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管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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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要不要改?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是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方面。从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到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收入分配问题上都提出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条一点没有错,也不是权宜之计,没有什么已经过时的问题。它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正确处理收入分配问题的一条重要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收入分配的制度、机制首先要具有足够的激励作用,首先应是能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能激发活力,能促进社会经济效率的动力机制、激励机制,同时,在保证效率目标的前提下,又要以恰当的方式实现一定程度的收入均等化,即通过适度的调节,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所造成的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并通过一定范围、一定限度的“保底”式的社会保障或救济,形成起“安全网”作用的一种稳定机制、“保险”机制。收入分配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是第一位的,对其结果进行适当的再分配以防止收入差距过大是第二位的;就是为效率目标服务的市场分配是第一位的,为保证必要的收入公平而进行的政府调节是第二位的;就是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是第一位的,其保障或“保险”作用是第二位的。

形成这样的收入分配制度,目前仍是一个尚未达到的目标,仍需我们去努力争取。现在引人瞩目的收入差距问题,有一些是分配方式市场化带来的,但主要还是分配方式没有充分市场化造成的,特别是与很多非市场、反市场因而损害市场经济效率的因素如特权、行政垄断及由此形成的寻租、腐败、权力与资本非法结合并侵害民众权利等等有更直接的关联。简言之,现在主要的问题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两者都还没有通过有效的机制得到充分的实现。那么不少同志为什么反而把问题归咎于这个原则本身呢?这首先是由于误解。一方面,这些同志把效率一词理解得过于狭隘,以为效率优先就是主张、倡导不管什么人用什么手段最大限度地谋取自身利益,没有弄清楚在分配问题上讲效率优先是指收入分配的制度、方式首先要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又把公平一词理解得过于宽泛含混,不仅把它与公正相混淆,而且把机会均等、地位平等、经济与社会权利平等这种种概念都一古脑地归入其中,以至这些同志把他们自己的看法弄得十分混乱。实际上,收入分配应兼顾的公平指的就是一定程度的收入均等化,是可以用基尼系数来衡量的收入公平。因此,我们如果把中央的决定在什么问题上、在什么含义上讲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学懂弄通,就应当不至于对这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逻辑地联系在一起的重要原则产生怀疑。既不能将二者的关系颠倒过来,也不能改为所谓“并重”。至于有同志提出“西方国家没有这样的提法”,那就更不是要修改这个重要原则的恰当的理由了。中国的很多“提法”,西方国家不是都没有吗?

在我们看来,一些同志在这个问题上的怀疑,还有很值得深思的社会原因。一方面,由于中国缺乏市场经济的历史与文化传统,因而要深刻地、逻辑一贯地理解市场经济是很困难的。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改革是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地渐进的,因而当改革到达一定阶段以后,各种矛盾和困难就会凸显出来,社会中的一些不满情绪(不满意、不满足的情绪)也会因此滋生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战略思想与全局目标上的清醒和坚定,一些同志(包括有的专家和媒体工作者)就容易在一些早已明确的重大原则、方针上出现动摇反复,甚至不自觉地在带有某种民粹化倾向的思想支配下,或多或少地向旧体制的意识形态后退。有的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不对了,要改;有的提出国企改革的方向错了,要改;也有的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过时了,要改;甚至还有的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提法”也有问题了,要改。不是说这种修改已成为一种思潮,但这样一些议论还是值得注意和澄清的,特别是要防止以这些不正确的看法去误解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

中国的改革和现代化进程正处于非常紧要的半途,犹豫不得,动摇不得。建立并完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一定要坚持,不能改;

蔡继明委员:贯彻按贡献分配原则理顺收入分配关系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到底是什么?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中共十三大召开之前,理论界的分歧主要表现为对按劳分配理论本身的不同理解。中共十三大以后,争论的焦点转向如何从理论上阐明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形式,特别是如何看待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主要分歧是能否把按生产要素分配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在中共十五大提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以后,经济学家在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一点上,基本取得了共识,但究竟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经济学界仍存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中共十六大明确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是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首先,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是以各种生产要素(包括非劳动要素)都参与了社会财富的创造为前提的。我们知道,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了物质财富即使用价值的创造,这是不言而喻的,所谓“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但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下,物质财富总是采取相应的社会形式,而作为分配对象的财富,也只能是社会财富。根据内容和形式相统一的辩证法,参与物质财富创造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样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在商品经济中,财富的社会形式就是价值。而所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即价值的创造中所做的贡献进行分配,根据这一原则,只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与各自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所做的贡献相一致,就不存在剥削关系。

更确切地说,根据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所获得的非劳动收入,不应被视为剥削收入。不仅如此,由于剥削从一般意义上说,不过是对他人生产要素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的无偿占有。所以,严格地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恰恰是对剥削关系的否定。这也就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和私有财产,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反过来,只有像十六大报告所强调的,既要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又要保护私有财产,才能真正贯彻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因为,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是根据非劳动要素的贡献所得到的合理收入,而作为大多数非劳动收入源泉的非劳动要素,都属于私有财产。所以,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与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和保护私有财产,在逻辑上是完全一致的。

其次,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与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原则,也是并行不悖的。只有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并承认根据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所获得的利润、利息、股息等收入是合理的,而不再简单地把它们斥为剥削收入,这在实践中不仅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能够调动非劳动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有助于促进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和企业家阶层的形成,做到人尽其才,特尽其用,地尽其力。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社会生产力,才能保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如期实现。

完全按贡献分配,必然造成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收入差别。但由贡献差别所造成的这种收入不平等,通常是可以被人们接受的。因为只有当社会财富越来越充足,全体社会成员包括贫困阶层的绝对生活水平才能逐步提高,而只有当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可供再分配的蛋糕越做越大,人们的相对收入差别才能逐步缩小,从而逼近共同富裕的美好理想。中共十六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平等),这就使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原则具有了可操作的形式。我们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合理性的认识,增强人们对由于贡献差别所造成的收入差别的心理承受力,以便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妥善处理好平等和效率的关系,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当然,即使是完全按贡献分配,收入差别也不能扩大到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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