,但对具体保险条款不能作任意修改,

只能用附加条款(Additional Clause)的形式作补充。

●对于符合性合同的具体条款,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对接受条款

的一方有利的解释。

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各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具体规定

我国《海商法》:

2.1 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名称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

注意:

●一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致的;但在保险合同转让(Transfer)

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分开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Insurable Interest)。

2.2 保险标的

●包括财产和责任。

2.3 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

定义: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价值一般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Actual Value)。

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约定的保险价值可以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不一致。

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保险合同中未注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有形(Tangible)保险标的责任险的保险价值:不得超过有形保险标的本身的保险价值。

2.4 保险金额(The Insured Amount)

定义: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注意事项: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可低于保险价值。

几种常见的保险:

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Under Insurance):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Over Insurance):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

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投保人就同一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

注意: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事实通知各保险人。

●各保险人按各自的保险金额按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2.6 保险事故范围

保险事故(The Perils Insured):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基于支付保险金的任何海上事故。

注意事项:

●保险事故可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保险事故的范围因保险险别的不同而不同。

●中国:船舶保险包括全损险和一切险;货物险包括平安险、水渍

险和一切险。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投保附加险。

2.7 除外责任

定义: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事故或风险。

依据:法定的或约定的。

《海商法》的法定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

●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行市变化;

●货物的自然特征或包装不当;

●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

●船舶的自然锈损。

2.8 保险责任期间

定义:从保险责任的发生到终止。

分类:航次保险(V oyage Insurance)和定期保险(Time Insurance)。

注意事项:

●货物的保险一般为航次保险,责任期间为“仓对仓”;

●船舶航次保险:空船的责任期间为起始港解缆或起锚至目的港

抛锚或系缆;装载货物的船舶的责任期间从装货到卸货。

●定期保险责任期限届满时船舶仍在航行中(包括在避难港或中

途港)或处于危险中,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保险责任期限可延长到被保险船舶抵达本航次目的港。

3 保险标的

注意: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3.1 船舶

●包括船壳(Hull)、船机(Machinery)和属具。

3.2 货物

●应是商品,但甲板货和活动物可能会被排除。个人物品及给养品

不是商品。

3.3 期得利益

●一般指到付运费和商品销售后的期得利润。

3.4 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to the Third Person)

●定义:因被保险人的责任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特点:可能属于财产保险,亦有可能属于责任保险。

例:在英美法(Common Law)下,船舶碰撞责任3/4属于财产

保险,1/4属于责任保险。

4 再保险(Reinsurance)

●定义: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保险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险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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