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伤亡者被二次碾压的刑法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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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伤亡者被二次碾压的刑法定性分析为了统一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1日实施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肇事解释》)。然而,交通事故的发生率高且类型千变万化,该司法解释使得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处理变得错综复杂,尤其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伤亡者被二次碾压的情况下,难以区分肇事者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即究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还是一级加重犯“交通肇事后逃逸”,还是二级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因此,本文通过剖析一则交通肇事逃逸致伤亡者被二次碾压案件的方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之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之认定、介入因素下因果关系的判断进行展开阐述,总结该类案件的基本分析思路,并结合数学中的列表法和控制变量法,对该类案件的各种情形进行刑法定性分析。

本文的正文部分共2.3万余字,其基本框架和论证层次如下: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是前车司机在开车时略感车身晃动的情况下,因赶时间而并未查看是否有异常状况,径直驶离交通事故现场,造成被撞倒在马路上的被害人不幸被后车碾压致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前车司机对肇事事实是否明知,其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逃逸,其行为与被害人被后车碾压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其是否需要对该死亡结果负责。

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分为四个板块展开阐述。各板块之间是总分结构。

第一板块是二次碾压的相关概述。介绍二次碾压的类型,明确指出本文所讨论的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伤亡者被二次碾压的情形;明确逃逸行为与二次碾压的关系,该关系决定了前行为人是否有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因逃逸致人死

亡”之可能。第二板块是一级加重犯“交通肇事后逃逸”之认定,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前者介绍法律界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在主观目的认定上的争议,对各观点进行利弊分析之后,得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主观目的上的认定宜采用“逃避法律追究或不履行救助义务说”,行为人对肇事事实明知是逃逸行为的内在要求;后者则是先从性质和范围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与“肇事逃逸”作区分,在时空范围上,逃逸行为不限于立即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可延续到行为人被公安机关控制之时。第三板块是二级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之认定。首先,介绍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内涵上的争议;其次,从量刑均衡等层面得出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成立二级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对《肇事解释》第5条“因逃逸致人死亡”定义中的“得不到救助”的范围进行合理理解,即既包括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消极死亡的情形,也包括部分涉及介入因素时加速死亡的情形;最后,厘清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四板块是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对介入因素下域内域外的因果关系诸理论进行述评,在总结介入因素下各因果关系理论缺陷的基础上,认为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是判断介入因素下因果关系的较为客观公正的方法。第三部分:案件分析与结论。

首先,罗列出前车司机的各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次,运用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判断出前车司机的行为与被害人被后车碾压死亡的结果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后车司机的碾压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再次,综合案件的各种证据得出,前车司机对肇事事实不知道的可能性大于知道的可能性,再加上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推测出前车司机不具有肇事事实的明知性,因而,其驶离事故

现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逃逸行为;最后,得出前车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的结论。第四部分:启示。该部分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伤者被二次碾压这一类型的案件作拓展分析。

概括该类案件的基本分析思路,分为五个步骤,即前车司机违章行为的性质、被害人遭受第一次撞击后的受伤状况、肇事事实的明知性、被害人若得到及时救助的生还可能性大小、因果关系与责任归属;按照该思路并结合数学中的列表法和控制变量法对此类案件出现的各种情形进行刑法定性分析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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