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遂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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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辩护小组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担任沈亮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现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与法律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沈亮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沈亮的盗窃行为欠缺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第一、从盗窃过程上来说,财物一直处于所有人的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无法破坏支配关系
依照法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秘密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窃取就是以非法的手段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一个新的非法支配关系。也就是说完整的窃取行为包括两个行为过程,首先是行为人必须先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其次是行为人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
在本案中,沈亮始终未将保险箱带离厂区,也无法接触到其盗窃动机的目标主体既箱内的人民币,更无法通过盗窃建立起自己对保险箱内人民币的占有支配。总之在其并未完成对箱内财物的占有之前,其行为已被中止。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直接决定着秘密窃取的存在。如果行为人根本无法取得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就根本无法完成对财物的窃取,无法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达到既遂状态。不构成盗窃,所以无罪。
第二、从盗窃结果上来说,未能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害结果,依法不能成立既遂:
盗窃罪是一种结果犯,认为盗窃罪既遂的成立,必须以剥夺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实害结果发生为前提,也就是说,应当以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既遂的标准。财物脱离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而为盗窃犯所实际控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即已实现,犯罪即告完成。
在本案中,财物尚未完全脱离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即被追回,根据刑法理论,以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是结果犯,有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即结果犯不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只存在罪与非罪的区别。盗窃罪既然规定以某一危害结果(即盗窃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发生为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在本案中,因为保险箱被及时追回,所以沈亮未构成盗窃罪。
综上所述,沈亮实施盗窃行为,未能实际窃取公私财物,涉案财物并未实际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范围,未能给工厂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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