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责任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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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本 民法依 据 ,同时 ,亦是 我 国环境 侵权 行 为适用 无过 失 责任
的一个概括性规定 。另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 0 1年 1 2
[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无过错责任
代 表人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 赔偿损失 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而在最新实行 的 《 侵权责任法 》中设立了 “ 环 境污染责任”的章节 ,对环境侵权 的民事责任进行 了更为详 细的规定 , 这些法律应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 。
指因人 为的活动 ,致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破坏或污染
自身的特点 ,这也使得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也存在特殊性 。 传统的侵权构成理论认为 ,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 必要条件是 ,行为人存在过错 ,损害事实与加 害行为之间要
存 在必 然 的因果 关 系 。但是 在 环境 侵权行 为 中 ,这 种理 论 有 着 明显的 不足 ,主 要表 现 在 :第一 ,损 害环 境 的污染 行 为 往
环境污染事故而受损的民众应如何去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 根据现行 的法律 ,受损 民众可以通过刑事 、行政、民事等途 径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本文谨依据我 国现行的法律制度 ,
2 环境侵权 的构成要件
根据传统的侵权构成理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 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
因果 关 系 、行为 人 主观上 有过 错 等 四个 方 面 。
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和解读。
1 我 国现 行 的环 境侵 权 民事 法律 体 系
环 境侵 权 的概 念有 广 义和 狭 义之分 。广义 的环境 侵权 是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 为,原则上应当遵守上述的侵

试析环境侵权问题全文

试析环境侵权问题全文

试析环境侵权问题全文《试析环境侵权问题》在当今社会,环境侵权问题日益凸显,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它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和复杂性,给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诸多挑战。

环境侵权通常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此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环境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与传统侵权相比,环境侵权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首先,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和累积性。

污染物的排放往往不是立即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明显损害,而是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和潜移默化的作用,才逐渐显现出危害后果。

比如,某些化学物质在土壤和水体中的长期残留,可能经过数年甚至数十年才导致严重的生态破坏和健康问题。

其次,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

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往往不是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区域或人群,而是可能波及大范围的地域和众多的受害者。

而且,这种损害往往是不可逆的,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影响可能持续很长时间。

再者,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具有复杂性。

许多造成环境污染的活动,如工业生产、能源开发等,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

因此,在判断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

环境侵权问题的产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牺牲环境,违规排放污染物,缺乏应有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也使得环境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此外,公众的环保意识淡薄,对环境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抵制力度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此类行为的发生。

环境侵权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在人身损害方面,受害者可能患上各种疾病,如呼吸道疾病、癌症等,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在财产损失方面,环境污染可能导致农作物减产、渔业资源受损、房屋价值下降等,给受害者的经济利益造成直接损害。

同时,环境侵权还破坏了生态平衡,影响了生物多样性,对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

环境侵权责任论文

环境侵权责任论文

环境侵权责任研究摘要: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其对人类有特殊的危害性。

确立环境侵权责任,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一项基本措施,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130-02一、环境侵权责任的界定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定义,学界的表述不同。

有的学者提出,环境侵害具体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致危害居民的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侵权行为,是对具有社会性的个人利益的侵害[1]。

也有的学者认为,因从事生产、生活等活动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破坏生态和资源,直接或间接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的,就是环境污染侵权[2]。

《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环境污染责任”,尽管只有4条,但这是立法首次突出肯定环境侵权责任在侵权立法中的独立地位,该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环境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导致环境被污染或者破坏,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二、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在19世纪以来,各国的立法纷纷确立了认定过错责任原则,如1838年的《普鲁士铁路法》、1992年日本的《大气污染控制法》等。

我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客观上污染了环境并造成了损害,而不问污染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因此立法对环境侵权责任采取了严格的认定过错责任原则。

三、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

(一)须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被污染的环境致人损害是环境侵权责任研究的核心,因此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成为环境侵权责任的首要构成要件。

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现实生活中工业化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演变,环境侵权不仅成为人与自然、个体与群体、经济与法律等诸多领域的难题,由之导致的环境纠纷更加成为我国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而又棘手的问题之一。

本文主要阐述环境侵权的概念,类型以及评价目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以期待更加有效的立法来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环境侵权;制度分析评价;制度改善与建议一、环境侵权环境侵权从广义上讲是指因生产和生活行为侵害环境并因而对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等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它也是通过环境媒介产生侵权后果的行为,具有“准行为”特征。

1从狭义上讲,环境侵权则指的是对权利主体的环境权及其行使所构成的侵害与破坏。

因为环境权本身也可说是一种准民事权利。

既涉及人身权与财产权,又超脱于二者之外自存空间。

环境侵权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海洋污染、环境噪音污染、能量污染、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等侵权行为。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内涵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实质上也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

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保护环境义务,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系统侵犯他人环境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2它是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其以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且造成环境损害或他人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为前提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也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队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故保护环境是民事主体的法定义务,其造成环境的污染或损害均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其主要是指涉及环境污染侵害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人类意义上的环境权利所指向的责任。

论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相关法律问题论文

论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相关法律问题论文

论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面积及人口占据较大比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迈进,农村环境侵权问题极为严重,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环境侵权概念、农村侵权问题的现状与特征,引发出对我国农村环境侵权法律救济的相关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环境侵权法律救济惩罚性赔偿一、环境侵权概念的新认识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学界的共识,也是得到立法承认的。

然而究竟何为环境侵权,学界众说纷纭。

①有观点认为是”危害环境的侵权行为。

其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

”另有观点认为”狭义的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②还有观点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环境介质的污染或破坏,进而间接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③通过综合比较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受人为原因或产业活动的影响,自然环境遭到破坏或污染,从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造成损害或损害可能性,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状况(一)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的现状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占据国土面积的绝大部分。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农村环境状况告急。

媒体新闻不断报道出的”癌症村”、”黑池塘”等等不断向人们告示出农村环境侵权问题的严重性。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一、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等化学品的过度使用。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造成的环境侵权。

三、乡镇企业的”三废”污染。

四、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排放。

五、农村环境侵权立法不完善。

我国环境立法在指导思想上一直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

④污染研究立法没有研究制定出适合农村建设、乡镇企业管理发展的法律制度及实施手段。

环境侵权责任本科论文

环境侵权责任本科论文

环境侵权责任本科论文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论文编号: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论我国环境侵权中证明责任的完善姓名:学号:系别:专业班级:指导教师:年月日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广州商学院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1.保密□,在______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2.不保密□。

(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指导老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我国目前环境侵权案件类型日趋复杂,数量逐年增多。

环境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证明责任需要更严谨,而我国环境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存在诸多缺。

面对如此现状,完善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势在必行。

本文从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必要性出发,分析了我国现今环境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借鉴国外环境侵权领域中证明责任分配发展的优秀成果,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环境诉讼AbstractChina's current environmental tort cases become more and more complex, and the number increased year by year. The environmental lawsuit has a strong professional and the burden of proof needs more stringent. But the burden of proof in environmental proceedings has many deficiencies. Faced with this situation, improve the burden of proof is imperative.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of improving the burden of proof in environmental tort, analyses the main problems with the burden of proof inChina's current environmental action, refer to the burden of proof which the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of foreign, and put forward specific proposals to improve the burden of proof in China's environmental tort.Key words: Environmental tort;The burden of proof;Environmental proceedings论我国环境侵权中证明责任的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诉讼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证明责任的分配对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环境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

浅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浅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浅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我国环境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环境污染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健康带来了巨大风险,因此有必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

其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是重要的补充措施,它为受到环境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维权和追偿的途径。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出现,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司法保障。

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规则,能够制约环境污染行为的法律,使环境污染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效的经济、技术和管理手段。

下面,结合实际案例,浅析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案例一:广汇能源集团装饰石材有限公司废水直排污染案该案中,广汇能源集团装饰石材有限公司非法直排污染,破坏了周边环境的生态平衡,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和生态环境的健康。

经审理,该公司被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和因为直排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费等经济损失,同时被罚款70万元。

这个案例就是通过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污染企业进行了有效的惩罚,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案例二:九江溶洞再现污染干扰2014年4月,有人在九江溶洞中扔入了大量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导致溶洞内环境极度恶劣,破坏了原有的生态环境。

相关部门根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追究了废弃物扔入者的法律责任。

经审理,该人被判决支付环境损害赔偿金和罚款,以此惩戒车前草的不良行为。

案例三:浦江县板桥水稻种植区农药超标事件该案中,浦江县板桥水稻种植区的农民超标使用农药,导致较大面积农作物死亡,并造成水土流失、农作物质量下降、地下水污染等严重的环境问题。

相关部门通过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超标农民进行了罚款、严厉批评教育,并且要求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民环保意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综上所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为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和解决提供了法律和司法保障,它的出现和实施为环境保护注入了新的生机和动力。

人们应该增强环保意识,共同推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环境侵权责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环境侵权责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环境侵权责任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环境侵权责任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环境侵权责任的概念、成立要件、种类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全面阐述了环境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

同时,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研究,分析了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在现实中的应用与问题。

本文认为,加强环境侵权责任的司法保护、完善立法制度、推动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才能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成立要件;法律规定;案例分析;司法保护1. 引言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资源的过度开发,环境污染对社会经济和人类健康的影响越来越严重。

环境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旨在探讨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为完善环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2. 环境侵权责任的概念环境侵权责任是指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公众利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具有公益性、社会性和修复性等特点,不仅关乎个体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祉。

3. 环境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环境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行为要件。

主体要件是指环境侵权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客体要件是指环境侵权责任的客体是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要件是指环境侵权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

4. 环境侵权责任的种类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方式,环境侵权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同时也可以根据损害后果的性质和方式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此外,还存在着国家、企事业单位等特殊主体的环境侵权责任。

5. 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民法总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对于环境侵权责任的界定、追究方式、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为环境侵权责任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境权益损害罪探究分析论文

环境权益损害罪探究分析论文

环境权益损害罪探究分析论文摘要:由侵权行为法的本质和社会功能决定的,侵权行为之构成,必须以损害事实为要件。

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其补偿性,即对受到侵害的权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

因此,侵权行为法只能要求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而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未产生任何损害的行为进行惩罚或要求行为人赔偿。

可见,损害事实是任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

因此,在实践中,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认定侵权行为能否成立的关键。

但是损害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的发展是不断变化的,一些特殊的侵权领域,也对损害事实进行着修正和发展。

传统侵权法上,一般认为损害事实包括了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种,但是在环境侵权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损害事实即环境权益损害。

关键词:环境污染、损害事实一、问题的提出(一)据以研究的案例1、案情概要原告陆耀东因与被告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生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陆耀东的居室西侧与被告永达公司经营场所的东侧相邻,中间间隔一条宽15米左右的公共通道。

永达公司为给该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外部环境照明,在展厅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开启。

这些位于陆耀东居室西南一侧的路灯,高度与陆耀东居室的阳台持平,最近处离陆耀东居室20米左右,其间没有任何物件遮挡。

这些路灯开启后,灯光除能照亮永达公司的经营场所外,还能散射到陆耀东居室及周围住宅的外墙上,并通过窗户对居室内造成明显影响。

在陆耀东居室的阳台上,目视夜间开启后的路灯灯光,亮度达到刺眼的程度。

陆耀东为此于2004年9月1日提起诉讼后,永达公司已于同年9月3日暂停使用涉案路灯。

2、裁判要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的规定,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路灯灯光当然被涵盖在其中。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摘要:当下中国社会,环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关于环境侵权责任中数人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在法学理论界更是众说纷纭,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解读上,尤其对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究竟属于何种责任形式这一问题,各持不同意见。

随着2015年《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的出台,更引起的理论界的新一轮讨论,为此,本论文将从各方角度来分析环境侵权责任中数人侵权行为责任问题,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例,从《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理解《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条,最后又脱离出该司法解释,并以新的法条解释角度来看待该问题,给往后解读法条提供思考方向:1.从具有相似语言结构的其他法条角度来解读第67条。

2.从数学逻辑角度来解读第67条。

关键词:环境侵权;多数人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环境侵权司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23;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099-02作者简介:洪叶子(1995-),女,南昌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数人环境侵权的概念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属于数人侵权在环境侵权领域的体现,但相较于普遍通常的数人侵权,其也存在该问题的独特特征,例如环境侵权问题技术性较强,侵权损害具有复杂性、潜伏性等特征。

因此,结合上述数人侵权行为的特征,可以总结出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特征:(一)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为复数在数人环境侵权中,侵权行为人须多于或等于两人,且因其相互间的意思联络状况而存在类型上的差异。

若行为人间具有意思联络,则可能构成共同环境侵权行为或共同环境危险行为;若行为人间不具有意思联络,则可能构成分别环境侵权。

在司法实务中,分别环境侵权现象较为常见,侵权行为人在各自生产过程中的排污行为,导致污染物聚集从而导致了环境侵权,并由此产生对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二)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及损害结果都是同一的该特征其实是数人侵权行为中后两点特征的结合,在此不再赘述,只强调一点,损害结果是同一个在环境侵权的语境下,不能再局限于具体的数量,而应扩大解释为对同一区域或范围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浅析环境侵权及其民事责任(1)

浅析环境侵权及其民事责任(1)

xxxxxxxxxxxxxxx考查课论文封面(2013至2014学年度第1学期)题目浅析环境侵权及其民事责任科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姓名专业学号浅析环境侵权及其民事责任摘要: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损害的后果具有复杂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特征,而受害人的法律救助却困难重重。

本文以环境侵权的特征,归则原则等入手,浅析环境侵权及其民事责任。

关键词:环境侵权,侵权特征,归责原则,民事责任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环境侵权纠纷不断增多。

1、环境侵权的概念及其特征1.1、环境侵权的概念对于环境侵权,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定义。

陈泉生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为人为活动导致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者污染而侵害某些地区多数居民生活权益或者其他权益的事实,包括环境破坏与环境污染。

[1]曹明德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因为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2]通说认为,环境侵权是指由于污染或者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等民事权益的行为。

1.2、环境侵权的特征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是人类活动与文明发展的产物。

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环境侵权与传统的侵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2.1、对象的不特定性。

环境侵权的对象常常是某个地区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物。

环境侵权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很可能会影响后代人的发展机会,使他们发展的基础受到了破坏。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后代人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他们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

因此,在将后代人确立为法律主体前,他们的合法权利只能通过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而间接的得到保护。

从这个角度上讲,保护生态环境,也就是保护后代人的权利。

1.2.2、侵权行为具有正价值。

自由、效率、公平都是法的价值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中,追求效率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是法的重要追求。

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之我见

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之我见

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之我见【摘要】《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明确了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本文将主要针对我国目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进行分析并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与实施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的,无论是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还是免责事由抑或是规定的第三人引起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方面。

针对我国现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我将进行若浅薄分析。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我国对环境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者追偿。

”该规定污染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

学界通说一般认为环明确了第三人的过错不再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加害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环境污染的行为,二是损人不得通过证明损害后果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而免除或减轻责害的事实,三是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1、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不以违法性为要求环境污染责任是危险责任之一,危险责任的归责基础是“危险”,即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

即使行为人符合法律规定达标排放也未必能够避免危险出现,法律为防止污染损害制定的各种规则、标准也不可能防止现实中出现的所有环境污染的危险状态。

所以即使达标排放也不能确保危险不出现。

不以违法性为责任构成要件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者也有利于行为人最大限度地尽到注意和管理义务。

因此环境污染行为不应以违法性为要求。

2、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无过错责任能否适用的关键。

目前国内外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领域对于因果关系认定的主要理论有三种:盖然性因果关系,即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引起损害的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法院即可推定因果关系存在;间接反证法,即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举证证明其他的间接事实从削弱对方当事人证明主要事实的证明力;疫学因果关系,即依医学中流行病学的原理利用统计的方法并基于合理的盖然性来推定损害结果与排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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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论我国环境侵权中证明责任的完善姓名:学号:系别:专业班级:指导教师:年月日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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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授权广州商学院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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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保密□。

(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指导老师签名:日期:年月日目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II)一、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必要性 (1)(一)有利于救济弱势一方合法的利益 (1)(二)有利于增强环境案件判决的权威 (1)(三)有利于完善环境侵权诉讼的法律 (2)二、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 (2)(一)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缺乏统一标准 (2)(二)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适用存在缺陷 (3)(三)环境侵权证明责任自由裁量运用受阻 (5)三、国外环境侵权证明责任解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5)(一)国外环境侵权证明责任解析 (6)(二)国外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对我国的启示 (7)四、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建议 (7)(一)明确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 (7)(二)完善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8)(三)建立环境侵权证明责任裁量的制度 (9)参考文献 (11)致谢 (12)中文摘要我国目前环境侵权案件类型日趋复杂,数量逐年增多。

环境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证明责任需要更严谨,而我国环境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存在诸多缺。

面对如此现状,完善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势在必行。

本文从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必要性出发,分析了我国现今环境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借鉴国外环境侵权领域中证明责任分配发展的优秀成果,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环境诉讼AbstractChina's current environmental tort cases become more and more complex, and the number increased year by year. The environmental lawsuit has a strong professional and the burden of proof needs more stringent. But the burden of proof in environmental proceedings has many deficiencies. Faced with this situation, improve the burden of proof is imperative.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of improving the burden of proof in environmental tort, analyses the main problems with the burden of proof in China's current environmental action, refer to the burden of proof which the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of foreign, and put forward specific proposals to improve the burden of proof in China's environmental tort.Key words: Environmental tort;The burden of proof;Environmental proceedings论我国环境侵权中证明责任的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诉讼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证明责任的分配对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环境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

证明责任能为法官的裁判提供准则,其设置将影响诉讼目标的实现。

证明责任能否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公平分配,是保护当事人环境权益的关键。

一、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必要性环境侵权诉讼中,在事实要件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律预先分配了诉讼双方的证明责任,法官据此进行裁判。

环境侵权案件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如未能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需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证明责任是环境侵权诉讼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所以有必要完善环境侵权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一)有利于救济弱势一方合法的权益在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双方利益平衡的工具。

首先,诉讼双方所处的地位并不平等,被侵权人大多数是普通公民,而侵权人大多数是公司企业等法人组织。

基于此进行对比,被侵权一方的力量相较于侵权一方的力量,往往显得相对弱小。

要求被侵权一方就其权利受损害的事实要件负较重的举证责任,显然不利于被侵权人提起环境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环境损害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从侵害行为的发生到侵害结果的出现,需要历经一个复杂变化的过程,这其中涉及专业的科学知识。

环境法律法规不同于其他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性。

要求被侵权一方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果关系是由于侵权一方的行为,实际上是不合理的。

①甚至由于被侵权一方缺乏专业知识,会导致未及时取证或者取证不充分的情况出现。

最后,环境侵权行为的相关资料往往掌握在侵权一方,这些类企业公司会利用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被侵权一方的取证,致使被侵权人的取证工作难以进行。

如果被侵权一方聘请专业人事代为取证,诉讼支出则会大幅度增加,致使被侵权一方放弃诉讼,不利于环境侵权诉讼的提起。

基于上述理由,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有利于平衡诉讼双方的地位,激励被侵权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救济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

(二)有利于增强环境案件判决的权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环境侵权诉讼过程和结果的重要依据,证明的程度影响着法官的判断。

一方面,法官对于环境侵权事实的认定,受法律专业知识和环境科①肖爱,李昌杰.论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J].吉首大学学报,2011(02).学知识的影响。

证明责任的分配与环境科学的契合程度,能够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判断。

法官进行决断的依据越专业,决断的结果越公正。

司法机关通过对环境诉讼案件作出判决,维护合法一方的权益和制裁违法一方的行为。

另一方面,证明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否,影响着案件判决结果的权威性。

因为证明责任分配具有缺陷,据此进行的环境侵权案件的判决结果,势必会影响公众对于判决是否公正的评价。

诉讼风险的倒向需求司法救济的一方,法院的公信力将会降低。

通过完善证明责任分配,纠正环境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不平等的状态,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提高法院的公信力,从而增强环境案件判决的权威。

(三)有利于完善环境侵权诉讼的法律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是环境诉讼法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完善证明责任能够促进环境法律的完善。

首先,证明责任的分配决定了诉讼双方风险的承担。

完善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分配,明确环境侵权诉讼双方的证明责任,合理利用诉讼风险负担的压力。

通过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让环境侵权诉讼的规则设置更为合理,使得环境诉讼法律更为完善。

其次,证明责任是证据法的核心,证据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交错领域。

①完善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同时包容环境侵权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价值目标。

最后,证明责任的分配,与环境法的社会属性息息相关。

完善证明责任分配,能够强化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激发公众参与,保障环境诉讼法律的社会属性。

使得环境诉讼的法律更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目的,推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让环境侵权的领域违法必究。

二、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伴随环境问题日益多样化的趋势,环境侵权行为日趋复杂化。

环境侵权案件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性,环境诉讼在多数情况下,证明结果难以达到与案件客观事实一致的程度,且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难以在短时间内恢复更需要得到重视。

从我国的现行法律来看,目前环境侵权诉讼法律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有以下问题:(一)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缺乏统一标准关于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分配,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清楚地规定环境侵权案件应当采取何种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只分别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当中。

区别于传统的证明责任分配,要求诉讼当事人承担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责任。

在环境侵权中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侵权人初步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由污染者承担证明责任的风险。

其中《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①张睿.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比较研究[J].河北法学,2009(27).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对比上述不同法律对于同一环境侵权问题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证明责任缺乏统一标准。

其中一方面体现在,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变化,法律的修改难以做到同步进行,使得法律法规可能缺乏一致性。

虽然《环境保护法》进行新的修订,但《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侵权的部分的规定却沿用原本的规定,责任分配的适用范围只有污染环境的情形,而没有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形。

《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参照《侵权责任法》,这样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分配就出现了法律条文上的差异。

虽然在环境侵权的司法实务中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问题得以解决,《侵权责任法》同样适用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形。

但如果只通过解读法律条文的话,环境侵权法律的规定未能统一,导致在环境立法上证明责任分配缺乏统一的标准,容易造成理解的分歧。

另一方面体现在,针对多人环境侵权的场合,对侵权各人所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参考标准,使得多人侵权下证明责任的分配处于一种模糊的待定状态,不利于环境共同侵权中证明责任在各方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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