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相关知识点
2019年增值税新政策
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多项增值税新政策,制定多项便民办税的新措施。
要点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点二增值税税率下调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点三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要点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要点五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点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百问2019年3月20日增值税改革
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深化增值税改革培训材料(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9年3月20日)1.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答: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2.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4.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答:有调整。
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答:可以。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下同),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以及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2019年最新深化增值税改革重点政策讲解培训辅导课件(包括纳税案例操作实务)
2019.04深化增值税改革重点政策讲解国家税务局总局XX市税务局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的部署,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主要有以下5项内容:0102030405主要内容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同时对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的退税率进行调整。
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不动产进项一次性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实施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一次抵扣,不再分2年抵扣。
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计算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自2019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新增留抵税额,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策部署,《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一)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是适用原税率还是适用新税率,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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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案例
某 纳 税 人 兼 有 货 物 销 售 和 咨 询 培 训 两 项 业 务 , 2018 年 4 月 2019 年 3 月 年 咨 询 培 训 业 务 销 售 额 500 万 元 , 占 全 部 销 售 额 50%,2019年4-12月取得进项税额100万元,2019年该纳税 人咨询培训业务销售额3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30%。则该 纳 税 人 2019 年 可 享 受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抵 减 增 值 税 10 万 元 , 但 2020年不能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一)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 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 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二)四项服务销售额为合计数
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不是单指某 一项服务销售额或两项服务销售额。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 是以四项销售额的合计数计算。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案例
某纳税人于2019年4月1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4-6月提供 的四项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符合 加计抵减条件,纳税人从7月份开始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同 时其从4-6月份取得的进项税额也可以做加计抵减计算,但 加计抵减额不是抵减4-6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而是并入 7月份的加计抵减中。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主体)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 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 纳税人。
增值税税率调整
调整 内容
渡期。过渡期内,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如果已经按照调整
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仍然按照调整前11%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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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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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
2019.04.01
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 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 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
准确核算加计抵减额变动情况
发生进项税额转出,其相应计提的 加计抵减额,应同步调整
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 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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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计抵减政策抵减方法
第一步:计算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按照一般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第二部:分情形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到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
= 允许退还的
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 抵税额
× 进项构 成比例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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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退税程序)
01 03
申请退税时间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的衔接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先办理出口退税,再办理留抵税额;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相关进项不得用于退还留抵
①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0
两步 计算
加计抵减额余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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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计抵减政策示例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析20190506
加计抵减政策
5、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 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 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注意几个问题
加计抵减政策
6、加计抵减政策的计算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 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 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 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 减额。
加计抵减政策
3、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区分新老纳税人分别处理 .今年4月1日之前成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比重超过50%,自2019年4 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政策
今年4月1日之后成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 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待满3个月,再以 这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如超过50%,可以 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 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政策
1、政策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 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 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政策
抵扣时间:“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并非只能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抵扣,如果发生个别4月以 后要求转入情况,也是允许的。 抵扣方式:纳税人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 需要一次性全部转入,不能分次。
2019年最新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二)注意事项
2. 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 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 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 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 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二)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 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 具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生当天。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一)政策规定
6%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 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二)注意事项
1.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 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 八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二)注意事项
3. 农产品进项扣除政策
(一)凭票扣除纳税人 (3)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凭证类型:
1.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 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2.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 3.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深化增值税改革新政策培训PPT课件
05 加计抵减
五、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算出 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五、加计抵减标准
(一)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标准: 1、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合计数占 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四、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注意点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 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 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燃油附加费。
注意点二:旅客运输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 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开具红 字发票、未开发票补开发票情形,需要使用原17%、11%或者16%、10%税率开 具的,可以在开具发票时对税率进行手工选择。需要说明的是,4月1日后登记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选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
02 调整农产品抵扣率
四、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旅客运输服务可抵扣的条件: (一)必须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环节运输企 业未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下环节进项抵扣。) (二)客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输服务提供日期应在2019.4.1及以 后。 (三)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客票必须是已注明旅客身份信 息的票证,纳税人手写无效。
二、调整农产品抵扣率
2019 最新最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梳理
2019最新最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梳理2019年3月止目最新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大梳理,含可抵扣、不可抵扣两大类,包括当期不可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凭票抵扣以、计算抵扣、加计抵扣五个小项,从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进行了大梳理,助您更好地掌握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住宿费、员工交通费、手机通讯费进项税均可抵扣了哟!一、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知识图谱二、分辨进项税抵扣参照以下标准评定:1、人: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方法: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二者兼而有之。
全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或二者兼而有之的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抵扣凭证: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4、票面:检查一下扣税凭证票面是否符合开具要求,例如:无税收分类编码、发票专用章不规范、备注栏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名称、税号等要素填写不规范等等。
5、用途:如果上面均符合规定,但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例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
6、期限:认证、勾选、稽核比对应在规定时间内操作,一定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勾选。
7、申报:一般纳税人均按规定操作,最后还要看是否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不得抵扣情形(一)业务不该抵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019年增值税新政策
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多项增值税新政策,制定多项便民办税的新措施。
要点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点二增值税税率下调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点三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要点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要点五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点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019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概述:随着国家税收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2019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对我国的增值税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对这一条例及细则进行深入的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其中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一、背景和目的2019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出台,是国家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一部分。
此次改革旨在进一步推进增值税制度的简化和优化,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该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规定。
二、主要内容1. 征税范围的调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一些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将更多企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这一举措的目的是扩大税基,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2. 税率的调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以适应不同行业的发展需求。
对于一些有利于节能环保、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行业,税率可能会有所降低,以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
3. 征收方式的改变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还对增值税的征收方式进行了改变,引入了“多重”和“分步征收”的方式。
这一举措旨在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4. 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还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将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以支持其发展和壮大。
三、影响与挑战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实施,对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和挑战。
1.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公平性通过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调整和征收方式的改变,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减少税收征管中的漏税或逃税行为。
这将有助于提高国家税收的总体收入水平,为国家提供更多的财力支持。
2. 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为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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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税率
4、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1)一般计税方式: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 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加计1%仍于生产领用环节,不区分4月1日前后。 (2)核定扣除方式: 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试点范围货物的,其购进农 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思考:如果纳税人提出需要补开未申报的原适用16税率的产品,其扣除率为多少? (3)农产品扣除凭证: a、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b、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c、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蔬菜和鲜活肉禽蛋等),以及小规模 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扩大抵扣
(一)取消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
1、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营改增纳税人分期抵扣)、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原增值税纳税人 分期抵扣)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 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
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讲解
管理税收 专业创造价值
主要内容: 1、降低税率 2、扩大抵扣 3、加计抵减 4、留抵退税
政策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
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一、降低税率
2、如何判定: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
(2)营改增纳税人: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 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 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财税(2017)058号已取消)、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视同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 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 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 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 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 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补开的金额不得大于2019年4月1日前的未开具发票申报金额。如果4月1日后仍有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需开具16%和10%发票的,可以补开,但需按照《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并加收滞纳金。
(3)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 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降低税率
3、发票开具:总局2019年14号公告。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 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 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一、降低税率
增值税税率
原16%税率调整为13%;原10%税率调整为9%
16%
10%13%9%源自一、降低税率1、执行时间:自2019年4月1日起。
2、如何判定: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
(1)原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
2018年5月1日前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可开具17%、16%、11%、10%、13%、9%的红(蓝)票,2018年5月 1日至2019年3月31日之间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可开具16%、10%、13、9%的红(蓝)票,2019年4月1日后使 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只能开具13%、9%的红(蓝)票。
(2)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 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