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通论考试重点
经济法律通论知识点
2010经济法通论期末考试要点重点20.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2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使失胜诉权的一种时效制度。
22.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对特定物直接管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一种排他性财产权。
特征①义务主体具有不特定性②权利客体通常为特定物③权利内容均表现为支配权④权利取得均具有法定性。
32.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33.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
主要有 1 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公司企业三种。
3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区别?答: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①合。
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并发展的基本依据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使非法人企业③投资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且在合作期满时将企业的全部财产和利益留归中方④企业的管理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⑤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不可依投资比例确定,由双方通过协商,有书面合同加以规定。
35.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6.合伙人的权利:1 财产上的权利。
2 企业管理权利。
37.入伙与退伙 1.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2. 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使其本人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退伙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
38.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9.公司的种类 1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
经济法律通论1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3股份有限公司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个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2】董事会和经理(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3】监事会4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对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即是注册资本,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基本条件之一,又是公司承担风险的资本保证。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只是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比二十,也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考点
1合同的法律特征:1)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均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均属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4)均为债的发生根据3要约的条件: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必须明确表示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4)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4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5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须缔约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2)须缔约对方遭受了信赖利益损失3(须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对方的损失有因果关系4)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6合同的有效条件:1)当事人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7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1)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3)合同条款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6.无效合同的特征:(1)无效合同均具有违法性。
(2)无效合同均具有确定无效性(3)无效合同均具有当然无效性(4)无效合同均具有自始无效性。
7.无效合同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78.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缴财产。
违约责任的特征:须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课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属赔偿性民事责任类型:迟延履行;瑕疵履行;拒不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7.合同法指民事合同即等主体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7.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关合同的法律。
特征:①合同法是任意法②合同法是财产法③合同法是交易法。
ZUCC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要点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要点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分三类,第一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或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第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是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前者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后者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3.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公司法1.公司的分类:按照股东责任标准分: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按照公司对外信用基础标准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按照公司间控制与依附关系标准分:母公司、子公司;按照公司管辖关系标准分:总公司、分公司;按照公司国籍标准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设的立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③股东共同制定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决策)、董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人员组成(1-50;3-13)和职权分工。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公司法第40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经济法通论要点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组织、管理、调控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即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象有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也是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二、经济法法律构成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经济法客体(指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客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时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无形财产)和经济法内容(经济权利(1.经济职权2.财产所有权3.企业法人财产权4.工业产权)和经济义务)。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注册资本,最低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应该应该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设立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股东决策权限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信息披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四、普通合伙:是依法成立,各个合伙人对外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要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个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注意:1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2合伙人可以以货币,食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3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分红以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4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退货后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5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五、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合伙是一种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控制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享有分红的权利,但不参与合伙经营管理,以投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经济法律通论考试重点总结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商法:又称商事法。
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基本原则:1交易自由原则2交易便捷原则3交易安全原则4交易公平原则经济法:经济法概念是对经济法现象的抽象和概括产生时间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的颁布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1调整对象不同,商法主要调整肢体之间平等的商事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权力干预经济过程中主体之间不平等的经济关系2调节机制不同,商法主要确认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即强调意思自治,当事人地位平等,经济法确认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即国家以全社会的名义对国民经济整体进行调节3追求目标不同,商法侧重于保障商事主体以合法手段实现其盈利的目的,经济法则侧重于保障社会整体利益,旨在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为所有的商事主体创造平等进入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后果为目的之行为。
分类:1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与决议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3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4要是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5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6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因法定理由存在,可由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对其内容加以变更或撤销的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种类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法律行为2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代理的种类1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与指定2概括代理种类代理和单一代理3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4本代理与复代理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之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实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之理由,因而使本人对于第三人负授权人责任制无权代理行为。
物权概念凡是以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都是物权法的范畴,所以广义上的物权法也称为实质上的物权法物权: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3是排他性的权利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地支配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相邻权概念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通论重点
1.经济法:是挑战那个国家干预、调至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找那个提醒、公共性经济利益而制定的调整市场硅脂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预警机持续发张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主体鬼之关系、市场秩序鬼之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3.企业以盈利为目的、独立、连续从事一定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4.合伙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市值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之中企业组织形式5.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失调症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及企业运行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合伙企业的种类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7.合伙企业所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二个以上的公民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交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8.合伙企业设立程序(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2)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3)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9.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去的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10.合伙企业财产额转让情况条件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是,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和火蜥蜴另有预定的除外11.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2.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少的合伙;由各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即全体合伙人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1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经济法通论考点
公司法一公司1 概念: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以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2特征:(1).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经济组织.(2)以营利为目的(3).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
(4)一般公司是两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经营的经济组织.(社团法人)二分类:1 英美法系国家根据股权分散程度及股权转让方式:封闭公司,公开公司2.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支配关系:(1)母公司:因为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绝对控股51%和相对控股(2)子公司: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3依据公司的管辖系统(1)总公司:亦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
(2)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诸方面均受总公司管辖。
在法律上没有独立性,无法人资格。
4.根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1)无限公司(2)有限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4)股份两合公司(5)两合公司5、根据公司组成的信用基础划分:(1)人合公司(2)资合公司(3)人合兼资合公司6、根据公司的国籍划分:(1)本国公司(2)外国公司(3)跨国公司三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别第一,性质上限制第二,法律上限制1转投资限制;(不能承担连带责任,50%的限制).2借贷之限制;3担保之限制.四公司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一致.但越权的并不当然无效,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五公司的名称:1 公司取名应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2公司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3 不得使用在同地区内与其他公司相同的名称4 不得使用外国国家或地区的名称5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6不得使用国际组织的名称7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和数字组成的名称8名称前应冠以公司所在地9必须标明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六公司的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意义在于:管辖地受送达地确定债务履行地确定公司的登记和管理的机关.七.公司的设立1概念:是指公司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经济法律通论
一、1、二、1、三、1、答: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指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力:它有以下14大权力: 1、生产经营计划权; 2、产品劳务定价权; 3、产品销售权; 4、物质采购权; 5、进出口业务权; 6、投资决策权; 7、留成利润的支配权; 8、资产处置权;9、联营权、举办合资、合作经营权; 10、劳动用工权;1 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 13、内部机构设置权; 14、拒绝摊派权;2、答: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和性质的内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从劳动关系上讲,既包括固定工作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3、(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7)、经理国库。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四、答:1、专利的授予必须满足专利的“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
经济法律通论知识要点
经济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财产继承关系和智力成果支配利用关系,他们分别构成民法的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2.名师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民法调整对象不同)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所形成的,与财产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归属法律关系和财产流转法律关系,前者如所有权关系,后者如买卖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前者如因人的姓名、名称、名誉而形成的关系,后者如亲属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不同)绝对法律关系:指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人格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等。
相对法律关系:指义务主体为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亲属法律关系、债券法律关系、集成法律关系等。
民事权利能力是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民事主体经济利益的权利,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权利主体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形成权是指仅依据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便可以使行为人与相对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人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绝对权是指对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故又称対世权,如物权、人格权等。
《经济法律通论》(仅供复习参考)
经济法的体系
市场主体 市场行为规制 宏观调控 社会保障
案例 股东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 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8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
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2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问题】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2)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3)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三节 经济法的本质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联系 1.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规范商品经济的普通法。 2.相互吸收互相补充。 (二)区别 1.主体不同:一是主体范围不同,二是主体
法律地位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调整手段不同。 4.民法是最典型的私法,经济法则是以公为
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经历了三个发展 阶段,即干预、参与和管理。现时期,三 种方式常常并存并行,综合调整。
国家应该是“一身三任、三种职能、三 次权利分离” 。
关键在于确认国家的经济管理者地位和 经济管理的职能。
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第五章 企业法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6.独资企业之经营和收人为业主的经营和收 入,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
独资企业的财产和责任与业主个人的财产和责 任同一。
(二)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第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第二,有合法的名称。 第三,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经营资金。该经
营资金不是注册资本。
法的特征:
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利益的体现;
经济法通论期末复习 2(1)
一、单项选择(每小题1分,共15分)二、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10分)三.判断(每题2分,共20分)四.简答(每题7分,共28分)五、论述题(1题,共15分)六、案例(12分)一、单项选择1、《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财产责任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的注册资本。
4、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依照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应该如何保全自己的债权?(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
)5、王某预购买“茅台酒”,结果误购买了商标不同而包装几乎一样的“芽台酒”,随向“茅台酒”厂投诉,“茅台酒”厂发现,“芽台酒”的价格不到“茅台酒”的1/3。
如果“茅台酒”厂起诉“芽台酒”厂,其纠纷的性质为( 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
6、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为无效。
7、可撤消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8、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9、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10、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指的是(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纪义务的当事人。
)11、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12、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范围限于(经营者。
)13、受害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赔偿14、普通合伙企业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5、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
甲委托丙公司负责运输。
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
经济法通论考点整理(1)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答: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而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构成要素: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客体、经济法内容.2、经济法的地位答: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还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对经济生活的法律调整,对于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和稳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组织、管理、调控和监督,即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4、经济法的作用答:(1)经济法有助于对经济的宏观调控;(2)经济法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3)经济法有助于保障和加强国际竞争.5、公司的分类答:(1)按所负责任: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2)按支配关系:母公司、子公司;(3)按内部管辖系统:总公司、分公司;(4)按国籍:本国公司、外国公司.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含出资方式,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答: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a.公司名称和住所;b.公司经营范围;c.公司注册资本;d.股东的姓名或名称;e.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f.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g.公司法定代表人;h.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两人以上两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a.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b.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c.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a.公司名称和住所;b.公司经营范围;c.公司设立方式;d.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e.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f.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g.公司法定代表人;h.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i.公司利润分配办法;j.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k.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l.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7、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组织结构的设置的成员组成、股东会的议事规则)答: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定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依照前述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有股东会表决.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组织结构的设置的成员组成、股东会的议事规则)答:(1)股东大会a.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股东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b.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c.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e.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董事会、经理(3)监事会10、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购的规定答: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述(1)~(3)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1)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2)、(4)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依照前述(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11、公司的合并、分立答: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立一个新公司的行为.(1)公司合并的种类: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的行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的行为.(2)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3)公司合并与公司债务的承担.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1)公司分立的程序: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2)公司分立与公司债务的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答: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蓄;(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13、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答:权利:(1)自益权:股东从公司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2)共益权:股东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权利.包括: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知情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累计投票权、公司解散请求和公司重整请求权等;义务:(1)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2)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3)出资义务,即公司的股东应当缴纳按照其所承诺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金额;(4)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即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缴纳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金额从公司取回.14、一人公司的概念以及公司法中的规定(注公司法修改后的变化)答:一人有限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1)注册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该项已于2014年2月28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取消);(2)设立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4)股东决策权的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股东会的职权由股东一人行使.股东行使有关股东会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关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5)公司财务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信息披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15、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答:普通合伙企业:(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则其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如公务员等),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法》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合伙人的资格条件没有特殊的要求,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各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合伙协议.如前所述,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法律基础.因此,要设立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及确定合伙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b.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c.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d.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e.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f.合伙事务的执行;g.入伙与退伙;h.争议解决办法;i.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j.违约责任.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的签名、盖章方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要与他人交易,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而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所决定合伙企业的住所,是确定合伙企业债务的履行地、诉讼管辖地和法律文书送达地的重要依据.有限合伙企业:(1)有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产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6、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事务执行方式、合伙事务的决议)答: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事物的执行是指想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的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进行活动.(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各合伙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合伙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a.监督权;b.撤销权和异议权.有限合伙企业: 1.执行人:(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总结】口诀: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2.责任承担:——有理由相信: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有限合伙人权利:(1)关联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竞业禁止: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7、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退伙后的债务承担答:入伙:(1)入伙及其类型:入伙是指新合伙人加入已经成立的合伙企业.队已经成立的合伙企业,如果想要吸收新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且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在订立入伙协议时,原来的合伙人应该向新合伙人如实地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出了吸收新人入伙这种方式外,合伙企业还可能因为合伙人死亡,其财产份额有继承人继承,从而增添新的合伙人.这种情形如果发生在普通合伙人身上,《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2)入伙的法律后果:除非入伙协议有特殊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他入伙之前合伙企业以及发生的债务,一律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后的债务承担:如果退伙时,企业的财产少于企业的债务,退伙人不但拿不到自己的财产份额,还要和其他合伙人一起分担亏损.分担的比例,如果合伙协议中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如果无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有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普通合伙人退伙人在其退伙后,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依然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8、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答: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视角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①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②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③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④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承担答:合伙的债务, 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20、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答: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证明.(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资料参考答案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资料参考答案二、简答题1,简述国有企业经营权的主要内容.答:国有企业经营权主要有以下14项: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业务权;投资决策权;留成利润的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权、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
2,简述破产债权的范围.答:破产债权的范围包括:(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数额超过担保标的物价值不能受清偿的那部分债权;(2)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但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3)被保证人破产时保证人享有的债权;(4)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5)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同时破产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6)破产清算组解除未履行的双务合同以及收回投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7)因票据关系而产生的破产债权。
3,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答: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缔约过失责任所违反的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3)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只有赔偿损失一种。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什么?答: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三类产品:第一类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药物、食品等;第二类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钢铁、石油制品等;第三类是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5,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答: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
它是在国务院领导之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要接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6,简述整顿方案的主要内容。
答:债务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于破产受理后3个月内提出整顿申请,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整顿方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对企业陷入破产界限的原因的分析;(2)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3)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以及实行改造、转产等措施的可能性;(4)扭亏增盈的办法;(5)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和目标等。
经济法律通论重点
经济法律通论第一章导论经济法:经济法是广义经济法,即“有关经济的法”,它包括民法、商法和部门经济法中重要内容,涵括了规范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基本法律。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格关系:所谓人格关系是指人们因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要素或条件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性质: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的权利,公序良俗原则。
商事关系:是指人们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而从事商事活动所形成的私人财产关系,是投资财产追求增值的经营关系。
商法的基本原则:交易自由的原则,交易便捷的原则,交易安全的原则,交易公平的原则。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二者的主要联系主要表现在:商法与民法都属私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商事主体实施经营行为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如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各种基本制度是商法的基础,商法制度是对民法规定的补充或变更。
二者的区别是:调整对象不完全相同,商法只是调整财产关系,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主要是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商法的主体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自然人和商法人。
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的颁布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至今为止唯一一部《经济法典》。
经济法的原则:社会整体效益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干预行为法定原则。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调整对象不同。
商法主要是调整主体之间的平等的商事关系,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权力干预经济过程中主体之间不平等的经济关系。
2、调节机制不同。
商法主要确认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即强调意思自治、当事人地位平等,经济法确认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即国家以全社会的名义对国民经济整体进行调节。
经济法通论重点
1.XX公司股东的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局部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XX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股份股东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XX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份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股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局部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局部,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所规定的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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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一、概念和知识点1.法的定义:指归根到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控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 规范性2国家意志性3国家强制性4普遍性5程序性。
规范性,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法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 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者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
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普遍性,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包含两方面的内容:I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
II 法的效力的重复性,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适用一次。
程序性,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者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3.法的本质: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4.法的要素:概念;规则;原则;(理念)。
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是对各种法律现象、事实的概括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其功能:1 认识、归纳和表达特定的法律现象或事实 2 构筑和改善法律规范 3 表达功能。
规则,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准则、模式、限度或法律后果规则是最为主要的法律要素。
它是由法律概念和其他文字按照规则的内在逻辑构成的完整法律准则和规定。
规则一般指具体的法律规定,也不一定是完整的规范;规范则指较为抽象法律指引,一般具有完整的结构。
规则具有:1 规范性确定性。
原则,较为抽象的基础性的原理或准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不为罪、无罪推定、公序良俗、等价有偿、公平等。
理念,法律理念是法律本身所体现的和人们所持有的法律精神、价值取向和应然状态。
包括:有关法律的理想、观念、信仰。
法律中的理念比原则更为宽广、更为抽象,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5.法律与宗教道德:1 与道德的区别2与道德的联系3与宗教的区别4与宗教的联系6.法律冲突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对同意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7..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中平等主体之间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财产是对象化的经济利益,是能够被人作为利益享有的对象,财产须符合三个条件:1 必须具有经济价值2 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3 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财产关系就是人们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3 财产继承关系4 智力成果支配利用关系。
分别构成1 物权法2 债权法3 继承法4 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 1 人格关系2 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指人们因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要素或条件的生命、健康、性命、名誉、肖像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 身份关系只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形成的社会关系。
8.民法的性质: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权利法。
现代社会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私人领域,后者是公共领域,现代社会的人同时拥有“市民”和“公民”两个身份,在市民社会中,每个公民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受他人的非法干预,尤其是公共领域的政府更不能进行不正当干预。
私法就是调整私人或非公权者团体之间关系的法如民法和商法;公法就是调整国家或由国家授予公权者与其相对方之间关系的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
私法领域,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若他们的纠纷不能自行解决,国家授权机关才出面解决。
权利法,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首先体现在其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的构建是以权利为内在逻辑而建立起来的,其【主体制度】规定的是权利的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是行使权力的方式,【民事责任】是权利保护的方式,【诉讼时效】是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制,【1 债权3人格权 4 继承权等】是权利的种类。
民法的基本原则(非):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种平等是形式平等,共有三个层面的平等,1起点平等(是不可能的)2 形式平等(社会向人们提供民事活动的机会应是同等的,不区别对待就是平等,结果可以不同)3 结果平等(人们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是相同的),II 民法上的平等是身份的对立物,身份产生特权和歧视,因此身份社会就是机会不均等社会,而民法主张把人们从各种身份关系中解放出来,把机会向社会所有人开放,使契约关系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社会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I 是市民社会自治在民法上的体现,(在上文中提到过)市民可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法律所不禁止的民事活动而不受到法律之外的约束,其核心是确认并保障个人自由II 是民法最具有代表性的原则,【物权法】中表现为财产自由,【合同法】中为合同自由,【亲属法】中为婚姻自由,【继承法】中为遗嘱自由,其中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和完美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目的在于保持三方利益平衡与社会和谐,作用在于两个方面:1 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像对待自己事务一样地对待他人事务2 对法官平衡权的授予,要求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以实现利益平衡。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注:意思自治原则受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一般条款的限制。
9.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后果为目的之行为。
P3510.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需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需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P3611.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与决议;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P371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某一个意思表示的行为符合民事行为存在的条件,从而确定其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状态)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了的民事法律行为获得法律(国家)的认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内容发生法律效力。
(价值判断)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1 当事人2 行为的标的3 意思表示。
产生法律效应的要件包括I 为主体合格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P42 具体宣告制度见P43)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II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相一致,由于法律行为本质上是当事人的意思,这种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即可产生法律拘束力。
III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序良俗IV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格。
1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47);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而在当事人及第三人之间均不产生当事人所希望的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原因:1 违反强行法2 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3 文件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因法定理由存在,可由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对其内容加以变更或撤销的法律行为,可能原因:1 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2 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其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分为: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法律行为2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3 无权处分行为。
效果具体见P51。
14.表见代理:P57 表见代理的意义:保护善意第三人。
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
)15.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各种情形。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对外活动;代理人有一定意思自治的自由;代理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行为超出了代理权限;行为人原有代理权但代理权已经消灭。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行为,由无权代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事后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明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6.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这样的关系并不是另一种独立于社会关系的存在,而只是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而已。
17.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平等性,任何一方不允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是民事主体平等性的体现。
意志发生,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大部分民事关系是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的,亲属关系、物权关系例外,是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的。
补偿性,因为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所以一方物权惩罚另一方,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主要功能在于补偿,例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课申请人民法院或冲裁机构予以减少或增加,以保证违约金的补偿功能。
18.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非):1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实质是受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了法律上的体现,是最基础的分类)2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I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与财产相关的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归属法律关系和财产流转法律关系,前者如所有权关系,后者如买卖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前者如因人姓名、名称、名誉而形成的关系,后者如亲属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