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经营者协商确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车位租金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七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其中,非住宅汽车停放收费按照《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鼓励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1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2019)2018年10月23日,江苏省物价局公布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全文,该办法是规范本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法律法规,全文共由48条构成,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四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经营者协商确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车位租金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监督检查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政策界定由各地制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每年公布。
暂无条件制定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基准价的,可制定等级收费基准价,逐步向分项目收费基准价过渡。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范,维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决定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该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定价合理,居民有权了解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物业服务收费,未经居民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实物服务内容的实际需求和质量要求,不得虚高物业服务收费。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公共服务设施维护费、环境清洁费、绿化养护费、安全防范费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过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经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相符,不得不当地提高或降低。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15天向居民公示,并征求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报经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包括物业服务收费基金管理、资金监督、实施结果评估等内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基金应当单独设立账户,用于专项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并及时向居民提供收费凭证。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基金应当按时足额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使用物业服务收费基金的具体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居民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管理公司,监督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2014实施)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服务是指在某一特定范围内,由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提供的一系列维护、管理、保洁等服务。
随着江苏省的快速发展,物业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江苏省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收费原则1.合理性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平、透明,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求。
2.计费标准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照计费标准进行收取,计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3.公示公告原则: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及时公示公告,并定期公开收费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监督。
4.服务平等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照不同服务内容和面积大小计费,确保业主平等享受物业服务。
三、收费内容1.基础服务费:物业公司提供的日常管理、维修等基础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公共设施使用费:如停车场、游泳池等的使用费用。
3.能耗费用:楼宇所使用的水、电、燃气等能源的使用费用。
4.维修基金:为维修和更新公共设施所设立的基金。
5.其他费用:如装修押金、故障费用等。
四、收费方式1.按建筑面积计费:根据业主所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进行收费,适用于住宅小区。
2.按户型计费:根据住房的户型和面积进行收费,适用于住宅小区。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根据住房的套内建筑面积进行收费,适用于公寓和写字楼等物业。
五、收费程序1.收费公示:物业公司应在小区公告栏、物业公司网站等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收费周期等信息。
2.缴费通知:物业公司应提前向业主发出缴费通知,并告知缴费渠道和截止日期。
3.缴费方式:业主可选择线下缴费或线上缴费,亦可委托银行代缴。
4.收费凭证:物业公司应提供发票、收据或其他收费凭证给业主。
5.异议处理:业主对收费标准或收费金额有异议的,可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物业公司应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六、监督和处罚1.监督机构:江苏省物业管理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
最新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汇编
最新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汇编一、绪论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江苏省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江苏省物业管理局于近日发布了最新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
下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的汇编。
二、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
根据不同的物业项目性质和特点,将物业服务收费分为基础费用和额外费用两部分。
基础费用是指为了满足物业服务的日常运营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额外费用是指为了应对非日常性事件或特殊需求而产生的费用,例如维修费用、装修管理费等。
各小区物业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收费范围《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对物业服务收费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公司提供的维修、保洁、安保等基础服务,以及停车管理、社区活动组织等额外服务。
物业服务收费必须以实际提供服务为依据,禁止收取未提供的服务费用。
四、收费程序《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程序。
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提供收费通知,明确收费项目、标准、缴费期限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业主收到收费通知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费用。
物业公司应及时汇总收费情况,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五、费用使用《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范围。
物业公司应将收取的费用用于提供物业服务,维护小区环境和设施设备。
物业公司不得挪用或私自支配业主缴纳的费用,不得将物业服务收费用于其他用途。
六、监督与维权《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加强了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与维权。
物业公司应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并提供相关经营管理信息。
同时,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关账目和费用明细,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如发现收费不合理或违规行为,业主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并进行维权。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服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物业服务收费作为物业服务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发展。
为了规范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收费标准的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而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收费项目的构成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物业公共服务费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等服务。
这部分费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基础组成部分。
汽车停放费则根据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和使用情况进行收取。
对于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停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对于租用的停车位,租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
其他服务收费包括特约服务、增值服务等费用,这些服务应当由业主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提供和收费。
三、收费的计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这种方式简单明了,便于操作和管理。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2013-10-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4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委)、房产局:为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28日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
2023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文档一:2023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二章:物业责任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楼宇、公共设施、绿化等的维修、清洁、保养等责任。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和环境品质。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小区内的投诉、报修等事项,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章:物业费收取标准第六条:物业费的收取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代表大会共同商定,并提交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公开透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明细账单,并及时回应业主的疑问和建议。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复议,并有权向物业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障第九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遵守合同约定,保障其权益。
第十条:业主有权知晓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等维护情况,并参与相关决策。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监督等活动,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附件:1.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物业费收取标准表3. 物业管理合同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单位:指负责管理小区或商业综合体的组织或个人。
2. 业主代表大会:由小区内的业主组成,代表业主共同参与小区事务决策的机构。
3. 复议:对物业管理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重新审查的程序。
4. 物业主管部门:由政府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行为的机构。
文档二: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第一章:物业费的性质与作用1. 物业费的定义:在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范围内,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由业主支付的费用,用于维护小区设施、公共设施、绿化等的运营和维护。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其目的是规范和管理物业服务收费,保障广大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收费原则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该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确定,并且要充分征求业主或住户的意见。
二、公示机制物业公司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周期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确保居民对收费标准有所了解。
三、费用项目物业公司只能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收取费用,如小区绿化维护、道路清洁、安全巡逻等,不得随意增加费用项目。
四、费用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参考市场价格和成本,并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使用面积等情况进行合理划分。
物业公司不得滥收费、乱收费或虚报费用。
五、收费程序物业公司应当提前向业主或住户告知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定收费方式、周期,并及时为居民提供收费发票。
六、价格监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严厉打击违规收费行为。
七、投诉处理居民对物业服务收费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八、违规处罚对于违规收费的物业公司,相关政府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依法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
总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效地维护了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确保办法的有效执行,为居民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标题“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是相关内容的生成:
1. 收费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确保业
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
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3. 收费项目: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安全保卫费等。
4. 收费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
项目,便于业主了解和监督。
5. 收费周期:物业服务收费应明确收费周期,如按月、季或年收取,
避免因收费周期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6. 收费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业
主意见,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7. 费用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使用业主缴纳的费用,主要用于小
区的维护、管理、服务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8. 费用审计:定期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费用使
用的透明性和合理性。
9. 业主监督: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接
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10. 纠纷处理:对于物业服务收费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必要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11.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2. 政策更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策的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应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以上内容是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概述,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应参照江苏省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省价格条例》和《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经营者协商确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车位租金按《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七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其中,非住宅汽车停放收费按照《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鼓励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咱们在江苏生活,物业服务收费这事儿可真是和大家息息相关呐!就说我自己吧,之前住的那个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那叫一个乱,搞得大家都怨声载道的。
这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呀,就是来给咱老百姓“撑腰”的!它就像一把尺子,把物业收费的那些事儿都给量得明明白白。
先说这收费标准,可不是物业随便拍拍脑袋就能定的。
得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像是配套设施啦、服务质量啦等等。
比如说,有的小区绿化特别好,到处都是花花草草,那物业在维护这些绿化上花的功夫和成本就多,收费可能就会稍微高一点。
但这高也得有个度,得合理,不能瞎要价。
还有啊,物业服务收费得透明。
不能收了钱,咱业主还不知道这钱花哪儿去了。
我朋友住的那个小区,之前物业收了一堆费用,结果小区里的路灯坏了也不修,电梯出故障了也不及时处理。
后来大家一问,才发现有些费用根本就没花在该花的地方。
这怎么行?有了这管理办法,就得要求物业定期公示收费明细,让咱们心里有数。
再说说停车收费。
现在家家户户基本都有车,停车费也是个大问题。
管理办法规定了,车位的产权不同,收费也不一样。
要是公共车位,那收费就得考虑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不能太贵。
我有次去一个小区做客,那停车费贵得离谱,进去没一会儿就收了好多钱,感觉就是在“抢钱”似的。
另外,要是物业提供了额外的服务,比如上门维修、家政服务啥的,收费也得有个规矩。
不能说要多少就是多少,得明码标价,让业主自己选择。
其实,这管理办法说到底,就是为了让咱们业主和物业之间能清清楚楚、和和气气的。
物业好好服务,咱们心甘情愿交钱。
就像我现在住的小区,物业按照管理办法来收费和服务,小区环境整洁,设施维护及时,大家住着都舒心,交物业费也没那么多怨言了。
总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就是为了保障咱们业主的权益,让物业服务收费更规范、更合理,让咱们的生活更美好!希望每个小区都能认真落实这个办法,让大家都能享受到优质又实惠的物业服务。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企业为社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基础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管网维护费等项目。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准确、透明、公平、合法,符合市场规律和社会效益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制度,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详细的收费说明和便民缴费方式。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的使用情况和业主需求,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提交当地物业服务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电子缴费、移动支付等便民方式提供缴费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返还业主预缴费用或进行公开招标、询价等程序,选定维修基金使用单位,并按规定管理和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收取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专项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报告和公示收费情况。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向业主充分征求意见,并建立业主代表会议或业主委员会等机构,参与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基础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管网维护费等。
第十二条基础管理费是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区提供保洁、保安、绿化、消防等基础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基础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居民区的面积、楼层、设施设备等不同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是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区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修缮所收取的费用。
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设施设备的类型、数量、质量等不同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水电管网维护费是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区的水电管网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水电管网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水电管网设施的类型、数量、使用情况等不同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区的实际情况,确保费用合理、公平。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委)、房产局:为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28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收费办法对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四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经营者协商确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车位租金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其中,非住宅汽车停放收费按照《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每半年(或一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小区经营性设施营业收益和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第九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物业管理企业或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应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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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委)、房产局:
为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它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12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0月28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10月30日印发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经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
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经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经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已对应物业服务标准分类分项分级收费管理的,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制定、评估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普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经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政府指导价标准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第九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能够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