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第20号令
建设工程“摇号”招标,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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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摇号”招标,了解一下?目前,“摇号”招标的方式比较受一些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欢迎,有地方甚至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或“关于促进和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等名义,规定小于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摇号”招标的模式。
1、“ 摇号”招标的定义与规模“摇号”是比较形象的说法,指在确定招标人的时候,招标人不是通过评审(评标)- 定标的传统方式,而是通过类似彩票开奖摇出一个号码,对应确定中标候选人(持有这个对应编号的投标单位),然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合规性审核。
正式的招标文件一般称为“固定价格摇号随机抽取中标人”、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或者“摇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等。
参考部分地方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采用“摇号”招标的工程投资最高从3000 万元到5000 万元不等。
2 、“ 摇号”招标的流程特点“摇号”招标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招标流程基本一致,其最大的特点是:(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固定的合同价格(清单、单价、总价),投标人不需填写清单报价,仅出具招标人报价认可承诺书,同意招标人公布的招标人报价作为投标报价,承诺以招标人公布的清单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单价分析表作为工程变更和计量支付的依据;(2)开标一般有公证机关介入并主持摇号;(3)中标候选人及顺序由“摇号”确定;(4)评标专家在“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后,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主要涉及资格、业绩方面的合规性)。
3 、摇号招标是否具备所“认可”的优点3.1 预防串通投标传统意义上的“围标”属于“串通投标”的范畴。
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
如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围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电子招投标系统通用数据接口-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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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数据接口规范(试行)(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接口规范之一)2018年2月前言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第10号令)等进行制订。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统一规范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之间的公告公示信息交互规则以及数据接口规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要求,组织行业专家研究制订了《招标公告和公示数据接口规范》,现作为试行版发布。
凡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录入编辑和交互发布有关的平台、网站和媒介均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要求和本数据接口规范完成数据接口的改造。
目录1适用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术语和定义 (4)3.1 平台及发布工具的术语及定义 (4)3.2 项目的术语及定义 (6)3.3 主体的术语及定义 (7)3.4 注册的术语及定义 (7)3.5 建设工程项目行业与专业分类标准术语与定义 (9)3.6 数据集相关的术语及定义 (9)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数据集 (11)4.1 招标项目阶段 (11)4.2 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公告阶段 (16)4.3 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 (21)4.4 中标结果公示阶段 (26)4.5 附件集 (30)5数据项说明 (33)5.1 数据项编码规则 (33)5.2 数据项术语说明 (34)6 相关附件 (35)6.1 供参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标准格式 (35)6.2 供参考的schema结构 (35)6.3 建设工程项目行业分类标准 (35)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平台和发布工具对接交互公告公示信息的数据项格式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三大平台之间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交互共享。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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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标题: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增强招标投标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竞争性,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定部门”)应当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发布、传输、存储、管理、查阅、交互、处理和归档等全部环节电子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保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安全性、保密性、及时性和可靠性,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安全性,保护投标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规定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基本规则第七条电子招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不得折衷或者绕过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性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招标程序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电子招标应当实行网络公开和实名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完整的招标文件网上发布系统,设置相应的电子招标规则、投标方式及其他信息,公示招标公告和许可证。
第十条电子招标中,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中标人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成交价应当和招标文件规定相符。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等合法的招标网站公开辟布招标公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第2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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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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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互联网、电子通信网、电子数据交换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招标文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和评标过程,以及与之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规则,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充分尊重投标人的知识产权,并确保投标人的信息安全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中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技术规定和数据格式。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通过电子方式发布。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标准、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平台或者其他指定的采购平台发布招标文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条采购人发布招标文件应当说明招标投标活动采用的电子方式,以及技术要求、数据格式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并在采购平台上公开。
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法诚信投标,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以电子方式递交,确保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不能再进行修改或撤回。
第十六条采购人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登记和存储,并确保文件在评标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公正、公平、公开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
第四章签订合同第十八条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通知中标人签订合同。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第20号令)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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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析专题讲座讲义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析专题讲座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6025c3dab14e852459fb5703.png)
立法目的的逻辑架构
优点
•提高效率,降低投标费用 •提高透明度 •突出公共服务职能
风险 和障
碍
保障 措施
•委托第三方平台 •电子通信地区发展不平衡 •信息保密风险 •系统稳定性 •因技术问题产生的责任界定
•对第三方平台加强规范和监督 •防止限制和斥特定投标人 •加强信息保密 •保障交易平台稳定性 •明确界定技术问题产生的责任
第三部分:针对风险和障碍采取的措施
对第三方平台加强规范和监督 交易平台应当明确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 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 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 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
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 平台提供必要条件。(第九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 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第十八条)。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下列主要信息: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和主要技术
要求;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人名称、资质和许可范围、项目负责人; (五)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六)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和技术规范规定公布和交换的其
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模板】
![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2b36a173b8f67c1cfbd6b87c.png)
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年版)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使用说明一、《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0号令)、《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113号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6]91号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29号文)等编制。
二、《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三、《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四、招标人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明确标识可由招标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d7549e87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e8.png)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第一篇: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安全培训管理办法(20号令)资料
![安全培训管理办法(20号令)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553876655a8102d276a22fb1.png)
•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 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
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 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
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
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全培训机构罚则
•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 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 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 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 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
书的有效期
•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 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 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 理延期手续。
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对象
•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 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 营单位负责。
•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 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 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6e222d13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78.png)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第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节约用水原则,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使用公共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的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招标组织和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二章招标公告的发布和查阅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开始前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及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提交的文件及要求、评标标准等。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了解招标要求和评标标准。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回答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内容和解释的问题,并将问题及解答结果以文字形式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等公开媒介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相关人员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投标人的查阅招标文件费用,不得限制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技术方案、商业方案、资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代理机构,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可以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递交投标文件,递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应当提前做好风险控制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评审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障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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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注:此为模板,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第二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2)工程概况及技术要求;(3)投标人资格要求;(4)招标文件领取及费用;(5)投标保证金;(6)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及截止时间;(7)开标时间、地点及方式;(8)履约保证金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制定完整、准确的招标文件,并按时交付给投标人。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招标文件封面;(2)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3)工程概况及投标方式;(4)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5)招标文件的费用及缴纳方式;(6)投标人资格要求及证明材料;(7)履约保证金及投标保证金;(8)中标通知书及合同范本;(9)其他附件。
第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文件封面;(2)投标报价及技术方案;(3)投标保证金;(4)投标人资格证明及相关材料;(5)其他附件。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并组织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最终中标人的选择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中标人合同价格。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进行履约保证金的制度建设,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如实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合同约定参与履约及质量保证工作。
附件:1. 招标公告模板2. 投标文件封面模板3. 中标通知书模板4.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依法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单位。
2. 投标人:依法参加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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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文档模板]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进行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发布第三条招标人应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予以公开。
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货物、服务的基本情况和需求;(二)招标的条件、要求和评标方法;(三)投标人资格和投标文件要求;(四)投标人应具备资格文件;(五)预算金额;(六)供应商注册信息;(七)保证金及退还规定;(八)招标时间、地点和方式;(九)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发布,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三章招标投标的报名及资格审查第六条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名并提交投标文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
第八条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人应充分听取投标人的意见,并依法公示资格审查结果。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第九条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条招标人应及时向已报名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通知,并在规定媒体上刊登。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并将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人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组织开标,公开抽取出席开标的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在开标过程中,遇到投标文件不齐全或有其他问题的情况,招标人应及时予以指正,并通知投标人进行补正。
第六章投标文件的评标和中标第十五条投标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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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读《电子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20号令)及其技术规范于2013年2月4日颁布、5月1日实施;该办法共九章66条。
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含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功能分工、建设管理和监督分工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该条是本办法的立法宗旨: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即作为条例的下位法对电子招标投标这种方式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达到促进电子招标投标的健康发展。
立法的授权来源其上位法:《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条第一款是该法适用范围;在我国境内,即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我国领土范围内,适用本办法。
第二款是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定义。
所谓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一是招标投标文本、程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二是依托构成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系统;三是完成具有完成交易、信息服务和在线监督三项职能的综合。
其中,“部分或者全部”应当事先约定,不能随意变动。
本条第三款考虑到地域、行业、部门应用电子招标的不同情形,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纸质和电子形式的效力等级作出规范:具有同等效力。
“部分或者全部”、“电子与纸质”通过约定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体现了差别管理的内涵。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07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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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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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对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规范电子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国家利益,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互联网和相关信息技术进行招标投标的活动。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进行。
国家将统一建设、维护并监督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运行,保证平台的安全、稳定和公正。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管理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应当建立精确的用户身份验证机制,确保投标人、招标人的身份真实可靠。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应当具备保密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可追溯性等安全特性。
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应当提供完善的操作指引和技术支持,保证用户的便捷使用。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信用状况等。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标准。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十五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详细描述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和商务方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标书和资格证明文件两部分,标书包括投标函、技术方案、商务方案等内容。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提交到指定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二十条开标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投标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开标过程应当录音录像,并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查验。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人员组成,评标结果应当公布并记录。
……第六章中标和履约第二十五条中标结果应当向投标人和招标人公示,并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中标通知书。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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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使用电子方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进行。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确定适当的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网站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加密产品和数字证书,保证招标文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加密产品和数字证书,签署电子投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安全保障机制,确保招标文件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实时性。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使用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保证文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电子招标投标程序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的程序应当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发布在政府采购网、本行业门户网站等规定的媒体上,并及时回答投标人的问题。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公布中标单位名单。
第四章违法违规责任追究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违约金:(一)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评标等环节的;(二)投标人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未符合规定的;(三)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标人责令改正,并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使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等处理:(一)通过技术手段妨碍网络安全的;(二)泄露或者篡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信息的;(三)以虚假的身份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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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一、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二、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修改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