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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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林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林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林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范围内进行林权抵押登记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林权抵押第三条林权抵押融资主要是指借款人以自身或第三人所有的林权(林权证上明晰的面积、范围)作为抵押担保向融资机构申请贷款融资的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抵押人是指林权的所有权人,抵押权人是指以林权为抵押提供贷款融资的融资机构。

第五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的林权承包经营权;(三)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可用于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六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林地所有权;(二)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1﹒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特殊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风景林。

(三)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七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融资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的决议。

第八条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用林权进行抵押,须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报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和备案。

第九条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第十条具体抵押的范围及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管理方式,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约定。

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一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共同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林权贷款抵押办法

林权贷款抵押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阳市中心支行、信阳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阳监管分局、信阳市林业局文件信阳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局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信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林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或转让已经抵押的林权,借款人不能偿还本金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信阳市行政区域内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办理贷款的相关行为。

第五条用于抵押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林地使用权,必须产权清晰,并取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林权抵押登记工作由县级(含)以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应在林权证上记载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抵押林权的范围、条件与期限第六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一)用材林、经济林(含茶林)、薪炭林等商品林;(二)用材林、经济林(含茶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含茶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权。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精简版范文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精简版范文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范围内林业资源抵押贷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范围内的林业资源抵押贷款,指的是以林业资源使用权、经营权、流转权等权益作为质押物的贷款。

第三条
林业资源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林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推进乡村振兴等目标。

第四条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依法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倒卖、转让和买卖林业资源抵押贷款行为。

第五条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应当依法保护贷款人、借款人和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和审查,在确保贷款安全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加强林业资源抵押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林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保障农民和农村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推动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相关政策有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四川省林业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内容,旨在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随着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政策的不断完善,林地资源的价值逐渐被认可并发挥出来。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林地资源的抵押贷款政策逐渐受到关注。

近期,国家出台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对于林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1. 实施意见政策的背景林地资源是国家珍贵的生态资源,其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对于林地资源的监管和管理是非常严格的。

然而,随着林地资源的价值逐渐被认可,开发利用林地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对林地资源的利用需求,国家制定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以促进林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2. 实施意见政策的内容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林权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实施意见政策对于可以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林地范围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国家所有林地、集体所有林地等不同范围的林地资源。

(2)林权抵押贷款的申请条件:政策明确了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包括符合国家有关林地使用规定、具有稳定的经济效益、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等条件。

(3)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批程序:政策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相关部门的审核流程、资料的准备和提交要求、审批时限等具体内容。

(4)林权抵押贷款的监管措施:政策还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包括贷款利用监管、还款责任监管、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3. 个人观点和理解林地资源是国家宝贵的生态资源,其保护和开发利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政府出台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对于促进林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林权抵押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以确保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 总结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的出台,将对于林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带来重大影响。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将林业经营权或森林资源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以获取资金用于林业经营、林地改良、造林等项目。

下面是一个关于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的简要说明:一、方案背景和目标林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但由于其特殊性质,传统金融体系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支持力度较小。

因此,为了加强对林业发展的支持,提高林地质押的融资效果,我们拟定了以下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1. 林权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该方案适用于所有拥有林地的个人、农户、林场和林业企业。

2. 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条件:借款人需要拥有正式的林权证,并能够提供其他必要的贷款材料,如担保和还款能力证明等。

3. 林权抵押贷款的用途: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将贷款用于林地的经营、管理、改良、保护和开发等项目。

4. 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额度和期限:贷款额度和期限将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

5. 林权抵押贷款的利率和费用:贷款利率将依据市场利率和借款人信用评估结果确定,其中可能包括贷款手续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

6. 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控:银行将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抵押物价值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以最大限度减少风险。

7. 林权抵押贷款的前期工作: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需要与银行协商并确定具体的贷款项目和金额,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查。

8. 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批流程:借款人将提供的资料提交给银行进行审批,银行将根据评估结果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

9. 林权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10. 林权抵押贷款的监管:银行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要求借款人定期向银行提供贷款项目的经营情况和还款情况报告。

三、方案实施和措施1.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借款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2. 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

3. 建立林权抵押贷款评估机制,确保抵押物价值的准确评估。

林权证能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林权证能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其价值日益凸显。

林权证作为林业资源的法律凭证,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为了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律法规对林权证的抵押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程序、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林权证抵押进行了规定。

其中,《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动产;(三)船舶、航空器;(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而《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 抵押范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林权证抵押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2)森林、林木使用权抵押;(3)林地使用权抵押;(4)林业生产设施抵押。

3. 抵押条件林权证抵押应满足以下条件:(1)抵押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抵押物为抵押人合法取得的林权证;(3)抵押物未设定其他担保物权;(4)抵押物价值稳定,易于评估;(5)抵押物符合国家林业政策。

三、林权证抵押程序1. 抵押申请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交以下材料:(1)抵押申请书;(2)林权证;(3)抵押物评估报告;(4)抵押人身份证明;(5)抵押权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抵押物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抵押登记申请,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1)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2)抵押物的权利义务;(3)抵押物的保管、使用、收益;(4)抵押物的处分;(5)抵押权的实现;(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林权担保贷款细则

林权担保贷款细则

林权担保贷款细则1. 引言林权担保贷款是一种以林权作为贷款担保的金融服务,旨在支持林业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林权担保贷款的相关细则,包括贷款申请条件、贷款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等。

该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促进林权担保贷款的实施,确保贷款的合理利用和风险控制。

2. 申请条件为了获得林权担保贷款,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拥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林权证书•林地面积达到一定的规模,具有开发和经营的潜力•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贷款记录•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还款能力•符合当地林业发展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满足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林权担保贷款。

3. 贷款额度林权担保贷款的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由申请人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在确定贷款额度时,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申请人的资产状况和还款能力•林地面积和经营潜力•林权的市场价值和价值增长潜力贷款额度的确定应该合理、科学,既满足申请人的资金需求,又能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4. 利率及还款方式林权担保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由金融机构决定,一般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场利率来确定。

在制定利率及还款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市场利率水平•贷款期限和金额•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常见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和按季等还款方式,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

5. 风险控制为了确保林权担保贷款的安全性,金融机构需要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格的贷款审查和评估,确保申请人的资质和还款能力•建立健全的抵押物评估和管理制度,确保林权作为贷款担保的价值和可变现性•加强贷后管理,对贷款使用情况和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配置足够的风险准备金,应对可能出现的违约和逾期情况通过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可以降低林权担保贷款的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申请人的利益。

6. 政策支持林权担保贷款是国家对林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支持政策,各级政府都积极鼓励和支持相关金融机构推广和实施该项贷款服务。

湖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文号:鄂林产〔2010〕1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以借款人或第三者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而发放的担保贷款。

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由贷款银行自行决定。

第三条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产权明晰,并取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湖北现代林业科技产业园区企业、省级林业产化龙头企业和其它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贷款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了《林权证》,并办理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文书;(二)贷款项目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林业产业政策;(三)符合承贷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贷款用途:(一)营造用材林、经济林;(二)开展多种经营,包括种植、养殖、采掘加工等;(三)林产品加工项目及生产流动资金;(四)符合承贷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贷款额度、抵押率、期限、利率第七条抵押率。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50%;具体比例由贷款银行根据业务实际自行确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期限不超过抵押林木的林地使用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符合《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承贷银行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由借款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贴息事宜。

第四章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设定、登记与保险第十条森林资源资产的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应为用材林、经济林。

幼龄林不能单独用于抵押,林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用于抵押。

森林或林木资产作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且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03--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03--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

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抵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岗位制衡、考核、问责机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完善配套服务体系,规范和健全林权抵押登记、评估、流转和林权收储等机制,协调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和其他林业金融服务。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尤其要注重调查借款人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用于抵押的林权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清晰、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等方面。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活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抵押贷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包括依法取得林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林权证书;(二)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资料:(一)林权证书;(二)借款人身份证明;(三)贷款用途说明;(四)财务状况报告;(五)其他贷款人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贷款意向后,应签订书面的林权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三)林权的描述和评估价值;(四)违约责任;(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林权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依法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十一条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应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管,确保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的林权。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信贷品种。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四川省范围内林权抵押贷款的管理,推动农村林业发展,保障农民林权产权安全,提高资本的流动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活力,根据《林业法》(以下简称《林业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农村林权抵押贷款活动管理。

第二章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机构第三条省级管理机构省级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四川省范围内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管理机构市级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级管理机构)依据省级管理机构的指导,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参与林权抵押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三章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和手续第六条权属清晰抵押贷款的林地必须具备权属清晰的条件,所有权和使用权应符合法律规定。

第七条林权评估林权抵押贷款需进行林权评估,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贷款合同及抵押登记拟贷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并与登记机关进行林权抵押登记,确保借款人的权益和抵押权的效力。

第四章林权抵押贷款的管理第九条资金用途监督金融机构需对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进行资金用途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林业经营和开发项目。

第十条贷款风险防控金融机构应严格控制贷款风险,加强抵押品的评估和管理,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贷款风险。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省级管理机构和市级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对金融机构的林权抵押贷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贷款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加强与林权登记机关的信息共享,及时更新和核对抵押物的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违法违规处罚。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追究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林权抵押贷款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级农业农村厅所有。

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规定(全文)

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规定(全文)

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规定(全文)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规定(全文)一、绪论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林地所有权抵押给贷款机构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为了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的操作流程,保护各方权益,制定本工作规定。

二、贷款申请与审批1. 贷款申请材料(1)借款申请书: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

(2)林地所有权证明材料:提供有效的林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等。

(3)抵押物评估报告: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林地价值评估报告。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借款人征信报告、还款能力证明等。

2. 贷款审批流程(1)贷款机构收到贷款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

(2)进行抵押物评估,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标准对林地进行价值评估。

(3)贷款机构根据借款人的资质、抵押物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批准贷款。

(4)若审批通过,贷款机构将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三、抵押物管理与评估1. 抵押物登记(1)贷款机构在同意贷款后,应当及时办理林地抵押权登记手续,并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

(2)林地抵押权登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2. 抵押物评估(1)贷款机构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林地价值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2)评估机构应按照标准程序对林地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贷款管理与风控1. 贷款发放(1)贷款机构在确保抵押物登记和评估合规的前提下,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2)借款人在收到贷款后应按时按量使用,并履行还款义务。

2. 还款管理(1)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并确保还款金额的准确性。

(2)贷款机构应妥善管理还款情况,对拖欠还款的借款人及时采取催收措施。

五、风险防控与法律责任1. 风险防控措施(1)贷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2)借款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使用渠道,优化信贷投放结构,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防范信贷风险,配合全省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为符合《贷款通则》、《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中规定的客户。

第四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三)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四)有农村信用社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人或第三人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林权抵押的范围第五条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座落在信用社经营辖区境内,抵押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业产权证明,并有拟抵押林地明确的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止、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相关资料供农村信用社审核.第六条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七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七)国家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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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信贷品种。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第八条贷款利率。

林权抵押贷款利率由各行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九条下列林权可作为抵押:(一)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森林资源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已完成林改并取得林权证的除外);(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抵押率。

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并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及所抵押林权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抵押林权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二条抵押的树种、树龄和面积要求。

可抵押树种以杉树、松树、桉树、毛竹为主,其中以杉树抵押的,树龄应在8年(含)以上;以松树抵押的,树龄应在15年(含)以上;以桉树、毛竹抵押的,树龄应在4年(含)以上。

法人客户须提供相对集中的抵押面积300亩(含)以上;自然人客户须提供相对集中的抵押面积100亩(含)以上,其中为农户小额贷款抵押的,相对集中的抵押面积50亩(含)以上。

第十三条对第十二条规定的树种外,各地需以当地易流转、价值高的名贵特色树种,如名优茶树、油茶树等为抵押物的,由二级分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业务准入条件(包括树种、树龄、面积、抵押物价值等要求)及风险管理措施,报省分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以林权作为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且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农业银行不单独接受林地使用权的抵押。

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未经农业银行同意,抵押人不得流转所抵押的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农业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第十五条以集体经营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文件;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书面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出具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国家无偿划拨的林权抵押的,必须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第十六条抵押的林权原则上必须办理林业综合险(当地未开办的除外),并指定农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由农业银行保管保险单,保险期限(含续保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

由于我省政府部门已统一投保林业火灾险,火灾险不再要求重复投保,但贷款行应在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其他事项”栏目中约定:火灾险保险理赔款优先用于归还农业银行贷款。

第十七条用于抵押的林权须经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须经省分行认可,实施动态名单制管理。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到林权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林权抵押登记证。

第五章贷款管理第十九条除以下特别要求外,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的授权及业务办理流程,按农业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贷款申请。

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三)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林权证等有效证件;(五)有效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除外);(六)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申请贷款决议书;(七)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新建及免评级企业除外);(八)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九)在农业银行的开户证明;(十)农业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十一)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十二)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一条自然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的身份证件、户口簿;(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证明;(四)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相关资料,如林权证;(五)借款用途证明、收入来源证明及还款计划等资料;(六)农业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七)在农业银行的开户证明;(八)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九)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二条贷款调查。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执行双人实地调查的原则。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品行、家庭概况、收入来源、还款来源及贷款用途等;(三)借款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规模及技术保障;(四)核实抵押林权的真实性及变现能力;(五)抵押物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林种、林龄、抵押物评估价值及购买价或转让价(须附有关协议)等;(六)核实借款人是否取得砍、间伐指标;(七)以承包方式取得国有或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应调查经营者的承包期限是否合理,是否付清承包期内应支付的承包费用,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等;(八)其它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贷款审查。

各级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资料审查: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二)主体资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三)信贷政策审查:借款用途是否合法,贷款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四)借款人林业经营情况审查:经营林木是否适销对路,采伐指标是否合理,能否保证贷款的按期偿还等;(五)抵押担保审查:抵押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用于抵押的林权市场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变现。

第二十四条贷款审批。

贷款审查后提交有权审批行的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或直接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贷款发放。

审批同意后,经放款审核岗审核,农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填制借款凭证,并按规定将资金转入借款人在农业银行的结算账户。

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文本的“其他事项”栏目约定,所抵押的林木列入砍、间伐计划的,借款人须向农业银行提供砍、间伐申请材料,归还相应贷款,或与农业银行约定砍、间伐收入优先偿还贷款并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经农业银行同意后报林业部门办理砍、间伐手续。

第二十六条贷后管理。

林权抵押贷款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以及风险状况的变化;(二)借款人是否具有砍、间伐需求及是否取得年度砍、间伐指标;(三)客户经理应及时跟踪和监督林木砍、间伐及销售情况,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或协议规定归还农业银行贷款本息;(四)在借款人对部分或全部林木砍伐期间,客户经理应进行现场跟踪管理,了解实际采伐林木种类、数量和销售价格,监控其资金走向。

第二十七条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超过3%的经营行,暂停其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权。

如需重新取得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权,其不良率必须控制在3%以内,并报经省分行批准。

第六章抵押林权的监督和处置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档案,定期与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权利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九条已抵押的林权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时,经营行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三十条借款人如变更抵押物,应向农业银行提出申请,在取得农业银行确认同意后,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林权《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后的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原抵押物的价值,且必须先办妥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解除原有的林权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应对抵押的林权按照农业银行资产处置办法执行。

农业银行在依法处置所抵押的林权时,应及时与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林木采伐申请或以协商、折价、拍卖、变卖、诉讼等方式处置抵押林权。

第三十二条经营行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林业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取得当地政府、林业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条件成熟的应与当地林业部门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共建信贷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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