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的国际法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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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的国际法阐述

一、《联合国宪章》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相关规定

其实,《联合国宪章》并没与明确禁止人道主义干涉,而是为成员国

使用武力设立了实际标准。不过,对于我们而言,我们必须要考虑到

第2条第4款(这款反映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它申明:各会员国

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

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只有在两

种例外的情况下,《联合国宪章》允许成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而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可以被列入这两种情形,是非常值得怀疑的。首先,成员国有自卫的权利,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

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

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其次,是第七章的集体安全机制,表现在“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

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

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

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不过,古典的人道主义干

涉似乎既不是自卫情况,也没有依据第七章的规定。有些学者声称,

基于自卫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的,但是,当我们看到一个国家以保

护被干涉国公民的人权为由,进行的人道主义干涉的案例时,却发觉

事实并非如此。

第2条第4款的另一个例外即第七章的集体安全机制,它也没有被称

为古典人道主义干涉。宪章第39条指出,“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

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有,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

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即未经安理会的同意不得使用武力,包括以人道主义干涉的名

义行动。在大多数情况下,侵犯公民人权通常不会构成第七章的对国

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但却推动着一个国家或国际集团采取单方面军

事行动。不过,非法的单方面行动如果经安理会集体决策就有可能被

法律所允许,强制性的人道主义干涉并没有被宪章本身和先前经验所

排除,当安理会认为一国国内内发生了大规模、持续性的侵犯人权事件,对和平与安全构成了威胁,便可依第七章规定,授权采取强制措施。总之,我们可以说,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并未被纳入以条约为基

础的国际法。不过,因为国际法并不局限于条约的文本,我们现在需

要研究现有的或新出现的国际习惯法。

二、人道主义干涉与当代习惯国际法

很多学者声称,人道主义干涉已经作为习惯法规则存有,或者即将成

为一种新近的规范。现在,我们将试图分析,以当代世界政治舞台为

参照,这个假设是否在严密的法律审查后仍然成立。

在国家实践中,法律不是静态的,而处于持续发展中。布朗利已经列

出习惯法的要素(可参见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即各国在国际关系

中长期形成的,类似的、普遍性的做法。此外,将这些行为视为国家

在国际实践中必须遵循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被大多数国家

视为人道主义干涉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习惯法的要求,是值得怀疑的。当然,自1945年以来,我们已经注意到人权的保护已经越来越受重视,有几个实例表明,一些国家已准备将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不得已的最后

手段加以确立。这两个实例特别重要,并常被人道主义干涉理念的倡

导者利用,称其为人道主义干涉符合国际习惯的证据。不过,我们应

当看到,他们对这些案件的看法并没有说服力。首先,1990年夏天,

西非国家(西非经济共同体)对利比里亚进行干涉,试图制止利比亚

发生的内战(从而结束那里发生的骇人听闻的侵犯人权事件)。西非

国家经济共同体的这一行动没有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但两年后,联

大正式给予了支持,并且西非国家的这一行动,很少甚至没有受到国

际社会的反对。事实上,据现在看来,这项行动是一个地区的维和演习,而不能作为人道主义干涉的形式来加以确认。

其次,1991年4月,由美国领导的西方多国部队实行联合干涉,在伊拉克北部设立了安全区以保护大量从伊拉克逃往土耳其和伊朗的库尔

德难民。安理会于1991年4月5日通过的688号决议通常被认为是这

次干涉行动的法律依据。多国部队也一再声称他们的干涉行动与该决

议相吻合。有些学者也认为库尔德地区大规模地侵犯人权已明显地构

成对和平的威胁或破坏之情势。不过,688号决议谴责了在伊拉克很多地方包括最近在库尔德人居住区人民受压迫,以致威胁该地区的国际

和平与安全的情况。不过,该决议没有提到《联合国宪章》第七章,

也没有提及任何集体强制措施,更没有明确授权或同意多国部队的军

事干涉。

因此,各国在实践中主张的人道主义干涉的例子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此外,一个非常现实的原因,用武力对抗一国的领土完整与侵犯一国

的国家主权间的区别变得模糊不清。不仅是战略,也是后勤和军事上

的原因,因为这个原因,对宪章采取这样的理解也似乎是恰当的。最后,应当指出,国际法院似乎也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不具有

合法性。1986年,国际法院拒绝承认,美国以保护人权为由对尼加拉

瓜的行动是人道主义干涉。正如Dinstein指出,对于那些主张人道主

义干涉没有法律依据的阵营来说,国际法院是联合国权威的法律机构。人道主义干涉的规范可能是一个理想的目标。不过现行的障碍还阻止

着我们承认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

三、实施人道主义干涉应符合的条件

因此,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以及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人道主义干涉成为

习惯权利的严重障碍。不过,我想同意萨克林的观点,认为这些原则

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通过各国的实践,这些原则意义可能会随时间而

改变。为了克服这些障碍,他说,人道主义干涉的新兴规范必须适应

这些学说,或者能够符合国际法的要求。各国政府和学者提出了一些

实质性和体制性的先决条件,来以缓和的方式使各国接受人道主义干

涉的权利。围绕这些因素,最终可能形成习惯规范。最权威的目录之

一可以追溯到1974年,在国际法协会上制定的的文本,以下是该文本

的部分引用:1.人道主义干涉必须基于大规模、持续的侵犯人权的情

形已经出现或即将发生。2.只有在各种和平努力宣告失败后,才能诉

诸人道主义干涉,即遵循“救济耗尽”原则。3.任何干涉开始前,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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