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的医疗保险体系简介及启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荷兰的医疗保险体系简介及启示
文章介绍了荷兰的三部分的医疗保险体系,其中将荷兰2006年改革前后的第二部分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进行对比。随后,对荷蘭2006年改革的公平和效率进行评估。最后,提出荷兰改革给我们的启示。
标签:荷兰;医疗保险体系;启示
1 荷兰的医疗保险体系
荷兰的医疗保险体系在2006年发生了深刻变革。但是,无论改革前后都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支付大额医疗费和长期护理费用的第一部分;支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费用的第二部分以及支付剩余费用的第三部分。
1.1 第一部分:特殊医疗费用计划特殊医疗费用计划依照1967年制定的特殊医疗费用法案建立,主要为长期护理和高费用治疗带来的特殊费用提供资金。计划强制所有符合标准的个人缴费参加,不受收入和年龄限制。所有居住在荷兰的居民和所有被荷兰公司雇佣的外籍员工以及向荷兰缴纳收入税的人都被纳入(少数例外)。特殊医疗费用法案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缴费、政府基金资助和定额付费。国家保险筹资法规定个人无论是否获得薪水、工资或是领取社会保障给付都有义务缴费。特殊医疗费用法案缴费以应税收入为基数,与个人所得税一同征收,进入特殊医疗基金。2004年的缴费费率为10.25%,2006年增加到1
2.55%[1,2] 。政府向特殊医疗费用基金提供结构性拨款,基金由健康基金理事会管理使用。2003年起该计划提供七种不同的功能服务的待遇给付,包括:家庭帮助(如整理、清洗、照顾家庭植物、准备饭菜)、个人护理(如帮助洗浴、穿衣、皮肤护理、如厕)、护士服务(如伤口处理、注射、就医咨询)、支持指导(照看家庭)、行为指导(如对顾客进行指导帮助其改变原本有问题的生活方式)、治疗(如慢性疾病和康复)和住宿。此外,参保者符合特定条件可以申请政府补助金计划,提供包括:弱智儿童宿舍、弱智者精神护理、人工流产服务、产前和围产期测试、血型测定和淋病检查、监督独立住房、对有听力损害的家庭的咨询服务、国家流感预防计划的服务。部分与卫生医疗系统直接相关的服务,除了长期护理以外,在2006年改革后几年内被要求逐渐转为第二层次负担。2006年后,对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的社区护理主要由社区援助计划实现;特别费用计划主要负责老年人和失能者的长期护理待遇的给付。
1.2 第二层次:基本医疗保险荷兰的第二层次医疗保险,在2006年进行改革,从一个公立、私营并存的二元体系变为一个完全有私营部门提供国家强制保险的体系。
1.2.1 2006年前的第二层次2006年前第二层次是一个强制保险计划和自愿保险计划并存的二元结构,该部分主要由强制的疾病基金法案、自愿私人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健康保险计划三部分组成,主要覆盖正常的和必要的医疗服务需求。强制的疾病基金(ZFW),主要覆盖年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群体(2004年标
准为32600荷兰盾)以及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给付(如领取养老金低于一定数额)的群体。符合标准的群体自动被覆盖,必须缴费。疾病基金计划(ZFW)由以下几个来源筹集:缴费;政府补贴和老年人特殊转移支付。
个人缴费由收入相关缴费和定额缴费两部分组成。收入相关缴费按照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2004年,收入相关缴费的费率为应税收入的8%,其中个人负担6.75%,雇员负担1.25%。对于领取退休金的人缴费按照年金收入的8%缴纳。对于非来源于雇佣关系的收入按照6%的比例缴纳。定额缴费部分缴费额由政府确立,并且依据抚养人的多少和保险基金的不同而不同,2003年,年缴费额按照抚养人数目不同从239~390荷兰盾。定额缴费部分每月缴纳1次,筹集大约10%的医疗基金法案总费用。
1986年政府开始对ZFW计划提供补贴。随着健康保险进入法(WTZ)和老年疾病基金联合筹资法案(MOOZ)的实行,政府开始对疾病基金进行补贴,补贴按年度拨付,2002年大约24%的疾病基金支出由政府补贴组成。
1986年老年人特殊计划崩溃后,所有被老年人特殊计划覆盖的老年人和自愿计划中享受减免费率的老年人都被转移进入到疾病基金计划(ZFW),大量的高风险群体进入使得疾病基金遭遇财务危机。为平衡危机,一项老年人专项转移支付计划出台,老年疾病基金联合筹资法案强制私人保险部门向疾病基金缴费以平衡风险,2004年对20岁以下的参保人每月附加费征收数为5荷兰盾,20~64岁参保人为10荷兰盾,65岁以上为8荷兰盾。
疾病基金计划提供的医疗待遇包括:医疗及手术治疗(包括专科医生和全科医生的提供的针对成年人和儿童的服务以及语言障碍矫正)、产科护理(包括助产士、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提供的服务)、牙科保健(包括儿童牙科护理和成人的预防性牙科保健)、药品(包括药品、特殊的饮食和包扎)、住院所需的服务(包括住院所需的患者需要的医学的、外科的和产科的日夜的护理和专科服务)、辅助手段和器材(包括医学器械,如假肢;个人工作保护器械)、运输(如患者去医院的救护车费用,出租车和私家车如果医生允许也被覆盖,对于到医院和诊所就诊的患者提供到达的公交费用)、产妇护理(包括产后护理和育婴指导)、听力学中心提供的护理(包括听力测试、咨询和使用助听器)、基因测试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遗传缺陷测试,遗传咨询和心理指导)、血液透析、对慢性易复发呼吸疾病的服务、康复、预防脑血栓的服务。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医疗保险基金局帮助计划。
自愿的私人健康保险计划。私人健康保险提供的医疗保险分为两种:一种是健康保险进入法案(WTZ)规定的标准保险产品;另一种是其他形式保险产品。所有的保险公司被要求向符合规定者提供标准的医疗保险。享受标准保险产品的群体包括:①荷兰居民,无论任何原因离开疾病基金计划或任一公务员计划。②荷兰居民,没有参加医疗保险,且具有一个高于平均水平之上的疾病风险。③在居住在荷兰前拥有某种医疗保险的人。但请注意标准计划只保障个人,而不对他的配偶和子女提供保障。私营医疗保险的保费中含有两种强制附加费,一种是老年疾病基金联合筹资法案规定额附加费,主要用于平衡私人保险和疾病基金中的
老年人不同带来的财务危机。另一种是健康保险进入法案规定的附加费。标准计划的保险费的征收因身份不同而不同,附加费的征收按照年龄的不同而不同。2004年,标准政策的保险费为152荷兰盾每月,学生为36.7荷兰盾每月;老年疾病基金联合筹资法案规定额附加费对20岁以下的参保人每月附加费征收数为5荷兰盾,20~64岁参保人为10荷兰盾,65岁以上为8荷兰盾;健康保险进入法案规定的附加费,为20岁以下的参保人每人每月16.4荷兰盾,20~64岁每人每月32.8荷兰盾。2004年,大约63%的荷兰人被疾病基金(ZFW)覆盖,5%的人口被各种类型的公务员计划覆盖,超过30%的人口被私营保险覆盖,其中17%(4%的总人口)是依照健康保险进入法案规定的标准计划参保。
1.2.2 2006年改革后的第二层次:统一的基本健康保险计划。2006年1月,健康保险法案(ZVW)通过,一个全新的基本健康保险计划取代原本的私营、公立混合健康保险计划。包括公务员和警察群体在内原本混合系统中的保险人被重组到新系统内。该计划强制所有荷兰居民参保,否则将面临保费130%的罚款。个人拥有选择和更换保险基金的权利,允许选择任意一家重组后的保险基金参保,每隔一段时间给予更换医疗保险基金的群里,并允许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保险基金必须接受任何人的申请、不能因为其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不同而实行风险选。并由市政府对低收入群体实行税收抵免政策以保证人人参保。保险基金间相互竞争,为保证竞争市场不最终走向垄断,荷兰建立了一套机制平衡各个基金风险。荷兰要求承包人将其收集的保费直接交给医疗保险基金(CVZ),同样收入相关缴费也放入CVZ中。CVZ按照各个基金的年龄、性别、地区、劳动者和失能者比重重新分配医疗费用[3] 。最新引入药品成本群组(PCGS)用于核定慢性病药品需求和依靠30种大病确定的诊断成本群组(DCGs)两种计算方法。该系统希望能够促进个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公平参与。
荷兰新的基本医疗保险系统缴费由三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收入相关缴费,一部分是定额缴费,另一部分是政府补助。保险基金中50%资金来定额保费,50%来自中央基金渠道提供的收入相关的保险费。(VWS2006)
收入相关缴费由税务系统征收,直接进入国家风险平准基金(REF)。该部分缴费按照应税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由雇主代表雇员缴纳,自雇者和无工作者自己缴纳。2008年,雇主缴纳每个雇员应税收入的7.2%(最多可以扣除31231荷兰盾);自雇者和年金领取者按照5.1%缴纳。(Paul Thewissen,2008)这一部分资金由风险平准基金按照各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重新分配,采用门诊药品费用群体方法和住院患者诊断费用群体两种方法测算风险程度。
定额缴费,是参保人直接向其保险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补贴,18岁以下免缴保险费用[4] 。这部分费用由各个保险人根据各自被保险人的平均风险状况确定,选择该保险人的参保者保费相同。税收抵免法允许承包人低于或高于政府指导线25荷兰盾制定保费,2007年是1050荷兰盾。为保证低收入者由能力负担保费,政府以税后减免的方式提供卫生保健津贴,个人收入低于26071荷兰盾的人可以最多获得432的税收津贴,夫妻双方合计收入低于41880荷兰盾的可以最多获得864荷兰盾的税收减免。消费者允许组成一个群体参保,法律允许保险人向团体保险人提供最高10%保费的折扣。2008,59%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