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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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鲁政办字〔2023〕81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1日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动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提出措施如下:一、更大力度推动外贸促稳提质(一)着力扩大重点产品和重点市场出口规模。

组织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等产品出口潜力企业通过“前展后仓”开展品牌宣传、展示销售、售后服务,“一企一策”制定国际市场开拓方案。

推动汽车整车、橡胶轮胎等优势行业企业在东盟、上合组织国家、中东等市场,依托海外仓、境外经贸合作区建立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健全国际营销渠道。

完善山东省二手车出口综合服务平台交易撮合功能,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

挖掘成套设备行业客户“小而美”项目出口潜力,支持成套设备“链主”出口企业向上下游延伸,带动我省企业“抱团出海”。

(省商务厅牵头,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配合)(二)加快促进大宗商品和先进技术设备进口。

建立鼓励进口大宗资源性产品目录,完善供应链综合服务体系,保障市场需求。

建设国际矿产品保税混兑分拨中心,推广“边卸边混”“多国别、多矿种”监管模式,强化与国际知名矿产品分拨商合作联系,扩大保税混兑矿产品进口规模。

调整优化省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绿色化工、节能环保等关键技术、重要设备及零部件进口贴息力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特区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政发[1998]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98.01.19【实施日期】1998.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8〕7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规范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包括对外贸易加工区)。

第三条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省政府授权管理全省经济开发区的职能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开发区的管理办法,负责设立开发区的审核、申报工作,协调指导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依法行政,简化手续,下放权力,提高效率,为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五条开发区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经所在地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有关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二)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开发区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四)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进行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开发和土地利用。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鲁商字〔2018〕222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18〕222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现将《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12月11日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主体在山东省内已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

青岛市可参照出台相关奖励政策,自行奖励。

第三条奖励内容(一)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二)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三)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对全省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新设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四)同时符合上述多个奖项条件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商发〔2018〕2号)条件的项目,可就高选择奖励金额,但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世界级港口群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世界级港口群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世界级港口群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鲁政办字〔2023〕98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世界级港口群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9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世界级港口群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26日山东省世界级港口群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世界一流的海洋港口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海洋强国、交通强国的战略部署,推进《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落实落地,加快建设世界级港口群,提升山东港口服务国家战略、融入新发展格局的枢纽作用和支撑能力,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一)形势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港口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经济强国必定是海洋强国、航运强国;港口是基础性、枢纽性设施,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要坚持一流标准,把港口建设好、管理好,努力打造世界一流强港,为国家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面临新的战略机遇,港口发展面临新的更高要求。

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要求港口更好发挥枢纽作用,畅联全球海上大通道,支撑高水平对外开放,稳定全球供应链;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要求港口增强基础支撑能力,建设高能级港口群,完善集疏运体系,发展专业化高效率现代物流,推动降低全社会运输成本;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要求港口融合联动、减污降碳,促进形成富有竞争力的临港产业集群和现代航运服务产业集群,推进港口城市产业转型升级。

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1990修订)

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1990修订)

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1990修订)【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90.12.27【实施日期】1990.1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修订印发)为了贯彻实施中央提出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山东半岛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扩大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

在山东半岛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日照七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属符合国家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生产性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自行审批;其他市地的项目审批权限为二千万美元以下;省外贸局、省冶金工业总公司项目审批权限为三千万美元以下。

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的项目,均需报省经贸委、计委、经委等有关部门备案。

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立项,由省经贸委纳入“对外项目库”,分批对外公布,有些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二、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不具备前款减征条件,但是属于下列行业(包括科研项目)的,经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二)冶金、化学、建材工业;(三)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四)医疗器械、制药工业;(五)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及其加工工业;(六)建筑业。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鲁商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商发〔2014〕3号各市商务局、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创新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发展模式,提升我省走出去企业集聚发展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3月4日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境外合作园区)建设,提升企业境外集群发展水平,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合作园区是指在山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依法核准设立的中资控股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较为完备、主导产业明确、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核包括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

确认考核是指根据规定及附件1的要求对境外合作园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指按本办法及附件2要求对境外合作园区年度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境外合作园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对合作园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做出部署,明确工作要求。

第五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通过确认考核的境外合作园区实施企业颁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确认书》。

境外合作园区通过确认考核以后,可申请年度考核。

通过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合作园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鲁政办发[2007]95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更加积极、合理、高效地利用外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57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的选择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布局,规范产业准入,强化技术带动,注重内外配套,引导产业集聚,全面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鼓励外商投资参与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一)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及家电、机械设备、化工、食品、纺织服装、生物技术及材料六大支柱产业;(二)突出发展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造船及船用设备、各类大型成套设备、数控机床、工程机械、环保机械和农业机械等装备工业;(三)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提升造纸、水泥、化肥、轮胎等传统行业;(四)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国际服务外包和旅游等服务业;(五)继续加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六)稳步推进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七)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运营中心和培训中心;(八)支持外商引入先进、适用、有效的节能降耗技术,优先投入“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九)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6日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现就扩大高质量招商引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扩大外商投资准入。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凡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一律取消。

加快落实国家在金融业领域的开放政策。

支持在专用汽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制造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拓展外商投资领域。

推出一批新基建、国企混改等优质资源,吸引外商投资合作。

支持跨国公司在山东省设立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有关事项工作。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通信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四)加快对外开放平台建设。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1.22•【字号】鲁财企[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4]45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外经贸企业:为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设立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对《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外经贸发展基金”)是由省政府决定建立,用于调节和促进我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支持扩大出口的专项资金。

为规范外经贸发展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外经贸发展基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基金适用范围外经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外贸出口,提高企业创汇能力。

(一)扶持出口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档次;(二)支持企业兴办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外贸出口的项目;(三)资助国际市场开拓及其调研活动;(四)鼓励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五)扶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项目;(六)支持外派劳务基地县和专业基地建设项目;(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应予扶持的项目。

第四条基金扶持方式外经贸发展基金采取无偿、有偿及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全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第五条基金管理外经贸发展基金由省财政实行专项专户管理。

第六条基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项目,省级企业可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外经贸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申请,并报送书面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估等有关资料;市及以下企业向各市财政局提出外经贸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申请,并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估等有关资料,由各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85.03.23•【文号】[85]外经贸管体字第130号•【施行日期】1985.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5]外经贸管体字第13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山东省外贸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西安、哈尔滨市经贸委(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2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实行简政和外贸放权分级管理,我部拟定了《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此件已经三月全国经贸厅长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从四月一日起实行。

分级审批设立外贸公司和企业的对外经营权,是落实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要认真贯彻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做到既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又坚持统一对外,并要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统盘考虑,严格把关。

申请设立外贸公司和企业对外经营权,必须承担国家的计划任务,实行政企职责分开。

当前,要着重考虑在有条件在大型生产企业或联合体、以及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联合成立外贸公司,使经营权真正落实到经济实体。

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的决定。

现在,外贸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推开,如何做好审批和管理外贸企业的工作,还缺乏经验,会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发现有什么问题或不完善之处,请及时提出意见,以便修订。

附件: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的统一领导和归口分级管理,使审批外贸公司的工作有章可循,特制订本办法。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安监局、发展和改革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各区市工商分(市)局,各有关部门:现将省安监局、发改委、经贸委、对外经贸厅、省工商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安监、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工商等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加强协调配合,互通工作信息,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依法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真正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有关部门: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精神,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工作,防范建设项目事故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防止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由于一部分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建设,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达不到安全生产的要求。

尤其是有的地方工业园区和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导致产生了大量的安全隐患。

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要求,依法加强和规范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山东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等关于公布2006-2007年度

山东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等关于公布2006-2007年度

山东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等关于公布2006-2007年度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山东省外经贸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3.16【实施日期】2006.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青岛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公布2006-2007年度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的通知各市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财政局、科技局、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各隶属海关,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增强培育自主品牌能力的精神,进一步推动出口品牌创建工作,我省开展了2006-2007年度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活动。

根据《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管理办法》,经企业自愿申报、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初评推荐、省出口名牌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评分,并经省出口名牌工作协调小组集体审议和社会公示,确认了2006-2007年度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现予以公布。

名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在有效期内,列入名单的品牌和企业可享受国家、省里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

省出口名牌工作协调小组将根据培育效果,在有效期满后对列入名单的品牌和企业进行动态调整。

大力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一批出口名牌,是增强我省出口商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外贸增长质量和效益的必然选择,是促进我省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各市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落实各项扶持措施,营造出口名牌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业扎实做好自主品牌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鼓励出口名牌企业尽快做大做强,打造外经贸发展旗舰,为全省外经贸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2010年修订)-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2010年修订)-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2010年修订)正文:----------------------------------------------------------------------------------------------------------------------------------------------------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为适应新形势下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对2008年1月试行的《山东省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外资处)反馈。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山东省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质量,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外商在我省投资情况,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统计数据,根据《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以及商务部有关统计工作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外商投资统计范围(一)外商直接投资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投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技术等投资,也可用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

主要包括合同外资和实际使用外资(实际到帐外资)两部分。

(二)重点业务统计1、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

上报标准:《财富》杂志公布500强企业或其全资公司投资项目。

上报内容:500强企业名称(母公司)、外方投资者名称(及与母公司的关系)、投资项目名称、投资各方、行业、项目所在地、投资总额(增资)、注册资本(增资)、合同外资(增资)、实际到帐(增资)、首次批准日期、增资批准日期等。

2、外商投资研发中心。

上报标准: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独立法人及非独立法人外商投资研发中心。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鲁商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商发〔2014〕4号)各市商务局、外事办公室、省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山东省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十条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境外招商活动,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境外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14年3月11日山东省境外招商活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山东省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十条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境外招商活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领导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鲁办发〔2013〕18号)和《省外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3〕2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境外招商活动是指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赴境外举办的以吸收外商投资为目的的各类招商引资洽谈会、说明会、推介会、发布会、交流研讨会等经贸活动。

第三条境外招商活动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严格控制在境外举办大规模综合性招商活动。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境外招商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各市各部门要加强对境外招商活动的统筹协调,科学制订年度招商计划,按有关规定报送商务部门备案,与年度因公出访计划一并报送外事部门审核。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5]3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5.12【实施日期】2005.05.1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03]3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4]8号),原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重要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及配额的职责,划归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管理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3•【字号】鲁政办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发展改革委“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3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取消管理和安排省基本建设基金职责。

2.取消下达普通中专招生计划职责。

3.将稀土行业管理职责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将协调指导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划入省医改办(省医管办)。

5.将省管异地商会管理职责划入省工商业联合会。

6.将外省(区、市)驻山东办事机构登记管理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局。

7.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省卫生计生委承担的研究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3.负责推进“多规合一”工作。

4.负责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工作。

5.负责将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和服务业人才工程和人才项目。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商务局、财政局: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创新对外投资方式,进一步做好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指导和服务工作,我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完善了《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9月10日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创新对外投资方式、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优势,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做好境外经贸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指导服务工作,促进合作区创新升级发展,将合作区打造成我省参与“一带一路”经贸合作的重要支点、国际产能合作的重要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在山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依法备案核准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建区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并购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较为完备、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较为完善、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合作区建设应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有利于发挥我省传统产能优势,有利于优化境外资源要素配置,有利于完善境外商贸物流网络拓展国际贸易发展空间,有利于开展国际创新合作提升技术发展水平,有利于践行共享、共建、共赢的“丝路精神”,实现产业链国际延伸、供应链全球整合、价值链高端提升,深化国际产能合作,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同时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鲁财工〔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19〕9号各市财政局、商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省黄三角农高区财金局、商务主管部门: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2019年6月21日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商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贸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全省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商贸公共流通服务体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打造欧亚国际货运大通道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商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贸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商贸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商贸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商贸发展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5•【字号】鲁政办发[2002]54号•【施行日期】200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山东省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全国打私办在我省开展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我省试点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经济贸易和企业进出口经营面临的形势,按照“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打私工作新思路,以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预防走私为重点,强化监管措施,实现从集中打击向加强日常规范管理的转变,引导全省进出口企业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规范自律的良好形象,为规范化经营的进出口企业创造宽松、有序的外部发展环境,促进我省对外经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循序渐进、点面结合;二是预防为主,重在从源头上防范;三是与世贸组织规则、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相衔接;四是扶持规范守法企业与惩治违法违规企业相结合;五是注重实效,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

二、工作重点及主要措施(一)建立宣传教育机制。

大力提倡“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企业经营理念。

广泛开展知法守法的宣传教育,使企业了解与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对走私违法后果的认识,自觉守法经营。

一是由各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编写宣传手册,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介绍本部门涉及企业进出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办事程序,宣传企业守法经营的先进典型,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教育企业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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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发改外资[2007]152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发布日期】2007.12.29
【实施日期】2007.12.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山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
导目录的通知
(鲁发改外资[2007]15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
一、制造业
(一)电子信息及家电产业
1、高性能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开发与制造
2、高速宽带网络与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3、大规模集成电路开发、生产
4、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5、高智能信息家电开发与制造
6、新型电子元器件生产
7、新型电子材料开发与生产
8、汽车电子产品制造
(二)装备制造业
1、汽车、船舶及关键零部件
(1)重型车、轿车整车制造及研发(限于现有企业改造)*(2)改装车、特种车整车制造及研发
(3)汽车发动机(包括研发)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4)特种船、高性能船舶的维修、设计与制造*
(5)船舶关键零部件设计与制造*
2、关键设备及重大装备
(1)高档数控机床及数控系统制造
(2)大型空内冷汽轮发电机和燃汽轮发电机制造
(3)精密模具设计与制造
(4)精密仪器仪表生产
(5)变频调速电机制造
(6)高效联合收割机开发与生产
(7)大马力推土机设计与制造
(8)大型挖掘机和大吨位系列装载机设计与制造(9)造纸废液处理设备制造
(10)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备制造
(11)太阳能利用技术开发及相关产品
(12)宽幅高速纸机及配套设备制造
(13)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14)大型化肥装置关键设备制造
(15)高性能子午胎成型机研发与生产
(16)水泥成套设备制造
(17)干法熄焦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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