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 (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需课 课后作业答案(最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全)总分:100及格分数:60考试剩余时间:1时59分39秒单选题(共7题,每题5分)1、河南省柘城县远襄镇北街村的震兴武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起因是(B)。
A、电路老化B、使用蚊香不慎C、违规使用明火D、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品2、(B)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A、乡B、县C、市D、省级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情节严重的要处以(D)日以下拘留。
A、30B、7C、15D、54、发展决不能以牺牲(A)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A、安全B、环境C、绿色D、创新5、(D)明确要求建立符合纪律部队特点的严格管理办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B、国务院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C、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D、《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版)以“(C)”取代了原法中的“公安机关”。
A、消防救援机构B、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C、应急管理部门D、公安消防队7、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B)申请安全许可。
A、应急管理部B、公安机关C、公安消防部队D、政府办公室8、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处以(C)罚款。
A、十万元以下B、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C、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D、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9、(B)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A、公共场合B、人员密集场所C、私人会所D、临近居民区的建筑多选题(共6题,每题5分)1、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放管并重、宽进严管”的原则,增加了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情况下的(AD)监管。
A、事中B、事前C、全过程D、事后E、全方面2、加强、优化、统筹国家应急能力建设,构建(BCD)的国家应急能力体系。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考试题库
学习题库(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一、单选题(60题)1我国消防工作贯彻(B)的方针。
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因此本题选B2.任何单位、个人(A)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A.不得B.不可C.不应D.不宜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因此本题选A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C)的义务。
A.组织灭火B.抢救生命C.报告火警D.抢险救援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因此本题选C4.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D)罚款。
A.500B.300以下C.500以下D.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解释:《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本题选D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职工进行(D),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A.安全知识学习B.消防安全培训C.消防理论考试D.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2021年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考试题库(多选题)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A、B、C、D、E)的消防安全责任。
A.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B.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C.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D.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E.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A、B、C、D)的消防工作,尤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A.人民解放军各单位B.核电厂C.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D.矿井地下部分F.发电厂3. 消防救援机构 应当履行(A、B、C、D、E)职责。
A.对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B.对规定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C.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D.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E.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A、B、C、D、E)等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A.消防站C.消防供水D.消防通信E.消防装备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A、B、C、E)。
A.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B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有防火间距C.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D.在任何场所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E.阻拦报警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A、C)处罚。
A.警告B.罚款C.处分D.拘留E.通报批评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A、B、C)消防安全职责。
A.制定消防安全制度B.组织防火检查C.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D.建立消防档案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规定,(A、B、C)必须持证上岗。
A.电焊作业人员B.气焊作业人员C.油漆工D.消防安全管理人E.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9.(A、B、C、D、E)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文解读(条文版课件)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 火灾预防 消防组织 灭火救援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旧法:共六章五十四条, 新法:共七章七十四条,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 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 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消防法》的立法宗旨: (一)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法》在总则中明确消防法立法目的 之一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并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消防队和专职 消防队应急救援建设和保障措施。
七、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防法》取消了 一些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完善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 防法规行为,调整了处罚种类,明确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违反 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增强 了法律威慑力。
什么是法律渊源?
所谓“法律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 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 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就消防法而言,包括:
宪法 消防法律 消防行政法规 地方性消防法规 国务院部门(消防)规章 地方政府(消防)规章 消防技术标准
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立法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 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专门性的消防 法律。 按照法律的效力等级,除宪法外,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 规框架下,《消防法》的法律位阶最高、效力最高。 《消防法》不仅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公共安全、履 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同时也 是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的行为规范。
我国消防立法工作
迄今为止,我国已进行了四次消防立法和修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新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组织和行政管理第三章 资源保障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第五章 安全防范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监督第七章 火灾技术防控第八章 火灾应急救援第九章 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附件: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新修订)附件二:相关法律法规附件三:消防设施目录附件四: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模板附件五:消防法实施细则附件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材料正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消防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活动中,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预防、控制和消除火灾的方针。
第四条 消防工程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
第二章 组织和行政管理第五条 建立健全火灾防控体系,加强火灾预防和初期扑救工作,防止火灾事故扩大,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火灾预防和控制工作负有监督职责。
第九条 国家加强对火灾危险物品的标准、技术、装备和控制工艺的研究和推广。
第三章 资源保障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体系。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火灾预防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对依法属于各级政府的消防项目给予财政投入。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第十四条 凡实施火灾防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并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对依法属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消防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消防工程主管部门对火灾防控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安全防范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
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者和建设单位对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消防安全负主要安全防范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城市道路、建筑物、石油化工企业等消防设施建设。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一条 国家设立消防工程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范本一: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火灾预防宣传教育,提倡火灾科学技术和相关设施的研究和应用,推进火灾预警、自动报警系统的建设。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火灾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火灾预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消防、救援相结合,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火灾预防体系,加强火灾隐患治理,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公民有学习消防知识和技能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火灾隐患治理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治理,防止火灾隐患的产生。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火灾危险源进行检查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等应当符合火灾防控要求,确保可疏散、可扑救、可报警。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组织开展定期维护和演练工作。
第三章火灾应急救援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配置、使用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火灾事故,积极组织灭火救援和疏散人员。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对火灾公共救援活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依法提供必要的救援条件和途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有关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拒不配合消防检查、不及时疏散人员等,造成火灾事故的;2、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的;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4、非法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5、侵占、堵塞、封闭疏散门、通道等的;6、其他违反消防法规,危及火灾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消防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消防领域的各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10月29日通过,并于2009年6月28日修订。
消防法涉及的内容众多,对于一些相关的概念和条款,进行透彻的解释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条款进行释义,以期增加对消防法的理解和应用。
一、消防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1. 消防法的基本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基本精神是以人民生命安全为首要,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物质财富安全为目标,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主要途径,形成全民参与、社会共同治理的消防格局,确保消防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2. 消防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全民动员、社会参与;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科学调度、救援有力;技术先进、装备完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应急管理、风险防控;激励约束、奖惩分明;惩处违法、遵纪守法。
二、重要概念释义1. 消防安全消防安全是指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发生,降低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消防安全的实现需要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灭火救援等方面进行综合施策。
2. 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是指为了消防安全而设计、建造和配备的各类器材、设备、工具、装置等。
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通道、消防栓、灭火器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
3. 消防工程消防工程是指为了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而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和装修工程。
消防工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包括建筑消防工程、工业企事业单位消防工程、居民区消防工程等。
4. 灭火救援灭火救援是指在火灾发生时,对火灾进行扑灭,并采取措施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灭火救援工作由专职消防队、志愿者消防队、公安机关、群众等各个方面进行协同开展。
三、重要条款释义1. 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责任分工和承担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文释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文释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本法)的制定旨在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消防事业现代化。
本法依据宪法,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宗旨,根据政府消防部门职责和职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而成。
第二条【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综合防火、防火隔离、自救互救、专业打救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加强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健全消防管理体制,提高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国家对消防工作的保障和支持】国家保障和支持消防工作,加大投入,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对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国家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制度,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公民的消防义务】公民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应当增强消防意识,掌握基本的防火常识和灭火技能,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配合消防执法检查,不得阻碍、干扰、拒绝消防车辆通行和人员执法查验。
第二章消防机构第五条【消防机构的组织和职责】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具体的组织形式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消防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消防执法人员。
第六条【消防机构的职能】消防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指导、组织、督促、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计划和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预防火灾,监督火灾风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参与火灾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工作等。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消防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道路交通、燃气和危险化学品等领域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火灾隐患的整治等。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八条【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管理】各单位和个人建设、使用、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四章)第四章灭火救援本章共八条。
规定了发现火灾时公民的报警及为报警提供便利的义务,接到火警后消防队的责任,扑救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消防车( 艇) 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的交通特别行驶权,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及起火单位的义务等内容,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报告火警及为报警提供便利、火灾时组织疏散以及补救火灾的义务和职责的规定。
共分四款:第一款是关于报告火警的义务的规定。
从古到今,火灾都是危害人们生命和公私财产的主要灾害之一。
特别是一些高层的多功能建筑发生火灾后,燃烧蔓延速度非常快。
据测定,一般烟气垂直上升速度为每分钟240 米,水平扩散速度为每分钟48 米。
此外,燃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毒气体扩散在空间、对人体容易造成严重的危害,对生命构成威胁。
另据测定,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 1.3% 时,人吸入几口即失去知觉,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达到10 %时,接触几分钟即可能致死。
所以,发现火灾,及时报告火警,对于减轻火灾危害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火警电话是“l19”,一般直接拨打即可。
报告火警时,为了使消防队能够迅速到达火场,应讲清起火单位的名称、地址、燃烧物性质、有无被困人员、有无爆炸和毒气泄漏、火势情况、报警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并说出起火部位及附近有无明显的标志,然后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
在报警过程中,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方便,或提供电话或代为打电话报警,个得以种仲借口和理由阻拦报警或贩误报警时间。
根据电信部门的规定,拨打火警电话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这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一贯做法,也是国际惯例。
“谎报火警”,是指故意编造火灾,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的一种制造混乱的行为。
谎报火警不但破坏了消防队正常的执勤秩序,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人们的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属于严厉禁止的行为。
在美国、日本等国消防法规中都有明文规定,对谎报火警的,处以罚款,甚至监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三章)第三章消防组织本章共六条。
规定了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的原则,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要求和责任,消防队的基本任务,公安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法律关系等,以保证一旦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施救,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的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全民性的工作。
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是抗御火灾、保卫经济建设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应规划建设相应的消防组织,以保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遭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
我国从60 年代开始创建兵役制的消防队伍,目前全国共有10 万余人,承担着全国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和火灾扑救工作。
但是,随着城乡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警力不足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仅靠现役人员去承担日益繁重的消防保卫任务,显然是不够的。
为此,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是解决消防力量不足,改善城乡消防站布局,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的重要措施。
我国历史上就有多种消防组织形式。
南宋我国民间出现了“水铺”、“冷铺”、“义社”等群众救火组织。
明、清、民国期间,民间群众救火组织有了较大发展,一些城市和乡村建立了“水会”、“水庄”、“水局”、“救火会”以及各种名目的“义勇救火队”、“志愿消防队”、“救火委员会”等群众救火组织。
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也有巡逻护寨、敲锣喊寨等村规民约和有防火性质的民间救火组织。
特别是抗日战争期间,革命圣地延安,根据经济建设和革命战争的需要,建立了以民兵为主要成员的群众义务消防队。
新中国诞生后,党和政府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和依靠群众同火灾作斗争步人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为了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不少国营厂矿企业和一些城镇建立起消防组织,成为保卫生产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
新消防法释义全文
新消防法释义全文新消防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于2018年通过并于同年开始实施,旨在加强火灾的预防、控制和救援工作,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
新消防法全文一共分为十五章,包括一百一十四条。
下面将对各章节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解读。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阐明了新消防法的适用范围和目标。
其中明确指出,新消防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火灾预防、控制和救援活动,旨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该章还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对消防工作的责任分工。
第二章是火灾以及火灾预防。
该章列举了火灾的定义和分类,并详细说明了火灾预防措施和管理制度。
其中重点关注的是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要求,以及对特定行业、建筑物和设施的消防管理要求。
第三章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验收。
该章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具体来说,对于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并提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责任。
此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相关机构的验收。
第四章是火灾报警与应急措施。
该章明确了火灾报警的责任和程序,并规定了各类场所和单位应急疏散的要求。
同时,该章还强调了对火灾现场人员的安全保护和伤亡情况的报告和处置。
第五章是建筑物和构筑物消防设施。
该章要求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规定了各类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
此外,该章还强调了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消防检查和维护的责任和要求。
第六章是消防安全检查。
该章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各类场所和单位进行消防检查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该章还规定了消防问题整改的期限和措施。
第七章是火源治理和火灾隐患整治。
该章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火灾隐患进行治理,并规定了火源治理和火灾隐患整治的责任和措施。
第八章是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该章规定了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的程序和要求,并指出了消防部门和公安部门在火灾事故处理中的合作和协调机制。
第九章是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该章规定了各类经营单位对消防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的程序和措施。
消防法逐条解读
消防法逐条解读消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性法律,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下面,我将逐条解读消防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这条是消防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消防法的出台是为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止火灾、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义务。
这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消防义务。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去防止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要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国家对消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防火、灭火、救火的组织体系。
这条规定了国家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体系。
国家对消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建立健全防火、灭火、救火的组织体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综合性、统一性的防火安全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地方综合性规划。
这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综合性、统一性的防火安全工作计划,并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地方综合性规划。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消防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提高全国消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这条规定了国家在消防工作中的领导和监督职责。
国家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指导、检查和监督消防工作,提高全国消防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全民普遍参与,通过教育、宣传、培训和知识普及等方式,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这条规定了全民参与消防工作的原则。
全民要通过教育、宣传、培训和知识普及等方式,提高自己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七条:国家通过制定和完善消防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措施,加强对消防产品、设施的监管,提高消防产品、设施质量。
消防安全知识竞赛题库四(41题,附答案)
消防安全知识竞赛题库四(41 题,附答案)一、填空题(每题2 分,共计20 分)1.岗位消防安全“四知四会”中的“四会”是指、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2.《消防法》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
3.《消防法》第九条规定:生产、存储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
4.《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不得埋压、圈占,不得占用,不得堵塞。
5.《消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6.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和,并公布执行。
7.发现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
8.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和。
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10.《消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或者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二、选择题(每题2 分,共计30 分)1.公安消防人员在灭火过程中,应当( )。
A.优先救人B.优先抢救财物C.优先灭火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 )。
A.储罐下B.防护堤内C.防护堤外3.公共性建筑和通廊式居住点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 )。
A.1 个B.2 个C.3 个4.当液化气罐的气量不足时,应( )。
A.放在热水中加热B.换气C.把气罐横放5.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 )的规定。
A.消防安全B.物资安全C.劳动安全6.( )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A.总经理B.常务副总经理C.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7.扑救火灾最有利的阶段是火灾( )。
消防法与消防安全知识
消防法与消防安全知识消防法与消防安全知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消防工作,根据宪法、公安机关和消防机关法律法规,规范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火灾,是指因火源或火势,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不正常燃烧现象。
第三条预防火灾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要务。
消防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与其他安全工作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组织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计划,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推动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及时预警、报警、处置火灾。
各级政府部门和涉火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法定义务。
第五条城乡居民区、工作场所、公共聚集场所、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建立适应火灾危险特点和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鼓励使用具有节能和消防性能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施工工艺。
第七条社会公众和媒体应当发扬拥护消防英雄、崇尚"因火灾危险而毫不动摇,因消防工作而懒散缓慢"的英勇品质,宣传消防安全,倡导无盲目和不合理用火用电和科学救火,及时反映火灾、事故和火灾隐患。
第二章预防火灾第八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火灾预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逃生自救能力。
第十条消防宣传教育应当普及消防知识、推广使用消防器材、增强火灾预防和应急逃生自救常识,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消防宣传教育应当以积极向上、励志激情、弘扬主旋律、适应社会群众需求、主题突出、形式多样为原则。
第十二条实施火灾隐患普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三条高层住宅、宾馆、宾馆、学校、医院、儿童集中活动场所、商场、超市、大型交流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项目,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机关5时起,作为综合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9条)
第九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以及上述单位不符合规定设置如何处理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的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易发生火灾,且发生火灾后难以扑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往往是巨大的。
长期以来,由于消防意识的淡薄,违反消防规范要求,将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在市区之内,或者位置的设置很不合理,这些必将危及城市的安全。
一旦发生火灾,后果都将是惨重的。
同时,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火灾预防,也历来是火灾预防工作的重点。
在公安消防队重点预防的同时,上述单位也大都配有自己的专职消防队。
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和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以预防火灾的发生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城市经济的稳定发展。
同样,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也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既要方便生产、使用,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才能确保城市的安全。
这里所说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使用过程中,能引起燃烧、爆炸、毒害等后果,致使人身伤亡、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损毁的物品。
作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以物品本身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使用等环节上具有重大危险性而言。
危险物品具有人类社会所需要的功能,只要管理得当就会造福人类。
但管理不善或者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则容易造成火灾事故,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因此有必要对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
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进行严格的管理,将其列入公安消防管理范围之内,特别是在城市规划时,要将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同样,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也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
同时,还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去实施监督和管理,才能保障上述单位或者部门安全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在本法中易燃物品主要包括:(1)易燃固体:如硫磺;(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松节油、油漆等;(3)易燃气体:如液化石油气;(4)自燃物品:如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5)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等。
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等等。
这里所说的民用爆炸物品,主要分为三类:(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纯导爆系统;起爆药;岩石、混凝土爆破剂。
(2)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3)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本法所称“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主要是指供给城市生活、生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以及汽油、柴油等液体燃料。
由于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管理稍一不慎,容易发生火灾或者爆炸,因此必须从严管理,以防为主。
“充装站”,主要指从事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业务的单位。
“供应站”,主要指从事液化石油气和机动车加油业务的单位,如汽车加油站。
“调压站”,主要指从事煤气、天然气调压,以利于供给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的单位或者部门。
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在城市总体规划时将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同时,公安部门还应当根据业务分工,对管辖区内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进行防火安全管理,并向这些单位的职工进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和装卸等各方面科学知识和安全知识的教育,使他们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储存和装卸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从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款是关于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不符合本法的有关规定,如何解决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情况多种多样,如有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原来建在城市的边缘,随着城市的发展,现在位于城市中心;有的易燃易爆气体的充装站、供应站以前设置的位置不合理,现在已经成为城市的隐患,等等。
这些现象的存在,势必危及城市的安全。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对于原来的设置已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果断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如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搬迁或者改作它用,等等,消除隐患,确保平安。
这些改正措施既可以由本单位主动解决,也可以由公安消防部门督促限期加以解决。
本款所称的“有关单位”,既包括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或者部门本身,也包括这些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其目的在于增强防火责任意识,明确各部门或者单位所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防止有关单位或者部门互相推诿,逃避责任,也为执法部门执法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以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