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罪(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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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人类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而在从生到死的过程中,医疗伴随始终。医疗活动是一个专业性很强、技术十分复杂的活动,而医疗活动若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就需要医生和患者的通力合作。患者到医院求助于医生,其目的是为了能够在医院的帮助下恢复健康。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着某些医务人员,由于他们医德观念淡薄、对病人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对待本职工作马马虎虎,在医疗工作中,由此发生了医疗纠纷,甚至酿成医疗事故。如果说看病难、看病贵,是由于政府未完善履行其职能,而形成的急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的话,那么对于发生医疗事故而言,则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完善,以法律手段来解决。
目前,我国对于解决医疗纠纷,在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法规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在刑事法律方面,由于我国1979年刑法制定时并没有专门的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因此,1997年修订刑法时,特别在第335条增加了一个新的罪名,即医疗事故罪,从而使我国在医疗事故的调整真正进入了刑法领域。这无疑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对于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规范医疗秩序具有重大的意义。但由于我国对医疗事故罪的理论研究迟迟没有取得进展与突破,我国医疗事故罪理论严重滞后,致使我国在医疗事故罪的许多问题上处于模糊甚至真空状态。而有关医疗事故罪的客体问题、客观方面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判断标准问题、主体医务人员的范围问题以及罪与非罪的问题,理论上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有待于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对于医疗事故罪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存在分歧,表述不一,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②
第三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违反规
①刘宪权:《刑法学》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35页。
②梁华仁:《论医疗责任事故罪》,载《法学前沿》1997年第一辑。
章制度,过失造成病人重伤,死亡的行为。①
第四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工作中,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②上述前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同时不可否认也存在有不足之处,而第四种观点就很好的对本罪进行了准确的定义,理由如下:
首先,作为刑法意义上的概念,本罪的定义表述上应当有刑法规定的依据。其次,定义应当体现出定义对象的本质特征。通过对一事物本质特征的抽象概括和综合,才能形成一个科学的定义.最后,定义必须有一个适当的合理的内涵和外延。根据以上标准,不难看出,第一种观点是根据刑法典第335条规定作出的,因而具有法律依据。但本条未能揭示出本罪的另一特征,即本罪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过程中。第二种观点相对于第一种观点而言,列出了“严重不负责任”的客观表现一一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似有多余之嫌。第三种观点未能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显得不够科学。相反,第四种观点就很好的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
因此,笔者认为本罪的定义如下: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一) 医疗事故罪的客体
关于本罪的直接客体,理论上大致可以分为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③二是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活动和就诊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④三是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⑤
我们认为,判断何为医疗事故罪的客体,离不开国家对医疗事故犯罪的立法
①侯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18页。
②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三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8页
③高铭喧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91页.
④刘宪权:《刑法学》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35页。
⑤梁华仁著:《医疗事故的认定与法律处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4页。
实践。对于医疗事故犯罪侵犯了哪些社会关系,应当重点保护哪种社会关系,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往往会加以明确。从我国刑法典的编排来看,本罪被置于“扰乱社会秋序罪”一章,具体到本罪可以看出,立法者是通过对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刑法重点保护,来建立科学有序的医疗环境,保护就诊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利。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认定为医疗事故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据刑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次要客体是就诊人的身体生命健康权利。
医疗单位肩负着治病救人、维护病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任务,医疗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更是就诊人生命、健康权利的保障。国家为了保障医疗单位高效、安全的工作秩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由卫生部发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院工作制度》等等,内容涉及医疗卫生工作的各个方面,对于确保医疗机构高效、安全的的运转与医护人员和就诊人的权利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此外,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就诊人。
(二) 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第335条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卫生法规或诊疗护理常规,从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了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为人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1)、“严重不负责任”的问题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此外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病人的生命健康有关的诊疗护理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多个医务环节的规程、规则、制度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因此,违反规章制度和常规是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也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诊疗护理工作没有违背这些规定,即使就诊人在此过程中死亡或身体受到严重损害,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更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例如,在手术过程中,出现并发症,而导致医疗意外,造成就诊人死亡,该医务人员就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规定的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