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罪(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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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浅谈

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浅谈

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浅谈【摘要】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文主要探讨了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指出了医疗事故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并对医疗事故罪在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了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立法缺陷;完善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

(一)犯罪的主体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单位构成犯罪的必须是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

对于医疗事故罪来说,我国刑法只将主体的范围界定为“医务人员”,由此可见,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务人员包括:药剂人员、医疗防疫人员、护理人员以及医疗科学技术人员[1]。

然而,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并非只有上述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管理工作、后勤工作的人是否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从事管理、后勤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然而,医疗活动也是需要他们的积极配合才可以有效的实施,因此,他们负有配合医疗活动顺利进行的义务,假如他们能够履行该义务却没有履行,就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例如,某市接到一个急救电话,电话中说,一个男孩在家不慎摔倒撞到头部,导致头部大出血,要求医院立刻安排医务人员急救出诊,而接到该任务的医务人员和司机见正在下雨,便私下商量等雨停了再去,雨停后,司机和医务人员赶到时,小孩因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毫无疑问,医务人员应当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而对于司机来说,司机负有及时出车救助该小孩的义务却没有履行,司机的行为已经与小孩的死有了直接的联系,因此,司机也应当是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医疗事故论文论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论文论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论文论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论文——论医疗事故罪引言:医疗事故罪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因过失、疏忽或违背职业道德,导致患者损害或死亡而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不同,它侧重于事故的性质与结果,涉及到患者的生命安全与权益保护。

本文旨在探讨医疗事故罪的定义、成因、司法认定及相关法律责任,并提出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与责任意识的建议,以期为医疗事故罪的预防与处置提供参考。

一、医疗事故罪的定义及特点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患者的身体或精神损害或死亡,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的行为,构成的刑事犯罪。

医疗事故罪的特点在于其具有患者安全与生命权益的隐私性、专业性、复杂性和敏感性。

对于医务人员而言,医疗事故罪关系到其职业信誉、安全风险以及个人和家庭未来的赔偿责任。

对于患者而言,则意味着日常生活受限和心理伤害,甚至是人身损害或生命悲剧的发生。

二、医疗事故罪的成因分析(一)医务人员技术与知识水平不足:医疗事故罪往往与医务人员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素质密切相关。

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要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保证提供满意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二)医疗设备与资源不足:医疗事故罪的发生与医疗机构的设备和资源有关。

医院要完善设备供应和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需求。

(三)行业监管不到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确保医疗行业的规范运作,降低医疗事故罪的发生率。

三、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认定依赖于对医务人员和患者双方作出准确评估的过程。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否存在事故结果:医务人员必须对医疗事故罪的事实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患者损害或死亡的具体情况。

(二)是否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司法机关需要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等,对医务人员的工作和行为进行调查,以确定罪责。

医疗事故罪(2篇)

医疗事故罪(2篇)

第1篇摘要: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的行为。

本文将从医疗事故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医疗事故罪的定义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的行为。

二、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医疗事故罪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患者作为医疗活动的接受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保障其生命健康。

2. 客观要件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2)违反规定,延误诊断、治疗,导致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3)违反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虽未达到严重程度,但给患者造成严重痛苦。

3. 主观要件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 主体要件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

三、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执业许可证。

2. 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案例分析某医院医生在为患者进行手术时,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死亡。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为。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作秩序,以及公民的⽣命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实施了违章医疗⾏为的医务⼈员。

4、犯罪主观⽅⾯
本罪在主观⽅⾯表现为过失,即⾏为⼈主观上对病⼈伤亡存在重⼤业务过失。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在医疗护理或体检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从⽽造成就诊⼈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体健康的⾏为。

因此,构成本罪在⾏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其⼀,⾏为⼈在医务⼯作中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粗⼼⼤意,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不履⾏或者不正确、不及时履⾏医疗护理职责。

这种⾏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如⼿术中错配药物、错误输⾎等,后者如值班医⽣擅离职守。

其⼆,⾏为⼈的⾏为造成了就诊⼈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体健康。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严重损害,是指医务⼈员的失职⾏为造成了就诊⼈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阻碍等情形。

当然,⾏为⼈严重不负责任的⾏为与上述特定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成⽴本罪,否则不能要求⾏为⼈承担此种责任。

医疗事故罪法律规定(3篇)

医疗事故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医疗事故罪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规定1. 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观方面: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

(3)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2. 犯罪形态医疗事故罪分为以下几种形态:(1)一般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重大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刑罚规定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刑罚如下:(1)一般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重大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免罪情节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5. 诉讼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诉讼时效为五年,自犯罪之日起计算。

三、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1. 证据认定在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实践中,证据认定是关键。

应当充分收集、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包括病历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以查明案件事实。

2. 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重要依据。

第26章之七、医疗事故罪

第26章之七、医疗事故罪

齐某某, 齐某某,女,系某医院的医生,1999年2月17 系某医院的医生, 年 月 正值春节放假,齐某某在医疗急诊室值班时, 日,正值春节放假,齐某某在医疗急诊室值班时, 有一患急性阑尾炎的患者到医院就诊, 有一患急性阑尾炎的患者到医院就诊,齐某某检查 发现患者阑尾已经穿孔,遂安排进行手术。 后,发现患者阑尾已经穿孔,遂安排进行手术。后 因患者失血过多,必须进行输血, 因患者失血过多,必须进行输血,因当时医院医务 人员少但患者较多, 人员少但患者较多,齐某某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患 者进行抽血化验,而是询问患者家属, 者进行抽血化验,而是询问患者家属,以家属所说 的B型血让护士去血库取来血液并指令护士为患者 型血让护士去血库取来血液并指令护士为患者 输入B型血 型血800毫升。手术过程中,病人心力衰竭死 毫升。 输入 型血 毫升 手术过程中, 后对患者血液进行化验为A型血 型血。 亡。后对患者血液进行化验为 型血。经医疗事故 鉴定委员会鉴定系输入与患者血型不符的血液导致 患者死亡,确定为一级医疗事故。 患者死亡,确定为一级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2.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3.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三)医疗事故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三、医疗事故罪的处罚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 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 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医疗事故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医疗事故罪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完整版)医疗事故罪

(完整版)医疗事故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定义: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1]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罪法律规定(3篇)

医疗事故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将医疗事故罪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旨在保护患者的人身权利,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检验师等在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人员。

2.行为违法性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违法性体现在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这些法规和规范是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的法律依据。

3.过失性医疗事故罪是过失犯罪,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原因,导致患者人身损害。

4.损害后果医疗事故罪要求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包括死亡、重伤、轻伤、残疾等。

5.情节严重医疗事故罪的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2)造成患者严重残疾的;(3)造成患者感染艾滋病、乙肝等传染病的;(4)造成患者器官功能衰竭的;(5)造成患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承担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论医疗事故罪

论医疗事故罪

论医疗事故罪【摘要】:医疗事故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只有通过对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认定等问题的全面研究,才能在实务中更好的处理有关本罪的案件。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认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医疗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国家的正常医疗秩序。

由于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个人重要的人身权利,是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故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应该是主要客体,国家的正常的医疗秩序是次要客体。

(二)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可能是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即消极的不作为形式,也可能是采取积极的,即作为的形式。

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对确定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

2. 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就诊人死亡的结果本罪系结果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之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本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3.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般而言,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不难的,但有些情况下,往往需要借助技术鉴定或尸体解剖才能确定。

在许多医疗事故案件中,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

分析这类事故时,必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找出真正的直接原因,弄清各行为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所起作用的大小,从而确定各行为人应负的责任。

[1](三)主体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程度的卫生专业技术知识,经国家特别批准直接从事诊疗护理等医疗行为的诊疗、护理、药剂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论医疗事故的罪与责

论医疗事故的罪与责

人身损害的事故 , 都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关系的本来性质 , 是 伤和精神痛苦 , 是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 果之一 , 也是精神

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 患者到医院挂号, 表示该医疗服务合 损害慰抚金赔偿 的客观基础 。
医 疗 意 外 ,是 指 由于 病 情 或 者 病 人 体 质特 殊 而 发 生 难 以
承担责任 , 但 因赔偿金过 高, 转嫁至 医疗费用上, 亦使 医疗之支 出大增, 社会之危机与资源之错置 , 于焉产生。医疗过 失责任保险之 出现 , 虽然某种程度可解决 问题 , 但亦有可 能衍生无法控制之后遗症 。 关键词 医疗事故 责任分配
文献 标 识 码 : A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4 . 3
常规 , 过失造成 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是 2 0 0 2年 4月 1 4日 二是受害人的生命权 、健康权受到损害之后所造成的财
包 括 为 治 疗 损 害 所支 出 的财 产 损 失 。 国务院发布 , 并于 2 0 0 2年 9月 1日正式实施 的 《 医疗事故处 产 利 益 损 失 , 三是受害人 因人身损害所造成 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 的精 理条例》 第 二条对 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 。 按 照这 种 界 定 , 凡是 违 法或 者 违 章 医疗 行 为过 失 造成 患 者 神痛苦 这种无形损害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亲属精神创
论 医疗 事故 的罪与责
罗昭 森
( 湖北 工程 学 院新 技 术 学院
摘 要
湖北 ・ 孝感
4 3 2 0 0 0 )
医师与病人社会地 位的改变, 国民知识水准提 高等社会结构之变化 , 病患逐渐摆脱 以往 对于 医师的崇拜服从
心 态, 传统和谐的医病关系, 已受到明显的冲击, 尤其 当消费者保 护法实施后 , 赔偿之金额 日形 高涨, 虽存有保 险制度

论医疗事故的罪与责

论医疗事故的罪与责

论医疗事故的罪与责作者:罗昭森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4年第02期摘要医师与病人社会地位的改变,国民知识水准提高等社会结构之变化,病患逐渐摆脱以往对于医师的崇拜服从心态,传统和谐的医病关系,已受到明显的冲击,尤其当消费者保护法实施后,赔偿之金额日形高涨,虽存有保险制度承担责任,但因赔偿金过高,转嫁至医疗费用上,亦使医疗之支出大增,社会之危机与资源之错置,于焉产生。

医疗过失责任保险之出现,虽然某种程度可解决问题,但亦有可能衍生无法控制之后遗症。

关键词医疗事故责任分配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在我国“民法”之基本构造中,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行为责任和债务不履行责任。

除此之外,病患得向医师乃至于医疗机构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尚有消费者保护法第七条及新增订的“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三危险行为责任规定。

有鉴于医疗纠纷已成为目前社会所普遍存在之问题,亟须建立一完备之处理机制。

本文拟针对医疗事故之特殊性,从法律面依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检视医疗行为适用一般民事规范及消费者保护法所产生之问题。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是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并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

按照这种界定,凡是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都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关系的本来性质,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患者到医院挂号,表示该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在医院和患者之间产生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就医院方面而言,其权利主要为接受患者的报酬;其义务,一是须以治疗为目的进行医疗活动,二是在实施医疗行为之前履行说明的义务,三是医疗过程中遵守医疗规章制度,严格医疗程序,保障医疗后果。

医疗事故责任性质的认定关于医疗事故的性质,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

简论医疗事故罪的法律适用及其在立法层面的完善

简论医疗事故罪的法律适用及其在立法层面的完善
面, 在刑法 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界定 中做 诊 人 死 亡 或 者 对 就 诊 人 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 害。从 这一点来看 , 医疗行 为中 、 严重不
负 责任 行 为 和 严 重 后 果 构 成 了 医疗 事 故 罪 的 客 观 方 面 。虽 然 对 医疗事 故罪的客观方 面做 了这一 界定 .在具体认定过程 中还是
量刑 范围, 主要是因为医疗行为本身与人身健康联系 紧密 . 某些 医务人员 因严重缺 乏责任感 而导致他人人 身健康受损 害甚至是
二、 医疗 事 故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在 我国刑法 中. 对于某一犯罪 的认定通常从犯罪 客体 、 客 观
方面、 犯罪 主体 和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来进行认定 , 对于 医疗事 故 罪 也 应 当采 用 这 一 犯 罪 构 成 的分 析 方 法 :
( 二) 医疗 事故罪在 立法层 面上 完善 的具 体建议 。 1 . 将罚金 ( 一) 医疗事 故罪 的犯罪客 体 。在通常犯罪 中 . 侵犯 的客体 刑列入量刑范 围。罚金刑就是指判处犯罪人 向国家缴纳一定数 是某 一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或 者权利 , 客体往往是其 中之 一 。 额 的金钱作为处罚 的一种刑 罚措施 ,这种刑罚措施无论 是在国 而 在医疗事故罪 中, 所 侵犯 的客体是复杂 的。首先 . 医疗事故罪 外还是 国内都得 到了普遍 的使用 。在医疗 事故 罪的刑罚措施 中 侵犯 就诊人 的人 身健康权或者生命权 , 这一点是毋庸 置疑 的。 其 增加 罚金刑作 为备 选项 , 能够增强处罚 的灵活性 , 也能够更加有

三、 医疗事故罪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 一) 医疗事 故罪 的立法现 状 。目前 , 在我 国刑法 中对 于医
疗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量刑 标准在以下几点存在一定的问题 : 1 . 医疗事故罪的刑罚种类 过于单一 。在我国刑法 中, 对于医 疗事故罪 的量刑标准就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这两种刑罚 都 属于 自由刑 。 并 没有规定 罚金 、 没收财产 、 剥夺 政治权利等 附加 刑 。这一规定 , 使得在对医疗 事故罪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 . 刑 罚 种类过于单一 , 难 以针对不同类型 的犯罪分子实施与其特征相符 合的刑罚 , 也不利 于有效的打击犯罪 , 维护国家 医疗管理秩序 。 2 . 医疗事故罪 的人罪标准过于严格 。 在医疗事故罪的入罪标 准方面 ,过失 医疗行为在通 常情况下如果造成一人死亡 或者其 他严重损 害后果就会被 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 而普通过失犯罪 , 以 交 通 肇 事 罪 为 例 ,通 常 情 况 下 是 造 成 一 人 以上 死 亡 或 者 三 人 以 上重伤才会 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这显然 与医疗事故 罪相 比更为 宽松 。因此 , 从 目前 的情况来看 , 我国对于医疗 事故 罪的立法还 存在可以进一步完 善的地方 。

刑法中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刑法中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刑法中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探讨作者:邝军坤来源:《商情》2013年第17期【摘要】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文通过对医疗事故罪主体、客观要件,特别是司法认定三个问题的讨论,汇集了医疗事故罪相关问题的重要内容,集中体现了医疗事故罪的特点,并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刑法;医疗事故罪;主体;司法认定一、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是一个特殊的主体。

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为刑法的规定比较模糊,所以现今对义务人员这个主体仍存在着争议。

主要争议为医科实习生和党政后勤人员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1998年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中有规定,“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人还应当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而笔者认为,考虑到医务人员工作的特殊性,所以刑法对医疗事故罪设置处罚比其他犯罪轻,而党政后勤人员工作不具有类似诊疗护理工作的特殊性,如果对他们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就变成轻纵犯罪。

所以,党政后勤人员不应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而医科实习生也参与了医疗行为,也具有这种特殊性,也应该遵守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所以,医科实习生也应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1]。

二、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严重不负责任、损害后果和医疗行为,严重不负责任和损害后果多是学者们热点讨论的对象。

医疗行为是指具有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出于正当目的,经就诊人或者亲属、监护人等的自愿同意,对其进行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一系列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严重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和规章制度。

有一些学者认为只表现在主观方面,一些学者认为只表现在客观方面,作者认为表现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并且客观方面应该占有大部分表现。

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共10页

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共10页

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一、概述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新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医疗事故罪;而此前对这类犯罪都是依照1979年的《刑法》第187条以玩忽职守罪予以处罚。

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划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2019年国务院颁布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废止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不再划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明确了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行政法规与刑法有机联系,针对这一新罪名有必要对该罪的认定的某些方面作一番讨论。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该罪: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

国家对从医的主体、职业活动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确保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以保证广大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轻则可能造成就诊人员伤病不能及时救治,重则可能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并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

而那些到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就诊人员则是本罪直接的侵害对象。

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

即在对就诊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或者体检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因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

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

本罪要求只有以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时,才能构成本罪。

第三,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

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国有、集体等形式的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

试论医疗事故罪

试论医疗事故罪

试论医疗事故罪内容提要最近几年来,由于医疗事故引发的违背犯法不断增加,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本文以加深对医疗事故罪有关问题的明白得为目的,从概念、国内外立法情形、成立要件、罪名认定等方面对医疗事故罪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事故罪立法的一些个人建议。

最近几年来,医疗卫生和防疫工作的进展极大提高了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可是不容否定的是因医务人员严峻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躯体健康严峻受损的情形还时有发生。

但是,人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医患纠纷进程中踊跃表达自己的意愿,现在,医疗事故自然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

在我国1997 年《刑法》修订中新增了第335 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该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峻不负责任,造成绩诊人死亡或严峻损害就医人躯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是追究医疗事故罪责任主体刑事责任的大体依据,可是由于该规定可操作性较弱,司法说明和相关的行政法规也没有对该罪进一步细化,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医疗事故案件的处置缺乏一个详细、统一的标准。

我国法学界和医学界对医疗事故罪的研究尽管不曾停止,但在医疗事故罪认定等问题上,仍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以加深对医疗事故罪有关问题的明白得为目的,从概念、国内外立法情形、成立要件、罪名认定等方面对医疗事故罪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事故罪立法的建议。

一、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罪的大体含义(一)医疗事故的含义医疗事故的概念体此刻2002 年4 月4 日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2 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治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罪的含义以刑法第335 条为依据,对医疗事故罪可以作如下概念:医疗事故罪指的是由于医务人员严峻不负责任,过失造成绩诊人死亡或致使就医人躯体健康受到严峻损害的行为。

二、国内外立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相关规定(一)我国立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相关规定一、《医疗事故处置方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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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人类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而在从生到死的过程中,医疗伴随始终。

医疗活动是一个专业性很强、技术十分复杂的活动,而医疗活动若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就需要医生和患者的通力合作。

患者到医院求助于医生,其目的是为了能够在医院的帮助下恢复健康。

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着某些医务人员,由于他们医德观念淡薄、对病人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对待本职工作马马虎虎,在医疗工作中,由此发生了医疗纠纷,甚至酿成医疗事故。

如果说看病难、看病贵,是由于政府未完善履行其职能,而形成的急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的话,那么对于发生医疗事故而言,则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完善,以法律手段来解决。

目前,我国对于解决医疗纠纷,在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法规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

在刑事法律方面,由于我国1979年刑法制定时并没有专门的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

因此,1997年修订刑法时,特别在第335条增加了一个新的罪名,即医疗事故罪,从而使我国在医疗事故的调整真正进入了刑法领域。

这无疑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对于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规范医疗秩序具有重大的意义。

但由于我国对医疗事故罪的理论研究迟迟没有取得进展与突破,我国医疗事故罪理论严重滞后,致使我国在医疗事故罪的许多问题上处于模糊甚至真空状态。

而有关医疗事故罪的客体问题、客观方面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判断标准问题、主体医务人员的范围问题以及罪与非罪的问题,理论上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有待于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对于医疗事故罪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存在分歧,表述不一,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①第二种观点认为,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②第三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违反规①刘宪权:《刑法学》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35页。

②梁华仁:《论医疗责任事故罪》,载《法学前沿》1997年第一辑。

章制度,过失造成病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①第四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工作中,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②上述前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同时不可否认也存在有不足之处,而第四种观点就很好的对本罪进行了准确的定义,理由如下:首先,作为刑法意义上的概念,本罪的定义表述上应当有刑法规定的依据。

其次,定义应当体现出定义对象的本质特征。

通过对一事物本质特征的抽象概括和综合,才能形成一个科学的定义.最后,定义必须有一个适当的合理的内涵和外延。

根据以上标准,不难看出,第一种观点是根据刑法典第335条规定作出的,因而具有法律依据。

但本条未能揭示出本罪的另一特征,即本罪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过程中。

第二种观点相对于第一种观点而言,列出了“严重不负责任”的客观表现一一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似有多余之嫌。

第三种观点未能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显得不够科学。

相反,第四种观点就很好的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

因此,笔者认为本罪的定义如下: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一) 医疗事故罪的客体关于本罪的直接客体,理论上大致可以分为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③二是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活动和就诊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④三是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⑤我们认为,判断何为医疗事故罪的客体,离不开国家对医疗事故犯罪的立法①侯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18页。

②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三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8页③高铭喧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91页.④刘宪权:《刑法学》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35页。

⑤梁华仁著:《医疗事故的认定与法律处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4页。

实践。

对于医疗事故犯罪侵犯了哪些社会关系,应当重点保护哪种社会关系,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往往会加以明确。

从我国刑法典的编排来看,本罪被置于“扰乱社会秋序罪”一章,具体到本罪可以看出,立法者是通过对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刑法重点保护,来建立科学有序的医疗环境,保护就诊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利。

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认定为医疗事故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依据刑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次要客体是就诊人的身体生命健康权利。

医疗单位肩负着治病救人、维护病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任务,医疗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更是就诊人生命、健康权利的保障。

国家为了保障医疗单位高效、安全的工作秩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由卫生部发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院工作制度》等等,内容涉及医疗卫生工作的各个方面,对于确保医疗机构高效、安全的的运转与医护人员和就诊人的权利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此外,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就诊人。

(二) 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335条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卫生法规或诊疗护理常规,从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了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为人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1)、“严重不负责任”的问题“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此外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病人的生命健康有关的诊疗护理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多个医务环节的规程、规则、制度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因此,违反规章制度和常规是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也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如果行为人的诊疗护理工作没有违背这些规定,即使就诊人在此过程中死亡或身体受到严重损害,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更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在手术过程中,出现并发症,而导致医疗意外,造成就诊人死亡,该医务人员就不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规定的操作程序或规章制度,他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例如,对需要输血的患者,手术前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患者进行抽血化验,致使患者因输入与其血型不符的血液而死亡,该医务人员就需要承担责任。

(2)、行为人作为和不作为的问题本罪中行为人的的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作为就是法律所禁止进行某种行为而行为人却实施了该行为。

在本罪中,手术中误切其他器官、错配药物、错误输血、护士为病人打错针,或将此病人的针打到比病人身上、手术中任意更改手术方案或木扩大手术范围等,都属于作为方式。

而不作为就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业务上的要求及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行为人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而没有实施。

通常情况下,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都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那么,不作为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呢?答案是肯定的。

医院作为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机构,医务人员就具有为病人解除病情、缓解痛苦的法定和业务上的义务。

在此前提下,就诊人到医疗单位就诊,就有获得与病情相适应的良好诊疗、护理服务的权利。

但如果医务人员对就诊人不负责任,比如不做必要的化验检查,不询问病人病情,或者不采取应当做并可以做到的一些诊疗手段,将病人打发。

耽误了就诊人的及时治疗;有的医务人员上班时擅离工作岗位,使手术不能及时实施;或者救护车司机应该及时出车救护却找不到人或无故拖延出车,造成出车不及时;在护理工作中对危重病人不严加看护、造成抢救不及时等等,都会导致就诊人失去抢救时机,甚至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所以,不作为的性质或社会危害并不一定就比作为轻,二者同样都会构成医疗事故罪。

2、本罪是结果犯,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医疗事故罪要求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这里,关于死亡的后果比较好把握,但是,何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呢?学者存在不同的意见。

有的学者认为应理解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所称的二、三级医疗事故;①有的学者认为不应包括三级医疗事故,否则打击面太大,应由最高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②有的学者认为,①曹子丹、侯国云:《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5—306页。

②梁华仁:《论医疗责任事故罪》,载《法学前沿》第1期,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4—65页。

应按人身伤害标准,属于轻伤害以上结果的;①有的学者认为,一般是指造成就诊人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或者某些病情未被及时发现而导致无法治愈;②有的学者认为,主要是指造成就诊人疾病、组织器官损伤,丧失劳动能力等后果。

③一般的理解,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严重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情况。

这样的解释仍然比较抽象,科学的、具体的解释应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以及对医疗事故级别的划分,来确定哪些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范围。

首先,根据上述法规,认定医疗事故必须符合以下5个条件:(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威海的后果,必须符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即“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只有同时具备这5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其次,医疗事故的级别划分为三级五等,具体为:一级医疗事故,即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是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疾或严重功能障碍。

其中,甲等包括植物人;痴呆;严重智力障碍;双目失明;双手截肢;主要器官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乙等包括:两耳全聋;误摘一侧肾脏;偏瘫;肌力三、四级者;一股截肢或功能全废;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等。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疾或功能障碍。

其中甲等包括: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食道损伤,吞咽困难;缺乏任何一手拇指;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任何三指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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