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法规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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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法规复习题

第一部分行政处罚法

1、什么是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都有哪些?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

2、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3、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一是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二是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三是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四是不能再委托,既农业管理机构不能再将农业监督管理职能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4、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是行政处罚行为的主要目的吗?

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不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行政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同时发挥其强制惩戒与转变思想的作用,防止将行政处罚变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简单机械的报复和制裁,应重在纠正违法行为,使被处罚者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做到自觉守法。

5、什么是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即通常所说的“罚责相当”,指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所受到的处罚相适应。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首先查明违法事实和情节,并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做出正确评价,然后再依法给予处罚。任何畸轻畸重、罚责失当的处罚,都是背离公正原则的。

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有两方面,一是关于行政处罚的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是通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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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程序向社会公布的。未经公布的规定,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二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程序是公开的,允许当事人和社会了解、知道。前者便于全社会一体遵行,后者便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6、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处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只有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予以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才受处罚;没有规定的,不受处罚。此外,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

7、什么是“法律”?法律可以设定哪些种类的行政处罚?

广义的“法律”指的是法律的整体,即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通俗一点讲就是人们在生活中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条的总和。而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可以设定所有种类的行政处罚,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法律的专有权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无权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8、什么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哪些种类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做出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还能够对法律已经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具体化。也就是说,在某个方面,如果有了法律规定,即法律已对哪些行为是合法或者是不合法,对哪些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如果是罚款,罚款的幅度是多少都做出了规定,那么行政法规就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做出新的行政处罚规定。

9、什么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哪些种类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与行政法规一样,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化。

10、什么是规章?规章可以设定哪些种类的行政处罚?

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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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进行具体化,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未作规定或在某一行政管理领域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1、县政府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吗?

县级政府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基于法律的授权进行。简单说来,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行为,也不能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同时也无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予以具体化。

12、管辖权发生争议时该如何处理?

管辖权的争议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机关相互争着管或都不管的情形。出现管辖权争议时,应当根据产生争议的原因,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一,如果是共同管辖,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按照“先查处原则”来解决争议,也就是说由立案在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第二,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机关相互争着管或都不管的,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就是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13、行政处罚相对人都享有哪些权利?

一是知情权,即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程序都应当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二是陈述权、申辩权,即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三是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的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提出行政赔偿权等救济权;四是请求赔偿权。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 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 比如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 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等等,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五是申诉或者检举权。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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