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对住宅物业的管理,保障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规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上海市范围内建设和销售的住宅物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责任,加强对住宅业主的服务,保障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指用于居住、生活的住宅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业主,指购买或使用住宅物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住宅物业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保障住宅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格,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住宅物业的建设、销售、交付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不得损害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和销售单位应当向住宅业主提供相关的物业管理规定和费用标准,并进行公示。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八条住宅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应当负有责任。
第九条住宅物业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规定和费用标准,经住宅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二)保障住宅业主的生活环境和安全,维护住宅建筑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三)组织定期维修和保养住宅建筑及其设施,及时排除故障;(四)解决住宅业主的日常生活和管理问题,提供相关的服务和咨询;(五)保障住宅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公示物业管理情况和费用使用情况;(六)处理住宅业主之间的纠纷,协调住宅业主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住宅业主对物业管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费用标准;(二)维护住宅建筑的内外环境,保持公共设施的卫生和良好状态;(三)遵守社区秩序,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四)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物业管理责任,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物业管理服务。
2024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内建筑物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居民为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业主、居民的沟通与合作,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歧视、虐待、侮辱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立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加强与居民的联系和沟通。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居民的合理投诉。
第三章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基本服务,包括清洁、绿化、照明、安全等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定期检查建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安排居民参与社区活动,增加社区凝聚力和居民之间的交流。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定期组织居民大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章居住物业管理费用第十六条居住物业管理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由业主按时缴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合理计算,包括基础设施维护费、公共服务费等。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费用使用应公开透明,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费用使用应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设施改造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的增加应提前告知业主,并经过合法程序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023年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可以涵盖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范围根据2023年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工业园区等各类房地产项目的维护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单位有责任对房地产项目的楼宇、绿化、道路、停车场、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进行全面管理。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1. 维护公共环境: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的绿化、清洁、保洁、垃圾分类、垃圾清运等工作,确保小区环境干净整洁。
2. 维护楼宇设施: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巡查、保养、维修小区内的楼梯、电梯、门禁系统、水电设施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管理停车场: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停车场的规划、划线、管理和收费,确保停车秩序和安全。
4. 社区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巡查,提高社区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5. 居民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居民的便民服务,如快递收发、报修服务、社区活动组织等,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三、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费用的征收方式: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征收方式,并向业主、租户公示。
2.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透明化:物业管理单位应将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的监督。
3. 物业管理费用的合理使用:物业管理单位应将物业管理费用用于小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安全保卫工作、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四、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委员会设立和运作:物业管理单位应支持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自治的权力,并为业主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支持。
2. 信息公开和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回应。
3.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单位应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严禁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使用权和居住权。
五、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1. 物业管理人员培训: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培训,提升物业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住宅业主、物业服务业人员等相关各方。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当遵循服务第一、规范第一的原则,以为业主服务、为业主创造价值为宗旨,为业主提供质量优良、规范高效、诚信可靠、安全有保障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人员培训和考评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五条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公共安全和社区和谐。
第二章物业服务行为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加强业主服务,及时回应业主反馈问题,落实矛盾纠纷处理措施,确保物业服务质量。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通过欺诈、隐瞒等手段,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基本服务职责:(一)保持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保障业主权益。
(二)维修、保养公共物业设施设备,提高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四)维护良好的社区和谐氛围,及时解决业主提出的投诉,减少社区矛盾。
(五)开展业主文化、体育等活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业主接收费用外的服务项目,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增减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规定建立公示制度,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信任,积极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业主应尽的义务第十一条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合理合法地使用公共物业设施、设备、场所,不得将其作为私人物品使用或占用。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公示收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变相拖欠物业服务费,损害其他业主利益。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宅物业管理秩序,保护业主、租赁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单位在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中应依法开展各项管理活动,负责住宅物业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工作,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住宅物业管理的主体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业委会等。
第五条业主是住宅物业的共有人,享有物业的使用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是承担住宅物业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自然人组织。
第七条居委会是在居民区内进行自我管理和居民自治的组织。
第八条业委会是由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和协调的组织。
第九条住宅物业管理主体之间应建立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住宅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十条住宅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和管理住宅物业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2. 组织小区环境卫生清理;3. 监督和管理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4. 维护住宅物业的绿化景观;5. 管理住宅物业的停车场;6. 解决住宅物业的维修问题;7. 收集和处理住宅物业的垃圾;8. 组织开展居民活动;9. 制定和执行住宅物业的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
第四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和协调住宅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2. 保持住宅物业的安全和秩序;3. 维护住宅物业的设施设备;4. 收集和处理住宅物业的垃圾;5. 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6. 组织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7. 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咨询和服务。
第五章住宅物业的维护与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住宅物业的维护与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定期检查住宅物业的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维修;2. 组织居民参与消防演练和安全培训;3. 建立健全住宅物业的安全管理制度;4. 加强住宅物业的智能化管理;5. 加强住宅物业的安全巡查;6.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治安巡逻。
2023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各类居住物业管理单位和居民使用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社会伦理,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事项的规定和流程。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备有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组织居民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问题。
第三章居民权益第十一条居民享有安全、安静、整洁的居住环境,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二条居民享有合理的物业费用收取标准,物业管理单位应公布费用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居民享有按时按量供应的水、电、煤气等基础设施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维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居民享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使用权,物业管理单位应合理规划和利用公共资源。
第十五条居民享有合法拥有和使用财物的权利,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防范和监控设施的建设。
第四章居民义务第十六条居民应遵守物业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区安宁。
第十七条居民应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依法享受物业服务。
第十八条居民应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损坏和污染公共财物。
第十九条居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扰乱社区秩序。
第二十条居民应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共同营造和谐、友好的社区环境。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涵盖了众多方面,首先是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是小区的主人,有权参与小区的管理决策,同时也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时缴纳物业费等。
规定保障了业主对小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比如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开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让业主清楚自己的钱花在了哪里。
在物业服务企业方面,规定对其资质、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包括小区的安保、保洁、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修等。
同时,规定也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和保障,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管理也是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例如电梯、消防设施、给排水系统等的维护和保养,都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这确保了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了业主的生活安全和便利。
另外,规定还涉及到小区停车位的管理。
明确了停车位的分配原则和使用规则,解决了业主们普遍关心的停车难问题。
对于小区内的违法搭建、违规装修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保障小区的整体环境和秩序。
在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监督机制。
维修资金是小区的“养老金”,必须合理使用,确保小区的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的维修和更新。
同时,规定也强调了政府相关部门在住宅物业管理中的监管职责。
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于广大业主来说,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小区的管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同时,也要自觉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环境。
物业服务企业则要严格按照规定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让小区的物业管理更加规范、有序,让居民的生活更加舒适、美好。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的监管,维护住宅业主的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和保养等工作。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日常维护:对住宅建筑物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修、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公共区域的管理:对住宅建筑物内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绿化和保养,维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3. 安全管理:负责对住宅建筑物进行安全巡查,排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4. 环境卫生管理:负责住宅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垃圾清理、垃圾分类等工作。
5. 物业服务:为住宅业主提供各种便民服务,如快递收发、代收物业费等。
三、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负责对住宅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住宅业主的投诉和维修申请,并向业主提供相关的维修报告。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住宅业主代表会议,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5. 住宅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并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公共设施和服务。
四、物业管理费的收费和使用1.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应当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
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住宅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住宅业主公开财务报告,确保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得到监督。
五、物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1. 警告:对违规行为进行口头警告,要求及时纠正。
2. 罚款:对严重违规行为可进行罚款处罚,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引言: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完善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小区居住环境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本文将就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物业公司资质和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应具备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2. 物业公司应拥有合格的物业管理人员,并有明确的管理责任和义务,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工作。
3. 物业公司应定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解答疑问,接受监督。
二、小区公共设施管理1. 物业公司应确保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定期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小区公共设施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修复设施的故障和损坏。
3. 物业公司应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保持小区的卫生环境清洁,定期进行小区的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
三、小区安全管理1.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2. 物业公司应安排专人负责小区的保安巡逻工作,加强对小区出入口的管控以及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3. 物业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收费管理1. 物业费的收取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不得乱收费、多收费或少收费。
2. 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业主监督,保证费用收取的公平公正。
3. 物业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提供费用收据和明细,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申诉,并及时处理业主的合理要求。
五、纠纷解决机制1. 物业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窗口,并公示联系方式,便于业主及时提出投诉和建议。
2.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协调解决各类纠纷。
3. 物业公司应与业主委员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合作,解决问题。
六、社区服务和文明管理1. 物业公司应提供便民服务,如代收快递、维修服务等,方便居民生活。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所有住宅物业的管理,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业主、管理公正、依法经营、公开透明的原则,为业主提供安全、便利和高效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意见,及时、真实地向业主公布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及职责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根据楼宇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合理设置并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设施,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及岗位职责,做好人员培训和岗位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顺畅进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制定并实施楼宇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和更新计划,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房屋安全责任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为业主提供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服务,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对小区内的公共环境进行清洁和绿化,保持小区良好的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确保业主的停车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引导业主文明停车,提倡环保出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完整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业主的投诉,解决业主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应依法对业主进行维修基金及其他费用的征收和使用,使用资金应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向业主汇报工作,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十五条业主享有按照法律和规定获得有偿服务的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对物业管理组织有提出合理要求和意见的权益,物业管理组织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十七条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组织的收费项目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管理组织应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对住宅物业进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以下为该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1. 物业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环境和秩序。
2. 物业费用:物业费用应当由业主按照使用面积或者公平、公正的标准按时缴纳,用于维护和管理住宅小区的物业设施。
3. 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保洁、绿化、安全、消防等方面的管理。
4. 业主权益保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保障业主的私人财产安全,严禁非法收取费用和滥用职权。
5. 物业纠纷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6. 物业管理监督: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可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总体来说,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小区的安全和环境质量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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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篇)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针对住宅物业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 物业管理责任: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管理小区的公共区域,提供相关的生活服务,确保小区环境的安全、整洁和有序。
2. 物业费用管理: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收取业主的物业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小区。
物业费用的金额是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管理费用进行计算的,并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审核同意。
3. 业主权益保障: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要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投诉,同时要定期向业主公示小区的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4. 小区安全管理: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要确保小区的安全,加强对小区出入口的管理,设立相应的安全设施和监控系统。
同时,要做好小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常规的安全演习和培训,提高业主和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5. 小区环境卫生管理: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要负责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小区的清洁和整洁。
他们要合理安排垃圾收集和清运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垃圾桶和垃圾处理设施。
6. 小区设施设备维护: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如绿化、路灯、停车场、电梯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同小区的管理需求。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小区内环境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合规,服务业主、服务居民、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合作,依法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委托专业公司、自行组织管理等方式进行管理。
2023年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引言:随着上海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提高对居民的服务质量,2023年上海市出台了一系列的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提升住宅小区的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的居住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一、物业公司资质要求1.物业公司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物业公司应当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并且具备一定的人员和物质基础;3.物业公司必须具备负责人员持有上海市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4.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物业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5.物业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记录,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物业服务内容要求1.安全管理: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电梯、防盗系统等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环境卫生: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清洁小区内的公共场所,保持小区的卫生和环境整洁;3.公共设施维护: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4.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5.投诉处理: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意见;6.信息公开: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住户公开小区的管理信息,包括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小区内的改造和维修计划等重要信息;7.其他服务:物业公司还可以根据住户的需求和小区的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服务。
三、物业费用收取与管理1.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按照上海市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用;2.物业费用应当按月收取,并及时提供收费明细,接受住户的监督;3.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用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4.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四、业主权益保护1.业主有权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决策和监督,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协助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2.业主有权了解物业公司的管理情况和财务情况,物业公司应当按要求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3.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有权提出投诉和意见,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和回复;4.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收取业主以外的费用,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共分为十章,包括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物业管理的组织机构、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物业管理的费用管理、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考核、物业管理的争议解决、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本文将对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解析。
第一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居民自治、政府指导、物业公司经营、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文明服务、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等。
其中,居民自治是指居民对小区事务的自主决策和管理,政府指导是指政府对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监督,物业公司经营是指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承担经营和管理工作,公平公正是指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合理合法是指物业管理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合理经营的原则,文明服务是指物业公司应提供文明、高效的服务,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是指物业公司应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居民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机构物业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物业所有者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
物业所有者大会是指所有业主按照比例参与管理决策的议事机构,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机构,物业管理公司是指由业主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专业机构。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保护小区环境卫生、维护小区安全、维护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协调居民关系、提供公共服务等。
物业公司应保持小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清除积水等。
物业公司还需要维护小区的安全,安排人员巡逻、安装监控设备等。
同时,物业公司应维护小区的设施设备,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此外,物业公司还需协调居民关系,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绿化养护、停车管理等。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的维护、安全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停车管理等。
物业公司应定期清洁公共区域,保持小区的整洁和环境的卫生。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行为,提高住宅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是指管理居民住宅、绿化、公共设施等服务事项,为业主和居民提供保洁、安保、维修、交通、垃圾清运、环境卫生、公共事务咨询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区、业委会或代表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政府有管理住宅物业管理行业的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行业发展情况应积极予以关注和支持。
第五条省、市物业行业协会(会)、区县物业行业协会(会)及其他物业管理机构,是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社会力量,应当加强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化和服务规范化建设。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保证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要求,尊重业主和居民的利益,执行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第七条业主和居民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尊重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协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八条业委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举报单据和证据,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不规范、不合法的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应当设立业委会,业委会是业主自行组织管理业务的机构,负责履行企事业单位与业主之间服务合同的监督、协调、监察等职责。
业委会成员应当由业主自行推举或者推荐选任,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同意或者备案后,方可行使职权,并可以参与物业费用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员工代表大会、工会、青年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加强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文化培养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素质和服务水平。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如下:
1. 管理机构:住宅物业管理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管理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2.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组织,负责监督物业管理,维护业主权益,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3. 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管理内容、费用收取标准、服务标准等条款,并按照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物业费用:物业费用由业主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用应当合理、公平、透明,并用于小区管理所需的费用。
5. 小区安全: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保障住户和财产的安全。
对于小区内的安全隐患,物业管理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6. 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物业管理应当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7. 小区卫生与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小区的卫生与环境管理,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舒适。
8. 绿化和绿化带管理:物业管理应当负责小区内绿化和绿化带的管理,保护绿化和绿化带的生态环境。
9. 停车管理:物业管理应当合理规划停车位,做好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并进行车辆管理,确保停车秩序。
10. 纠纷处理:物业管理应当及时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协调解决矛盾,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这些规定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的工作,提高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的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
以下为该条例的一些主要内容:
1. 物业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经营范围应与所管理房地产项目的类型相适应。
2. 物业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人员配备,确保物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3. 物业管理机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通道等进行维护和保养。
4. 物业管理机构必须保证住宅小区的公共秩序、环境和治安的良好状态,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
5. 业主和住户有义务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配合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6.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关资料。
7.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对住户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如停车管理、噪音控制、安全管理等。
业主和住户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共同遵守并维护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
物业管理机构则有责任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以满足住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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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上海住宅物业管理》,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最新版《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二章第七条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九条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许可手续时,应当向房管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
业主可以向房管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查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除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业主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但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应当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并提供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核定意见;(二)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三)业主清册和物业建筑面积;(四)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五)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依据委托人对所议事项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补选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任期为三年到五年。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二)提出业主委员会会议议题;(三)按照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签署有关文书。
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履行。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一)业主大会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邀请房管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听取房管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应业主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听取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妥善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六十日内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