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权利之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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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的依据;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开展违宪审查活动,所以
我国还没有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在违宪审查方而适用的实践。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同生命权一样,对人的权利和自 由具有基础性意义,如果说生命权是基础权利的权利的前提,那么人 身自由则是其他基本权利的逻辑起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 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 决条件。 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享有的人身自主 权、行动自由权,包括住宅不受侵犯(居住自由)、通讯自由和通信 秘密受法律保护、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等内容。狭义的人身自由仅 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精神自由以及经济自由为近代宪法所确认的三大自由之一。
救济。
3.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人身权的区别
(三)实践中的适用不同 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的人身权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宪 法上的人身权条款的适用问题。 1. 宪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条款是一般法律上人身权规定的解释依据,即在
适用一般法律上的人身权条款时,应当依照宪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条款
及共精神来理解和解释共含义。 2.在西方发达国家,宪法上的人身权条款在实践中适用的基本方式是作为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人身自由之限制的规则模式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具有一定的界限性 ——国家权力在合法行使 司法权的情形下,可以对特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正当的限制。
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法都是通过 反向推定 的表述方式,或者说从人身自 由之限制的角度予以规定的。
(1)英美国家宪法注重人身自由的程序保障,明确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 不得僧越的程序界限或者一正当程序,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实体要件和 目的没有规定或者不甚明确。 (2)德国基本法重人身自由的实体保障,在个别条文中具体规定了限制 的理由和目的,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限制人身自由确立了实质的界限 和范围。 (3)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有程序性的要求,也有总括性的实体性 要求。但是,就程序而言,不如英美等国宪法,就实体而言,不如德 国基本法等。
人身权
目录
一、人身权
(1)、民法学(一般法律)意义上的人身权 (2)、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人身权的区别 二、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之限制的规则模式 (2)、人身自由之限制的正当性 三、人格尊严 (1)、人格尊严的含义 (2)、人格尊严与人的尊严 (3)、人格尊严的保障与界限 四、关于案件的分析
一、人身权
传统的人身权涵义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益, 即人身权是依附于权利主体的人身而存在,不包括经济活动自由和拥 有财产的权利,属于“非经济”权利领域。 从人身权的两大构成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范围来看,广义的人格权范围相
当广泛,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荣
3.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人身权的区别
(一)功能不同 1. 一般法律(私法)上的人身权是用来防御和对抗平等主体的侵害,而 作为宪法(公法)所规定的人身权是用来防御和对抗国家权力的侵害。 2. 其他公法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也保障人身权,但它们主要是防 御和对抗行政权或司法权,而宪法上的人身权则是防御和对抗一切国 家权力,其重点是防御和对抗立法权的侵害。 3.宪法上的人身权不仅为一般法律法规规定人身权提供立法的依据;更重 要的是,它是宪法监督机构审查法律法规一般法律有关人身权的规定 以及国家机关有关涉及公民人身权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提供审查的依 据和标准。可以说,这是宪法必须规定人身权保护条款的根本意义所 在。
2.我国现行宪法关于人身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 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 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 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我国宪法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指的是公民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 或奴隶般拘束、奴役的权利,即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或剥夺的权利。 人身自由在起点意义上的内容。 (《宪法》第37条第3款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 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该项基本权利,主要是指公民对国家或者公共权力的权利。宪法对该项 权利的保障,成为刑法上各种关于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罪之规定的 根本规范依据。
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其中人身自由权可延伸为住宅不 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居住自由、意志自由和迁 徙自由等。而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又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1.民法学(一般法律)意义上的人身权
民法学归类模式存在着一种内外重结构: (1)外重是以人身权包含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内重是以人格权包含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3.关于人身自由之限制的各国宪法规范
1、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39条就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 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 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2、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也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生 命、自由和财产。”此二条的规定奠定了英美国家奉行人权之程序保 障的法治传统,并为现代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法仿效。 3、德国(基本法》第2条规定:‘人人都有自由发展其个性的权利,但不得定:迁徙自由“只能受法律限制或依法予以限制,并且只有在下 列情况下才能限制:缺乏适当的生活基础,由此将造成当地社会的特殊 负担,为避免对联邦或某一州的存在或自由民主秩序的紧迫危险,为 与流行病的危险作斗争,为应付自然灾害或特别重大事故,为保护少 年幼儿不使处十无人照管状态,或为防止犯罪而必须做出这种限制。”
3.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人身权的区别
(二)救济方式不同
1. 一般法律(私法)上的人身权受到侵犯,一般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获 得救济; 2.一般法律(公法)上的人身权受到侵犯,是通过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 方式得到救济。 3.宪法上的人身权受到侵犯,只能通过违宪审查的途径得到救济,在违宪 审查司法化的美、德等国,是通过附带的或专门的宪法诉讼方式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