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法条法则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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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知识归纳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归纳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归纳总结一、刑法概述刑法是国家制定和实行的一部法律,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惩治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责任刑相适应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罪原则等。

二、刑法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不得定罪处罚。

法律原则上不能溯及以前。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事犯罪行为和处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确定。

这个原则确保了刑事制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责任刑相适应原则责任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法的制裁措施要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刑罚的适用要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犯罪主体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4. 法无授权不可为罪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罪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对社会危害性较大,而且必须经过立法程序才能认定为犯罪。

三、刑法分类刑法根据刑罚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社区矫正等。

四、刑法犯罪构成要件1. 行为要件犯罪行为是指具备法律上要求的行为或者不作为。

行为要件包括通过动作或者不作为方式实施的行为。

2. 结果要件很多犯罪行为需要产生一定的结果,这些结果要件成为构成犯罪的要素之一。

3. 目的要件犯罪必须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或者从其行为中可以推定其犯罪目的。

4.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客观事实,如被害人的死亡、伤害等。

5. 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故意性等心理状态。

五、刑法犯罪分类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将犯罪行为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常见的犯罪分类有财产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等。

六、刑法责任1. 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即只有达到16周岁以上的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24)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24)

001.罪刑法定原则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本质要求: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以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3.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4.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注意:尊重国民意志,不等于定罪量刑以网民们的意见为准。

5.制约对象:罪刑法定原则约束立法者、司法者和执行者,其内容、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6.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刑法渊源有《刑法典》(含十个刑法修正案)与一个单行刑法。

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指导性案例(判例)、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资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必须遵从法条使用的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

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实质的侧面):①明确性:明确性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明确性是刑事立法与刑法解释学都必须贯彻的原则;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起诉书与判决书须遵循明确性原则。

②罪的法定: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没有侵犯国家、社会、他人利益而仅涉及国民私生活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③刑的法定:刑法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不文明的、不人道的刑罚方法。

“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犯罪是刑罚适用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刑法禁止绝对不定刑,现代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7.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1)正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①解释构成要件,必须先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目的),然后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刑法总则知识点口诀总结

刑法总则知识点口诀总结

刑法总则知识点口诀总结刑法总则总则有条款,记住要点不容忽视。

确定适用法律适用人,紧记适用刑法原则规定。

主观意思要求真,客观结果要有因。

行为和结果并重要,作为主观必须明白。

故意和过失有分别,肇事者需承担责。

自卫紧急不追究,必要防卫可以依据。

并非自愿性正当权,无责免责予以认定。

过错尚在合理限度,法律可以减轻处罚。

规则带有禁止权,违法者要受严惩治。

一法不溯及既往,违法勿诉无再追。

适用法律新老变,以新为主要原则。

不受法律约束不适用,没在中国的不予追究。

适用特殊人或地,可以调整规范判决定。

刑法总则知识点口诀总结完毕,606个字。

刑法基础知识速记

刑法基础知识速记

刑法基础知识速记
以下是一些刑法基础知识的速记口诀: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定面食。

定代表法定一罪刑法定原则,面代表面前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食代表适应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 刑法的效力范围:地保捕人。

地代表属地原则,保代表保护原则,捕代表普遍管辖原则,人代表属人原则。

3. 财产刑顺序:费损债,罚没财。

4. 剥夺政治权利:无死国,应剥夺。

5. 累犯:成故有期5年内,特别累犯国恐黑,缓刑假释不可用,未成年人不在内。

6. 自首和立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特别自首在服刑。

协助抓捕,检举揭发,重大立功无期刑。

自首及本罪,立功所有罪。

7. 缓刑:应当缓刑:判18,年纪大,怀孕拘役3年下;不得缓刑:累犯首,奸未年,不得缓刑食安全。

8. 假释:限制条件:有期原刑应过半,无期执行13年,最高院核不受限;禁止条件:累暴十,不假释,贪贿不认不假释;程序及考验期:中院建议组合议,有期剩时无期10;两者考验期:缓刑判决确定日,假释之日正当时。

以上速记口诀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专业书籍或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全面的信息。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总则规定,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平等对待,不论其身份、地位或其他背景。

没有特权的人,也没有特殊的免责权利。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犯罪行为应由法律来界定,罪与非罪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和界定,人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追究刑责,并且只能处以法定的处罚。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法规定的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不得过重或者过轻。

4.罪责个别化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罚要由个体犯罪者承担,不得扩大到非犯罪者。

5.禁止双重定罪和双重处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在同一犯罪行为中,不得两次对同一人定罪或处罚。

6.决心与试行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被告人犯罪的具有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审慎,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事实的证据及法律规定的要求。

7.防止滥诉和刑讯逼供的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无证据或者不足以定罪的案件,不得提起公诉,也不得刑讯逼供。

8.罪刑适用与宽严相济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轻重进行适用,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较重的犯罪可以从重处罚,同时还应当考虑犯罪人的表现、态度以及是否具有悔过表现等因素。

9.最低限度刑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可以适用缓刑、免于刑罚或者减轻刑罚,并附加限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a)犯罪人交代了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坦白了全部犯罪行为;b)犯罪人能够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c)犯罪人确实悔过自新,有较好的改造表现;d)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

10.拟制罪和拟制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和刑罚都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存在法律认可的拟制罪或拟制罚。

刑法必考知识点总结

刑法必考知识点总结

一、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惩罚的法律规范。

包括了犯罪的构成、种类、责任和处罚等内容。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四条:1. 法无禁止即许可原则。

刑法规定了不得为所若,并且规定了大部分犯罪行为。

2.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规定了每个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如刑种、刑期、刑额等。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与刑罚应当适应社会需要和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

4. 人权尊重原则。

刑法对人的尊严和权利进行了严格的保护,反对任何形式的酷刑和虐待。

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素:犯罪的客体要素、主体要素、客观要素和意图要素。

1. 犯罪的客体要素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权利对象,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等。

2. 犯罪的主体要素是指具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能力的人。

3. 犯罪的客观要素是指制造危害后果的具体行为。

4. 犯罪的意图要素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目的和动机。

三、刑法责任刑法责任分为刑法事实责任和刑法责任能力。

刑法规定了个人因违反刑法规定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形。

古代罪刑法定以刑法事实责任为基准,让责任能力人开展的刑法责任。

刑法责任能力方面,包括是否有必备条件和其相对于不利情况下的行为等。

四、刑法种类刑法种类主要包括:主刑、情节刑、附加刑等。

1. 主刑:刑法明确规定的刑种,包括有不限定期徒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2. 情节刑:主刑的变加或减轻的情节。

3. 附加刑:表现为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等。

刑法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刑法违法犯罪行为已事实,及有法定法的违法行为。

刑法违法行为的事实的规定,是指司法判断认定犯罪事实所需要的标准,主要包括近因、极限与当次违法行为。

法定法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刑法认为的违法行为的构成。

六、刑法的适用刑法适用包括进行立功和法定刑。

七、刑法规定个体关系的刑法刑法用备法及预备金王之间的关系,处理了清穷院、狱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之间的关系。

八、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每个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如刑种、刑期、刑额等。

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第一章总则一、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刑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保护国家的政权和社会的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惩治犯罪行为。

在刑法适用中,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保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事实性原则、法定刑原则、罪刑相应原则、最后的状况原则、法律适用原则等。

在刑法适用中,应当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程序等。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程序等。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的规定适用于哪些领域,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刑法的规定可以适用。

刑法适用范围的确定,涉及犯罪法益的保护、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刑法的适用条件等内容。

二、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程序等。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

刑法的适用条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认定犯罪的条件,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等内容。

刑法的适用程序是指刑法规定的认定犯罪的程序,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等程序。

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是保护国家的政权和社会的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惩治犯罪行为。

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的具体体现,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刑法责任的制度,是刑法实践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罪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

其中,行为是指犯罪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结果是指犯罪行为产生的影响;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其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关联。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总论复习(重要)

刑法总论复习(重要)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原则: 1 刑法必须以成文法的方式表现,排除习惯法。

2 禁止类推的适用。

3 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四、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领事馆。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常用法条汇总

刑法常用法条汇总

刑法常用法条汇总刑法是指定刑罚,制定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系统。

它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刑法常用法条是刑法中被广泛运用的法律条文,用于界定罪刑、确定刑事责任和刑罚等事项。

本文将对刑法常用法条进行汇总和解读。

1. 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是违法的,但仍然实施的行为。

”这一法条是刑法中的基础法条之一,用于界定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

故意是犯罪的重要主观要素之一,它涵盖了明知、明确与肯定的三个方面。

当诉讼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后,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2.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重大罪行,它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破坏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该法条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故意杀人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刑罚,重点打击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

3.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该法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量刑标准,对于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4. 贪污罪《刑法》第385条规定了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隐匿、挪用或者截留国家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是指滥用职权、侵吞国家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

该法条对于打击腐败现象、促进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5.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考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法考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法考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在法考中,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科目,掌握其中的重点法条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下面将对刑法的重点法条进行汇总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罪刑法定、有罪推定、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法无不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

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石,它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刑罚的确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不得随意扩大解释或创设罪名。

二、犯罪行为的认定与量刑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以犯罪构成要件为依据,其中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四个要素。

刑法中对于不同犯罪行为也有相应的量刑规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等。

三、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的责任能力,根据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无刑事责任能力,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处罚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形式,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等。

四、刑法中的特殊罪名刑法中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罪名,如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这些罪名主要针对特定的犯罪行为,对于相应的行为主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五、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主要包括刑事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等环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六、刑事法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刑法规定了一些情节下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如自首、立功、坦白等。

对于一些犯罪行为,如果犯罪人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主动揭发犯罪事实或者取得较好的表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事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刑法重点法条的掌握对于法考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通过对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行为的认定与量刑、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刑法中的特殊罪名、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刑事法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等内容的学习和理解,考生可以更好地应对刑法考试中的相关问题。

2024法考刑法总则必背知识

2024法考刑法总则必背知识

2024法考刑法总则必背知识一、刑法总则必背知识来喽刑法总则可是法考里超级重要的部分呢。

先来说说刑法的概念吧,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它就像一个大管家,管理着社会上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可是必须要牢记的。

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这四个方面就像四个小伙伴,缺了谁都不行。

比如说故意杀人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客体就是他人的生命权。

刑事责任年龄也很关键。

12周岁以下的小朋友,一般情况下那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是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12周岁到14周岁的呢,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周岁到16周岁的,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那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16周岁以上的,就对所有的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啦。

犯罪形态也很有趣哦。

有既遂、未遂、预备和中止。

既遂就是已经完成了犯罪,比如说小偷把东西偷到手了,那就是盗窃既遂。

未遂呢,就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就像小偷去偷东西,结果被主人发现了,没偷成,这就是未遂。

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比如小偷去买撬锁的工具,这就是预备阶段。

中止就很有正能量啦,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比如说小偷都已经撬锁了,突然良心发现,不偷了,这就是中止。

共同犯罪也是个大考点。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里面有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处罚比较重。

从犯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处罚会比主犯轻。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简单的知识点总结

刑法简单的知识点总结

刑法简单的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刑事责任原则:刑法规定了法律刑事责任的原则,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2.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任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 禁止反复追诉原则:刑法规定了禁止反复追诉原则,即一旦对某个违法行为进行了追究刑事责任,就不能再次追究同一行为的刑事责任。

4. 限制刑法适用原则:刑法规定了限制刑法适用原则,即对处于一定年龄以下的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限制,比如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限制。

5. 刑法适用优先原则:刑法规定了刑法适用优先原则,即在适用刑法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明文规定和有关法律解释。

以上就是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为刑法的适用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

二、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

主观方面的要件主要包括故意、过失和必要的心理状态等;客观方面的要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对象、手段、结果等。

只有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主观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时,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三、刑法的刑罚种类和程度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刑罚种类和程度,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各种刑罚种类。

在确定犯罪行为的刑罚程度时,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责任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四、刑法的犯罪防范和处理措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犯罪防范和处理措施,包括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羁押、监视居住等各种处理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逃跑或继续犯罪。

五、刑法的实施和执行刑法的实施和执行主要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等部门来负责。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犯罪侦查和取证工作;检察机关主要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和批捕工作;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和判决工作。

总之,刑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界定、刑事责任和处罚等内容,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刑法知识点重点归纳总结

刑法知识点重点归纳总结

刑法知识点重点归纳总结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罪行的种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等内容,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有可能因为不慎而触犯刑法,因此了解刑法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对刑法知识点进行重点归纳总结。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罪与刑刑法规定了多种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罪与刑是刑法的基本概念,犯罪行为是经过法定程序证实的,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刑罚是对犯罪行为者进行的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行和相应的刑罚措施,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

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犯罪的必备条件。

刑法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三个方面。

犯罪行为是指人们故意或者过失地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分子故意或者过失地进行犯罪行为的内在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实际行为表现。

只有当三个方面都具备时,才能构成犯罪。

第二节犯罪的种类刑法规定了多种犯罪的种类,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人身权利、民主和其他犯罪等。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包括:叛国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危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

第三节犯罪的防止和制裁刑法规定了对犯罪的预防和制裁措施。

对犯罪的预防措施包括:教育、宣传、监督等手段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对犯罪的制裁措施包括:对犯罪行为者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和相应的刑罚措施来制裁犯罪行为。

第三章刑法适用第一节适用法律的权利和义务刑法规定了对不同对象的刑罚适用规定。

刑法规定了对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的刑罚适用规定,包括适用法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实施管辖与追诉刑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实施管辖和追诉的程序。

刑法总则重点考点期末总结

刑法总则重点考点期末总结

刑法总则重点考点期末总结一、刑法总则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刑法总则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预防犯罪、惩治犯罪、教育犯罪,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刑法总则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规定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联性。

它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犯罪行为,明确规定刑罚种类和幅度,明确规定适用刑罚的条件和程序。

罪刑法定原则对保护公民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刑罚的适用应与犯罪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

刑罚应该是对犯罪行为的应有反应,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刑罚的适用应该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人民主权原则: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人民的主权,即人民是刑法的主体,法律是人民制定和执行的。

4. 人权保障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例如禁止酷刑、禁止非法侵入住宅等。

5. 罪责个别化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即刑罚的适用要根据犯罪分子的情况进行调整,既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也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人格特点、犯罪动机等。

6.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即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种类、幅度之间应该相互匹配,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二、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对象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法总则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对象。

1. 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刑责适用的基本原则,即刑罚的适用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变动。

犯罪与刑罚之间存在的法律联系应该是明确的。

(2)有罪推定原则:有罪推定原则是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证明规则,即根据事实推定被控制害罪的人有罪,但被告人有权举证和辩解,以证明自己的无罪。

(3)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过程中的一种保护措施,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定罪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是保护个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

刑法12个知识点总结

刑法12个知识点总结

刑法12个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原则、刑罚限定原则、人权保护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和法无所恃原则。

其中,法律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它规定了刑法适用的基本规则和程序。

罪刑法定原则则规定了罪与刑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自由解释和扩大适用。

犯罪责任原则规定了犯罪分子必须具备有罪行为的主体和标准,不满足责任能力的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罚限定原则规定了对犯罪行为应当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和力度,保护了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

人权保护原则保障了犯罪分子基本的法定权利和自由。

公共利益原则规定了刑法适用的目的和宗旨,保障了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平等保护原则规定了对犯罪分子和被害人的平等保护,避免了法律的双重标准和歧视。

最后,法无所恃原则规定了法律是人民的法律,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和依据法律行为。

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原则,包括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责任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罪与刑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自由解释和扩大适用。

这是保护了犯罪分子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刑法适用的公平和公正。

犯罪责任原则规定了犯罪分子必须具备有罪行为的主体和标准,不满足责任能力的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保障了犯罪分子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

三、刑法的构成要件刑法的构成要件规定了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主体和客体要素,具备了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

包括了犯罪主体、客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四个要件。

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对象,犯罪行为是犯罪的方式和方法,犯罪结果是犯罪的后果和影响。

只有具备了这些构成要件,才能够构成犯罪行为,否则不具备犯罪行为的实质和本质,不得适用刑法的惩罚。

四、刑法的特定情形刑法规定了犯罪的特定情形,包括了共同犯罪、从犯和间接犯罪三种情形。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肇事,并且分工明确,共同协同作案。

从犯是指有一方实施犯罪行为,而另一方协助实施犯罪行为,具备了明显的主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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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重点法条】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相关法条】本法第11、90条。

【意思分解】1 关于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规定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与普遍管辖原则,分别由《刑法》第6、7、8与第9条所规定。

复习时应注意各原则适用的条件。

2 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即“属地原则”,这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础。

本法第7、8、9条所规定的三个管辖原则是对其的补充。

3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注意本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以及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是本条原则的例外。

4 本条第2款是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船舶与航空器既包括民用的,也包括军用的。

但本款并未规定“国际列车”也在范围之内,具体解决方法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10 条之规定。

5 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不仅包括犯罪的实施行为,还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

【重点法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意思分解】本条规定是刑法效力适用的“属人原则”。

对于本知识点的掌握,应注意:1 凡属于中国公民,不管其在国外何地,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其犯罪行为都应适用我国刑法。

2 掌握本条的关键技巧在于明确“一般”与“一律”的问题,即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一般或原则上都要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的则是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前者有例外性的规定,这一例外性的条件是当其行为是轻罪时(法定的最高刑3年以下)。

注意对两者进行对比记忆。

【重点法条】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意思分解】本条所规定的为刑法效力适用的“保护原则”,这一原则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行为主体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的人;否则适用本法第7条的“属人原则”。

2 行为地必须是我国领域外,否则适用本法第6条的“属地原则”。

3 行为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即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合法利益。

4 行为性质比较严重,严重的程度或标准是按本法规定,该犯罪行为的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属于“重罪”。

5 行为符合“双重犯罪”,即行为地的法律与我国《刑法》都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否则,不适用本原则。

【重点法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相关法条】本法第87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1 本条规定的是刑法适用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旧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

2 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第2款之规定)。

3 新旧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新法的基本条件是其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

处刑轻重应当以法定刑的轻重为依据。

第二章犯罪【重点法条】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第15、22~24条。

【意思分解】1 本条规定的是犯罪故意的内容。

犯罪故意的内容或者说构造应当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有无认识和认识的程度如何,二是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态度怎样。

2 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其中,直接故意是第22条~第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存在的前提条件,其他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都不存在这些未完成犯罪形态问题。

间接故意的问题主要在于其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3 明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掌握本条的关键。

二者的区别在于:一者在认识因素方面,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虽然都有认识,但认识的程度不同:直接故意一般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但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二者在意志因素方面,即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即无所谓、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4 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定罪是不同的:对于直接故意而言,法定的特定结果发生与否是其既遂的标志,而对间接故意而言,则是成立何种罪行或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志。

如同样是开枪射击他人的行为:如果是出于直接故意,则不论是否导致他人死亡或受伤,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只不过在未死亡的情形下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而已);如果是出于放任的间接故意,则定性问题应具体分析:若击中他人并导致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若击中但未导致死亡而仅是受伤的,则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若未击中则不构成犯罪。

【重点法条】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第14、16条。

【意思分解】1 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二是法律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应构成犯罪。

犯罪过失有两个基本类型,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认识因素方面: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认识),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认识)。

2 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关键在于其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认识因素方面,二者虽然都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者主观上认为由于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或某些外界条件等,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而间接故意则不存在这种错误认识。

在意志因素方面,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者对结果的发生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但也不反对、不排斥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者不仅不追求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避免结果的发生,即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之所以实施该危害行为,必然是凭借了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和条件(如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或他人预防措施等)。

3 掌握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明确其与第16条规定的意外事件的区别。

二者虽然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这种结果。

但二者尚存在着原则性的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没有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而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具有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仅仅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重点法条】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5日《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意思分解】本条之规定及内涵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历年考试或多或少涉及此方面的知识点,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1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8种犯罪10种情况(或说8种严重故意犯罪),其中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都包含了两种情况,前者包括故意致人重伤与故意伤害而致人死亡两种情形,而不包括轻伤害。

后者包括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两种情形。

(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5日所作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当确定的罪名是强奸罪,而非奸淫幼女罪,即取消了奸淫幼女罪这一罪名,而统一确定为强奸罪。

)2 注意抢劫罪不仅包括《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如第269条、第267条第2款等规定的抢劫罪。

3 注意毒品犯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基本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等的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刑法》第347条)则不负刑事责任。

与这一特征极为类似的还有《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几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中,仅对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而对决水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

4 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生日的第2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

5 本条所列年龄均指实施犯罪行为时(而非犯罪结果出现时),犯罪人的实足年龄。

6 所有的过失犯罪不论危害程度如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都不负刑事责任。

7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8 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如何处理,首先考虑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其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重点法条】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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