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行政处罚案由及查处依据汇总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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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行政处罚案由及查处依据汇总

5、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被

包装材料、容器、运输

工具等污染的保健食

品情形。

《食品安全

法》第二十八

条第(七)项,

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建

议绿色条文

删除)

《食品安

全法》第八

十六条第

(一)项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

款: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一)经营或者使用的

保健食品无标签

《食品安全

法》第二十八

条第(九)项;

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

《食品安

全法》第八

十六条第

(二)项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

款: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经营或者使用的

食品添加剂无标签(建

议删除,保健食品标签

应当按照批准证书标

注)建议改为保健食品

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或者是未

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

书核准内容标注,违反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

法》第四十七

条,第四十二

条,第五十一

条第一款。

(三)经营或者使用的

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

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

《食品安全

法》第四十二

条、第四十七

条、第四十八

条第三款、第

五十一条第

二款。

(四)经营或者使用的

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

标签(说明书)模糊不

清或标识不全;

《食品安全

法》第四十八

条第二款规

定,第五十一

条第二款。

事故后未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未立即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

条第一、四

款,第五十一

条第一款(建

议去除);《实

施条例》第四

十三条。

十八条;

《实施条

例》第六十

条。

(二)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

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

许可证。

(二)事故单位(肇事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事故单位(肇事单位)毁灭有关证据的。

19、违反聘用人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

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

事管理工作的情形。

《食品安全

法》第九十二

条第一款。

《食品安

全法》第九

十二条第

二款。

应当给予吊销许可证处罚。

20、违反保健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规定保健食品名称、标签、

说明书与批准的名称、

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

情形。

《食品安全

法》第四十二

条第(九)项

(建议去除,

预包装标准

不适用保健

食品)、第五

十一条第二

款。另是否与

第6个案由有

重复,是否归

《食品安

全法》第八

十六条第

(二)项。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

款: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1、生产条件不

符合要求(一)保健食品生产者

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

而未立即采取整改措

施;

《食品安全

法》第二十七

条第(一)

(二)(三)

(四)项,第

五十一条第

一款;《实施

条例》第二十

一条第一款。

《实施条

例》第五十

五条;《食

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

条。

(一)警告。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1、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款: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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