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扬尘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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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
建筑工地扬尘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扬尘排放量核定按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即根据建筑面积(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施工期和采取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按基本排放量和可控排放量分别计算。
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W=WB+WK
WB=A×B×T
WK=A×(P11+ P12+ P13+ P14+P15+ P2)×T
2、拆迁工程:W=A×T×P16
W:建筑工地扬尘排放量,吨;
WB:基本排放量,吨;
WK:可控排放量,吨;
A:建筑面积(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万平方米;
B:基本排放量排放系数,吨/万平方米·月;
P11、P12、 P13、 P14、P15:各项控制扬尘措施所对应的一次扬尘可控制排放量排污系数,吨/万平方米·月;
P16:拆迁工地一次扬尘系数;
P2:控制运输车辆扬尘所对应二次扬尘可控排放量系数,吨/万平方米·月。
T:施工期,月。计算年基本排放量时,最大值为:建筑工程12个月,市政工程为8个月。
(3)相关说明:
①对于建筑工程、拆迁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程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按实际工程面积的N倍计算(长度小于2公里的N取;长度大于等于2公里N取)。
②施工期以月为单位,根据实际施工时间,通常按自然月计,不足一个月,大于15天(15天)的按一个月计,小于15天的按个月计。
(4)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排放系数
①建筑工地扬尘基本排放系数(见表1)
表1 建筑工地扬尘基本排放系数
②建筑工地扬尘可控排放系数(见表2)
③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见表3)表3 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说明:“措施是否达标”根据基本要求判定,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