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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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宜府发[2012]13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2
【实施日期】2012.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
(宜府发〔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后劲支撑。

大力培育中小企业,有利于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宜昌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客观需要。

为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根据国家、省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突出科学发展主题,把握调整转型主线,构建中
小企业成长支撑体系,优化企业成长机制和环境,加大工业企业“小进规”、商贸流通企业“小进限”和个体工商户“个转企”推进力度,积极扶持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不断加快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不断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为宜昌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实现发展新跨越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确保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家数年均增长15%,到2016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1500家。

--确保全市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家数年均增长15%,到2016年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达到3000家左右。

年销售额过20亿元的零售企业5家、过10亿的8家,销售额过亿元的县市级大型卖场20家。

建成年交易额过10亿元的批发市场6个,其中过100亿元的综合批发市场2个。

--确保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应登记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全部升级为企业。

引导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尽快实现转型。

力争2012年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总户数超过4000户,3年内突破6000户。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政策规范体系。

在全市范围内清理、修改和废止各种不利于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成长的政策措施及有关规定,在项目立项、投融资、用地、税收、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切实支持。

实现非高耗能、高耗水商贸流通企业用水、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网同价。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从2012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作为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补贴、开拓市场、扩大就业、提升管理,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等。

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要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推动中小
企业发展。

各县市区、宜昌开发区建立相应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经信、商务等部门研究制定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准确理解与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1、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年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

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中小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
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7、在办理相关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后,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

符合相关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依法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算起。

(四)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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