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贷、过桥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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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JK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的金额、利率、用途、期限

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2、借款利率为:。从甲方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以银行转账凭证及乙方收款条为准)。

3、借款用途为:。

4、借款期限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5、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解除合同:

(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

(2)乙方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3)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

(4)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6)乙方的任何其他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偿债责任被司法部门责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甲方认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受到影响。

(7)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认为乙方发生足以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复印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乙方的住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事项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2、乙方应按照本借款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此借款进行违法活动或用于购买股票或用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做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

3、乙方如逾期还款,有义务向甲方支付合同违约金、逾期期间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诉讼费等)。

4、乙方如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积极落实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甲方的经济损失。

5、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利息,逾期支付的,在经甲方电话催告后合理期间内仍不支付,甲方有权提前提前解除合同,并追索借款本息。

6、乙方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借款相关的评估、公证、登记等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四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为甲方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本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借款期限展期的,保证期间相应顺延。

2、当本合同到期日甲方的债权不能完全实现时,丙方负有无条件代替乙方偿还甲方债务的义务(包括本金、利息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该义务不因乙方或任何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而得以减免;其后丙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至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款项前,如乙方中途毁约,拒不接受甲方提供的借款,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且,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元(大写:)作为甲方的融资成本及损失赔偿。

2、甲、乙、丙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后,乙方若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或到期不能全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则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乙方、丙方同意自愿放弃所有相关的实体和程序抗辩权利,并自愿无条件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

3、乙方如到期不归还借款或不全额归还借款及延期付息的,甲方除追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外,同时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100%向乙方加收罚息,按日计算,至付清借款本息为止。

4、借款到期后,乙方未按期全额偿还借款本息,甲方有权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承担甲方为收回借款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5、借款到期后,若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还款,对债务人债务的核实,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进行。借款人的地址、电话变更要及时通知甲方。否则致使无法联系的,视为已履行了核实义务。

第六条:其他

1、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达成书面协议。

2、如乙方及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赋予强制执行力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且甲乙丙三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和公证部门各执一份。

第八条:本合同经合同各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其他未约定的事宜,补充如下:

甲方(出借人签章):乙方(借款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丙方(担保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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