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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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25•【文号】国法秘函[2004]171号•【施行日期】2004.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年6月25日国法秘函[2004]171号) 农业部办公厅:你们《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 [2004]9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答复如下:一、进口单位拟进口的农药只要依照我国《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农药登记,农业部就对其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是农业部对该农药是否已经依法进行了农药登记的核实、确认,不是行政许可。

如果农业部除了要对该农药是否依法登记进行核实外,还要对其他条件进行审查后才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际上是在农药登记之外设定了进口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第 30条第3款规定,进口农药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只要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即可。

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属于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登记之外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对此,应当依法进行清理,但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对出口单位出口农药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因此,对这一许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清理,但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规章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定由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事业单位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受理许可申请。

三、《农药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最终稿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最终稿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以下称“第3号公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以下称“新许可规则”)已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落实好第3号公告和新许可规则,规范行政许可工作,针对实施过程中,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解答如下:一、压力容器(一)关于压力容器试设计文件。

1.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划分级别,取证(换证、增项)单位应准备大型高压容器、中低压容器和球形储罐的试设计文件,同时满足新许可规则“表C-1”的要求;不要求准备超高压容器的试设计文件(即使提供了超高压容器的试设计文件的,许可证也不另外注明含超高压容器)。

试设计文件包括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许可证注明“含非金属压力容器”。

2.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划分级别,取证(换证、增项)单位应当准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共5个品种的试设计文件。

3.新许可规则附件A“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第4条仅指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

具有规则设计能力且仅设计本单位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单位,如果能够满足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子项目的许可条件,可以从事本单位制造产品的分析设计(SAD),在许可证上注明。

该单位的分析设计审批人员必须通过鉴定评审机构的现场能力考核,并应当准备至少一套分析设计文件。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资格前,其试设计文件不应当用于试制受检产品。

(二)关于压力容器试制造产品。

1.原A2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按许可证延续的规定申请换发D级生产许可证,原D1、D2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源条件、制造业绩或试制产品应当满足新许可规则的要求,方可换发D级生产许可证,否则许可证备注“限第一、二类中低压容器”。

2.仅制造单层压力容器的单位,许可证不标注“高压容器限单层”。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及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及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
示及建议》的复函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4]175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发布日期】2004.07.08
【实施日期】2004.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及建议》的复函
(2004年7月8日国法秘函[2004]175号)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及建议》(青府法[2004]第1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立法法施行前,行政法规按其发布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一种是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将机动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其中:注册登记是行政许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登记包括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其中:国籍登记是行政许可,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均不是行政许可。

3.税费减免审批不是行政许可。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已由国务院审改办初步列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对于你办有关取消这一行政许可项目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修改该条例时予以考虑。

5.《。

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自查自纠情况

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自查自纠情况

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自查自纠情况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自查自纠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行政机关的廉洁、高效运行。

一、自查自纠的意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开展自查自纠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行政机关的执行能力和效率,保障公平公正的行政决策,并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二、自查自纠的内容1.行政许可方面的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重点包括许可审批程序是否合规、许可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许可结果是否公正透明等方面。

要加强对许可审批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程序合规、权限明确、时限规定明确。

同时,还要加强对许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避免标准过于主观、随意。

对于许可结果,要确保公正公平,避免利益输送和咽喉腐败。

2.行政处罚方面的自查自纠: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执法权的合法、合规行使。

自查自纠的重点包括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处罚程序的合规性、处罚结果的公正性等方面。

要健全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执法的水平和素质。

对于处罚决定,要确保依法合规、公正公平,避免滥用权力和违法乱纪。

三、自查自纠的方式方法1.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制度和机制:要建立统一的自查自纠制度,明确自查自纠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工作程序。

同时,要设立自查自纠的专门部门或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

2.定期组织自查自纠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自查自纠活动,通过问题调查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改进意见。

3.接受外部监督和第三方评估:行政机关可以邀请社会公众参与自查自纠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进行评估,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四、自查自纠的意见建议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行政机关廉洁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严惩矿难责任人 不能代替对制度的完善——对煤矿企业行政许可制度有关问题的思考

严惩矿难责任人 不能代替对制度的完善——对煤矿企业行政许可制度有关问题的思考

洞见网址:w 彭忠义山西临汾市2月24日召开洪洞瑞之源煤业公司“125”特大瓦斯爆炸案公判大会,16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

意在“对那些不负责任、惟利是图的违法矿主以震慑,对那些麻痹松懈、失职渎职的官员以警示”。

但是,经验证明,防止矿难的发生,有赖于经常化的监督检查制度的完善和落实,而不能寄希望于几次集中打击行动或加重事后处罚的震慑作用。

这让人再次想起,虽然国家安监局李毅中局长对企业生产中暴露出的监管不力和安全漏洞,一次次的表示震怒,但最终也没有能够阻止矿难的发生。

“六证齐全”却又“五毒俱全”对湖南娄底、广东兴宁、黑龙江七台河等矿难所暴露出的监管不力、违规作业问题,李局长都无一例外的表示了强烈的愤怒,予以斥责,表示要严格查处,但山西洪洞“125”特大瓦斯爆炸的根源依然是监管不力,据查,该矿长期存在着“超层越界,非法盗采;违规作业,以掘代采;管理混乱,严重超员;有章不循,监督不力”等严重问题。

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煤矿企业的六个证照中,“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都是针对安全生产管理而设立的,为什么仍遏制不了矿难的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煤矿企业取得这些许可证有严格的条件,即只有企业的设施、设备齐全,达到了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生产工艺流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工人、特别是与安全有关的重要岗位的人员培训合格;矿长经过培训,具备组织生产的能力,并且经过了政府监管部门的认可,才能取得许可证。

此外,发给企业许可证的监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其不符合许可条件时,要撤销其许可证,待整改合格后,再恢复其许可。

关于安全生产的制度不可谓不健全,取得许可证的条件不可谓不严格,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求也不可谓不细致,为什么还出现“六证齐全、又五毒俱全”这种情况呢?这就需要找一找许可证制度本身的原因,即这一制度是否科学、能否发挥作用?多头许可导致责任主体不清每一次矿难发生后,查找原因时几乎都有“许可机关只发证、不真正实施监管”这一条。

《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

《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

《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来源:《现代工商》2004年第15期一、总则1、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有哪些?答: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2条、第3条、第12条的规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

因此,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而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是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

外交部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外事审批权的国务院部门颁发因公护照权、护照签证自办权等的审批,不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而公安机关对公民申请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因此,行政机关采用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不是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

这里的“公开”具体指什么?答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公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包括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以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名称要公开,(2)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要公开, (3)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要公开进行,(4)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要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小煤矿的关闭、各种营运车辆的取缔是否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答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的小煤矿、依法取得营运许可的车辆,如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小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车辆的营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二条

第⼆条本法所称⾏政许可,是指⾏政机关根据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许可定义的规定。

⼀、关于⾏政许可的⼏种理论观点 ⾏政许可的基本性质是对特定活动进⾏事前控制的⼀种管理⼿段。

对⾏政许可现象进⾏解释和说明的理论很多,并且随着国家对经济和社会⽣活⼲预程度的变化,还在不断创新发展,⽬前有关⾏政许可的理论观点,⼤致有三种: 第⼀种观点认为,⾏政许可是普遍禁⽌的解禁,普遍禁⽌的例外。

该观点认为,应当许可的事项,在没有此种限制以前是任何⼈都可以作为的⾏为,因为法律规定的结果,其⾃由受到限制,所以许可是对⾃由的恢复,即不作为义务的解除,并⾮权利的设定。

在早期⾃由资本主义时期,需经政府许可的事项很少,只有⼀些很特别的事项需经政府批准,如卖酒、销售枪⽀等。

这些事项对全社会来说,都是禁⽌的,只有经政府许可的,才获得了例外。

因此这时的法学理论通常把⾏政许可视为普遍禁⽌的解禁。

第⼆种观点认为,⾏政许可是⼀种权利的赋予,是⼀种授益性⾏政⾏为。

即认为⾏政许可是赋权⾏为、相对⼈本没有此项权利,只是因为⾏政机关的允诺和赋予,才使其获得了⼀般⼈不能享有的特权。

因为到了现代,国家⼤量⼲预经济⽣活和社会⽣活,需经政府许可的事项⼤量增加,这时已难以⽤解禁说来解释如此⼴泛的⾏政许可现象,这就产⽣了赋权说。

第三种观点吸收了上述两种观点,认为⾏政许可是解禁与赋权的统⼀。

认为⾏政许可在性质上具有“赋权”与“限权”双重性质,这种双重性是⼀个问题的两个⽅⾯。

对于从许可中受益的相对⼈来讲,⾏政许可是⼀种赋权⾏为,但对于未经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相对⼈来讲则是⼀种限制和排斥权利的⾏为。

如准予驾驶机动车,准予开办会计师事务所,因⽽是授益性⾏政⾏为。

但是对更多未被赋予权利者来说,则是⼀种禁⽌,是对⾏使某种权利的限制,所有未取得驾驶执照的⼈都不得开汽车;未被批准开办会计师事务所者,⼀律不得开办。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作说明。

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不可缺少的,多年来实际上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问题是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究其主要原因:一是,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有些乡政府、县政府在设,有些行政机关内设机关也在设。

二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范,一讲行政管理,就要审批。

三是,实施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老百姓办事很难。

四是,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市场进入很难,而一旦进入却又缺乏监管。

五是,有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

不少企业、个人为了取得行政许可,还要给好处、托关系,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行政许可已经成为一个腐败源。

六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障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地方先后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规范了行政审批程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在抓紧进行。

按照世贸组织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行政许可应当以透明和规范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对贸易的限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中国工作组报告书并对服务贸易的行政许可程序提出了9条明确要求。

因此,制定行政许可法,对于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履行我国对外承诺,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有重要意义。

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关于加强我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建议民革香坊一支部:侯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各地也纷纷贯彻落实,我市也应该按照四中全会公告的精神,加强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做出具体部署。

一、我市在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中存在的问题(1)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缺乏行动的自觉性,对依法行政重视不够。

对一些执法不严格、不依法行政的现象视而不见,纠正不力。

对依法行政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工作被动。

(2)立法滞后。

依法行政的一些具体业务领域尚未制定专门法律,在许多方面也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缺乏科学、完善的上位法,不能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

(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行政等问题不容忽视。

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有待加强,缺乏职权法定意识、程序法定意识、权责统一意识,加之业务素质有待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尚待养成,以致在依法履责方面时有问题发生。

(4)行政管理制度和机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和完善。

如行政系统各层级管理职能配置不尽合理,职能偏弱、权责不清;一些管理职能取消或改变许可、审批管理方式的后续监管措施有待落实;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二、推进落实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建议从认真解决我市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入手,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只有这样才能潜移默化地为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治引导和示范,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1)转变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根据法律意识主体和水准的不同,法律意识可分为一般性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和职业性法律意识。

一般性法律意识主体是普通公民,是由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个人生活经验和所受法律教育的影响,自然形成的法律意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5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5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的复函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53号)财政部:你部《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财综函[2004]2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以及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问题。

我办于2004年1月2日公布的《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简报》第1期)已经对此作了解答。

各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确认的项目为准。

二、关于确定资格、资质举行的国家考试是不是行政许可问题。

国家考试本身不是行政许可,而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一种审查程序。

但这些国家考试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规范。

三、关于检验、检测、检疫是不是行政许可的问题。

检验、检测、检疫不是行政许可,但属于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和手段或者是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

凡是为决定是否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被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验、检测、检疫,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行政机关以外的专业技术组织不是作为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其进行的检验、检测、检疫的收费除外。

四、关于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和同类行政许可收费政策的协调问题。

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选择题及问题详解

行政许可法选择题及问题详解

行政许可法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在正确答案序号前选择)1:经国务院批准,(D)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较大的市 B:设区的市 C:县级以上D:省、自治区、直辖市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C)许可。

A:撤销 B:吊销C:注销 D:抵销3:(D)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A: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4: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D)。

A:申请人、被许可人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D: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承担法律责任5: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C)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6: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C)的权利。

A:申请行政复议 B:提起行政诉讼C: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D:申诉7: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C)日。

A:10 B:30 C:45 D:908: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B)。

A:不能改变B:不得擅自改变C:可以随意改变 D:可以部分改变9: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A)内提出听证申请。

A:5日 B:10日 C:30日 D:1510: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C)。

A: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B: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C:是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D:法律设定的全国有效,行政法规设定的不一定全国有效1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C)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几个问题

(汪永清)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几个问题(要点)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3-04-03 10:54 阅读次数:行政许可(通称行政审批)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界定和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

正确认识、理解、把握行政许可,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分类行政许可有自身的规律。

认识这种规律可以有很多角度,但从权力与权利关系的角度去认识,可能比较合理、科学。

(一)性质。

行政许可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依法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性质是使相对人取得或者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对相对人的某种权利、资格和法律关系予以确认。

理论界通常把权利分成三种形态:应有权利(历史地形成的非法定权利,如习惯权利、道德权利等)、法定权利(法律确认并予以保护的权利)、实在权利(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得以行使或者实现的权利)。

权利运行有四个环节,权利形成(社会自在)――权利赋予(国家法定)――权利行使(权利实现)――权利救济(行政与司法事后补救)。

权利形成属于道德、习惯范畴,权利赋予属于立法范畴,权利的转让或者行使属于权利人依法实现权利和有关机关依法办事范畴。

研究、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应当从下列环节着眼:――关于权利的取得。

比如,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城镇土地、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公民个人要取得城镇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权,必须经过所有权人即国家的许可。

――关于权利的行使。

权利在享有而未行使阶段,不涉及他人利益,也不涉及国家、社会的利益,不具有侵犯性。

而权利在行使或者实现过程中则有可能发生权利扩张,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法律在赋予某种权利的同时,往往都要对权利的行使规定条件。

比如,公民依法享有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但公民行使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时,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是指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种设备许可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等活动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的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是特种设备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涉及内容繁多,包括各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同时也关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许可工作。

以下是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问题的全面解答:1. 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需提交哪些材料?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唯一识别信息明、特种设备制造资质证明等。

另外,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变更重新核验审查申请书、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变更重新核验审查申请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单位资质证明等也需要一并提交。

这些材料是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基本必备材料,申请人需按要求逐一准备并提交。

2.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审批流程是怎样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材料录入、初审、实地核查、评审、审核、许可证发放等环节。

在初审阶段,审批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会进行通信方式或现场核实。

在实地核查阶段,审批机关会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情况。

评审阶段是对整个申请过程的综合评价,综合考虑申请单位的资质、能力、设备情况等因素。

最后是审核通过后颁发许可证。

3.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有效期是多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延续,但延续期限通常不超过3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许可机关申请延续许可。

关于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关于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关于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行政许可制度存在主要问题是:一是行政许可程序不健全;二是许可适用范围太广、部分许可设置不当、重复交叉设置;三是多头审批,重复许可严重;四是行政许可滥收费现象严重;五是自律监管缺乏机制;六是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管理不力。

完善行政许可制度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完善行政许可程序相关制度;二是减少许可审批项目,严格具体许可项目的确定;三是实施主体法定;四是明确规定许可收费;五是取消对许可证的年审制度;六是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引入竞争机制;七是对行政许可设定与实施监督。

关键词:行政许可;制度;存在问题;完善措施AbstractDetermination of indiscriminate collection of fees for administrative license system existence main question is: one is administrative license procedure is not perfect; the second is permission scope is too broad, part of the permission set incorrectly, repeated cross set; the third is the bull approval, repeat licenses is serious; the fourth is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phenomenon is serious; the fifth is the self-discipline of a lack of supervision mechanism; six is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act of supervision and ineffective management.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e system of main measures are: one is to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system; the second is to reduce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projects, strictly specific approval of the project; the third i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tutory subject; the fourth is clearly stipulated license fees; the fifth is to cancel the license annual inspection system. The introduction of competition mechanism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the seven is to set up and implement the super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system; problems; improvement measures目录引言行政许可是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1. 前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是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它涉及到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质量,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问题,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和探讨,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针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2. 什么是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在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后,授权企业或个人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等活动的行为。

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等,在国家安全监管范围内的设备。

因其特殊性和危险性,特种设备必须经过行政许可,方可在社会上使用。

3.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许可期限等。

企业或个人在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时,需提供符合标准的申请材料,如相关资质证明、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等。

审批部门将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许可决定。

许可期限通常与设备的使用期限相一致,但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4.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重要性是什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保障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特种设备属于高危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严格审核和监管,能有效降低设备使用过程中的风险,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b.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是国家对企业和个人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一种管理手段,通过这一手段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c. 规范市场秩序。

通过行政许可,能够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防止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5. 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9.19•【文号】国发[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9.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标准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实行事前控制的一种手段。

设定行政许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很大,必须从严控制。

今后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

(一)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活动,除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二)对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事项,除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三)对确需设定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的事项,原则上只能设定基础资质资格。

(四)中介服务机构所代理的事项最终需由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许可的,对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五)对产品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不得对生产该产品的企业设定行政许可。

(六)通过对产品大类设定行政许可能够实现管理目的的,对产品子类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确需对产品子类设定行政许可的,实行目录管理。

第1篇第2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第1篇第2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课后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对某些事项或者活动是否达到法定技术标准的核实准许属于行政许可中的()。

A.特许B.认可C.核准D.登记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的是()。

A.行政案卷原则B.法定原则C.信赖保护原则D.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3.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关于行政许可评价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可以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B.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C.被准予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向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报告其实施的相应情况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4.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等能够解决的,报()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5.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A.6个月B.1年C.2年D.3年6.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有多种,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许可申请方式的是()。

A.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B.以口头形式上门申请C.以传真方式申请D.以电子邮件方式申请7.行政许可的受理实行一次告知制度,这一制度意味着()。

A.申请材料必须一次准备齐全B.必须当场告知是否受理C.当事人不能补交申请材料D.不能第二次要求当事人补充申请材料8.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许可人()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变更行政许可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

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

国务院法制办: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第一期)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布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陆续收到一些地方、部门就有关法律条文如何理解提出的问题。

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地方、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同意,提出了答复意见。

现将有关问题及答复意见刊登如下,供地方、部门理解和执行法律时参考。

一、总则1、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有哪些?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2条、第3条、第12条的规定,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

据此,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而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是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

外交部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护照签证自办权等的审批,不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因此,行政机关采用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不是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

这里的“公开”具体指什么?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公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包括:(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以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名称要公开;(2)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要公开;(3)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要公开进行;(4)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要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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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清)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几个问题(要点)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3-04-03 10:54 阅读次数:行政许可(通称行政审批)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界定和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

正确认识、理解、把握行政许可,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分类行政许可有自身的规律。

认识这种规律可以有很多角度,但从权力与权利关系的角度去认识,可能比较合理、科学。

(一)性质。

行政许可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依法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性质是使相对人取得或者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对相对人的某种权利、资格和法律关系予以确认。

理论界通常把权利分成三种形态:应有权利(历史地形成的非法定权利,如习惯权利、道德权利等)、法定权利(法律确认并予以保护的权利)、实在权利(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得以行使或者实现的权利)。

权利运行有四个环节,权利形成(社会自在)――权利赋予(国家法定)――权利行使(权利实现)――权利救济(行政与司法事后补救)。

权利形成属于道德、习惯范畴,权利赋予属于立法范畴,权利的转让或者行使属于权利人依法实现权利和有关机关依法办事范畴。

研究、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应当从下列环节着眼:――关于权利的取得。

比如,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城镇土地、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公民个人要取得城镇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权,必须经过所有权人即国家的许可。

――关于权利的行使。

权利在享有而未行使阶段,不涉及他人利益,也不涉及国家、社会的利益,不具有侵犯性。

而权利在行使或者实现过程中则有可能发生权利扩张,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法律在赋予某种权利的同时,往往都要对权利的行使规定条件。

比如,公民依法享有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但公民行使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时,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某个公民是否具备行使游行、示威权利的条件,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审查、确认。

对符合条件的,许可其行使这项权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其行使这项权利。

这里,需要强调:(1)有些法定权利,由于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其行使是不另加法定条件的,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2)有些法定权利在行使中,可能发生权利扩张、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这种损害往往可以通过事后的赔偿加以扼制、补救。

其行使的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第三方对这些条件再进行事先的认可核实,如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权利等。

(3)有些法定权利,虽然其行使需要对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事先予以认可核实,但由于该权利行使可能产生的问题可以通过自律行为去解决,行使该权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由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去核实认可,如一般产品的生产权等。

(4)有些法定权利,由于其行使直接涉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利益等,不仅需要有法定条件,而且还需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或者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予以认可核实,如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开办私营企业的权利等。

――关于权利、资格和法律关系的确认。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权利(如房地产所有权)、资格(如律师资格)、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未经登记、认可,就不能取得合法地位,或者不能从事某项活动,或者不受法律保护。

可见,行政许可在本质上是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核实。

这样认识行政许可,表明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来说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责任。

行政机关有责任为许可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相对人依法提出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受理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对已经批准发给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即应承担保证被许可对象合法行使权利并对其进行监督的责任;对上述职责不作为的,就是失职。

(二)功能。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对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管理,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等,都有重要作用。

但是,行政许可不是万能的,而且成本很高。

――从监督管理方式看,行政许可属于事前监督管理方式。

从管理的有效性和成本来说,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问题(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需要付出更大代价的)往往需要采取事前监督管理,而对可能发生的随机性、偶然性问题则采取事后监督管理即可。

因此,作为一种事前监督管理的方式,行政许可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问题而言,其功能主要是预防某种危险性的发生。

――从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看,对行政机关而言,某一事项需要行政许可,意味着对该事项的监督关口前移,从而行政机关的责任也相应前移。

对相对人而言,某一事项需要行政许可,则意味着该相对人在这一事项上比其他相对人要多承担一份义务。

因此,行政许可的功能又是与行政机关的责任和相对人的义务相联系的,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责任,以确保相对人履行义务,那么行政许可的功能就要大打折扣。

――实践中存在将行政许可功能扩大化的倾向,往往是出了问题,就要强调管理,一强调管理,就要审批、发证。

(三)分类。

从形式上看,行政许可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

从行政许可的功能和适用条件来划分,行政许可可以划分为特许、普通许可、认可、登记。

――特许。

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利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许可、自然垄断行业的准入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其主要特征有三:一是,相对人所取得的特许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三是,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

――普通许可。

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权利,如营业执照、建筑许可等。

其主要特征有三: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动的准许;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三是,行政机关实施普通许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认可(核准)。

对某种行为是否达到法定技术标准的核实认可,或者对相对人具备某种专业技能的证明,如消防验收、电梯运行核准、医师资格证、律师资格证等。

其特征有四:一是,认可核准的依据主要是技术性、专业性的;二是,认可证如资格证、资质证不可以继承、转让;三是,没有数量控制;四是,行政机关实施认可没有自由裁量权。

――登记。

对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权利的确认,如婚姻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其特征有三: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权利事项,或者是非法的,或者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控制;三是,行政机关从事登记工作没有自由裁量权。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从制度建设考虑,对什么事项应当设定行政许可,对什么事项不应当设定行政许可,这是认识、理解、运用行政许可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什么事应该由政府去管,对该管的事政府又应当如何去管。

(一)合法原则。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事关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一般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及较大市人民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设定部分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从形式看,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必须是公开的、规范的。

总起来说,只有法律、法规和符合法定条件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二)合理原则。

从行政许可的功能和自身要求看,有些事项需要实行行政许可,主要是: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关土地、矿产、水、森林、海洋等国家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事项;有关金融、保险、证券等需要高度社会信用的事项;利用财政资金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项目;根据对外开放要求,需要实行市场准入的事项;有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意识形态方面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的事项等。

有些事项,尤其是经济活动中多数事项,主要应该通过加强事后监督来管,靠行政许可是管不住的,而且还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并容易滋生腐败。

因此,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体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符合行政许可自身的规律和要求。

对经济事务,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也要首先考虑通过事后监督来解决;只有在这些手段都解决不了时,才能考虑通过行政许可去解决。

(三)责任原则。

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应当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

行使行政许可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履行对许可对象实施有效监督的责任。

由于许可机关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许可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原则。

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权,要按照公开、公平、效率的原则,明确许可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的条件、程序和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

行政许可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必须公布;行政许可的手续应当简化,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需要多个部门行政许可的,应当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负责答复。

三、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程序是规范、制约行政许可行为,确保行政许可合法、高效的重要制度。

行政许可缺少必要的程序,在实践中带来了不少消极后果,比如:行政许可缺少明确具体的条件,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工作人员仅根据习惯、经验、与申请人的关系好坏,甚至以个人获得多少好处来决定许可与否;政府各部门重复审批,一个许可在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程序周转环节过多,实际上变成多道许可,给申请人增加额外负担;不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也不允许申请人申辩,影响了许可的公正性;对许可的事项缺少经常性的监督,热衷于年检、收费,搞形式主义,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必须通过具体可行的程序予以限制和制约,既要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防止政府工作人员个人专断,又要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

(一)行政许可程序总的要求是:(1)行政许可适用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合理、明确具体、简明规范,方便当事人;(2)便于监督;(3)行政许可权与行使该权力的单位、个人的利益彻底脱钩。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主要内容:(1)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工作日依法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受理;(2)行政许可涉及到行政机关内多个机构的,行政机关必须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办理,做到一个窗口对外;(3)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应当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依法办理;(4)有一定数额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公布条件与标准,按照招标等择优原则作出决定;(5)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期限办理,超过期限延期办理的,必须经上级机关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既不作出决定又不说明理由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6)由几个行政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有关行政机关已审查的事项,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重复审查;(7)在办理行政许可期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务场所外与申请人进行单方面私下接触,接受申请人的宴请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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