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制度(doc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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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进一步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

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按照“统一领导、突出重点、分头融资、集中投入、综合平衡、防范风险”的原则,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范投融资主体进行的债权性、股权性、项目性和土地资源性等政府投融资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范围包括关系大众利益与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环境保护、市政、水利、农业、交通、能源、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公检法司及政府大众服务设施项目;科技开发、农业产业化、重大工业结构调整、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统一行动、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要求,履行相关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政府融资工作有序、健康运行。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五条江都市政府投融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融资管理的领导机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发改委、财政局、融资办、建设局、国土局、人行、审计局等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投融资主体主要负责人参加。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政府投资和融资计划、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及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平衡年度建设资金,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投融资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对投融资主体进行监管。

第六条成立政府投融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融资办),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办合署办公,挂靠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政府融资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拟定政府投融资计划、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及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及交办事宜;负责管理融入资金的使用、调度、平衡,监督指导政府投融资主体的财务运作;负责编制年度偿债计划;统一协调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机构的具体问题;统一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涉及各部门与各投融资主体之间的问题;对各投融资主体提出考核奖惩建议。

第七条政府投融资主体是市政府批准或授权的负责建设资金筹措、拨付和跟踪管理的主体,包括江都市土地储备中心、江都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江都市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都市沿江开发有限公司。各投融资主体应按企业化运行,并实行项目和资金的封闭管理及财务核算。

第三章融资及偿债

第八条每年四季度初,领导小组根据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总体计划,审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由融资办下达给各投融资主体。

第九条各投融资主体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融资计划制订年度融资计划,具体落实融资方式、规模、期限、融资成本、还贷来源、融资次数和具体额度,由融资办向各投融资主体出具融资批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依据。投融资主体接到融资批复后,要积极做好贷款前期准备工作,按照与有关金融机构确定的承贷金额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报送融资办备案。融资过程中,如投融资主体在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前提下对部分融资事项进行调整,应向市政府融资办报送调整方案备案。

第十条政府投融资计划内的贷款担保由融资办以下达担保通知书的形式在投融资体系内协调解决,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同时做好备查登记工作。另外,经过融资办批准,

各投融资主体也可以采用资产质押的方法进行融资。若涉及政府信用担保问题,统一由融资办办理。

第十一条各投融资主体按照具体融资计划与有关金融机构确定融资金额,签订借款合同,并报送融资办备案。融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必须经融资办批准。

第十二条充分利用政府增信手段强化各投融资主体的投融资运作能力,采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改投、非经营性国有土地作价注资、城建资产授权管理以及城市资源授权利用等多项措施积极做大各投融资主体的资本金规模,增加现金流入,提高其资信等级。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应遵照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贷款资金的偿还来源包括各投融资主体的国有资产置换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土地运作收益、城建配套费以及经营城市资源的各项收益等,当上述资金不足时,由市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政府融资季度平衡制度,每季度末由领导小组召开政府投融资会议,检查各投融资主体融资进度,对下季度资金用款情况和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分析,制定政府融资季度平衡计划,由融资办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融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各投融资主体在金融机构开立接受贷款资金专户,资金到账后,应及时转拨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财政专户”。土地出让按规定分配后的净收益、城建配套费等其他用于偿债的资金,也应及时划缴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按计划、按预算、按工程及融资进度、按程序”拨付,具体办法按《江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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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各投融资主体应严格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其他项目的管理和核算,合理分摊费用,防止套用政府投资资金、挤占成本等现象的发生。未经融资办同意,各投融资主体不得对其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

第十八条各投融资主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对投融资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查。要建立月度融资进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审查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及时将投融资资金的运作情况和财务运行状况报送融资办。

第十九条各投融资主体不得随意突破批准的融资计划。未经核准,各投融资主体不得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债务融资。

第二十条建立政府投融资计划考核制度。每年年初,由融资办对照上一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对各投融资主体投融资完成情况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政府补助和政府注资的依据,同时作为给予有功部门和人员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明确的投融资主体以外的市直部门和单位,涉及融资行为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融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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