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喷淋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喷淋设计规范》.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for sprinkler systems GB 50084—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 0 1 年7 月1 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 系统选型4.1 一般规定4.2 系统选型5 设计基本参数6 系统组件6.1 喷头6.2 报警润组6.3 水流指了器6.4 压力开关6.5 末端试水装置7 喷头布置7.1 一般规定7.2 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8 管道9 水力计算9.1 系统的设计流量9.2 管道水力计算9.3 减压措施1O供水10.1一般规定水泵10.2消防水箱10.310.4水泵接合器11 操作与控制附录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附录B 塑料、橡胶的分类举例附录C 当量长度表附录D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本规范用词说明通向消防界的窗口--- 中国消防人版权所有请勿转载!copyright?allrightsreserved2001.04Email:****************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国家实用标准《喷淋设计要求规范》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轻危险级2中危险级Ⅰ级Ⅱ级3 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附录A。
3.0.3 当建筑物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 系统选型4.1 一般规定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3 作用面积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 系统选型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2 严禁系统误喷;3 替代干式系统。
4.2.4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 室净空高度超过本规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 严重危险级Ⅱ级。
喷淋高度设计标准要求是什么
喷淋高度设计标准要求是什么喷淋高度设计标准要求是针对建筑物内部的自动喷淋系统而言的。
喷淋系统是一种常用的消防设施,用于控制和扑灭火灾,以保证人员安全和建筑物的完整。
喷淋高度设计标准要求往往由国家和地方相关消防法规以及建筑设计规范所制定,以确保喷淋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常见的喷淋高度设计标准要求:1. 国家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消防法规和建筑设计标准,这些法规和标准通常要求建筑物内部设置喷淋系统,并规定了喷淋高度的要求。
例如,美国的NFPA 13标准规定了喷淋头的布置和高度要求,欧洲的EN 12845标准规定了喷淋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2. 建筑类型: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喷淋系统的要求也不同。
例如,商业建筑、办公楼和酒店等公共场所通常要求喷淋高度在2.4米至3米之间。
而工业建筑和仓库等特殊场所可能要求更高的喷淋高度,以覆盖更大的区域。
3. 建筑高度:建筑物的高度也会影响喷淋高度的设计要求。
一般而言,建筑高度越高,喷淋头的高度就需要相应增加,以确保喷淋水雾能够有效覆盖整个空间。
例如,高层建筑要求喷淋高度通常在3.6米至4.2米之间。
4. 设备布置:喷淋头的布置也会影响喷淋高度的设计。
根据消防法规和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喷淋头应当均匀布置,能够覆盖整个空间,并且与建筑物内的障碍物和设备保持一定的距离。
5. 水压要求:喷淋高度的设计还需要考虑到水压的要求。
根据不同的喷淋系统类型和建筑物的水源条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水压要求,以确保喷淋系统的正常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喷淋高度的设计标准要求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需要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类型、高度、用途、水源条件和消防法规等因素,以确保喷淋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
因此,在设计喷淋系统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并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设计与布置。
消防喷淋系统
消防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是一种重要的消防设备,用于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喷洒水雾或者水流,以控制火势蔓延和灭火。
它是建造物、工厂、仓库等场所的必备设施,能够提供有效的火灾防护和安全保障。
一、设计标准:1. 国家标准:消防喷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建造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造消防设施设计规范》(GB50045)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2. 设计原则:消防喷淋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造物的用途、结构、火灾风险等因素进行合理布置,以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3. 设计要求:消防喷淋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以下要求:- 喷淋系统的覆盖范围:根据建造物的类型和用途确定喷淋系统的覆盖范围,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覆盖到所有可能发生火灾的区域。
- 喷淋系统的喷淋密度:根据火灾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喷淋系统的喷淋密度,以确保喷淋水量能够有效地灭火。
- 喷淋系统的喷淋时间:根据火灾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喷淋系统的喷淋时间,以确保足够的时间进行灭火。
- 喷淋系统的水源供应:确保消防喷淋系统有稳定可靠的水源供应,如城市自来水、消防水池等。
- 喷淋系统的水泵选型:根据消防喷淋系统的水流量和压力要求,选用适当的水泵进行供水。
二、安装标准:1. 安装位置:消防喷淋系统的喷淋头应安装在建造物的天花板或者墙壁上,覆盖到所有可能发生火灾的区域。
2. 安装要求:消防喷淋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喷淋头的间距:根据火灾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喷淋头的间距,以确保喷淋水雾或者水流能够充分覆盖到火灾区域。
- 喷淋头的高度:喷淋头的安装高度应根据建造物的高度和火灾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以确保喷淋水雾或者水流能够有效地到达火源。
- 喷淋头的定位:喷淋头应定位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如厨房、油库等区域,以及人员密集区域,如会议室、办公室等。
- 喷淋头的保护:喷淋头应采用防尘、防冻、防腐蚀等措施,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三、维护保养标准:1. 定期检查:消防喷淋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包括喷淋头、水泵、水源供应等设备的检查,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消防喷淋设计规范
稳压泵、自动排气阀、信号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止回阀、泄压阀、减压阀、蝶阀、闸阀、压力表等,应经相应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3.2.4 阀门及其附件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阀门的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应齐全,阀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2 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3 报警阀除应有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外,尚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4 报警阀和控制阀的阀瓣及操作机构应动作灵活、无卡涩现象,阀体内应清洁、无异物堵塞;5 水力警铃的铃锤应转动灵活、无阻滞现象;传动轴密封性能好,不得有渗漏水现象。
6 报警阀应进行渗漏试验.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保压时间不应小于5min.阀瓣处应无渗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3.2.5 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自动排气阀、减压阀、泄压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止回阀、信号阀、水泵接合器及水位、气压、阀门限位等自动监测装置应有清晰的铭牌、安全操作指示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水流指示器、水泵接合器、减压阀、止回阀、过滤器、泄压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尚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安装前应进行主要功能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
4.2.3 吸水管及其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吸水管上应设过滤器,并应安装在控制阀后.2 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固定于基础上之后再进行安装,其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水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蝶阀,蝶阀应采用沟槽式或法兰式蝶阀4.2.4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或安装控制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和压力表;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泄压阀;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
喷淋系统设计规范
喷淋系统设计规范喷淋系统是一种常用于火灾控制的消防设备。
其设计规范直接关系着喷淋系统的性能和可靠性。
下面是喷淋系统设计规范的一些要点。
1. 设计依据:喷淋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当前国家、地方消防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考虑到特定建筑物及其用途的特殊需求。
2. 设计资格:设计喷淋系统的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并具备了解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能力。
3. 系统分类:喷淋系统可以分为自动喷淋系统和手动喷淋系统,设计时需根据具体建筑物的特点和使用情况选择合适的系统类型。
4. 水源供应:喷淋系统的水源应充足可靠,并满足设计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应提供备用水源和备用供水泵,以确保系统在突发情况下的正常运行。
5. 喷淋头选择:喷淋头的数量、类型和安装位置等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置。
喷淋头的喷射角度、喷淋模式和喷淋流量等参数应与建筑物的特点相匹配。
6. 管道设计:喷淋系统的管道应采用耐火材料制成,且应具备足够的破损阻力和耐腐蚀性能。
管道的布置应满足规范的要求,避免死角和冷凝现象的发生。
7. 控制与报警系统:喷淋系统应配备相应的控制与报警系统,以实现自动监测、控制和报警功能。
控制系统应能够灵活可靠地控制喷淋系统的启停和喷淋区域的选择。
8. 维护与检验:喷淋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维护计划应包括清洁、维修和更换喷淋头、管道等设备的内容。
9. 特殊环境:对于特殊环境,如化学实验室、油库等,应根据具体需求设计专门的喷淋系统,以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控制火势。
10. 系统验证:喷淋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验证测试,确保系统可以在实际使用环境下满足设计要求。
通过严格按照喷淋系统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安装,可以提高喷淋系统的性能和可靠性,为防止火灾和保障人员安全提供有力的支持。
同时,在设计和安装喷淋系统时也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优化,以确保喷淋系统能够在特定条件下发挥最佳效果。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219-2014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保障其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移动式水喷雾灭火装置或交通运输工具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
1.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火灾、丙类液体火灾、饮料酒火灾和电气火灾,并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两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
1.0.4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能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的火灾,以及水雾会对保护对象造成明显损害的火灾。
1.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水喷雾灭火系统是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用于火灾蔓延快且适合用水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难以保护的场所。
该系统是利用水雾喷头在一定水压下将水流分解成细小水雾滴进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仅可扑救固体、液体和电气火灾,还可为液化烃储罐等火灾危险性大、扑救难度大的设施或设备提供防护冷却。
其广泛用于石油化工、电力、冶金等行业。
近年来,水喷雾灭火系统在酿酒行业得到了推广应用。
本次修订增加了酒厂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相关设计内容。
另外,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涵盖了电力、石油化工等工业设施、设备,有别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此,本次修订补充了相关施工、验收的内容。
1.0.2 本规范属于固定灭火系统工程建设国家规范,其主要任务是提出解决工程建设中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技术要求。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等有关规范均对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场所作了明确规定,为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应用提供了依据。
消防喷淋设备规范标准
消防喷淋设备规范标准引言本文档旨在为消防喷淋设备的设计、安装、验收、维护和管理提供规范标准。
消防喷淋设备是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重要消防设备,能够有效控制火灾和救援人员,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设备设计- 消防喷淋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法规和标准。
- 设备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用途、结构、占地面积和燃烧特性等因素。
- 喷淋头的布置应合理,覆盖范围广,能够全面覆盖保护区域。
- 设备的设计应具备防冻、防堵塞等特点,以保证在各种环境下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安装要求- 消防喷淋设备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完成。
- 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喷淋头能够覆盖到所需保护的区域。
- 管路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运行畅通。
- 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全面的测试和调试,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验收标准- 消防喷淋设备的验收应由消防监督机构或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 验收包括对设备的外观、安装质量、管路布置、控制系统等的检查。
- 设备应满足国家相关消防标准的要求,并能够可靠地投入使用。
维护和管理- 消防喷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应由专业的管理团队负责。
-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 管理团队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保证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总结本文档介绍了消防喷淋设备的规范标准,包括设备设计、安装要求、验收标准以及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遵循这些规范标准,能够保证消防喷淋设备的正常工作,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淋浴喷头雾化设计规范
淋浴喷头雾化设计规范1. 引言淋浴喷头的设计对于用户的舒适和体验至关重要。
而雾化设计是目前许多淋浴喷头使用的一种技术,能够更好地将水雾化,使得淋浴时水流更加柔和、细腻。
本文档旨在提供淋浴喷头雾化设计的规范,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用户体验。
2. 设计要求淋浴喷头的雾化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2.1 水流均匀设计的雾化系统应确保喷头输出的水流均匀,不出现水流断断续续的现象。
这样用户在使用淋浴时可以获得一致流畅的水流体验。
2.2 水流细腻雾化设计的目的是将水流雾化成细小的水珠,因此喷头应该能够产生均匀、细腻的水雾。
水雾的粒径应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既要保证水流的柔和性,又要避免过细的水雾对皮肤的刺激。
2.3 雾化角度可调为了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淋浴喷头的雾化角度应该是可调的。
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需要调整喷头的角度,以获得最佳的淋浴体验。
2.4 节水设计淋浴喷头作为常用的家居用品,节水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因此设计中应尽量减少水流的浪费,通过合理的喷头设计和水流控制,实现节水效果。
3. 设计规范基于以上设计要求,以下是淋浴喷头雾化设计的具体规范:3.1 喷头结构设计喷头的结构应合理设计,确保水流均匀且细腻。
可以采用多孔板或微喷头的结构,让水流通过小孔或小口径的喷孔,实现雾化效果。
同时喷头内部的流道设计也需要充分考虑,避免水流受阻或分流,影响雾化效果。
3.2 定位装置设计为了实现雾化角度可调,喷头的定位装置应设计灵活。
可以采用可旋转或可调节角度的接口设计,使得用户可以方便地调整喷头的角度,满足不同的需求。
3.3 水雾粒径控制为了实现细腻的水雾效果,设计中应考虑控制水雾的粒径。
可以通过调整孔径大小、增加喷孔密度或采用特殊的雾化结构,来控制水雾的大小和均匀性。
3.4 流量控制设计为了实现节水效果,应在设计中考虑流量控制。
可以通过增加限流装置或采用可调节流量的设计,使得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可以灵活控制水流量,达到节水的目的。
消防设计自动喷淋规范标准
消防设计自动喷淋规范标准概述自动喷淋系统是建筑消防系统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动检测、报警和灭火的功能。
自动喷淋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标准,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介绍消防设计自动喷淋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规范标准在进行消防设计自动喷淋系统时,应遵循以下规范标准:1. 国家标准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要求,自动喷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自动喷淋系统应建立在火灾预防、控制和撤离系统的基础上,将火灾控制时间限制在可控制范围内。
•自动喷淋系统应与火警报警系统相连,能够接收火警信号并自动启动。
•自动喷淋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类型、用途、布局、燃烧性能等因素,以确定适当的喷淋头布置密度和放置位置。
2. 行业标准除了国家标准外,行业也制定了一些自动喷淋系统的设计规范标准。
例如,中国消防协会发布了《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A 211-2014),其中包含了以下要求:•自动喷淋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灭火要求,即在燃烧物品燃烧初期提供足够的喷淋水量和压力。
•消防设计人员应对自动喷淋系统进行合理的布局设计,确保系统的覆盖范围和均匀性,以有效灭火。
3. 国际标准国际上也有一些与自动喷淋系统设计有关的标准,如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发布的标准:•NFPA 13:关于自动喷淋系统安装的标准,其中包括了自动喷淋系统的水源、设备、材料、布置、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NFPA 20:关于消防泵站和水箱等设备的标准,其中包括了泵站和水箱的设计与安装要求。
设计要求在进行消防设计自动喷淋系统时,应注意以下要求:1.喷淋头布置密度和放置位置的确定应基于建筑物的使用特性、燃烧物品的特性和危险性等因素,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自动喷淋系统的设计应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可用性,在系统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供水装置、喷淋头、控制设备等的选用和配置。
3.自动喷淋系统应与火警报警系统相连接,在接收到火警信号时能够自动启动喷淋系统。
消防喷淋头国家标准
消防喷淋头国家标准消防喷淋头是建筑消防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能直接关系到火灾时的灭火效果。
为了确保消防喷淋头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标准,以规范消防喷淋头的设计、生产和安装。
首先,消防喷淋头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GB5135.1-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84-2001《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160-2008《建筑防火规范》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消防喷淋头的选用、布置、管网设计、水泵选型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了消防喷淋系统的可靠性和灭火效果。
其次,消防喷淋头的国家标准还包括GB/T 5135.12-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2部分,喷头》、GB5135.3-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部分,消防给水设计规范》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消防喷淋头的技术要求,包括喷头的结构、材料、工作压力、出水性能等,保证了消防喷淋头在火灾时能够正常工作,迅速灭火。
此外,消防喷淋头的国家标准还涉及到了消防设施的安装和维护。
GB50160-2008《建筑防火规范》中规定了消防设施的安装要求,包括消防喷淋头的布置密度、安装高度、维护通道等。
这些规定保证了消防喷淋头在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消防喷淋头国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选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喷淋头,并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布置、安装和维护,才能确保消防喷淋系统在火灾时发挥最大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因此,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和消防设施维护单位都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确保消防喷淋头的质量和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建筑物的火灾安全等级,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规范标准《喷淋设计规范标准》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轻危险级2中危险级Ⅰ级Ⅱ级3 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 系统选型4.1 一般规定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 系统选型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2 严禁系统误喷;3 替代干式系统。
4.2.4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 严重危险级Ⅱ级。
消防喷淋规范GB50261
消防喷淋规范GB50261—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设部公告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1—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2、3.2.3、5.2.1、5.2.2、5.2.3、6.1.1、8.0.1、8.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同时废止。
1 总则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准工作状态condition of standing by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性能及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动作、喷水灭火的状态。
2.0.2 系统组件system components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稳压装置等专用产品的统称。
2.0.3 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水位、水流、阀门开闭状态进行监控,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装置。
2.0.4 稳压泵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能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的压力保持在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内的一种专用水泵。
2.0.5 喷头防护罩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水灭火性能的一种专用罩。
2.0.6 末端试水装置end water-test equipments安装在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末端,检验系统启动、报警及联动等功能的装置。
消防喷淋规范GB50261
消防喷淋规范GB50261—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设部公告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1—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2、3.2.3、5.2.1、5.2.2、5.2.3、6.1.1、8.0.1、8.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同时废止。
1 总则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准工作状态condition of standing by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性能及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动作、喷水灭火的状态。
2.0.2 系统组件system components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稳压装置等专用产品的统称。
2.0.3 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水位、水流、阀门开闭状态进行监控,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装置。
2.0.4 稳压泵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能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的压力保持在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内的一种专用水泵。
2.0.5 喷头防护罩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水灭火性能的一种专用罩。
2.0.6 末端试水装置end water-test equipments安装在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末端,检验系统启动、报警及联动等功能的装置。
自动喷淋规范
自动喷淋规范自动喷淋系统是一种常见的消防设施,用于对火灾进行自动灭火。
为了确保自动喷淋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灭火,需要严格遵守以下规范:一、设备选择与安装:1. 设备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具有合格的产品认证。
2. 喷淋器的安装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不得遮挡、阻挡喷淋器的扩散范围。
3. 喷淋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标准,保证喷淋液遍及整个被保护区域。
二、管道布局与连接:1. 管道布局应合理,保证供水系统的稳定流量和压力。
2. 管道连接应使用合适的管件和密封材料,确保连接处无泄漏。
3. 各个管道、阀门和喷头的标识应清晰可见,便于维护和操作。
三、供水系统:1. 供水系统的水源应保证供水稳定,并配备备用水源以应对紧急情况。
2. 水泵和水箱的选择应满足设计要求,并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3. 供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设计要求,在设计施工完成后进行压力测试。
四、喷淋器:1. 喷淋器应具备良好的工作性能,包括扩散均匀、喷射距离合适等。
2. 喷淋器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如堵塞、磨损等情况应及时更换。
3. 喷淋器的喷射方向应与被保护区域的设计要求相符,确保喷淋液能够覆盖到火源。
五、控制系统:1. 自动喷淋系统应配置合适的控制器和传感器,确保系统能够及时响应火灾信号。
2. 控制系统的电源应满足设计要求,确保系统能够稳定工作。
3. 控制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熟悉系统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六、维护与保养:1. 自动喷淋系统的维护与保养应按照相关规范和厂家要求进行。
2. 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和维修,包括管道、设备、喷淋器等。
3. 定期清洗水箱和喷淋器,防止水质变质导致系统故障。
七、使用注意事项:1. 在系统使用中,应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不得随意关闭或拆除喷淋器。
2. 系统维修或改造时,应由专业人员操作,并及时对系统进行测试和试验。
3. 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并定期进行系统测试和维护。
总结起来,自动喷淋规范包括设备选择与安装、管道布局与连接、供水系统、喷淋器、控制系统、维护与保养、使用注意事项等方面的要求。
厂区配备喷淋设备规定
厂区配备喷淋设备规定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消防喷淋头安装间距:喷淋头安装间距一般为直径3.6米,半径1.8米;喷淋头最大保护面积为1
2.5平方;喷淋头距墙不能小于300mm;当喷淋头与吊顶距离大于80m,且吊顶内有可燃物时需使用上下喷。
2.消防喷头工作原理是什么:消防喷头主要利用离心搅拌工作原理,直接将预先存好的水快速分解成细小水滴,在水压下喷射出来,其锥顶角就是消防喷头的雾化角,用来覆盖在保护物体外表面上,让水蒸气快速散发,减少火灾破坏。
适用于扑灭固体火灾、电气火灾或者可燃液体火灾等等。
消防喷头虽然个子比较小,但是作用强大,让大家的生活更加安全可靠。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有自动喷水灭火和报告火情的基本功能,是当今世界上公认的最为有效的自救灭火设施,是应用最广泛、用量最大的自动灭火系统,距今已有160年的历史。
美国1965年作过统计,早在技术远不如目前发达的1925~1964年共40年间,在安装喷淋灭火系统的建筑物中,共发生火灾75290次,灭控火的成功率高达96.2%,其中工业厂房和仓库占有的比例高达87.46%。
消防喷淋器规范GB50261
消防喷淋器规范GB50261
简介
消防喷淋器是建筑消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灭火和控制
火势。
消防喷淋器规范GB是中国国家标准,为了确保消防喷淋器
的使用安全和效果,对其设计、安装和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规范内容
1. 术语和定义:规范中明确了与消防喷淋器相关的术语和定义,确保标准的统一和理解的准确性。
2. 基本参数:规范规定了消防喷淋器的基本参数,包括出水口
直径、喷头距离、流量等,以保证其灭火效果和适用性。
3. 设计和安装:规范详细描述了消防喷淋器的设计和安装要求,包括选择喷淋器类型、布置方案、管路设计、喷淋器间距等,以确
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操作的便利性。
4. 维护和检测:规范指导了消防喷淋器的维护和检测,包括定
期检查、喷淋器清洗、密封件更换等,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5. 监测和报警:规范要求安装消防喷淋器监测和报警系统,通
过监测喷淋器状态和报警设备的自动启动,提前预警和控制火灾。
应用范围
消防喷淋器规范GB适用于建筑物、厂房、仓库、公共场所等各类建筑的消防系统设计、安装和使用。
总结
消防喷淋器规范GB50261对消防喷淋器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设计、安装、维护和检测等,以确保其在灭火和控制火势的过程中起到有效作用。
遵循该规范可以提高消防喷淋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
消防喷淋安装规范要求
消防喷淋安装规范要求篇一:消防喷淋规范GB50261消防喷淋规范GB50261—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设部公告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1—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2、3.2.3、5.2.1、5.2.2、5.2.3、6.1.1、8.0.1、8.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同时废止。
1 总则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消防喷淋安装规范要求)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准工作状态 condition of standing by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性能及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动作、喷水灭火的状态。
2.0.2 系统组件 system ponents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稳压装置等专用产品的统称。
2.0.3 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 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水位、水流、阀门开闭状态进行监控,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装置。
2.0.4 稳压泵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能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的压力保持在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内的一种专用水泵。
2.0.5 喷头防护罩 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水灭火性能的一种专用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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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轻危险级2中危险级Ⅰ级Ⅱ级3 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 系统选型4.1 一般规定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 系统选型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2 严禁系统误喷;3 替代干式系统。
4.2.4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 下列场所应采用设置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4.5m的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仓库;2 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3.5m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3 储存发泡类塑料与橡胶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
4.2.7 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直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1 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2 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3 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
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4.2.8 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混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
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 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5设计基本参数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2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4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5 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 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7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应设货架内喷头。
应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和开放4只喷头确定用水量。
5.0.8 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2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3 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0.9 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2 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的规定;3 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 10min。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表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O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
6 系统组件6.1 喷头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现定的限制。
表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6.1.2 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O℃。
6.1.3 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4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1.4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6.l.5 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2 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6.1.6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2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3 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4 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6.1.7 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6.1.8 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喷头。
6.1.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6.2 报警阀组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
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
水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6.2.2 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人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3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OO 只。
2 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4 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6.2.5 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
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6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
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
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2.8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平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2 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6.3水流指示器6.3.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2 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6.3.3 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6.4压力开关6.4.1 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报警装置宜采用压力开关。
6.4.2 应采用压力开关控制稳压泵,并应能调节启停压力。
6.5末端试水装置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
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
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
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