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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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外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

北京对外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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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 外直接 投资与经济发展关 系的实证分析
陈雄 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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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投 资 也 有 着 很 好 的 关 联 关 系 。 王 咏 梅 ,王 兆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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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是指为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情况,以便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基础数据,制定了一套完善的数据统计制度。

1. 统计范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范围应包括我国企业及其他组织对境外投资的各类项目,包括海外投资、境外并购、境外设立企业等等。

2. 统计责任统计责任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各级统计机构负责执行,并及时报送相关数据给国家统计局。

3. 统计对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对象应为我国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

对于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应由外国投资者报送相关数据给国家统计局。

4. 统计指标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指标主要包括投资金额、投资行业、投资国家/地区、投资类型等。

其中,投资金额应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包括资本金、收购价格等。

5. 统计方法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方法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核实抽样等方式。

国家统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或组织提供更详细的统计数据。

6. 统计报告企业和其他组织应按照规定的统计时间周期,及时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

国家统计局应及时公布统计结果,并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使用。

7. 关联方统计对于与投资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也应纳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范围。

这可以避免统计数据的遗漏和失真,更准确地反映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整体情况。

8. 数据保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统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国家统计局和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安全性。

总之,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情况,促进我国企业的境外发展。

在统计实践中,不断完善统计方法和报告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有助于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对外投资也在向全球化的道路上进步。

对外直接投资(FDI)是指外国企业在国外购置股权,或者建立全资子公司的行为,为深化企业间贸易,支持国际经济和技术转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为了实现精确国际贸易数据,UNCTAD等机构在采取相
应措施,以改进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改进贸易数据是重要的,因为它可以更好地了解全球化的特征,推进可持续发展。

首先,实施全面的FDI统计制度是跟踪全球FDI流动的关键,以确保每个国家都能收集准确的数据,进而帮助高层决策者了解FDI情况并采取合理政策。

另外,FDI统计制度也对城市发展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利用外国资本,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转让。

其次,政府应采取措施加速FDI数据传输,首先要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如网络和流媒体技术,促进信息交流。

另外也可以加强国际及其行业组织的合作,以实现信息的自动传输,缩短数据收集的周期。

此外,应继续完善FDI统计制度,确保统计数据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

一是建立一套完善的统计分类制度,例如把FDI归类分类,如技术转让、行业以及所属经济地区。

二是制定统一的计量标准,以改善统计质量,如采用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结构等标准。

最后,应该推动实施更加完善的FDI政策,以激励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如减税政策,财政支持等。

综上所述,实施有效的FDI统计制度既可以收集准确的贸易数据,
也可以推动全球化的发展。

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实施全面的FDI统计制度,以及完善FDI政策,加快FDI数据传输,确保统计数据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为促进全球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解读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解读
目的地企业
有持股境外企业在 10%及以上的主体填 报,境外企业为首个
投资目的地企业
2017年暂不报
有持股境外企业在 10%及以上的主体填 报,境外企业为首个
投资目的地企业
有通过境外企业再投 资活动的主体填报, 表中左列境外企业或 项目指投资最终目的 地相应的企业和项目 有通过首个投资目的 地企业再投资回中国 内地并持股在10%以
三、统计制度解读
(一)总则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四)主要指标解释及概念界定 (五)附录
第一部分:总说明
包括调查目的、统计调查范围、主要调查 内容、统计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及调查时 间、组织方式和渠道、填报要求、统计资 料的公布八项内容。
重点掌握
1、统计调查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境内
商务部涉及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首例行政处罚
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合函[2016]822 号)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 法》,我部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铁三局)违规参与尼日利亚沿海 铁路(以下简称尼铁)项目进行了立案调 查。
处罚结果:对中铁三局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 元人民币罚款。
上的企业主体填报
FDIN8表
FDIN9表
FDIN10表 FDIY1表 FDIY2表 FDIY3表 FDIY4表 FDIY5表
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投资基本 情况
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
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 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出 资方式分组) 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投 资构成分组) 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
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口总值:指通 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进口的各种货物 价值的总和。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12年修订)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12年修订)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21•【文号】商合函[2012]112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2]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根据《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的实际和特点,对2010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主要调整内容如下:一、增加反映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开展农业对外投资合作基本情况月报表(FDIY3表)和我国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统计月报表(FDIY4表)。

二、增加反映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开展农业类作物种植基本情况的“境外主要作物种植情况”年报表(FDIN6表)。

三、将“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月报表(FDIY1)中的“货币投资”指标细划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将“其他投资”调整为“无形资产投资”。

四、将“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5表)中的“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指标调整为“年末从业人员数量”。

五、对“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月报表(FDIY2表)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卖方情况、协议并购情况、并购资金来源等指标,对“实际交易金额”指标进行了细化。

六、将“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表(FDIN1表)中“年末从业人数”指标的统计单位由“人”调整为“千人”。

七、将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所属行业参照分类调整为国家统计局2011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对其国内企业对外投资进行统计和监测而建立起来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这个制度旨在提供有关国家或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的准确、及时和全面的数据,以便政府、企业和研究机构能够有效地进行经济政策制定和决策。

下面将从对外直接投资的定义、统计指标和流程等方面对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对外直接投资可以定义为跨国公司或个人在一个国家以外地区的境外实体上的投资。

这种投资是在境外实体的股权或资产中持有超过10%的投票权,表明对境外实体的实质性控制。

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再投资利润等。

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中,统计指标是十分重要的内容。

一般来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指标包括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和对外直接投资流量。

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是指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时期内对外直接投资的净数额。

此外,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还应包括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地区分布、形式分布和投资方向等指标。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流程一般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处理、数据发布和数据分析等环节。

数据收集是指通过对跨国公司、境外实体、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等进行调查和统计,获取有关对外直接投资的数据。

数据处理是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清洗,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数据发布是指将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公开和发布,以便相关机构和公众可以得到最新的数据信息。

数据分析是指基于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进行研究和分析,探索对外直接投资的特点、趋势和影响因素等。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在国际间有广泛的应用。

各国和地区通过制定和实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可以了解和监测国际间资本流动的情况,判断对外直接投资的趋势和影响,制定和调整经济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

同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为企业提供了信息和数据,可以辅助企业决策和投资战略的制定。

惩戒措施及相关法律依据

惩戒措施及相关法律依据
(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 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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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 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 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 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证书》 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境外投资出现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违反本 办法其他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外汇登记、购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
汇、汇出手续 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
等。
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4.有关管理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
门停止对严重 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

200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介绍

200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介绍

前言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加强对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宏观动态监管,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制定政策、指导工作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2002年12月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

制度所涉及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定义、统计原则及计算方法等是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基准定义》(第三版)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为基础建立的。

制度规定,境内投资主体所属行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也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对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投资。

国家统计局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有关指标及统计方法等设定方面做了大量的指导,铁道部、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在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收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第一次对社会公众发布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打下了基础,深表感谢。

本公报所发布有关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数据均为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对其他国家(地区)及中国内地的直接投资。

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概况200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29亿美元,扣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投资净额为28.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5%;截至2003年,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总额334亿美元, 扣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332亿美元。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发布的2003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2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出总额为6470亿美元,存量为68660亿美元,以此为基期进行测算,200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别相当于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的0.45%和0.48%。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

政策名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一、政策依据《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一)??? 直接补助?1.?? 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企业、单位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及增资项目)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与外方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等所发生的支出。

2)?? 勘测、调查费。

指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等;渔业资源探捕所发生的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和捕捞许可证费等。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所发生的支出。

?4)?? 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指购买项目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 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对以上费用支出按照不超过申请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

2.?? 资源回运运保费。

?企业、单位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

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单位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享受上述相同补助。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5-08【生效日期】2006-05-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精神,中央财政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具体包括的内容(一)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

(二)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署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承揽、实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我国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劳务合作活动。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是指我国企业以各种方式在境外设立、购并的从事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和高科技研究等研发活动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机构。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等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等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2.04.23•【文号】商办合函〔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等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22〕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为做好2021年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等工作,准确、完整反映我国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2021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填报工作(一)请各单位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22〕16号)的要求,做好辖区或下属企业2021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的组织填报、数据审核工作。

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请及时更新登录系统的电子钥匙。

(二)中央企业和单位请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2021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的网上填报工作(https://),并于8月25日前将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商务部。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22年7月10日前完成辖区企业年报的组织填报和网上审核工作,并于8月31日前将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商务部。

(三)为配合对外投资台账工作的开展,请各单位认真梳理对外投资活动,准确填报"返程投资情况"(FDIN5表)、"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6表)和"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FDIN7表)。

(四)为做好境外电力领域投资和重点农产品产出情况专项统计调查,请各单位及时督促有关企业填报新调整的"境外电力生产领域投资情况"(FDIN8表)和新增的"境外重点农产品产出情况"(FDIN9表)。

我国现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利弊分析及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利弊分析及完善措施
《 太平 洋学报》2 0 0 9年第 8期
我国现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利弊分析及完善措施
朱颖 俐
【 摘
要】 20 0 2年 以来 我 国建立 了境 外 投资 管理 制度 体 系 现行 境 外 投资 管 理制 度 在促 进我 国境外 投资 ,
发展方 面有 积极 作用 ,但现 行 境外 投 资管 理制 度存 在 开办企 业 核 准 制度 的相 关 规 定与 项 目核准 及 外 汇资金 使 用核 准制 度 不一 致 的现 象 , 以及 政府 对 境外 投 资 的引导 和扶 持 政 策有 限影 响 了境 外 投 资 的 发展 等 问题 , 需要 完 善相 关措 施
[ ]《 外 直 接 投 资统 计 制 度 》 3条 1 对 第
37 ・

《 太平洋学报》2 0 0 9年 ,并结合 我 国对外直接投 资 的实 际情况 和特点 ,先后于 20 0 4年和 20 0 6年对此制度进行 了修改和完善 。该制度所 涉及 的对外直 接投资 的定 义 、 统计原则及计算 方法等都是 以经济合 作与发展组织 ( E D)关于外 国直接投 资的基 准定义》 第三版 ) 国际 OC { ( 及 货 币基 金组织 0Mr 国际收支手册 ( 五版 ) ) 第 为基础建立 的 【因此 , 照该 制度进行对 外直接 2 ] 按 投资的统计工作 , 本能够符合 国际惯例 , 基 确保 统计数据 的准确性 。 在使用《 对外 直接投资统计 制度》 进行数据统计 之前 , 国政府历 年公 布的对外投 资累计 我
理制度基本完 善 了上述 不足 ,在发展 我国境外投资方 面发挥着 积极 的作 用 ,但也存 在一些不
足, 需要进 一步加 以完善 。


现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发展我 国境外投资 中的积极作用

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作者:李云鹤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第4期李云鹤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国际间资本自由化程度的提高,“走出去”日益成为我国企业实现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对外直接投资也成为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

本文通过借鉴美国在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的成功经验,总结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以期提出行之有效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走出去” 战略;美国自 2002 年建立《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以来,我国的对外投资流量连续 14 年呈稳步上升态势, 2002 年流量为 27 亿美元, 2016 年增长至 1961.5 亿美元,是 2002年的 72 倍,由此可见,我国对外直接对外投资进程发展迅速,但由于起步较晚,积累时间较短,我国在投资策略、政府管控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本文将以美国为例从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阶段及政策方面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特点,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分析经济全球化使得跨国投资成为进行国际分工合作的重要渠道,我国提出“走出去” 战略,强调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对外开放质量,“一带一路” 更是为中国与沿线国家开展经济合作提供了新的契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将积极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因此,本文试图以美国为例进行分析,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提供经验借鉴。

(一)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特点分析根据美国的历史背景和国情,本文将其对外扩张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1856 年 -1913 年)1856 年,美国在爱丁堡设立了第一家海外企业,从此开始了海外建厂的进程。

第二次工业革命后,生产力的提升促使其在海外寻求更广阔的市场和更丰富的资源。

此时的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分布在拉丁美洲、加拿大和欧洲,对亚洲、非洲的投资仅占 1.3%;在行业选择主要以资源类为主,矿业、农业和石油的比例高达 53.91%,制造业投资较少,仅占 18.16%。

200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200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前言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加强对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宏观动态监管,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制定政策、指导工作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2002年12月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

制度所涉及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定义、统计原则及计算方法等是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基准定义》(第三版)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为基础建立的。

制度规定,境内投资主体所属行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也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对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投资。

国家统计局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有关指标及统计方法等设定方面做了大量的指导,铁道部、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在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收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第一次对社会公众发布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打下了基础,深表感谢。

本公报所发布有关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数据均为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对其他国家(地区)及中国内地的直接投资。

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概况200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29亿美元,扣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投资净额为28.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5%;截至2003年,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总额334亿美元, 扣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332亿美元。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发布的2003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2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出总额为6470亿美元,存量为68660亿美元,以此为基期进行测算,200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别相当于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的0.45%和0.48%。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印发《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通知(199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印发《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通知(199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印发《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通知(199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96.10.22•【文号】[1996]外经贸资发第721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3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印发《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2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统计局: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1987年制定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执行至今已9年,这一统计制度的实施规范了全国的外资统计工作,为国家宏观决策、制定计划以及对外交流提供了数字依据,对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宏观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原《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

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方、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外经贸部。

按外经贸部部内分工,利用外资统计中“对外借款”部分由计划财务司负责,“直接投资”和“其他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管理司负责,请各有关单位按此分工及时上报相应的利用外资统计资料和报表。

修改、印发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修改《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说明二、利用外资统计制度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一修改《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说明一、修改《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原则:(一)在统计指标的设置、统计软件的设计上兼顾中央和地方的需要。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1. 引言对外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通过跨国公司、分支机构或成立合资企业等形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的行为。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是指针对国家或地区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统计规定和标准,旨在准确统计和反映国家或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结构和质量等信息。

本文将从国际标准、国内法规、统计制度框架、流程和要求等方面对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2. 国际标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需要参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的《国际投资位置表》(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osition,简称IIP)和《国际直接投资统计指南》(Guidelines for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Statistics)等相关标准。

根据国际标准,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应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对外直接投资资产:指投资者在海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资产,包括股权、债权和其他金融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负债:指海外国家或地区对投资者的投资负债,包括股权、债权和其他金融负债。

•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指对外直接投资资产与对外直接投资负债之间的差额,反映投资者在海外国家或地区的净投资情况。

3. 国内法规在国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

根据相关法规,国家统计局负责制定和发布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统一组织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特点,制定更为详细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指导和监督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实施。

4. 统计制度框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框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统计主体统计主体是指参与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各类单位和组织,包括投资者、跨国公司、金融机构、统计机构等。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豫财企[2013]188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企〔2013〕18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为规范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10月22日附件: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专项资金;我省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以及其他支持对外经济合作的专项资金。

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为政府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促进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化能力,促进外经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外企业互利共赢;(二)符合WTO基本规则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三)遵循重点突出、合理引导、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四)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9〕3号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9〕3号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9〕3号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2017年第22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业务特点及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对2016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主要调整内容如下:一、“总说明”部分(一)增加“(九)质量控制”相关内容。

1、本制度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标准、原则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基准定义》(第四版)有关规定,统计数据与全球大多数国家(地区)具有可比性。

2、商务部定期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加强统计管理,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3、商务部制定《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落实统计责任,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商务统计造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4、为保证统计数据完整、准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应做好辖区及下属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培训工作。

5、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已列入商务部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事项。

(二)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调整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统计标准。

二、“调查表式”部分(一)取消“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情况”表(原FDIN5表)和“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投资基本情况”表(原FDIN8表),将有关内容简化合并至“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FDIN2表)及“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表(FDIN3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年修订)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年修订)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9.23•【文号】商资发[2008]377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的通知(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资发[2008]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适应外资统计和管理工作的形势发展,进一步提高外资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和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吸收外资统计原则的基础上,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原《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原《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5年12月修订版)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修订)商务部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8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一)总则(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四)外商投资分方式表(五)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情况表(六)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四、附录(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四)附则一、总说明(一)总则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3亿美元以上对外投资需备案

3亿美元以上对外投资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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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亿美元以上对外投资需备案
作者:
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8年第02期
商务部、央行、国资委等七部门日前印发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备案(核准),系指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境內投资主体报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应填报的月度、年度信息;对外投资并购前期事项;对外投资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对外投资存在主要问题以及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保护资源环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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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9年 1 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8)二、报表目录 (11)三、调查表式(一)综合报表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别地区分组FDI金融N1表) (13)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FDI金融N2表) (14)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拥有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FDI金融N3表) (15)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别地区分组FDI金融Y1表) (16)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FDI金融Y2表) (17)(二)基层报表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FDIN1表) (18)境外企业基本情况(FDIN2表) (19)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FDIN3表) (20)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FDIN4表) (21)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FDIN5表) (22)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6表) (23)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FDIN7表) (24)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FDIN8表) (25)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出资方式分组FDIY1表) (27)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投资构成分组FDIY2表) (28)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FDIY3表) (29)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FDIY4表) (30)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FDIY5表) (31)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FDIY6表) (32)对外投资带动进出口情况(FDIY7表) (33)四、主要指标解释及概念界定(一)主要指标解释 (34)(二)主要概念界定 (37)(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 (39)(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41)(三)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44)(四)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 (45)(五)数据来源参考表式:境外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 (52)(六)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54)(七)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统计资料清单 (56)(八)《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 (56)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

(二)调查对象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

(三)调查范围1、我国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参股、兼并、收购国(境)外企业,并拥有该企业10% 或以上的股权、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经济活动。

2、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股权、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各类公司型和非公司型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四)调查内容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投资情况;对外投资并购情况;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对外投资带动出口情况等。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对外直接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年末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反向投资额;股权;收益再投资;债务工具;资产总计;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实收资本;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末从业人数;对所在国家(地区)缴纳的税金总额等。

(五)统计调查方法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六)调查频率及调查时间本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

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月度报表。

其中月度报表调查时间为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年度报表调查时间是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组织方式和渠道1、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1)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2)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金融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领域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3)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4)境内投资者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外汇局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2、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根据需要对重点统计调查项目采取典型调查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具体办法另文制定。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1)境内投资者为中央企业、单位的,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统计报表。

(2)境内投资者为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的,直接向外汇局报送统计报表。

(3)其他境内投资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4)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不包括中央企业)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5)外汇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统计资料,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部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6)商务部负责汇总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并报国家统计局,同时共享外汇局使用。

(7)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涉及的所有境外企业均按(1)、(2)、(3)渠道报送。

(八)填报要求1、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须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需要及工作量,配备统计人员(专职或兼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及办公设备。

2、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3、拒绝提供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境内投资者,其行为将被纳入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

4、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5、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6、境内投资者所属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

7、境内投资者所属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执行。

8、境内投资者所属企业所有制性质按国家统计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执行。

9、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2018年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执行。

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有关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相关证明为准。

(九)质量控制1、本制度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标准、原则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基准定义》(第四版)有关规定,统计数据与全球大多数国家(地区)具有可比性。

2、为全面反映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月度统计数据包括商务部根据上年收益再投资测算的月度收益再投资,商务部根据测算结果将月度收益再投资分摊到有关行业、国家(地区)、省份等。

3、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本年月度数据及上年度年报数据予以调整,年度最终数据以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4、商务部定期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加强统计管理,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5、商务部制定《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落实统计责任,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商务统计造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6、为保证统计数据完整、准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应做好辖区及下属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培训工作。

7、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已列入商务部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事项。

(十)统计资料公布和信息共享1、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

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2、年度综合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形式对外公布,并通过商务部网站(.cn)与全社会共享;月度综合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月后30日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或新闻发布会形式对外公布与全社会共享。

每年1季度,商务部根据月度统计数据生成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初步数据,同比计算基数为上年度统计初步数据。

二、报表目录(一)综合报表(二)基层报表(续表)三、调查表式(一)综合报表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别地区分组)表号:FDI金融N1表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商合函〔2019〕3号有效期至:2021年12月综合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2 0 年计量单位:万美元、家填报人: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 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我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分布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年后7月20日前向商务部提供。

3.国家(地区)代码见附录四。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民经济经济行业分组)表号:FDI金融N2表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商合函〔2019〕3号有效期至:2021年12月综合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2 0 年计量单位:万美元填报人: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 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我国金融业,包括货币金融服务(原银行业)、资本市场服务(原证券业)、保险业等,对外直接投资行业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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