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车险理赔方面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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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车险理赔规则

新保险车险理赔规则

新保险车险理赔规则
新保险车险理赔规则是指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损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理赔义务。

在理赔过程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凭证确定”的原则。

根据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向受损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具体包括:
(1)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经济补偿;
(2)对受损车辆的修复费用、物损赔偿金、拖车费用等经济补偿;
(3)对受损人身上损失的财产,如衣物、财物等损失,应予以折旧后的赔偿。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支付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费用,包括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2023年9月车险保险改革新政策解读

2023年9月车险保险改革新政策解读

2023年9月车险保险改革新政策解读一、背景介绍在2023年9月,我国对车险保险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以应对日益复杂的交通环境和社会需求。

这些改革旨在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车主和交通参与者的权益,同时推动整个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改革内容概述1. 保险产品创新新政策将鼓励保险公司推出更加个性化、灵活多样的车险产品,满足不同车主的实际需求。

这意味着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定制适合的保险方案,从而获得更加全面和智能的保障。

2. 权益保障加强针对交通事故受害者和保险用户,新政策将加大对权益保障的力度,简化理赔流程,提高赔付效率,以确保受益人能够及时、公正地获得相应的赔偿。

3. 风险防控强化为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所带来的损失,新政策要求保险公司加强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来降低车险赔付风险,提高整体行业的风险管控水平。

4. 技术创新应用新政策鼓励保险公司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来提升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地满足车主和用户的需求。

三、影响分析与展望1. 对车主的影响新政策将使车主在购物和使用车险时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和保障,能够更加精准地匹配自己的需求,享受到更为个性化的保险服务。

2. 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保险公司将需要更加灵活和创新,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同时要面对更严格的监管和要求。

3. 对整个车险行业的影响新政策的出台将促使整个车险行业向着更为健康、规范和高效的方向迈进,未来有望推动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和创新。

四、个人观点与理解对于这次车险保险改革新政策,我认为是积极的一步。

新政策将提高车主的满意度,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另对保险行业来说,也将促进其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希望新政策的实施能够尽快见到成效,让广大车主和保险用户受益。

五、具体政策解读1. 保险产品创新新政策鼓励保险公司结合车主的驾驶习惯、车辆情况、车险历史等个人数据,推出个性化的保险产品。

新《保险法》车险实务

新《保险法》车险实务

新《保险法》车险实务操作 保险法》
4、拒赔案件需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 拒赔案件需在核定之日起3 发出拒赔通知书, 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记录发出 时间; 新法24 24条 时间; (新法24条) 拒赔通知书须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拒赔通知书须采用书面形式,同 时需保留存根,作为应诉等证据; 时需保留存根,作为应诉等证据;
• 3、查勘定损时,客户填写索赔申请 查勘定损时, 书后应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书后应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及时作出核定 应在三十日内核定是否属于保险责 新法23 23条 任; (新法23条)
新《保险法》车险实务操作 保险法》
重大疑难案件需要调查, 重大疑难案件需要调查,需与客户 书面形式重新约定时间 重新约定时间, 以书面形式重新约定时间,达成书 面协议,客户签字同意 同意。 面协议,客户签字同意。否则必须 按照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赔偿。 按照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赔偿。
新《保险法》车险实务操作 保险法》
6、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10日内 自然日) 日内( 金的协议后10日内(自然日),履行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特别注意,重大案件,不能在30 30日内 特别注意,重大案件,不能在30日内 完成支付或其他操作的, 完成支付或其他操作的,书面明确通 客户具体时间,并在回执上说明, 知客户具体时间,并在回执上说明, 客户签字同意。(新法23条 签字同意。(新法23 客户签字同意。(新法23条)
新《保险法》车险实务操作 保险法》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规定义务的,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规定义务的 , 除支付保险金外, 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 损失。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

新保险法车险相关变化及应对措施

新保险法车险相关变化及应对措施
新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 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保险法主要变动点解读:
新版条款表述:“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 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 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 批改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 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
对日常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车险条款变动简介:
(七)保险利益原则
原有条款表述:未作规定。 新版条款表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
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 偿。”
车险条款变动简介:
(八)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问题
原有条款表述:未作规定。 新版条款表述:“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
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
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 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 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 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 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车险条款变动简介:
(九)车辆转让保险权利随之受让
原有条款表述:“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 人的,投保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 续。”
解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及时发 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有利于明确权利

《保险法》修订2009

《保险法》修订2009

《保险法》修订2009
《保险法》修订于2009年,该修订对我国保险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修订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的法律体系,提高保险业的监管水平,加强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修订后的《保险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加强监管: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监管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增加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惩罚措施,提高了监管的力度和效果。

2. 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加强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 完善保险市场机制: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市场的运作机制,加强了市场竞争的规范和监管,提高了市场的健康发展水平。

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准入控制,保证了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4. 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修订后的《保险法》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发展,提供了更加灵活的经营模式和产品设计空间。

同时,加强了对创新业务的监管,保证了创新的同时不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总之,修订后的《保险法》为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全的法律保障,加强了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推动了保险业的创新发展。

新保险法三大焦点详解资料

新保险法三大焦点详解资料

新保险法三大焦点详解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

新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共 8章187条,较现行《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其中新保险法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等三大焦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笔者即以此三大焦点为题,试对新保险法进行解读。

新保险法出台的时代背景我国保险法颁布至今,已经历了两次修改。

其中,第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故此次修改,是我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修改所涉内容、修改的幅度远远大于上次。

究其原因,不难发现,我国保险业近年来的快速发展远远超出了预期,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人们都对再次系统修改和完善保险法提出了殷切希望。

特别是由于2002年修法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而这部分内容本身存在缺陷较多,恰恰是目前我国保险法律关系中产生纠纷最多的领域。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表示:“我们现实生活中产生的大量保险纠纷以及理赔难的问题,与现行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很大关系。

”[1]因此,对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修改就成为本次我国保险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新保险法突出的三大焦点一、新增不可抗辩规则释义:所谓不可抗辩条款也称不可争议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也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在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初期,并没有不可抗辩条款,只有最大诚信原则[2],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与陈述都成为保证的重要内容,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常利用投保人的声明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而做出拒赔的决定。

《保险法》修订2009

《保险法》修订2009

《保险法》修订2009【实用版】目录1.保险法修订背景2.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3.修订后的保险法对行业的影响4.修订后的保险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正文一、保险法修订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

2009 年,《保险法》修订正式实施,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1.增加了保险合同的分类,明确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定义,有利于消费者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2.调整了保险公司的监管制度,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公司治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3.完善了保险理赔制度,明确了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增加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规定了保险公司在销售、承保、理赔等环节中的行为规范,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修订后的保险法对行业的影响1.修订后的《保险法》有利于优化保险市场环境,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修订后的《保险法》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创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3.修订后的《保险法》有利于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降低行业的风险。

四、修订后的保险法对消费者的保护1.修订后的《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在销售、承保、理赔等环节中的行为规范,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修订后的《保险法》增加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消费者在保险活动中维护自己的利益。

3.修订后的《保险法》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降低消费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总之,2009 年《保险法》的修订对于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

新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

新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随着交通事故不断增多,交强险作为一项必要的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了保障车主和行人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和赔偿金额也在不断提高,为车主和行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

对于人身伤亡部分,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包括肢体损伤、残疾、死亡等,其中肢体损伤和残疾的赔偿标准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财产损失部分,交强险主要保障的是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房屋、道路设施等。

在交强险的赔偿金额方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金额包括基本赔偿金额和赔偿限额两个部分。

基本赔偿金额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交强险应当支付的最低赔偿金额。

赔偿限额是指交强险对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

根据最新的规定,交强险的基本赔偿金额为10万元,赔偿限额分别为10万元和20万元。

其中,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万元。

这也意味着,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的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交强险只能赔偿20万元,超出部分需要车主自行承担。

除了基本赔偿金额和赔偿限额之外,交强险还包括一些特殊赔偿项目。

比如,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交强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赔偿。

此外,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费、住院费等其他费用,交强险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赔偿。

总体来说,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和赔偿金额已经越来越全面和充足,为车主和行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

但是,我们也需要注意,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和赔偿金额并不是万无一失的,车主和行人在行驶过程中还需要保持警惕,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保险法》修订2009

《保险法》修订2009

《保险法》修订2009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保险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2.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3.保险法修订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正文
一、保险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保险法》作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009 年,为了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

这次修订对于提高我国保险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保险合同的范围,将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新型保险合同纳入调整范围。

2.增加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明确了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等。

3.完善了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了保险合同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方式。

4.增加了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规定,强化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5.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管。

三、保险法修订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1.修订后的《保险法》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提高了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有利于增强保险行业的社会信誉。

2.修订后的《保险法》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经营,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3.修订后的《保险法》有利于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4.修订后的《保险法》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创新发展,提高了保险业的整体竞争力。

总之,2009 年《保险法》的修订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保险法和车险理赔

新保险法和车险理赔
新保险法与车险理赔
王永盛
一、保险利益
• 第十二条第二款 •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与现行《保险法》相比: • 1、明确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 益的时间点。 • 2、关于保险利益主体,新《保险法》将财 产保险中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从投保人改 为被保险人。
九、财产保险标的转让
•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 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 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 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 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具体如何理解和证明风险增加)
五、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 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 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 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保险人解除权
• 第十六条第二、三款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 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 如家庭自用营运、非营货车营运,车型不符。

新_保险法_修改条款之车险部分浅析

新_保险法_修改条款之车险部分浅析

一、 新旧法规解读
旧版法规内容 ( 一) 车险未过户, 保险公司仍需买单 《 保险法》 现行 规定, 保险标的转让时, 投保人或 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 变 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 更保险合同。 ( 二) 未尽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将失效 《 保险法》 现行 对免责条款没有细则。 新版法规内容 《 保险法》 新 第四十九条规定: 保险标的转移后, 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 权利和义务。同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知义务, 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 可以选择 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 解除合同或调整保险费; 未及时通知的, 险事故, 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 保险法》 新 第四十九条规定: 保险标的转移后, 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 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 可以选择 权利和义务。同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知义务, 解除合同或调整保险费; 未及时通知的, 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 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险事故, 《 保险法》 :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新 规定 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 险金的责任。 这新增条款扩大了投保人的利益 。 《 保险法》 新 第十二条只要求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 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保险法》 : “ 订立保险合同, 新版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 格式条款的, ” 《 保险法 》 : “ 保险人收到 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此外, 关于赔付期限, 新 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 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或 ( 五) 具体的理赔拒赔环节上 更注重细节安全 《 保险法》 现行 对免责条款没有细则。 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金义务……” 《 保险法》 : “ 保险 新 对拒赔的规定更严格和明确了。 其第二十四条规定 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 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 ” : “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 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而在补充材料方面, 则细化为 定, 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 ” 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六) 通过某些限制提高保险业服务质量, 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争取更大利益。 《 保险法》 现行 对免责条款没有细则。 《 保险法》 : “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新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认为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 ” 供。 这个条款可以防止部分保险公司为拖延赔付时间, 反复要求车主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材料。对于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售后服务, 对保险业的持续发 展有正面的积极作用。 : “ 投保容易理赔难” 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 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 示, 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 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 而新 大大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 保险法恰恰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规范, 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证明和资料, 这对理算人员的审 核能力有着相当高的要求。从车主角度看。这可以缩短每个出险案件的平均 赔付时间, 以往保险公司跟车主对事故定损存在分歧, 或者是保险公司在年底 出于经营方面的考虑需要减少赔付费用时, 就会找理由延长核赔时间。 解 读 此规定对于购买二手车的车主来说是一大福音, 但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 新版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时合同可以变更, 这增加了风险程度和不确定 性。 新修订的保险法规避了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 一是明确财险合同保 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险标的转让, 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 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 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 险费或解除合同, 这是新增加条款, 同样是扩大投保人人利益。在现实生活中, 会存在行使 证或驾照未年审、 车辆存在故障的情况, 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了解这 些事实, 在车辆发生事故时, 保险公司不能以免责条款为由解除合同, 或者推 卸保险责任。 《 保险法》 新修订的 保障了购买二手车的车主的利益。 改成了自动变更 方式, 此举有效避免了保险标的财产转让未及时办理保险合同过户更名手续 导致的出险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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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受害第三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
力的文书,如:法院判决书 / 裁定书 / 调解书 / 民事仲裁
裁决等
• (4)第三者对保险人直接请求权利的范围,限于其未从
被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被保险人依法应向
第* 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数额,且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 9
主要修订之七: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引出的理赔问题
理赔方面主要修订之六:责任保险赔偿程序
• (一)法条内容: • 新《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
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 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 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65条)

•*
6
理赔方面主要修订之五:保险人免责权的限制
• 法条内容: •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 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 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1
主要修订之八: 账簿、资料保管期限
• 账簿、资料保管期限

新法规定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账簿、原始凭证及
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
• 【简评】本题与旧规定相比,明确了保险人拒绝理赔通
知的发出时间,防止保险人拖延,耽搁被保险人、受益人 寻求权利救济。
*
5
理赔方面主要修订之四:分赔要求
• (一) 法条内容:
•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
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
少于十年。(第87条)
*
12
主要修订之九、免责条款的使用和说明
• 修订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背景 简介

现行《保险法》只对保险理赔程序作了原
则性规定,并未从法律层面对理赔时限作出要
求。为了响应社会大众对保险理赔难的呼声,
新《保险法》对理赔程序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尤其是保险理赔时限有了法定要求,进一步规
范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这些新的规定
对保险公司现有理赔实务、流程都带来了较大
影响。

*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
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二)对应实务操作注意
1. 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一旦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依法经和解、调解、 诉讼或者仲裁已经确定,且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 保* 险金的,保险人均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 8
• 第二十四条 〔拒绝理赔通知、说明义务〕保险人依照本
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 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对照】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 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险人怠于通知时的免责权进行了限制:
(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 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部分。
(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7
➢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第23条)
• 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 以被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时间为准。
*
2
理赔方面主要修订之二:理赔资料提供
• 法条内容: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0
目录
一、理赔时限
二、理赔资料要求
三、拒赔要求
四、分赔要求
五、保险人免责权的限制
六、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
七、保险标的转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
的理赔问题
八、理赔账簿资料保管期限
九、其他---免责条款的使用和说明
* 十、溯及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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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方面主要修订之一:理赔时限
• 理赔时限
• (一)法条内容:
➢新《保险法》规定:
主要修订之七: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引
出的理赔问题
• (二)对应实务调整 •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对应实务中赔案审核的各个环
节,可能在查勘、定损、核损或者核赔环节:
• 对标的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 • ---1)标的车使用性质、用途发生显著改变 • 如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
主要修订之六:责任保险赔偿程序
• 1. 第三者对保险人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成立,需要以下几点:
• (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依法经和解、调节、
诉讼、仲裁已经确定
• (2)被保险人自身未依据已确定的法律责任向第三者进
行赔偿或者未足额赔偿
• (3)被保险人客观上能够请求却不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
支付保险赔偿金。
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补充提供。(第2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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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方面主要修订之三:拒赔要求
• (一)法条内容 • 新《保险法》第24条规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
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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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条例对比
• (一)法条内容: ➢新《保险法》第49条借鉴国外立法,将受让人继受取得保险
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知义务:
➢ 同时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应当将转让情况及时通知保
险人;未及时通知的,只有对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 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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