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及方案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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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及方案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试行)
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OO八年三月
工程变更及方案审批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成本控制,明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收方签证、施工方案、索赔(含工期及合同价款的索赔)的工作程序,需按下列规定执行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 总则
2.1 权利限制原则: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2.2 时间限制原则: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及对应的经济签证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2.3 一单一算原则:一个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应编制一份经济签证单,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2.4 一月一清原则:承包单位每月10日前向建设单位经营发展部报送上月实施完成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及以上资料对应的经济签证,经营发展部在每月25日前审核完成。
2.5 完工确认原则:当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完工后,流程规定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在完工后7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履盖之前签字确认。
2.6 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经济签证(即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依据。
2.7 二次审核原则: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的造价经建设单位经营发展部审核后,办理经济签证。若在工程竣工验收
后,办理工程结算审核时发现经济签证有错误,以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和审计为准。
2.8 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
2.9 复核原则:设计变更、技术规定、现场签证、施工方案都必须事前确认,完工后,立即复核,以复核为结算依据,但必须保留确认和复核原件。
3 定义
3.1 设计变更:与工程设计有关,记录设计变更的工程变更文件。即除正式施工图以外的,由设计单位出具或由建设单位工程部出具的正式施工依据,主要体现在图纸的变化上,其工程量和做法变化最终必须在竣工图中体现。包括内容如下:
3.1.1 由于设计图纸本身错漏,包括由于设计施工图不符合设计规范或施工规范而发生的,及由于设计误差造成各专业之间矛盾而产生的进行纠正、补充、完善设计等,以及由此导致发生构造或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数量增减、工程量改变等。
3.1.2 由于建设单位要求提出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和使用功能,包括由于专项验收规范要求调整而发生的增减工程内容或重新划分调整施工范围,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数量增减、工程量改变等。
3.2 技术核定(洽商):与工程设计有关或记录现场变化的工程洽商文件,由建设单位工程部或施工方或监理方提出但需经建设单位认可,包括以上(3.1条)内容及以下内容:
3.2.1 由于施工条件、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导致
发生增减工程量,材料代换等。
3.2.2 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施工单位或发工程指令给施工单位的临时用工、零星工作、三通一平、障碍清除等。
3.3 现场签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三方共同到施工现场对现场具体尺寸、数量、形体等进行复核,根据需要绘制图表并经三方签字,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确认。下列因素之一才需办理现场签证,否则办理的现场签证不能作为经济签证的依据:
3.3.1 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部位需要拆除;
3.3.2 因设计图纸明确需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尺寸,对实际尺寸进行现场签证,如挖孔桩深度为现场具体情况尺寸,直径为定尺,则只对其深度进行现场签证,直径不进行现场签证;
3.3.3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的工程量根据文字资料不能计算工程量。
3.3.4 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3.3.5 在特殊情况下,因现场施工条件或原技术措施发生变化导致原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或方案发生变化,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费用申请审批表办理现场签证。
3.4 经济签证:凡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工程价款的增加或减少,均需办理经济签证,未办理经济签证的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工程价款的增加结算时视为工程价款不变更。经济签证的依据为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核查表、施工图及合同。
4 内容要求
4.1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必须采用本规定相关表格填写及报批;
4.2 文字内容应明确具体、用词应准确肯定,不能存在未尽事宜和不同理解的语句,内容不能有涂改;
4.3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采用图示表示位置尺寸,图示内容应标明轴线、尺寸、原图做法或材质,变更后的做法或材质,达到工程计量要求;
4.4 现场签证的具体内容:现场签证首先采用图示位置尺寸达到计量要求,不能采用图示位置尺寸的必须写明相对位置及具体数据;对工作事实的表达应清晰而简明,能让未参加现场签证人员日后可以结合其他文字资料读懂,并可以进行计费工作。
4.5 现场签证必须由工程部主管工程师与经营发展部主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共同完成工程量的复核工作,对具体做法、复核结果的签字认可。
5 份数要求
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核定(洽商)单原件一式陆份;现场签证单、经济签证、实施核查表原件一式肆份;上述资料除核查实施表外其余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有效。
6 流程及权限
6.1 设计变更流程及权限按后附图“设计变更流程及权限图”执行,使用表格采用后附表“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审批表”;实施完成后采用附表“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实施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