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承 担 其 建设
使此事及时得到了解
,
工 程 设 计 范 围 内配 套 的 园林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或 单 独 承 接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均 须 按 本 规 定 中领 《园林 绿 化 工 程设 计许 可 证 》 第九 条 在 本 市 从 事 园 林 绿 化 工 程设 计 的 单 位
为 了 确保全 乡 村 镇 建 设 持 续 地
除 有 专 职 村镇建 设 办 公
,
第二 章 理
第四 条
工 程设 计 管
园林绿 化工 程必
,
还成 立 了 村 建 领 导 小 组
,
乡长 乡直 财政
合肥 市 城 市
,
任 组 长 分管 副 乡 长 任 副组 长
有 关单 位 纪 委 书 记 人 武 部 长
、
,
;
政 府每年 明 确 公 布几 项 主 要 建 设 任
务
,
游 园 街 头 绿 地 城 市 风 景林 地 防 护 绿 地 干 道 绿
目
、
乡 政 府与分 管干 部 和 行 政村 干
,
化 带 等建 设 工 程 项
建 工 程项 目
、
部 签订 了 目 标 责任 书
并 将其 作 为
。
(二 ) 单 位庭 院 绿 化
;
,
他 们 自己 也 严 以 律 己
不询 实例
私情
有 一 个 乡 负责 人 的 亲 戚 在 规
,
( 三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园林 绿 化设 计 能 力 或 两 个 以 上 设 计 项 目
;
划 区 内建房
没 有 按 照 规定 的 位置 办 事 人 员 向 该 负责人
,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规范1.目的为满足公司投资控制目标要求,确保项目园林景观工程总体质量和关键节点控制;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地产公司开发项目在示范区、非示范区、交房区等园林景观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3.术语和定义无4.职责4.1 集团工程管理部:4.1.1负责对园林工程管理制度、工程合同、招标文书范本的拟修订工作,并监督实施;4.1.2随机参与园林工程方案讨论、施工图技术交底、园林景观工程样板点评;4.1.3参与地产公司组织的开盘、交房验收点评;4.1.4定期或不定期对园林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4.1.5随机参与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对竣工物业移交进行监督备案;4.2地产公司工程部:4.2.1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园林施工图读图交底,并形成读图记录;4.2.2整理园林景观工程招标所需的图纸及详细技术资料提交给成本控制部招标,4.2.3参与园林景观工程招标工作,考察、确定施工单位;4.2.4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园林施工图技术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4.2.5组织审核提交各种材料计划;4.2.6监督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方的履约情况;4.2.7组织园林工程工序样板带路、点评验收;4.2.8组织园林工程开盘、交房效果点评;4.2.9组织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及物业移交,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时必须以网上,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4.3 项目监理机构:4.3.1负责园林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批的划分,审核园林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等;4.3.2负责对园林工程进场材料验收和取样、送检等监督管理;4.3.3负责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责令施工单位整改;4.3.4参与园林工程各工序样板点评、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审签;4.3.5参与施工图图纸会审及交底;4.3.6严格按照确认的样板工程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质量过程控制管理和验收;4.3.7负责分部项工程及隐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与验收;4.4 地产公司成本控制部:4.4.1参与工程部组织的园林施工图读图交底,并形成读图记录;4.4.2组织园林景观工程招标工作,计算招标标底并核对限额设计、如超过目标成本,应及时通知工程部,由工程部协调园林景观设计部门进行方案调整或重新在成本部提供的材料样板中选择替代产品;4.4.3材设组负责收集并提供园林工程材料,设备,、雕塑、小品、植物样品,提供替代产品的样板、货源及价格信息,并建立和维护样品库;4.4.4完成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将施工合同和所有完整资料正式下发给工程部,由工程部组织成本部控制部、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合同交底;4.5 物业管理公司4.5.1参加集团内部对已竣工园林工程的质量复查和验收;4.5.2对竣工物业的日常维护管理;5. 流程说明:5.1 前期准备和现场管理5.1.1工程部确定计划开工及竣工时间节点,承包范围划分,和营销部共同组织确定示范区范围;5.1.2工程部园林工程师组织集中读图,并形成读图纪要经设计确认后提供给成本控制部进行招标;5.1.3完善各种材料计划,并提交材料计划书,要求采购部门订货购;5.1.4成本控制部编制完整、准确工程量的清单,并明确每个单项的详细费用组成;清单编制完成后应由工程部进行确认;5.1.5成本控制部完成标底计算后核对限额设计要求,如超过目标成本,应及时通知工程部,由工程部协调园林景观设计部门进行方案调整;5.1.6监理部组织施工单位、工程部园林工程师划分园林工程检验批,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明确的检验批进行工序报验;5.1.7园林景观园林工程师必须对到场苗木进行验收;5.1.8园林工程师对施工阶段的质量、效果负责,允许园林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二次设计并通知设计管理人员调整施工图,在施工过程中为保证质量和效果调整产生的返工费可以不赔偿,但施工完成后因质量和效果不好产生的返工费按工程相关制度赔偿,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有错、漏、空、缺和现场情况发生变化不提出调整而按图施工产生返工费也要按工程相关制度赔偿;5.1.9园林工程师负责各专业、各参建单位的协调,及时处理施工中产生矛盾纠纷;5.1.10施工单位进场后工程部组织对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交底,园林工程师在植物栽植阶段根据现场情况及时组织设计管理人员和设计师对园林栽植效果进行二次设计;5.2 施工工序地下隐蔽工程地下构,建,筑物、雨,污,水、给水、消防、燃气管道,电缆沟,槽等地上附属工程挡墙、边坡等5.3 现场样板点评:5.3.1示范区样板点评由地产公司工程部组织工程副总总监、工程部经理、监理、苗木采购人员、材设部人员、园林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各工种负责人参加,非示范区样板点评由地产公司园林工程师组织工程部经理、监理、苗木采购人员、材设部人员、园林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各工种负责人参加,样板点评应形成记录备查;硬景贴面样板面积2m2,软景以一个宅间或由设计确定区域和范围,地被和灌木样板面积由设计管理人员确定区域和范围,别墅花园洋房样板区由设计管理人员确定的红线范围为准,;样板经过验收点评合格后再进行大面积施工;5.3.2集团工程管理部随机参加样板点评;5.3.3对样板未经过点评合格后不得进行大面积施工;5.4 示范区、交房区效果点评5.4.1示范区由地产公司工程分管领导或工程部在示范区展示前10 天组织集团工程分管领导,集团工程管理部、设计管理部门,集团规划设计部、工程管理部、设计开发部、营销体验中心等,、设计单位和地产公司总经理、销售部、物管公司、施工单位等召开、效果验收点评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负责进行整改,并根据情况组织进行复验,在展示后15 天以内完成向物管的移交并向集团工程管理部进行备案;5.4.2 非示范区按照工程验收管理流程严格执行;5.5 竣工验收移交5.5.1严格按照竣工物业移交及提前接房流程执行;6. 园林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要点6.1 苗木采购及验收标准6.1.1 苗木采购要求1 园林设计管理部门提出需要认样的重点植物,景观项目负责人和园林工程师参与样板园林重要大树的选购,提前三天和苗木采购人员安排选购时间,;在植物采购过程中做好苗木资讯的记录工作,笔记和照片,;在重点植物选购前,苗木采购人员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工作,并和项目园林工程师做好初选工作;2 苗木计划必须注明用于示范区或非示范区、苗木规格、冠径及其他特殊要求,以及是否要求园林工程师,设计师现场确认,重点或特殊部位的苗木采购前,必须经工程师或设计师确认,,购买苗木时必须保证生长茂盛,枝叶健康,凡有病虫害等苗木严禁购买;3 在规格大小均符合设计,但植物效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苗木均不能购买;4 苗木购买后起挖时,要求土球的大小必须保证在树杆径的 6—8 倍范围以上,特殊树种除外,,根系完整,保证苗木成活效率大于95%;5 对已购买苗木在运输过程中要求土球包扎牢实,枝体不受损坏;6 乔木购货时要求树杆基本顺直,无皮外损伤;7 竹类植物必须要求顺直且带土球;8 乔木购买必须是熟货,地被购买必须是袋苗,草坪购买必须是混播草种,保证四季常绿;9 各种材质的认样:需设计单位提供主材的样板材料两套,分别留存于材设部和规划设计部,,采购中心根据主材样板进行采购;如在市场中采购不到,需及时与园林设计管理部门景观组项目负责人联系变更事宜,必要时需重新认样,;不能提供样板部分需由景观负责人和软、园林工程师以及施工单位共同选购;10 喷涂肌理的认样:照片结合实景喷涂认样;喷涂面积不得小于1%;6.2 苗木验收标准6.2.1 乔木验收标准:1 乔木到货时必须达到采购单上规定的规格,直径大小、开丫高度、树冠尺寸、再生植物断梢高度等,树径应是从土球上口表面向上1 米的位置测算乔木直径,可大不可小;棕榈科植物按头径,即出地面处植物的直径;2 乔木到达现场时枝叶生长茂盛,不得有较大枝条断裂或影响美观及效果;3 一般情况下乔木土球直径须为该苗木干径的 6--8 倍,土球高度一般为土球直径的2/3 左右,园林工程师可根据苗木的实际情况,部分可裸根栽植的乔木除外,决定是否合格进行收货把控;4 若乔木的泥团在运输过程中被伤害或是假泥团,需得到园林工程师的许可后才能收货,否则可以拒收;5 乔木在运输过程中若有严重脱水现象,园林园林工程师可拒收;6.2.2 灌木验收标准:1 灌木及球形植物的冠幅必须达到采购单上确定的冠幅,枝叶茂密,可大不可小;2 球形植物必须带有其冠幅直径 1/3 以上的土球;3 灌木类植物须带有其冠径的 1/3 以上的泥团,小灌木冠径在25 以下,含,,可根据灌木的品种判定是否带泥团;4 若灌木在运输过程中泥团被损坏或是假泥团,需得到园林工程师的许可后才能收货,否则可以拒收;5 若灌木在运输过程中严重脱水的,由园林工程师确认后可以拒收; 6.2.3 草坪验收标准1 草块应选择无杂草、生长势好的草源,2 草块无枯黄,每小块为整块,散碎草块不超过本次到货草块总数的2%;3 草块无明显的干枯及脱水,无病虫害;4 草块的品种及数量,必须与采购单上规定的品种、数量相符合;6.2.4 地被植物验收标准1 地被植物的品种、数量或重量,须满足采购单上的规格;2 地被植物无明显的干枯及脱水,无病虫害,长势良好,原则上为袋装苗;6.3 回填技术标准6.3.1 非种植土回填要求:1 挡土墙、地下构,建,筑物周边及顶面回填前,应对回填荷载要求全面了解,严禁超荷回填,建议车库顶回填厚度按设计厚度扣减30CM 以上,但要保证有效种植土厚度,,并应对防水、设施、设备加强保护,严禁盲目回填;2 挡土墙、地下构,建,筑物周边回填土时必须采用粒径小于100mm 的细土回填,且在种植土回填层以下50CM 范围内严禁采用建筑垃圾,酸、碱、盐类土质,砂岩或直径大于30CM 等物质回填;3 回填时必须分层夯实,分层厚度满足设计要求,并由甲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现场确认;6.3.2 种植土回填要求:1 首先对种植土回填区施工垃圾和带酸碱性物质清理后再进行回填,要求初次种植土场地的平整度不超过10CM;2 根据不同地区情况要求采用种植地的表皮土,严禁使用建筑垃圾,酸、碱、盐类土,重粘土和砂土,3 乔木种植区有效种植土层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最低覆土厚度不得小于300cm;在车库等建,构,筑物屋面上栽种乔木,其土球底部距建,构,筑物板面必须大于200mm;4 种植土回填平整场地时,严禁雨天采用机械平场或雨天人工平整种植场地;5 种植土回填平整场地基本工序要求必须采用粗平微平精平三大步骤,以达到苗木种植要求;6 对地被、草坪种植土回填平整场地要求粗平达到自然沉降状态,微平造型达到自然沉降状态,精平达到自然状态,散铺50mm 厚粒径在5mm—8mm 细土用尺枋压实拨平,线条顺直,微地型符合设计标准,平整度不超过10mm铺20mm 厚河,山,砂找平,无河砂的地区可用粒径3mm—5mm 细土,找平特殊区域栽种地被、草坪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散铺5mm—10mm 腐蚀土,由园林工程师现场确定;7 种植土回填中含石、砖、砼等杂物粒径不大于30mm,并且总含量不得大于10;8 种植土回填完成面与道路、路沿接口处,按设计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统一低于边沿30-50mm,待草坪及地被苗木种植完成后统一按低于20mm 的要求平整顺直;6.4 苗木栽植修剪技术标准6.4.1 乔木栽植技术标准1 乔木大面积栽植前,应对进场乔木进行样板栽植,由地产公司组织,按5.3.3 条规定执行,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对栽植样板进行点评,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栽植;2 种植坑、槽挖掘前,应向相关部门了解地下管线和隐蔽工程埋设情况;3 种植坑、槽定点放线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位置必须准确,标记明显;4 车库顶板及地下构,建,筑物的顶板孤置Φ50 以上的乔木或带树池的乔木必须在结构柱相对应位置种植,种植位置的定位线必须由园林工程师确认;特别提示:根系发达的树种,如黄桷树,之类不宜栽种于车库顶板及地下构,建,筑物的顶板上;5 种植坑定点时应标明中心点位置,种植槽应标明边线,6 定点标志应标明树种名称或代号、规格;7 大规格乔木可用插杆法标志点;8 行道树定点遇有障碍物影响株距时,应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进行适当调整;9 挖种植坑、槽的大小应根据苗木根系、土球直径和土壤情况而定,一般要求:树坑宽度大于土球直径300mm,深度大于土球高度200mm,坑、槽必须垂直,上口下底相等,树坑为圆柱体形,且壁直底平;挖掘时将表土、芯土分开放置;种植坑、槽规格可参照表1;10 树坑底要求清理干净,无各种施工垃圾或残留物,再翻松或者回填200mm 厚种植土,散铺50 厚长江砂或者山砂,部份特殊植物可作调整;11 栽植树木时观赏面要求丰满完好,生长茂盛,孤植单株乔木必须由园林工程师看货购买,并要求园林工程师从不同角度调整观赏面,树杆中心线必须垂直;12 群体栽植要求线型前、后、左、右顺直;13 乔木栽植深度根据植物属性确定,必须符合生长要求, 14 清除对植物生长有害的包装杂物,并分层培土压实,培土高度恰当,及时浇足定根水份,但不能有积水;15 乔木支撑设置高度,要求支撑点在 1300mm—1500mm 之间,部份低分枝乔木以分枝点为支撑设置高度,,采用四枝支撑,高大植物应分二层以上四枝支撑,根据整片地形统一设置支撑点高度,并要求支撑形式统一、牢固,支撑点要求绑扎夹软垫,严禁采用圆钉直接固定树木;16 修剪首先对断枝进行培育,剥掉枯枝,病虫害枝,对球、柱型苗木修剪保证原形状不受改变,修剪整齐,线条层次分明,树型均匀对称;17 乔木种植流程图根据乔木大小确定种植方案施工准备放样定位开挖种植坑调整种植观赏面将乔木吊入种植坑内坑土改良回填夯实种植土浇定根水完毕进入养护期6.4.2 灌木栽植及草坪技术标准:1 灌木、草坪大面积栽植前,应要求施工单位先进行样板栽植,由地产公司组织,按5.3.3 条规定执行,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对栽植样板进行点评,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栽植;2 把灌木运送到现场后,进行选苗,将苗木生长茂盛的部份选好,尽量将茂盛部分朝观赏面栽种,栽植要求线条流畅,不留空隙,种植袋苗灌木时,必须拆除包装物;3 灌木栽种根据灌木的土球大小,用小锄头打种植坑,在栽种前首先放线,所有草花、灌木带子宽度必须大于1200mm,形成规模化,呈鱼脊背形状;4 把灌木放入种植坑中,根据灌木的株型调整灌木的朝向,栽种密度要求一致,栽种密度根据苗木冠径确定,间距不大于冠径本身, 5 用小锄头将挖出的土壤推回种植穴内,把小锄头倒拿,用锄把对灌木根部周围的泥土夯实;6 对灌木浇定根水,必须浇透,但不能有积水;7 要求施工单位根据气候情况决定是否加遮荫网或薄膜;8 要求施工单位专人对灌木进行养护,确保成活;9 灌木种植流程图根据灌木确定种植方案施工准备放样定位开挖种植坑调整种植观赏面将灌木放入种植坑中坑土改良回填夯实种植土浇定根水完毕进入养护期10 播籽种,散播要求籽种拌细土均匀散播,表面均匀覆盖直径为3mm—5mm 的细土及长江砂,浇足够水分,严禁上人,避免破坏土层表面及萌生新芽;11 出苗期观察及时补播空秃面积部分草种籽,生长期空秃面积不得超过2;任意一点空秃面积不超过0.2 ;12 密铺草坪留缝 10-15mm;13 密铺草坪与地被间接口处留间隙缝不大于 50mm,要求草坪边沿线型流畅顺直,靠灌木一侧的土壤向灌木靠拢,连接处下凹50mm 左右,要求与道路、路沿上口低20mm,确保线型一致,无凸凹现象;14 密铺草坪步骤要求基层种植土压实,散铺细种植土50mm 厚,压实,铺20mm 厚,不同区域可根据气候及土质可作调整,长江砂及山砂压实平铺草坪用长江砂撒面填缝浇足够水压实,二周内严禁上人;6.4.3 苗木的修剪1 苗木大面积修剪前,应先对已栽种的苗木作修剪样板,由地产公司组织,按5.3.3 条规定执行,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对修剪样板进行点评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修剪;2 带土球或湿润地区带宿土裸根苗木及上年花芽分化的开花灌木不宜作修剪,当有枯枝、病虫枝时应予剪除;剪下来的枝条应及时处理;3 枝条茂密的大灌木,可适量疏枝;4 对嫁接灌木,应将接口以下萌生枝条剪除;5 分枝明显、新枝着生花芽的小灌木,应顺其树势适当强剪,促生新枝,更新老枝;6 用作绿篱的乔灌木,可在种植后按设计要求整形修剪;苗圃培育成型的绿篱,种植后应加强整修,但不能损坏原状;7 剪口应平滑,不得劈裂;8 枝条短截时应留外芽,剪口应距留芽位置以上 1cm;9 修剪直径 2cm 以上大枝及粗根时,截口必须削平并涂防腐剂或涂油漆将截口密封;6.5 园林道路、广场、水池铺装贴面技术标准6.5.1 道路、广场、水池结构基层要求标准1 挖方区、回填区的地基基础应区别对待,按设计图施工,基层结构找坡不得小于1%;2 基层处理:所有回填区人工夯实程度必须分层夯实达到90%,若遇弹性土、流砂土等,必须作换土处理;3 所有砼垫层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如设计无明确要求,砼垫层强度必须满足有筋C25、无筋C20 的要求;砼垫层厚度允许误差为10mm;表面平整度允许误差为8mm;4 结构基层纵横向按规范要求预留伸缩缝;5 水池应为钢筋砼整浇池体,池底坡度必须满足自流排泄,,若池体长方向长度大于35M 时,必须按建筑规范设置伸缩缝,若水池为长水溪流,可在跌级处将结构彻底分段断开,构造连接满足观感要求;6 水池结构基层及管道、防水施工完毕,必须关水48 小时,验收合格方进行下道工序;7 所有小区道路必须按设计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的线行走向,要求砼强度、道路宽度、表面平整、坡度与设计相符合;8 道路路沿要求表面及接头平整,线行流畅,安砌在砼垫层上,所有接缝一律采用干缝,接头直线段缝不大于2mm、弧形段缝不大于3mm,端头统一按外露路沿高度的1 倍倒圆弧或2 倍倒斜边并将路沿连通处理;6.5.2 面层材料要求标准1 面层所用铺装材料颜色、规格、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由监理单位负责样品管理,并根据样品进行材料验收;2 所用铺装材料的颜色不能有色彩差异,同一部位进货批次必须统一,3 规格尺寸严格按设计要求,其中贴面石材按规范允许偏差及市场允许偏差标准执行;4 水体面层铺装石材及部份易返碱石材必须进行返碱处理;5 卵石粒径大小均匀,颜色符合设计要求;6.5.3 面层施工工艺要求标准1 必须实施样板带路制度,样板面积2m2,或一个铺装标准段;经验收点评合格后再进行大面积施工;各工序必须按要求进行报验,2 铺装、异形铺装需线条流畅、缝隙大小均匀、密贴灰缝宽度控制在3mm 内,靠边、角处面层石材必须大于1/2,将边、角处合并为整块石材,3 贴面要求粘结牢固,空鼓率不超过5%,密贴灰缝宽度控制在2mm 内,大面积贴面要求放缝稀贴,灰缝宽度统一控制在6mm—10mm之间;深度统一控制在5mm--8mm 之间,勾缝要求首先低标号水泥灰填缝2/3 后,再用1:1 水泥沙浆勾凹缝,面层表面平整度控制在3mm内,不得出现积水现象,要求卵石粒径形状统一,密度均匀;边缘卵石应按设计要求直线或弧线;4 压顶石材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内边必须超过砌体墙身宽度,接缝一律采用干缝,1500mm 以下的独立树池压顶尽量采用整块石材并穿尖,1500mm 以上的压顶石材尽量将石材长度调整到最大值,5 卵石粘贴要求,卵石表面外露不小于本身粒径的 40%,但粘结必须牢固,无跳粒现象,表面平整度控制在5mm 内,不得出现积水现象,6 嵌草地面符合设计要求,块料大小均匀,无裂纹缝,缺角,铺放平整度控制在5mm 内,不得有积水现象,7 碎拼石材符合设计要求,色泽及块料大小均匀,灰缝宽度;深度统一控制在5mm--8mm 之间,必须采用机切缝,密缝碎拼要求干缝,缝宽小于2mm;8 标高控制必须与设计相符,若须调整,要求园林工程师和设计师共同参与调整,9 施工完成后表面清洁,无尘渣、杂物污染饰面表面;6.6 雕塑、钢、木小品工程技术标准6.6.1 雕塑,钢、木、小品所用材质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木材的含水率、防腐、防虫、防火处理必须满足规范要求,6.6.2 小品和雕塑:小品和雕塑在泥稿阶段必须经过照片形式通过OA 流程传给园林设计管理部门景观负责人认可或现场确定后,需要有现场签字认可记录,才能翻模做大样,6.6.3 滑槽嵌合严密,连接必须牢固、木结构的支座节点及有接头部位必须设置双龙骨,木平台要求采用双锣钉固定,固定端头不小于100mm,固定锣钉应在一条直线上,6.6.4 钢木组合所采用的钢材及附件材质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规定,6.6.5 木制小品的表面平整光滑,无明显刨痕、锤印、缺棱,木制小品的裁口、起线、割角、拼接应符合规定,木制小品尽量选择专业厂家制作、安装,,6.6.6 木制小品的油漆颜色必须符合设计要求,6.6.7 清水漆的修补刮灰色泽必须与原木纹一致,无明显的差异, 6.6.8 混水漆的修补刮灰必须与原木平整无凹凸现象,6.6.9 漆面表面平整手感良好,色彩观感要求一致,6.7 竹制品工程标准6.7.1 竹制品材质必须选择节短肉厚质坚表面光滑,6.7.2 竹制品工程制作中严禁采用铁钉直钉等方法,6.7.3 竹结构制作凿槽、凿眼、连接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6.7.4 竹制品工程制作中烘烤竹材时不应有烧焦、开裂,要求竹材弯曲和顺,6.7.5 竹制品工程制作中,竹柱外侧平直,粗细一致,柱脚应大于柱顶并固定1-2 节,6.7.6 在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 固定砼强度必须达到 C2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4]9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1994年4月18日合政〔1994〕92号)现将《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
其建设单位必须向合肥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施行管理。
各区绿化管理部门配合市园林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设计管理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应委托将有相应等级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局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专业规范性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在这部规定中,阐述园林绿化工程基本概念、围护绿化、安全防护、植物保护、工程建设和管理等。
绿化工程
是按照节能减碳的建设有序、持续、全过程管理的,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是展示城市风貌、营造舒适和清新的宜居环境的重要手段。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遵循全过程管理原则,落实节能减碳计划,
保证工程建设实施质量和环境要求,实现安全施工。
绿化工程应当制
定完备的安全防护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使植物保护达到绿化质量要求,严格执行生态绿化管理制度,保护园林绿地环境安全,保持良好
的气侯环境。
该规定还指出,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计划
订立的施工标准,坚持内容全面、多形式、多层次的景观设计原则,
增强规划科学性和艺术气息;同时,加强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以期
达到质量稳定、持续、环保的理想效果。
绿化工程的建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城市美观度,改善城
市绿色格局的重要举措,实施绿化工程,不仅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也要秉承市民幸福需求。
有效执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既可
以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水平,又可以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为市民提供
宜居的生活环境。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绿化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施工许可绿化园林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条施工单位资质从事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良好的信誉。
第五条施工质量要求绿化园林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环境保护绿化园林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
第八条工程验收绿化园林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工程维护施工单位应承担绿化园林工程的初期养护工作,确保植物成活。
养护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长效养护机制,确保绿化效果。
第十条违规处理违反本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就是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推动我国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陕建发〔2018〕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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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建发〔2018〕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管理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现将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10日
——结束——。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最新版篇1关于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规定为提高公司园林绿化工程水平,进一步提升项目的综合质素,现就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作如下规定:第一章:绿化工作小组的设立第一条:成立跨部门绿化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广州地区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采购、招标和施工管理工作,架构表详见附表。
第二条:绿化工作小组组长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绿化工作小组设专职副组长一名,专职负责小组各项工作。
各成员代表各自所在的职能部门,按照绿化工作小组的工作布置完成相应的工作。
绿化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布置各项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三条:园林设计务必加大绿化种植设计的范围和种植密度,对项目所需园林建筑、硬地铺装,尤其是人工水景资料,务必认真论证,合理选用。
第四条:绿化设计初步方案务必由设计研发中心组织销售策划部、市政部、成控中心、工程部和开发中心等有关部门参与方案评审,透过评审后方可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五条:园林设计应选用适宜当地生长,易于移植、存活的常规苗木种类。
每个项目设计开始之前,设计人员就应进行苗圃考察,会同采购人员一齐选苗,屯苗。
并按意向苗木种类指导设计工作。
第六条:销售中心、销售通道等展示区域的园林设计务必提早进行,确保短期展示效果。
第三章:招标与采购第七条:天力公司苗场每月带给场内苗木清单(品种、数量、状态、价格)给公司供应部及绿化小组,苗木价格由供应部核定。
绿化小组采购、设计人员原则上在清单范围内选购苗木。
惠州公司和海南公司可结合当地公司实际状况优先思考天力苗场的苗木。
第八条:对于天力公司苗场不能带给地被,可由供应部按照公司制度对外采购;对于销售展示区域或其它重点区域少量的重点景观树,天力公司苗场不能带给又为保证效果无法更换品种的,经过设计主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转供应部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对外采购。
第九条:对外采购按原流程由供应部负责。
第十条:工程部务必严格执行乔木的进场验收及种植定位;设计人员须参与把关重点乔木(由设计人员提前给出重点乔木清单)的采购、进场验收和种植定位。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 2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3 -(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22日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园林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等施工。
第三条市、区(园区)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资源、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
对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确权)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资源部门出具项目土地使用意见。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规定
一、项目筹备阶段管理制度:
1.对于工程项目的开展,必须进行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详
细的项目申报书;
2.各工程项目必须经过评审和批准程序,由有关部门审核并确定项目
建议书;
3.项目负责人需制定项目计划,并确定项目实施进度、工期和投资计
划等内容。
二、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制度: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进行管理;
2.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严禁违规施工;
3.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解
决施工中的问题;
4.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到位,确保施工过程中没有事故发生;
5.工程项目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三、项目验收和竣工阶段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2.工程项目必须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3.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档案整理和归档,确保项目资料完整。
四、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1.工程项目需指定专人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小组,并配备具备相关专
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2.工程项目负责人需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工程项目负责人需定期召开项目进展会议,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和困难。
五、工程项目绩效评估制度:
1.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绩效评估,评估指标包括项目投资效益、工程质量等;
2.绩效评估结果需进行公示,并及时进行整改。
以上是一份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的规定,为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
施和高质量完成,必须严格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020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020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八条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鼓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以银行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或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第九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发布文号】武政[xx]24号【发布日期】xx-03-19【生效日期】xx-03-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年3月19日武政〔xx〕24号)第一条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家庭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草坪、园路等绿化工程。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县)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和接受年度资质审查。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必须一律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核发或报有关部门核发。
第六条第六条新设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报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发资质试行证书,两年后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查验收合格,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第七条第七条除规划设计甲级和施工一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地点和规模不限外,其余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规划设计乙级和施工二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50公顷以下;(二)规划设计丙级和施工三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20公顷以下;(三)施工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只能承揽市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且规模限在10公顷以下。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最新版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最新版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最新版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建立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校园、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
透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潜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必须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
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化园林工程的施工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城市绿化环境的改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绿化园林工程指为了美化环境,改善生态,保护绿地和树木资源,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而进行的园林绿化工作。
第三条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绿色、环保、高效、安全”的原则,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
第四条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应重视安全生产,加强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工人安全。
第六条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应推广节能环保技术,降低环境污染,减少资源消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七条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应尊重自然生态,保护植物和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
第八条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实现协同发展。
第九条各级园林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十条绿化园林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勘测设计,制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明确工程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绿化园林工程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技能和资质。
第十二条绿化园林工程施工前,应购买必要的施工设备和工具,确保施工所需物资齐备。
第十三条绿化园林工程施工前,应做好现场验收与规划,清除施工现场杂物和障碍物,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绿化园林工程施工前,应购买必要的劳保用品,进行劳保知识的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绿化园林工程施工前,应落实现场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绿化园林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防范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第十七条绿化园林工程施工前,应与周边居民和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施工时间和工作内容,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施工过程第十八条绿化园林工程施工应按照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进行,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和工期。
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各方的行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道路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及其他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珠海市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园林环境中心”)负责对市财政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的项目建设施工、工程验收、工程养护、养护移交等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非市财政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的项目建设施工、工程验收、工程养护、养护移交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第四条(项目审核)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项目选址等文件),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报市或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
在取得立项批准后按项目实际情况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编制的初步设计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条(建设活动各参与方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任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生产条件,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第六条(管理协调责任)建设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负全面管理协调责任,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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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为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行为,高速度、高质量、高品位地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根据国家、省有关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法规、标准、规范、技术规定以及《盐城市建设局城建工程管理手册》,制定本规定。
一、施工准备
1、开工前,应进行现场勘察,了解现场环境,参加或组织设计交底。
2、应提前做好施工场地内各类设施、障碍物的处理,以书面或会议形式通知各相关单位限期完成覆盖和保护工作。
3、落实施工单位工、料、机进场及采购计划。
二、工期进度
(一)进度考核
1、开工日期,以市园林绿化管理处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并经竣工初验验收合格的,以实际施工竣工日期为准;竣工初验验收不合格的,以再次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的,以实际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施工进度,以每周为一个考核期。
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工程管理科每周对进度考核一次。
3、全面施工前,必要时先实施样板段,待批准后,再全面施工。
(二)排除阻工等矛盾
1、监督施工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自行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包括非法阻工在内的各种矛盾。
2、处理好标段内与市政工程等,在交叉施工中的工序衔接。
(三)进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1、监督施工企业建立施工日报制度。
2、审核苗木进场计划。
3、严格控制超计划进苗。
三、质量管理
(四)质量目标控制和质量保障体系
1、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定,确保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制定并实施创优计划,争创优质工程,形成优美的园林景观效果。
严禁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责令整改,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令返工。
2、建立健全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体系。
督促施工企业开工前向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报送组织机构、各项制度、质量负责人、专职质检员、修剪技工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质量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有质量监督记录。
没有健全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体系的,责令整改;不按规定报送质量控制相关资料,或资料未通过审查的,责令整改;
3、监理单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对园林绿化工程实施监督。
4、审计单位按照工程审计规范要求,对园林绿化工程跟踪审计。
(五)工序质量管理
1、施工工序包括施工中的各个程序和各种技术措施。
一般包括以下程序:场地清理、土壤改良、地形改造、定点放线、挖种植穴、苗木修剪(包括修枝、修根、剪口和伤口处理等)、栽植、浇水、扶正压实、绕干、支撑、栽后养护以及个别树种的特殊工序。
2、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工序质量验收规定。
工序必须报验,上道工序不报验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否则,无论质量优劣,一律无条件返工。
3、定点放线、地形改造、样板段、主景树及设计指定苗木、景观石、装饰材料等对设计景观效果影响较大的项目,还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以及设计人员、监理单位参与验收、签字认可。
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六)安全生产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督查施工企业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制,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对工程施工安全负责。
2、施工现场设立安全警示牌(标志),夜间如需要应设置红灯,有专人巡视、值班。
3、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对安全生产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
4、巡查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设施保护。
(七)文明施工
1、按合同规定对工地进行围挡,现场醒目处,设置工程概况和施工总平面图。
2、督查施工人员,需统一着装或佩戴标志。
3、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材料堆放整齐,施工垃圾应随产随扫随清,做好防尘降尘、裸土覆盖,避免素土裸露。
五、中间验收、签证、变更管理。
(八)中间验收
中间验收实行工序报验制,每道工序完成后,督促施工企业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相关报验单,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验。
(九)签证制度
工程单项变更实施分级分档管理,确保实事求是的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变更签证问题。
1、对单项工程变更签证工作量在xx元以下的,有工地代表、施工、监理等单位(部门)负责人会签,项目负责人审定;
2、对单项工程设计签证工作量为xx元-5000万元的,由工地代表、施工、监理等单位(部门)负责人会签,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园林处分管领导批准;
3、对单项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工作量为5000万元-1万元的,由处分管领导牵头,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财务、造价及审计等单位(部门)负责人会审,报园林处主要领导批准;
4、对单项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工作量达1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超过工程总投资10%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报备纪检,重新办理招投标手
续。
六、竣工验收、结算和考核评价
(十)竣工验收
1、核查施工企业所完成标段内全部工程量,包括批准变更的工程量
2、工程施工结束后,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内的,督促施工企业10天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00万元以上的,20天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决算)书;工程管理各类相关资料,含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中间验收记录、签证单、联系单;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工程管理科和设计管理人员审核);施工总结报告;养护工作方案。
报验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养护期相应顺延,同时执行合同规定的拖延工期处罚条款。
逾期不报验的,限期整改,养护期相应顺延。
仍未整改的,上报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3、督促施工企业准备好现场和资料,自检合格,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七、工程养护管理
(十一)工程移交前的养护管理
1、督促施工企业落实专门的养护队伍,明确养护项目负责人,负责绿化养护工作。
2、检查考核工程养护期内施工企业的养护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
理处根据《盐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绿化养护月度百分考核标准》、《盐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公园绿地广场检查考核百分标准》和《盐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园林绿化养护月考核制度》组织养护考核。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