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委工作条例(试行),v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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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党委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党对企业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实现党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公司“三个文明”建设,推动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基层党委工作条例》,结合公司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委在公司处于政治领导地位,党委的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章》规定的企业党组织职责,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从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上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促进公司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
第三条党的建设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的方针和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为公司中心工作服务,保证和支持行政行使职权。把公司党的建设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把保证和促进公司发展、加强科学管理、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党建工作成效和党组织战斗力的主要标准。
第二章党委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党委要认真贯彻《党章》,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
1、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2、围绕公司中心工作,支持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监督公司对安全生产、资产经营、工程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目标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3、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和按市场化选聘人才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一定程序参与对公司行政管理人员的考察和任免,并对他们实施教育、培养、考核、监督。
4、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职工代
表大会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5、领导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员工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努力构建和谐企业。
6、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和党员的战斗堡垒、先锋模范和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党委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1、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致力于为公司改革发展建功立业,得到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的领导班子。
2、建设一支思想先进、技术优良、作风过硬、作用突出,能够在公司改革发展稳定中经得起困难和风险的考验,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
3、建设一支能够熟练掌握电力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技能,识大体、顾大局、有较强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益意识、法制意识和创新精神的“四有”职工队伍。
4、建设一套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改革发展稳定要求,保证公司党组织有效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工作机制。
5、建立一套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党组织自身建设的有效方法。
第六条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组织作一次全面的工作情况报告。执行上级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
第三章党委议事的内容和规则
第七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的问题,应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
第八条必须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有: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企业党委决定的措施意见。
2、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3、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4、基层党组织的组建、调整、改选、撤销;党群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5、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6、党务干部的选拔、任免、调整、奖惩;群众组织干部任免的审批或呈报;政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7、党政后备干部的确定、调整和培养方案。
8、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的筹备方案。
9、党员的发展、表彰与奖惩,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
10、党的重大活动的实施方案、群众组织中的重大问题。
11、以党委名义作出的其他重要决定和报请上级党组织审定的重要事项。
12、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党委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有:
1、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融资规划。
2、企业生产经营方针、企业财务预决算、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重大项目的审计方案。
3、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4、企业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5、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和奖惩以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
6、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7、其他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要按照“集体研究、分别体现、双向反映、科学民主”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工作机制。党组织对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反映和坚持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使党组织的主张在公司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并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实现决策的科学民主。同时,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的作用。
第十一条基层企业党委议事的规则和程序:
1、会议的准备:党委每月至少要召开一次党委(扩大)会,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党委(扩大)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在时委托副书记或一名党委委员召集;党委(扩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工作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由党委书记确定。企业重大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并提前1-3天将开会时间、主要议题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重要议题应事先准备好书面材料,并提出具体意见。
2、会议的召开: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主持人要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当意见不能统一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重视,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裁决。表决问题时,党委书记和党委其他委员均实行一人一票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票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需要会议决定的每个事项,均应逐个表决;如议题涉及与会委员本人及其子女或亲属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3、会议的贯彻:会议结束后,要根据议题范围及重要程度,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上报或下发;党委工作部门要对各有关方面对会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并及时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向党委汇报;会议决定作出后,委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党委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带头贯彻会议的决定、决议,坚决反对阳奉阴违。
4、会议的纪律:党委委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除有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会议议定的事项及会议讨论的情况,在组织未予公开前,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外传,切实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为保证党委参与决策意见的正确性与科学性,必须建立必要的制度和进行必要的工作,主要是:
1、事前沟通制度。凡属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党政主要领导要事先共同磋商,形成主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